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上的返还请求权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之关系
论合同无效的认定及其法律后果
(2)、向对方返还和向第三人返还。如果合同无效并没有涉及到第三人,就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返还其所取得的财产;如果合同无效是因为当事人处分了第三人的财产,取得财产的当事人应当依照判决或者裁决向第三人返还财产。
当事人根据合同所接受的是财物,就返还财物;接受的是货币,就返还货币。如果双方当事人故意违法,则应当将双方当事人从对方得到的财产,全都收归国库。
(二)、合同无效的类型
合同如果欠缺上述生效要件,就可能导致无效,具体来讲,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合同无效有以下几种情形: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此处的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此处的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财产返还时,孳息是否随物返还?《合同法》和《民法通则》均无规定。按传统民法理论,孳息应随物权转移而转移,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其物权没有转移,标的物仍属物主所有,其孳息应随物返回该物所有者。
1、返还财产的形式,可以分为以下两类:
(1)、单方返还和双方返还。单方返还,就是指一方当事人依据无效合同从对方当事人处接受了财产,该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返还财产;或者虽然双方当事人均从对方处接受了财产,但是一方没有违法行为,另一方有故意违法行为,则无违法行为一方有权请求返还 财产,而另一方当事人则无权请求返还财产,其被对方当事人占有的财产,应当依法上缴国库。双方返还,就是指双方当事人都从对方接受了给付的财产,则将双方当事人的财产都返还给对方。如果双方当事人故意违法,则应将双方当事人从对方处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库。我国《民法通则》第61条第2款规定:“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2022年内蒙古大学法学专业《民法学》期末试卷A(有答案)
2022年内蒙古大学法学专业《民法学》期末试卷A(有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手机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供给乙公司某型号手机1000部,每部单价1000元,乙公司支付定金30万元,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了30万元定金,并将该批手机转售给丙公司,每部单价1100元,指明由甲公司直接交付给丙公司。
但甲公司未按约定期间交货。
关于返还定金和支付违约金,乙公司向甲公司提出请求,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请求甲公司双倍返还定金6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30万元B.请求甲公司双倍返还定金4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30万元C.请求甲公司双倍返还定金60万元或者支付违约金30万元D.请求甲公司双倍返还定金40万元或者支付违约金30万元2、甲在乙经营的酒店进餐时饮酒过度,离去时拒付餐费,乙不知甲的身份和去向。
甲酒醒后回酒店欲取回遗忘的外衣,乙以甲未付餐费为由拒绝交还。
对乙的行为应如何定性?()A.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B.是行使不安抗辩权C.是自助行为D.是侵权行为3、胡某于2006年3月10日向李某借款100万元,期限3年。
2009年3月30日双方商议再借100万元,期限3年。
两笔借款均先后由王某保证,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
李某未向胡某和王某催讨。
胡某仅于2010年2月归还借款100万元。
关于胡某归还的100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因2006年的借款已到期,故归还的是该笔借款B.因2006年的借款无担保,故归还的是该笔借款C.因2006年和2009年的借款数额相同,故按比例归还该两笔借款D.因2006年和2009年的借款均有担保,故按比例归还该两笔借款4、甲与乙订立了合同,约定由丙向甲履行债务,现丙履行的行为不符合合同的约定,甲有权请求()。
A.丙承担违约责任B.乙承担违约责任C.乙和丙承担违约责任D.乙或者丙承担违约责任5、甲、乙双方连续几年订有买卖“交流电机”的合同。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竞合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竞合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得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因民法规定的基础权利的发生而发生。
请求权竞合是指一个自然事实,符合多个法律构成要件,从而产生多个请求权,而这些请求权的目的都是一个。
发生竞合的各项请...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得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因民法规定的基础权利的发生而发生。
请求权竞合是指一个自然事实,符合多个法律构成要件,从而产生多个请求权,而这些请求权的目的都是一个。
发生竞合的各项请求权的性质是彼此不相联系的。
关于不当得利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关系,瑞士实务及学说以及法国通说都采不当得利请求权为辅佐性权利的观点。
观点有二,一是财产利益无正当法律原因发生转移之时,如果有其他请求权存在而不当得利请求权要件不全时,不可以主张不当得利请求权。
二是不当得利请求权的主张当在其他请求权都不得主张的情况下才可以行使。
由于我国学说肯定不当得利制度的独立性,故而认为不当得利与其他制度竞合存在可能性。
不当得利时至今日已经发展成为一项独立的法律制度,已经成为债的发生原因之一,受损人享有利益返还请求权,该请求权与民法上的其他请求权存在竞合的可能性。
(一)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物权返还请求权在传统认识中,大陆法系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不能两立的观点。
前苏联民法学界也有“在能够提出返还财产的情况下,就没有理由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理论。
在罗马法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物权返还请求权不能并立,并且要求只有当物权返还请求权不能实现时才能通过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弥补所受损失,由此可看出,在当时的罗马法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只是物权返还请求权的补充做法。
但是,近现代民法中不再将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视为物权返还请求权的补充做法,而是将其视为独立的请求权,从而给予权利受损人多种救济方法。
从我国民法现有法律规定上看,并没有排除不当得利请求权和民法上其他请求权发生竞合的可能性。
因此,从法解释学出发,应当同意不当得利请求权与物权返还请求权可以发生竞合。
浅析我国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返还财产的请求权基础
浅析我国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返还财产的请求权基础[摘要]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请求权人可依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或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两种请求权产生的根本原因即是否物权行为无因性。
由于我国不承认物权行为无因性,加之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相比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更有利于保护请求权人的合法权益,故一般情况下适用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为常态。
为了敦促请求权人在合理期限内行使自己的权利,应对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予以诉讼时效限制,以期更好地维护交易秩序。
[关键词]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物权行为无因性一、问题的提出笔者曾接触过这样一则案例:2006年,某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开展移民搬迁工程,利用该村集体所有土地建造新农村住宅,并对其中的10户住宅公开对外出售。
郑某(非该村村民)闻讯后经与村委会协商,就房屋购买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并由郑某向村委会交付房屋预付款共计9万元。
此后由于该村村民阻挡,郑某的住宅宅基地划拨受阻,致使村委会未能如期交付郑某住房。
郑某遂将村委会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由村委会返还当初交纳的房屋预付款。
本案的法律关系并不复杂,郑某与村委会就该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达成的买卖合同因违反有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故村委会依法应返还所收郑某的房屋预交款。
但是对于如何返还、返还的依据、方式和范围等,法律无明文规定。
在上述一系列问题中,当事人依何种请求权请求返还财产是一个核心问题,它将直接影响返还的方式、范围及有关当事人利益的实现程度,对此理论上尚有争议,实践中亦作法不一。
故本文特就这一问题,略抒浅见。
二、关于返还财产请求权性质之争议目前,理论及实务界对因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的财产返还性质有以下几种观点:(一)代表性观点1.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说该说认为,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基于合同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但是由于物权行为独立于债权行为之外,其仍然单独有效并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因此,原为给付之人只能够依不当得利之规定请求返还。
合同无效的违约责任有哪些
合同⽆效的违约责任有哪些任何合同,⼀旦成⽴就具有⼀定的法律效应,但如果是胁迫的⼿段订⽴合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政法规的⼀般都是⽆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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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的违约责任有哪些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效的法律后果规定了两个条⽂。
第58条规定:“合同⽆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应当赔偿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都有过错的,应当各⾃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59条规定:“当事⼈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
另外,我国《民法通则》第61条也规定了⽆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当事⼈应承担⼀定责任的法律后果。
即“民事⾏为被确认为⽆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当事⼈因该⾏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
有过错的⼀⽅应当赔偿对⽅因此实施民事⾏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
由此可见,在合同被确认⽆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当事⼈仍应承担民事责任。
下⾯具体予以阐述。
(⼀)返还财产返还财产,是指合同当事⼈在合同被确认⽆效和被撤销以后,对已交付给对⽅的财产享有返还请求权,即已经接受财产的当事⼈具有返还财产的义务。
在我国,学理上应达成共识:因合同⽆效⽽返还财产并⾮基于不当得利请求权,⽽是基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合同⽆效,当事⼈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不复存在,根本谈不上哪⽅当事⼈违反合同义务。
同时,⽆论任何⼀⽅当事⼈接收对⽅的财产,因合同⽆效⽽丧失法律依据,理应返还给对⽅,不⼀定要求当事⼈主观上有过错,即实⾏返还财产与过错⽆关的原则。
在返还财产时,返还财产的范围只能是原来给付的数额,⾄于返还后仍有剩余利益的,则应根据过错原则采⽤赔偿损失的⽅法解决,对于原物不能或不宜返还的,只能采取赔偿损失的⽅法解决。
论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论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张玉霞
【期刊名称】《科教文汇》
【年(卷),期】2007(000)008
【摘要】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是由所有权所派生的请求权,是物权请求权中的一项重要的内容.本文依据有关学说及国内外立法,对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构成条件、效力及权利限制进行了探讨.
【总页数】2页(P141-142)
【作者】张玉霞
【作者单位】山东交通学院交通与物流工程系,山东·济南,25002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2
【相关文献】
1.论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J], 刘文莉
2.论所有权返还请求权与相关请求权的区分与适用 [J], 左传卫
3.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对《物权法》相关规定的体系化解释 [J], 毋国平
4.所有物返还请求权适用范围之类型化分析 [J], 张练;
5.所有权返还请求权制度——以德国法为视角对《物权法》之反思 [J], 周梅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物权法-电大-机考试题及答案(已整理排版)
物权法电大机考试题及答案(已整理排版)物权法电大机考试题及答案(已整理排版)一、判断题?1.《物权法》第242条规定“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说明善意占有人使用占有物致使其受到损害的,都不必承担赔偿责任。
×?2.《物权法》规定的所有权的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
√?A3.按份共有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依各自份额比例承担。
×?4.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B?5.不动产或动产被他人无权占有的,权利人请求占有人返还原物及孶息的,恶意占有人应当返还,善意占有人可以不返还。
×?6.不动产或动产被他人无权占有的,只有所有权人可以请求占有人返还原物及孶息。
×?C7.财产所有权不因所有权主体的消灭而消灭。
√?8.财产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是指通过民事法律行为取得财产。
×?9.财产已经交付,但当事人约定财产所有权转移附条件的,在所附条件成就时,财产所有权方为转移。
√?10.承运人在履行运输义务之前,以未付运费为由留置所运输的货物。
×?11.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也可有所有人按照有关规定有偿出让使用权。
√?12.城市国有土地可以设定土地承包经营权。
×?13.出质人对于因物质的隐秘瑕疵而造成的损害时,不用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4.出质人可以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
×?15.出质人可以转让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
×?16.村民甲将自己的宅基地出卖给乙后,有权再申请一处宅基地。
×?D17.担保物权无需以特定的物或权利为客体。
√?18.当抵押人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作为抵押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同时抵押。
√?19.当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质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担保法第七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担保法第七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质权也消灭。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动产质权消灭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质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债权是质权的基础,债权受清偿是设定质权的目的,所以质权所担保的债权因法律原因消灭时,质权也消灭。
质物不可分,以其全部担保债权,所以债权人只是在被担保债权全部受清偿时,才有返还质物的义务。
在共同质,数个质物担保同一债权时,不因一部清偿或一部分债务的消灭而负有返还质物的义务。
数个质物担保数个债权,在一部分债权消灭时也同。
1、债权消灭的法律原因通常有清偿、抵消、混同等。
(1)清偿出质人如同债务人,有清偿债权的权利。
出质人为清偿时,债权移转于出质人。
第三人为清偿时,债权及质权,在其求偿权的范围内,移转于第三人。
(2)混同质权人因继承或其他原因,为质物的所有人,或质物所有人取得质权,或设质的财产权(例如债权)与质权同归于一人时,质权消灭。
(3)消灭时效依德国民法及瑞士债务法,债权已过时效,不妨碍债权人行使质权。
台湾民法关于抵押权的行使,虽有规定,关于质权,则无规定。
担保法没有关于质权消灭时效的规定。
作者认为,债权已过时效,其请求权消灭,但债权本身并不消灭,质权也因而不消灭。
(4)抵消出质人原则上可以以债务人的债权与所担保的债权为抵消,但不可以以自己对于债务人的债权,与主债务为抵消。
质权担保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时,质权不消灭,只是随债权转让给第三人。
动产质权所担保的债权消灭时,质权人应将质物返还于有受领权的人(瑞士民法第八百八十九条、德国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台湾地区民法第八百九十六条)。
台湾民法规定,质权不因时效而消灭,但是附随其所担保的债权。
因被担保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但第三人清偿的,第三人可以代位行使质权时,质权不消灭。
质权消灭时,出质人可以依质权合同,请求质物的返还。
此外,在债权消灭时,恢复自由所有权,可以基于所有权的物上请求权,请求物的返还。
物权大于债权的案例
物权大于债权的案例一例:张某与李某某等三人共同出资成立一有限责任公司。
按照约定,张某以一套价值100万元的房屋出资。
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时,就张某的出资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了登记手续。
但公司成立后,张某未将该房屋过户给公司。
公司一直将该房屋作为办公用房。
公司成立后一年左右,张某将该房屋卖给王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王某向公司主张返还该房屋。
——王某与公司之间成立了物权请求权法律关系。
王某对公司有权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物上请求权)。
其请求返还,是返还占有而非返还所有。
依照《公司法》第28条的规定,股东以房屋出资的,应当办理产权的转移手续。
本案出资的房屋未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因此,公司从未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王某享有的,是脱离占有的本权,具体地说,王某享有的,是脱离占有的所有权。
公司就该房屋对出资人张某享有的是债权。
上述案例,反映了物权优于债权的规则。
如果张某不是移转出资,而是用益出资,在王某请求返还原物时,公司得行使占有抗辩权。
物权大于债权的案例二在同一标的物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的时候,则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比如:甲同意将50吨水泥出卖给乙,乙就取得了请求甲交付该50吨水泥的债权。
后来甲又将这50吨水泥出卖给丙,并交付给丙,丙就取得这已交付50吨水泥的所有权,这时候乙只能请求甲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物权大于债权的案例三甲欠乙300万元,以自己拥有的房子做抵押,在抵押权设立之后,甲又和丙签订买卖合同,将房子卖给丙,但未交付于丙。
之后,因甲到期未履行债务,乙要求拍卖、变卖甲的房子以实现自己的抵押权。
但同时,因房子尚未交付给丙,丙催甲交付房子。
那么此时,由于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乙的抵押权相对于丙基于买卖合同产生的要求甲交付房子的债权优先实现,丙和甲的房子买卖合同陷入履行不能,丙只能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要求甲继续交付房子。
2021法考知识点-细解物权法中的 返还原物请求权
细解物权法中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在近两万字的《物权法》文本中,以“返还原物”为关键词检索,共有七处。
其中第107条与245条中,各出现两次,故共有5个有关的法条。
但凡与“返还原物”有关的条文都关系到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行使。
研习民法,由于不少同学规范意识缺乏,只要一看到请求返还原物,就认为是物权返还请求权,这是一种误读。
弄清此类问题,首先要明确如下观念:物权法中,很多情形下,均规定了权利人可请求返还原物,在表述时,均可称为返还原物请求权,不过在规范基础、权利主体、所受限制等方面有明显差异。
但通常而言,向被请求人主张返还原物,均是向现实的无权占有人主张,现实占有人包括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人。
为明确观念,避免困惑,将不同条文中规定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分析如下:1.《物权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 本条是关于指示交付的规定,此时“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是动产物权变动交付中观念交付的一种。
此处,请求返还原物的主体,根据情形不同,可能是所有权人,也可能是其他权利人(可能是他物权人,也可能是基于债权获得动产占有的有权占有人)。
(1)如果所有人的动产在第三人处,此时转让所有权的,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例如,甲有一台电脑,借给了乙,到期后,甲丙约定将电脑卖给丙,此时,甲可以与丙约定,将请求乙返还原物的权利转让给丙代替交付。
(2)在无权处分之时,无权处分人也可能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例如,甲的电脑交给乙保管,乙保管期间又借给丙。
在借期到来之时,乙可以请求丙返还原物。
乙急缺资金,将此电脑卖给丁,此时,乙也可以通过向丁转让请求丙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2.《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 本条是典型的物权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规定。
此处的权利人可以主张返还原物,“权利人”仅仅指物权人,具体说可以是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质权人等以占有为前提的物权人。
物权法(五)_真题(含答案与解析)-交互
物权法(五)(总分100, 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1.下列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中,属于非依法律行为而取得的是( )。
A.学生甲与同学互易铅笔一支B.学生乙从老师处受赠图书一本C.农民丙从承包土地里收获庄稼一车D.市民丁从某公司购买汽车一辆SSS_SIMPLE_SINA B C D分值: 3答案:C[解析]本题考点是所有权取得方式的区别。
所有权取得方式依是否为法律行为(即发生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行为)而区分为如下两大类:一是基于法律行为:买卖、互易、赠与、遗赠等发生权利义务关系设立、变更、消灭的意思表示行为;二是非基于法律行为:时效取得、善意取得、添附、继承、发现隐藏物、埋藏物、拾得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公用征收、征用、没收财产、罚款、罚金、其他。
本题中A.互易属于依法律行为取得所有权;B.学生乙从老师处受赠图书一本属于依法律行为取得所有权;C.农民丙从承包土地里收获庄稼一车属于“非基于法律行为取得所有权”或者说“基于事实行为取得所有权”;D.市民丁从某公司购买汽车一辆属于依法律行为取得所有权。
因此本题选C。
需要注意的是:所有权的取得还有一种分类,即依据是否基于原权利人的意志及权利,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前者是指不以原权利人的权利及意志为依据,而直接依据法律取得所有权;后者则是指以原权利人的权利及意志为依据取得所有权。
因此原始取得包括:先占、发现隐藏物、埋藏物、拾得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添附、善意取得、时效取得、其他;继受取得:买卖、互易、赠与、遗赠、继承。
因此继承既属于非基于法律行为取得,又属于继受取得,这是参考人员一定要注意区分清楚的。
2.甲公司依据租赁合同交付给乙公司工程设备一套,乙公司使用后表示满意,向甲公司提出购买该套设备,甲公司表示同意,买卖合同订立时该套设备的所有权转移。
这种交付方式是( )。
A.直接交付B.简易交付C.指示交付D.占有改定SSS_SIMPLE_SINA B C D分值: 3答案:B[解析]本题考点是动产所有权现实交付与观念交付的区别。
中国民法上的请求权基础
中国民法上的请求权基础摘要:本文研习中国民法上的请求权基础均以上述民事法律为基础。
根据当事人可以主张的请求权的内容并根据王泽鉴教授所言请求权基础的检查次序①,可以依次分为以下七类:①合同上的请求权;②类似合同请求权;③无因管理上的请求权;④物上请求权;⑤不当得利请求权;⑥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⑦其他请求权。
本文将根据这种请求权基础总结分析合同上的请求权以及物上请求权。
关键词:民法;请求权;物上请求权所谓历史方法,指就案例事实发生的过程,依序检讨其法律关系[1]。
而请求权方法系指处理实例应以请求权基础(或称请求权规范基础)为出发点[1]。
这两种方法相比较,请求权基础的方法更为合理[1]。
请求权基础的方法则需要对一国民法上的请求基础体系加以系统研究方能准确适用。
要研习中国民法上的请求权基础,首先需明确请求权基础的基本含义。
依王泽鉴教授的见解,典型的案例题的构造是:谁得向谁,依据何种法律规范,主张何种权利[1]。
因此,解决案例题的主要工作在于,找到支持一方当事人向他方当事人有所主张的法律规范。
而这种可供支持一方当事人得向他方当事人有所主张的法律规范,即为请求权规范基础简称请求权基础。
并且,请求权基础按照其结构形态予以分类可以分为完全性法条、不完全性法条及准用、拟制性规定。
一、合同上的请求权按照合同上履行义务的主次进行分类,基于合同而产生的请求权,分为两种基本类型:①合同履行请求权;②次合同请求权。
以买卖合同为例,前者如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后者如因标的物存在瑕疵,买受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一)合同履行请求权1.合同履行请求权的构成要件合同履行请求权是主合同请求权,应优先于次合同请求权予以检查思考。
《民法通则》第84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 就合同而言,指的就是这种履行请求权。
合同履行请求权应当具备以下法律要件:①合同成立:须发出要约和承诺到达。
2022年华中农业大学法学专业《民法学》期末试卷B(有答案)
2022年华中农业大学法学专业《民法学》期末试卷B(有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甲、乙约定:甲将100吨汽油卖给乙,合同签订后3天交货,交货后10天内付货款。
还约定,合同签订后乙应向甲支付10万元定金,合同在支付定金时生效。
合同订立后,乙未交付定金,甲按期向乙交付了货物,乙到期未付款。
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甲可请求乙支付定金B.乙未支付定金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C.甲交付汽油使得定金合同生效D.甲无权请求乙支付价款2、甲公司员工唐某受公司委托从乙公司订购一批空气净化机,甲公司对净化机单价未作明确限定。
唐某与乙公司私下商定将净化机单价比正常售价提高200元,乙公司给唐某每台100元的回扣。
商定后,唐某以甲公司名义与乙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
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该买卖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因而无效B.唐某的行为属无权代理,买卖合同效力待定C.乙公司行为构成对甲公司的欺诈,买卖合同属可变更、可撤销合同D.唐某与乙公司恶意串通损害甲公司的利益,应对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3、张某遗失的名表被李某拾得。
1年后,李某将该表卖给了王某。
再过1年,王某将该表卖给了郑某。
郑某将该表交给不知情的朱某维修,因郑某不付维修费与朱某发生争执,张某方知原委。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张某可请求李某返还手表B.张某可请求王某返还手表C.张某可请求郑某返还手表D.张某可请求朱某返还手表4、甲、乙双方约定,由丙每月代乙向甲偿还债务500元,期限2年。
丙履行5个月后,以自己并不对甲负有债务为由拒绝继续履行。
甲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乙、丙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应如何处理?()A.判决乙承担违约责任B.判决丙承担违约责任C.判决乙、丙连带承担违约责任D.判决乙、丙分担违约贵任5、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服装加工合同,约定乙公司支付预付款1万元,甲公司加工服装1000套,3月10日交货,乙公司3月15日支付余款9万元。
3月10日,甲公司仅加工服装900套,乙公司此时因源临破产致函甲公司表示无力履行合同。
2022年渤海大学法学专业《民法学》期末试卷A(有答案)
2022年渤海大学法学专业《民法学》期末试卷A(有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甲妻病故,膝下无子女,养子乙成年后常年在外地工作。
甲与村委会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甲的生养死葬由村委会负责,死后遗产归村委会所有。
后甲又自书一份遗嘱,将其全部财产赠与侄子丙。
甲死后,乙就甲的遗产与村委会以及丙发生争议。
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的遗产应归村委会所有B.甲所立遗嘱应予撤销C.村委会、乙和丙共同分割遗产,村委会可适当多分D.村委会和丙平分遗产,乙无权分得任何遗产2、某天深夜,骑车人甲不慎掉入修路挖的坑里,造成车坏人伤,此坑周围无栅栏围住也未安置红灯。
后来查明,该坑是某修路队雇用的王某所挖。
甲的损失()。
A.应由某修路队承担B.应由王某承担C.应由某修路队与王某承担连带责任D.应由某修路队与王某分担3、甲以某商铺作抵押向乙银行借款,抵押权已登记,借款到期后甲未偿还。
甲提前得知乙银行将起诉自己,在乙银行起诉前将该商铺出租给不知情的丙,预收了1年租金。
半年后经乙银行请求,该商铺被法院委托拍卖,由丁竞买取得。
下列哪,选项是正确的?()A.甲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无效B.丁有权请求丙腾退商铺,丙有权要求丁退还剩余租金C.丁有权请求丙腾退商铺,丙无权要求丁退还剩余租金D.丙有权要求丁继续履行租赁合同4、甲与乙订立了合同,约定由丙向甲履行债务,现丙履行的行为不符合合同的约定,甲有权请求()。
A.丙承担违约责任B.乙承担违约责任C.乙和丙承担违约责任D.乙或者丙承担违约责任5、甲电器销售公司的安装工人李某在为消费者黄某安装空调的过程中,不慎从高处掉落安装工具,将路人王某砸成重伤。
李某是乙公司的劳务派遣人员,此前曾多次发生类似小事故,甲公司曾要求乙公司另派他人,但乙公司未予换人。
下列哪选项是正确的?()A.对王某的赔偿责任应由李某承担,黄某承担补充责任B.对王某的赔偿责任应由甲公司承担,乙公司承担补充责任C.甲公司与乙公司应对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D.对王某的赔偿责任承担应采用过错责任原则6、村民胡某承包了一块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订立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未办理确权登记。
请求权检索案例分析
请求权检索—案例分析案例:A有一套公寓,以5000元每月租给B,约定租期1年。
半年后,B因墙体渗水要求A修理未果而拒付租金。
A无心修缮并随即将公寓以市场价格售卖给C并告知B,B不加理会。
租期届满后,C前来催促B补足六个月租金并搬离,B又拒绝。
此时,C应如何维护自身权利?(一)请求权及请求权性质首先得找出C的请求:一是请求B给付租金,二是请求B返还公寓使用权。
因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主要适用于给付之诉,故而必须先判断C的请求是确认之诉、形成之诉还是给付之诉。
给付之诉是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民事义务之诉,案例中C要求B支付租金、返还房屋使用权皆属给付之诉。
(二)请求权基础检索根据王泽鉴学者的请求权次序,可以依请求权基础需按合同请求权→类合同关系上请求权→无因管理请求权→物权关系上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顺序进行检索。
案例中C请求B支付租金是否有合同关系的请求权呢?虽说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但因B怠于处理,并未与C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所以合同请求权不成立。
故B无法律上的根据实际占有该公寓并使用6个月,已构成不当得利。
同时B 的侵占导致C丧失对该公寓的占有收益,又构成了侵权。
另外,C请求B返还房屋使用权显然属于物权关系上的请求权,同时也属于继续侵占公寓的侵权状态。
经过以上分析,可初步锁定C的请求权基础。
对于请求一,C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以及《民通意见》第一百三十一条行使占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也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要求B承担侵权责任。
(三)请求权竞合对于第一项支付租金的请求,因C既可依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以及《民通意见》第一百三十一条行使占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又可依据其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使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要求B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第二项返还房屋请求,既可根据《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也可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要求B承担侵权责任。
论出卖人返还财产请求权的属性及限制——以合同被撤销为切入点
求权基础及标的物类型予以区别:若权利人主张行使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不论返还标的物是动产还
是不动产,均适用诉讼时效;若权利人主张行使原物返还请求权,仅 在 返 还 标 的 物 属 于 普 通 动 产 或 未
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第 157 条规定:“民事 法 律 行 为 无 效、被 撤 销 或 者 确 定
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与 此 同 时,就 合 同 被 撤 销 后 返 还 财
产是否适用诉讼时效而受诉讼时效限制的问题,
2008 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 适
法演进与新旧法对照》,法律出版社 2020 年版,第 208 页。
② 关于民法典编纂对民事法律制度体系化构建作用的 相 关 论 述,参 见 王 利 明:《民 法 典 编 纂 与 中 国 民 法 学 体 系 的 发 展 》,载 《法 学 家 》
2019 年第 3 期。
《“中国民法典”与不当得利:回顾与前瞻》,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9 年第 1 期。
定为债权请求权。为了解决司 法 实 务 中 的 疑 难 问 题,
2019 年 11 月 8 日,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在 其 发 布 的
作者简介:石冠彬,甘肃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特聘教授,海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民法典编纂的内部与外部体系研究”(项目编号:
三个要件。⑥ 也就是说,针对无权占有的 人,占 有 物 的 物 权 人 可 行 使 原 物 返 还 请 求 权,但 请 求 返 还 的
论所有权返还请求权与相关请求权的区分与适用
广 东社会科 学
21 0 0年 第 3期
论 所 有权 返 还请 求 权 与 相关 请 求 权 的 区分 与适 用
左 传 卫
[ 提 要 ]原物返还请求权可区分为物权请求权性质的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性质的所有
权 返 还 请 求权 。相 关请 求 权 之 间的 适 用 次 序 应 为 :原 物权 属 未发 生 变动 ,行 使 物 权 请 求权 ;原 物 权 属
虽发 生变动 ,但原物 尚能返还 ,行使所有权返还请 求权 ;原物权属发生 变动 ,且原物事 实上或法律上
法律 思维法 。本 文 以一个 简单 常见 的买卖 合 同无 效 、被 撤销 、终 止后 的 原物 返 还案 件 为切 入 点 , 尝试 为相关 请求 权 的定性 与适用 顺序 提供 一种新 的解 释路径 ,以求教 于方家 。
一、Βιβλιοθήκη 取 回权 、不 当得 利 返 还 请 求权 的特 征 与适 用
念 ,法 国 民法典继 受罗 马法 的体 系 ,也没有 请求 权 的概 念 。该 概 念 是 德 国法 学 家 温 德 沙 伊德 所
创 ,是 由罗 马法上 的 “ ” ( ci) 发展 出来 的概念 。其创 造请求 权这 一概 念 主要 是试 图解 决 私 诉 At o 权 与诉 讼相 分离 、权利 的诉讼 外行 使等 问题 。发展 至今 ,请求 权 已嬗 变成 现代 民事权 利体 系赖 以 构 建 的基 础概 念 ,在权利 体 系 中居 于枢纽 地位 ,请 求权不但 覆 盖整个 民事 实体 法 的体 系 ,还 进一 步 构成 了 民事诉 讼 的核心 对象 。与 此紧 随而来 的请求 权分 析方 法渐成 为 当今大 陆法 系国家 流行最 广 的 民事 案件分 析 方法 。请求 权 的定性 、归类 与请求 权基础 的寻找 ,成为 每一个 法律 人基础 性 的
不当得利
(2)无权使用或消费他人之物。如 )无权使用或消费他人之物。 擅自在他人的墙壁上张贴广告牌, 擅自在他人的墙壁上张贴广告牌,未 经他人同意使用他人的度假屋等。 经他人同意使用他人的度假屋等。 (3)擅自出租或转租他人之物。 )擅自出租或转租他人之物。 (4)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或人格权。 )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或人格权。 2、基于受损者的行为。以受损人为 、基于受损者的行为。 他人之物支出费用最为典型, 他人之物支出费用最为典型,如误将 他人的家畜为自己的家畜饲养, 他人的家畜为自己的家畜饲养,误以 他人的事物为自己的事物进行管理。 他人的事物为自己的事物进行管理。
分析: 分析:甲公司员工明知乙公 司的员工多装了5件包装产品 司的员工多装了 件包装产品 但是装作没看见, 但是装作没看见,甲公司作为 受益人为恶意, 受益人为恶意,所以虽然所受 的利益已经不存在了, 的利益已经不存在了,其还是 应当负返还的责任。 应当负返还的责任。
具体规则: 具体规则: 1、受益人为善意:返还的利益仅 、受益人为善意: 以现存利益为限。 以现存利益为限。 2、受益人为恶意:受益人应当返 、受益人为恶意: 还其所取得的全部利益, 还其所取得的全部利益,即使其利益 已经不存在,也应当负责赔偿。 已经不存在,也应当负责赔偿。 3、先为善意后为恶意:受益人所 、先为善意后为恶意: 返还的范围应以恶意开始时的利益范 围为准。 围为准。
补充说明: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关系 1、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所有物返还 、 请求权的关系:在一方侵占他人的财物, 请求权的关系:在一方侵占他人的财物, 或者一方基于无效行为给付他人财物, 或者一方基于无效行为给付他人财物,标 的物的所有权不发生移转时,成立所有物 的物的所有权不发生移转时, 返还请求权。 返还请求权。同时一方取得他人财物的占 占有也是一种利益, 有,占有也是一种利益,因而发生所有物 返还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竞合, 返还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竞合, 权利人应先适用物上请求权的规定。 权利人应先适用物上请求权的规定。
民法典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是什么
民法典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是什么我们知道公民的合法财产是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的,现实社会中经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也就是⾃⼰的不动产被他⼈占有,作为物权⼈是可以要求返还的,那么关于民法典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具体是什么?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的解答。
⼀、民法典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是什么返还原物请求权是指物权⼈的物被他⼈侵占,物权⼈有权请求返还原物,使物复归于物权⼈事实上的⽀配。
《民法典》第⼆百三⼗五条⽆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个⽅⾯(1)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回的权利答⼈为物权⼈。
⾏使返还原物请求权的主体应为失去占有的所有权⼈、他物权⼈及其他依法享有权利的⼈。
⾄于占有⼈,⽆论其是否为有权占有,均应依据占有请求权⾏使权利,⽽不能依返还原物请求权⾏使权利。
(2)须有他⼈⽆权占有动产或不动产的事实。
⽆权占有,指没有法律根据、没有合法原因的占有。
⼀般包括两种情形:其⼀,占有⼈从占有之始就没有法律根据,如占有⼈占有的物是他⼈的盗窃物。
其⼆,占有之始本来有法律根据,但是后来该根据消灭,如租赁他⼈的物,已经超过约定的期限⽽不返还。
(3)相对⼈须为现在的⽆权占有⼈。
所谓现在占有该物之⼈,是指现在仍事实上管领其物但⽆正当权源的⼈。
曾经占有该物但现在没有事实上管领其物之⼈,即使所有⼈的占有关系因其⼈的⾏为⽽丧失,所有⼈也仅仅在此项⾏为具备侵权⾏为要件时,向该⼈请求损害赔偿,⽽不能对其⾏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以上就是⼩编整理的内容,按照规定返还原物请求权其实就是指物权⼈的物被他⼈侵占,作为物权⼈来说是可以要求对⽅返还的,否则的话可以通过法律的⼿段维护⾃⾝的合法权益。
如果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合同上的返还请求权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之关系
合同上的返还请求权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之关系程啸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是所有人以及其他物权人依法享有的要求无权占有其物或侵夺其物的人返还该物的请求权。
当物的所有人与占有人之间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如租赁合同)时,占有人可以基于有权占有而享有阻却此项物权请求权的抗辩。
但是,当该合同关系终止之后(如合同被解除、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等),该抗辩也宣告消灭。
此时,物的所有人无疑可以基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而要求占有人加以返还。
但是,我国合同法在第五十八条、第九十七条分别规定,当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时,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或者恢复原状。
此外,合同法在租赁、保管等具体合同中还规定,当租赁、保管期间届满后,承租人或保管人应当返还租赁物或者保管物(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三百七十七条)。
这些规定实际上赋予了合同债权人以一种独立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新的返还请求权,即德国民法中所谓的“合同上的返还请求权”。
此种合同上的返还请求权与作为物权请求权的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之间是否存在差别、有什么差别、两者并存时应当如何行使等都值得民法理论界与实务界予以关注。
下面对这些问题进行一个简单的探讨。
一、合同上的返还请求权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之间的差异1.性质不同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是一种物权请求权,而合同上的返还请求权属于一种债权请求权。
2.主体不同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只能是所有人、共有人以及其他依法享有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他物权人享有,但是合同上的返还请求权人可以并非上述主体。
例如,甲将其房屋出租给乙,租赁合同中约定允许乙进行转租,此后乙将该房屋转租给丙。
如果乙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丙不返还该房屋,乙有权行使合同上的返还请求权,显然乙仅为租赁权人而非所有人或他物权人。
不过合同上的返还请求权以当事人之间曾经存在有效的合同为前提,如果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则不发生此种请求权,当事人应当依据其他的法律规范要求返还标的物。
例如,在我国,当租赁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时,出租人有权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要求返还租赁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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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上的返还请求权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之关系
程啸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是所有人以及其他物权人依法享有的要求无权占有其物或侵夺其物的人返还该物的请求权。
当物的所有人与占有人之间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如租赁合同)时,占有人可以基于有权占有而享有阻却此项物权请求权的抗辩。
但是,当该合同关系终止之后(如合同被解除、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等),该抗辩也宣告消灭。
此时,物的所有人无疑可以基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而要求占有人加以返还。
但是,我国合同法在第五十八条、第九十七条分别规定,当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时,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或者恢复原状。
此外,合同法在租赁、保管等具体合同中还规定,当租赁、保管期间届满后,承租人或保管人应当返还租赁物或者保管物(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三百七十七条)。
这些规定实际上赋予了合同债权人以一种独立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新的返还请求权,即德国民法中所谓的“合同上的返还请求权”。
此种合同上的返还请求权与作为物权请求权的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之间是否存在差别、有什么差别、两者并存时应当如何行使等都值得民法理论界与实务界予以关注。
下面对这些问题进行一个简单的探讨。
一、合同上的返还请求权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之间的差异
1.性质不同
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是一种物权请求权,而合同上的返还请求权属于一种债权请求权。
2.主体不同
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只能是所有人、共有人以及其他依法享有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他物权人享有,但是合同上的返还请求权人可以并非上述主体。
例如,甲将其房屋出租给乙,租赁合同中约定允许乙进行转租,此后乙将该房屋转租给丙。
如果乙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丙不返还该房屋,乙有权行使合同上的返还请求权,显然乙仅为租赁权人而非所有人或他物权人。
不过合同上的返还请求权以当事人之间曾经存在有效的合同为前提,如果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则不发生此种请求权,当事人应当依据其他的法律规范要求返还标的
物。
例如,在我国,当租赁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时,出租人有权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要求返还租赁物。
3.针对的义务人不同
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可以针对直接占有人行使,也可以针对间接占有人行使,只要其占有为无权占有;但是,合同上的返还请求权只能针对合同的相对人行使。
例如,甲将房屋出租给乙,合同中禁止乙进行转租,结果乙将该房屋转租给丙。
当甲与乙之间的租赁合同履行期满后,甲只能针对乙行使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赋予的返还请求权,他不能针对丙行使该权利。
虽然甲有权要求乙将其针对丙享有的返还占有请求权让渡给他,但甲必须等到乙丙之间的租赁合同期满后才能行使该请求权。
但是甲作为房屋的所有人有权直接针对丙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因为甲乙之间的租赁合同已经终止,乙并非合法的占有人,而丙的占有的合法性仅仅是相对于乙而言的。
4.能否适用公示原则不同
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人可以利用公示原则中的登记的推定力与占有的推定力进行所有权的推定。
占有的推定效力也称“占有推定力”,它是指动产物权经过交付的,推定占有人对于占有物享有权利的效力。
占有人无须对其权利的存在加以证明,应由对此有异议的人
通过反证推翻。
而登记的推定效力也称“登记推定力”,它是指不动产物权经过登记的,推定其登记状态的物权与真实物权一致的效力。
登记的推定力体现为以下两点:(1)推定登记物权应属于登记名义人所有,其具有登记簿上所记载的权利;(2)在物权变动中,一经登记即推定物权变动的合法存在。
但是合同上的返还请求权不存在此种推定。
5.举证责任不同
例如,在租赁合同中,如果原告提出租赁权返还请求权则必须证明以下几点:首先,其为出租人;其次,租赁合同已经解除或者履行期限届满。
而原告提出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时必须证明:首先,其为所有权人;其次,被告的占有为无权占有,被告应负有证明自己的占有具有正当权源的举证责任。
6.诉讼时效不同
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要么不适用诉讼时效,如《俄罗斯民法典》第208条规定,诉讼时效不适用“财产的所有人或其他占有人关于排除对其权利的任何侵害的请求,即使这些侵害并不同时剥夺对财产的占有”;要么适用30年较长的诉讼时效。
如依据2002年1月1日生效的德国《债法现代化法》而修订的《德国民法典》的第197条第1
款第1项规定,在没有其他规定的情况下,源于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的返还请求权经过30年时效期间后消灭。
但是,合同上的返还请求权应适用普通的诉讼时效。
7.判决既判力的主观范围不同
由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属于对物之诉,因此,任何受让该标的物的人均为判决既判力的主观拘束力所及;而合同上的返还请求权仅对那些承受合同权利或义务的第三人发生既判力的拘束。
例如,当出租人甲提出返还租赁物的诉讼后,如果承租人乙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丙,则出租人甲在获得胜诉判决后不能直接依据该判决对丙进行强制执行,即便第三人为恶意的。
但是,如果当甲为租赁物的所有人时,其提出所有物返还之诉时,在获得胜诉判决后,除非受让租赁物的人为善意第三人,否则都应当受到该胜诉判决的拘束。
二、合同上的返还请求权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并存时应当如何适用
关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与合同上的返还请求权并存时,权利人是仅能行使其中之一还是有权自由选择,我国理论界与实务未见深入探讨。
该问题在德国民法理论上,却存在极大的争议。
主要的观点有以下几种:
第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仅享有合同上的返还请求权,而不享有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例如,在租赁合同终止后,出租人享有的租赁物返还请求权将排除其作为所有人而享有的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此说的倡导者为德国著名物权法学者L.Raiser,他认为,所有人就其所有物本于有效的债权契约而交付给相对人,就表明了他以自己的行为自愿地限制了所有权,因此,在该有效的债的关系因期限届满或解除等原因而消灭时,就该物的返还关系也应当受到债的关系的拘束,所以,物的所有人只能主张债的返还请求权(即基于租赁合同等债的关系而产生的返还请求权),不能另行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但是,在债权契约无效的情形,所有人仍然可以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此外,并非与所有人订立的合同关系的直接相对人,但仍然属于有权占有系争标的物的第三人时,此种对所有权的限制依然存在。
例如,甲以保留所有权的方式出卖其汽车给乙,并将汽车交付给乙使用,不久该车被撞坏,乙依据与甲之间达成的协议而将汽车送往丙处修理,在乙尚未支付修理费而取回该车之前,甲以乙支付价金迟延为由解除了契约。
依据Raiser教授的观点,虽然丙并非甲的买卖契约相对人,但是其取得对该车的占有是基于与乙之间的承揽合同所致,而乙将汽车送往丙处修理也是依据其与甲之间的协议,所以丙的占有属于有权占
有,甲不能对丙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即便丙的继续占有因甲乙买卖合同被解除而成为无权占有时,情形也一样。
第二种观点认为,当事人有权自由选择行使何种请求权,但是一种请求权行使而重新获得了所有物的占有后,另外一种请求权因目的达到归于消灭。
目前此种观点为德国民法学界的通说,许多著名学者均持此种观点。
例如,梅迪库斯教授认为,对Raiser的理论首先值得质疑的一点就是,该理论使得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只能在所有人非基于自己的意思而丧失物的占有的情形中适用,如此必然极大地缩小了该物权请求权的适用范围,这是否符合立法意旨,大可怀疑。
沃尔夫教授则认为,《德国民法典》第985条规定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立法目的在于确保所有权人能够重新获得占有,因此它可以与合同上的返还请求权一起适用。
在我国台湾地区,学界的通说与司法界判例也认为,当事人在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与合同上的返还请求权之间具有自由的选择权。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即当事人有权自由选择。
因为即便按照Raiser教授的观点,出租人在将所有物交付给承租人时确实具有限制自己所有权的意思,而且他也负有容忍承租人占有其物的义务,但是在租赁契约已经终止的情形下,应当认为此种意思已经消灭,而出租
人的真实意思是希望尽快地收回自己的所有物。
所以,不能因曾经存在的限制所有权的意思而禁止作为所有人的出租人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本文载于《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