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管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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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的先进技术,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
的软件费,免征关税。 3.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免征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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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所得税优惠
1.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 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 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3.创业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 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 转抵扣。 4.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缩短 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5.对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 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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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高新技术企业涉税种类及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优惠 (二)营业税优惠 (三)关税优惠 (四)所得税优惠 (五)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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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优惠
1.自2001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 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可按法定17%的税率征收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 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 产。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 用设备(特殊规定不予免税的少数商品除外),免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3.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免进口 环节的增值税。 4.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征增值税。 5.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 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 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 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6.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 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




某高新技术企业A向B企业销售一批机器设备,价款为 1170万元,同时提供与 机器设备使用相关的技术培训、咨询服务收入100万元。 机器设备销售收入应缴纳增值税 =1170/(1+17%))只17%=170(万元) 技术咨询服务收入若缴纳增值税,则: 应纳税额 =100/(l+17%)X17%=14.53(万元) 技术咨询服务收入若缴纳营业税,则: 应纳税额=100X5%=5(万元) 营业税税前扣除导致企业所得税少缴额=SX企业所得税税率 通过案例分析得到:这项经济行为若为兼营行为且销售机器设备和技术咨询 服务的收入能分别准确核算,企业就这项经营行为缴纳的税收是最低的。那 么高新技术企业A可以通过把这项经济行为分成两项业务达到这一目的,在与 购买方B企业订立设备购置合同的同时,订立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合同。此时, 企业就销售设备收入部分缴纳增值税,技术咨询服务收入部分缴纳营业税, 企业纳税最少,增加了现金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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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1.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 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 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 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 业所得税。 3.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 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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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技术产业”目前国际上没有公认的定义和界定范围,但至少 以下三点是相似的: 第一,所采用的定量指标相类似,多采用技术密集度指标。如 R&D经费强度,即R&D经费占产出(总产值、增加值或销售收入)的比 重,科技人员或熟练工人占全体雇员的比重等。 第二,高技术产业核心内容相对集中,即有一定的类聚性,各种 界定都包括航空航天、电子及通信、办公设备及计算机、医药等制造 行业。 第三,OECD关于高技术产业的定义和界定范围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在进行国际比较时,很多发达国家以及发展中国家都参照OECD关于高 技术产业的定义和目录。国外没有高新技术企业的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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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利用研发费用避税的考虑


利用研发费是关联企业进行避税的主要方 式之一,其主要包括以下两种形式: 1.委托开发 2.合作开发 由于新所得税法取消了在中国境外发生的 研究开发费用这一限制,围绕研发费开展 的避税活动将是今后一段时间主要方式之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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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高新技术企业产品销售方式选 择的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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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技术转让时的考虑



新税法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 不超过 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 500万元的 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该技术转让优惠是技术转让所得,即技术转让收入减去技 术开发成本。实务中对于自行研发技术转让,其技术开发 的成本也是针对该项技术的研发费用,在会计上体现出计 入“其他业务成本”还是计入“管理费用—研发费用”, 在特定条件小就存在一个选择的问题。 可以看出计入研发费,比计入开发成本从税收的角度要优 惠。但这是理论的计算,实践中仍需注意到技术开发成本 和享受税收优惠的研究开发费用归集是有差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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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的由来





我国863计划中提及的“高技术产业” 与发达国家高技术产业相近, 是我国高技术产业的初始概念。 1988年开始实施的火炬计划将高技术产业延伸为高技术、新技术产 业,高新技术的概念应运而生。 对于高新技术的划定范围: 1991年国务院确定11个领域突出新技术 1997年原国家科委颁布《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共9大领域58大 类327小类。 2008年4月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高新技术企 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 领域》作为新标准认定高新技术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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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高新技术企业的考虑
新税法对于符合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 技术企业给予 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其 中对于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不低于规 定比例,对于欲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 惠的企业必须对研发费用从长计划,并且 该认定的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必须重新申 请认定,因而要从企业长期经营上符合条 件,具有自主研发能力,而不是仅短期拥 有新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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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的定义
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 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 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与旧税法相比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一)八大高新技术领域为: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 新材料技术、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高新技术改造传 统产业。“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所指的是生产或提供所列设备、服务的企业,而 不是应用所列设备、服务的企业。 (二)在评定条件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是定义高新技术企业的一个重要标准。 (三)在评定范围上,原来的高新技术企业基本上局限在加工业和制造业,而新高 新技术企业则拓展至服务业。 (四)企业的主营业务必须与自身的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活动密切相关。没有 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单纯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加工的企业,不能被认定为高新技术 企业。例如富士康。 (五)必须是至少已经经营一年的企业,新办企业不能申请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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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营业税优惠
1.自2003年1月1日起,以无形资产投 资入股,参与投资方的利 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在投资后转让其股 权的也不征收营业税。 2.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 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 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但要注意条件 限制: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价款必 须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开在同一张发票上,否则不能免征营 业税。
3. 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同时享受减免城市 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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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税优惠
1.对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为生产《国家高 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 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按照国发〔1997〕37号文 件规定《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 免征关税。 2. 对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引进属于《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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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筹划及案例




(一)研发费用资本化选择 (二)高新技术企业的考虑 (三)技术转让时的考虑 (四)利用研发费用避税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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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研发费用资本化选择
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期为 10年, 即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可以在 10年内享 受,对于费用化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如 果形成亏损可以享受 5年。结合过渡期税收 优惠政策,特区新办高新技术企业“三免 三减半”,西部地区鼓励类企业“两免三 减半”的优惠,对于研发费用集中发生在 投产初期的企业可以做一定的选择,以便 能充分享受税收优惠。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管理问题
万红波 2008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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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框架
一、高新技术的由来及定义 二、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和程序 三、高新技术企业的涉税种类及优惠政策 四、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筹划及案例
2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一、高新技术的由来及定义



高技术(High--Technology)产生于美国 高技术产业:通过高技术的产业化发展起 来的新兴产业,动态的、全球性。 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在1988年对高技 术产业所下的定义为:高技术产业是指那些 需要以充满活力和持续进步的研究和开发 为基础的迅速发展和高度综合的经济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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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和程序
(一)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 (二)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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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
1. 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 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 (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 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 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 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 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 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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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程序
1.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 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按照认定条件进 行自我评价,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2.提交申请材料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知识产权证书等相关材料。 3.合规性审查 认定机构建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专家库,依据企业的 申请材料,抽取库内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查,提出认定意见。 4.认定、公示与备案 认定机构对企业进行认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网上 公示1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向 企业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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