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雪峰陈国青诉江苏人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GlobalHealth
陈雪峰与陕西省核工业二一五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雪峰与陕西省核工业二一五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02【案件字号】(2021)陕04民终366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吕娟芳李新莉赵建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雪峰;陕西省核工业二一五医院【当事人】陈雪峰陕西省核工业二一五医院【当事人-个人】陈雪峰【当事人-公司】陕西省核工业二一五医院【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陈雪峰【被告】陕西省核工业二一五医院【本院观点】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过错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2-10 18:29:06陈雪峰与陕西省核工业二一五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陕04民终3666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雪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明,咸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省核工业二一五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10000435631450H。
住所:咸阳市。
法定代表人:李俊海,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宏斌,该院医患办公室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小安,该院呼吸科主任。
审理经过上诉人陈雪峰因与被上诉人陕西省核工业二一五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21)陕0402民初19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陈雪峰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陕西省核工业二一五医院行为违法(侵犯上诉人对病况知情权),并赔偿由此给上诉人造成的损失10万元;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原审法院错误判决上诉人2016年3月23日至3月29日在被上诉人处住院查出胆囊息肉及肺气肿等疾病未告知上诉人实情的事实。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经典、疑难案例要点摘要
1、小市医院因在接生中过失伤害婴儿予以治疗后通知父母接回后被拒诉王震等接回治愈的婴儿和给付必要费用案——《人民法院案例选》(第46辑),第143页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小市医院在本案中是监护责任主体还是赔偿责任主体。
2、王德库诉衡水市第二人民医院遗失其病历致其不能进行伤残重新评定因而不能向肇事者索赔要求按交通事故计算损失赔偿案——《人民法院案例选》(第44辑),第120页本案的争执焦点是被告遗失原告住院期间的病历,应负何种责任,即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3、叶燕森等诉泗洪县人民医院初诊与他院确诊不同系误诊要求赔偿其初诊和其他医院治疗的费用案——《人民法院案例选》(第44辑),第138页(1)泗洪县人民医院应不应该赔偿叶燕森的初诊治疗费用(2)原告三人上南京的交通费、住宿费等经济损失,泗洪县人民医院应不应该赔偿4、田国旺以电视报道的输血感染丙肝为据诉河北省电力医院在其确诊为丙肝的近八年前对其输过血应为致病原因赔偿损失案——《人民法院案例选》(第44辑),第144页5、王志辉诉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十六医院医疗事故致其成为“植物人”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案——《人民法院案例选》(第44辑),第156页本案原告因受到被告医疗事故的侵害而致使人身严重损害,成为没有意识的“植物人”,其能否要求被告给予精神损害赔偿,这是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之点,也是最具有探讨价值的一个问题。
6、方金凯诉同安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公报》2004年第2期,第36页【裁判摘要】:有风险的医疗行为如果是在征得患者及其亲属同意后实施的,风险责任应由患者及其亲属承担。
7、谭爱云等诉新田县人民医院接急救电话后未及时出诊致延误抢救心脏病患者死亡赔偿案——《人民法院案例选(第35辑)》,第103页8、夏某诉北京市宣武区结核病防治院赔偿纠纷案——《审判前沿》(总第7集),第182页9、郑雪峰、陈国青诉江苏省人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公报》2004年第8期,第27页【裁判摘要】:公共医疗卫生机构履行医疗服务合同时,在非紧急情况下,未经同意擅自改变合同双方约定的医疗方案,属于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的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侵权责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3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促进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患者以在诊疗活动中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为由请求医疗机构,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血液提供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案件,适用本解释。
患者以在美容医疗机构或者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实施的医疗美容活动中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为由提起的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
当事人提起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患者因同一伤病在多个医疗机构接受诊疗受到损害,起诉部分或者全部就诊的医疗机构的,应予受理。
患者起诉部分就诊的医疗机构后,当事人依法申请追加其他就诊的医疗机构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应予准许。
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追加相关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三条患者因缺陷医疗产品受到损害,起诉部分或者全部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医疗机构的,应予受理。
患者仅起诉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医疗机构中部分主体,当事人依法申请追加其他主体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应予准许。
无锡国际商事法庭域外法适用典型案例
无锡国际商事法庭域外法适用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4.25•【分类】其他正文无锡国际商事法庭域外法适用典型案例目录案例一查明并释明新加坡法,确认股权代持下的真实股东资格——吴培良与盛浩民、沈燕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案例二适用香港判例裁判规则,界定“揭开公司面纱”适用范围——无锡雅仕维地铁传媒有限公司与牵趣进出口有限公司、上海牵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案案例三依职权查明澳大利亚法律,确定股东代表诉讼资格——梅山海与林小宁、陶锡松、陶锡峰、孙素萍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案例四互联网核查印尼民法典,维护未到庭当事人合法权益——江苏脒诺甫纳米材料有限公司与PT.DRE RESOURCES INTERNATIONAL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五准确查明德国民事诉讼法,确认仲裁条款的效力——宜兴新威利成稀土有限公司与奥斯兰有限责任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六能动查明澳门商法典,依法确认股东公司治理行为效力——尤爱梅与江苏环海重工有限公司、澳门求精贸易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案例七识别多重法律关系,适用韩国商法解决先决问题——株式会社TiTi 与天天公司、曺宇铉股东知情权纠纷案案例八多维度查明伊朗民法规定,精准界定损害赔偿范围——贝沙赫尔工业公司(Behshahr Industrial Company)与江阴科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国际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案例九准确适用《纽约公约》,不予承认和执行“超裁”裁项——Bright Morning Limited与宜兴乐祺纺织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纠纷案案例十优先适用《销售合同公约》,明确验货前无义务支付价款——三星STS株式会社与无锡鼎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一查明并释明新加坡法确认股权代持下的真实股东资格——吴培良与盛浩民、沈燕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基本案情2009年12月28日,新加坡私人有限责任公司铃兰公司对股权结构进行调整,会议纪要载明“调整后盛浩民拥有铃兰公司35%股权,吴培良拥有铃兰公司10%股权”;2010年8月14日,铃兰公司股东会决议再次明确,盛浩民、吴培良实缴金额及承担财务成本金额占铃兰公司资本金的45%;其中盛浩民持股比例为35%、吴培良持股比例为10%。
医疗服务质量纠纷案例分析与法律途径解决
医疗服务质量纠纷案例分析与法律途径解决近年来,医疗服务质量纠纷案件频发,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
医疗服务质量纠纷是指在医疗过程中,患者与医护人员之间发生争议,包括医疗技术不当、过错诊断、手术事故等。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些医疗服务质量纠纷案例,并介绍相关的法律途径解决该类案件。
一、案例分析1. 案例一:李某因手术失败导致残疾李某因患急性阑尾炎,前往某医院进行手术治疗,然而手术过程中出现失误,导致李某的腹腔感染,最终导致肠道坏死和下肢瘫痪。
李某因此对医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用、精神损失费等。
2. 案例二:王某因误诊导致错过治疗时机王某因患有胸痛症状,前往某医院就诊,医生误诊为胸肌骨折,未及时进行相关检查。
结果几天后,王某出现心脏梗塞,并且错过了治疗的最佳时机。
王某对医院进行了起诉,要求赔偿医疗费用、误工费等。
二、法律途径解决医疗服务质量纠纷案件1. 寻求和解在医疗服务质量纠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的方式解决争议。
和解可以减少纠纷的时间和成本,让患者和医院双方都能够得到某种程度的满意解决。
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协商等方式,确定适当的赔偿金额,达成和解协议。
2. 起诉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如果无法通过和解解决争议,受害人可以选择起诉医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受害人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医院存在过错,并证实自己受到了实际损害。
法院会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定,判决是否支持受害人的诉求。
受害人可以请求赔偿医疗费用、精神损害赔偿、误工费等。
3. 向卫生行政部门投诉作为监管医疗行业的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医院和医生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患者可以将投诉信函寄送给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详细描述自己遭受的不公平待遇,并要求责任医院进行调查和处罚。
卫生行政部门将会对涉事医院进行调查,并根据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
4. 寻求司法鉴定在医疗服务质量纠纷案件中,有时需要进行鉴定,来确定医院是否存在过错。
受害人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司法鉴定,由专业人士对医院的技术操作、医疗质量等进行评估和鉴定。
由于医患沟通不当引起的纠纷的案例
由于医患沟通不当引起的纠纷的案例目录一、医患沟通不当引起的纠纷概述 (3)1.1 定义与背景 (4)1.2 纠纷的常见类型 (5)1.3 纠纷的影响与后果 (6)二、典型案例分析 (8)2.1 案例一 (9)2.1.1 病情说明不充分 (10)2.1.2 治疗方案未详细解释 (11)2.1.3 后续跟进缺失 (13)2.2 案例二 (13)2.2.1 专业术语使用不当 (15)2.2.2 方言或英语沟通障碍 (16)2.2.3 沟通态度问题 (17)2.3 案例三 (18)2.3.1 医生态度冷漠 (19)2.3.2 患者及家属情绪失控 (20)2.3.3 第三方调解失效 (21)三、医患沟通不当的原因分析 (22)3.1 医生方面的原因 (24)3.2 患者及家属方面的原因 (25)3.2.1 期望值过高 (26)3.2.2 医学知识匮乏 (27)3.2.3 情绪焦虑与恐惧 (27)3.3 制度与环境因素 (28)3.3.1 医疗资源分配不均 (30)3.3.2 医患信任基础薄弱 (31)3.3.3 法律法规不健全 (32)四、改善医患沟通的策略与建议 (33)4.1 提升医生沟通能力 (34)4.1.1 加强沟通技巧培训 (35)4.1.2 鼓励医生主动倾听 (36)4.1.3 建立有效的患者反馈机制 (36)4.2 增强患者及家属参与度 (37)4.2.1 普及医学知识 (38)4.2.2 提供情绪支持 (39)4.2.3 鼓励患者表达需求与疑虑 (40)4.3 优化医疗环境与制度 (41)4.3.1 合理分配医疗资源 (42)4.3.2 加强医患信任建设 (43)4.3.3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44)五、总结与展望 (45)5.1 总结当前医患沟通问题的核心要点 (46)5.2 展望未来医患沟通改善的方向与可能性 (47)一、医患沟通不当引起的纠纷概述随着我国医疗事业的快速发展,医患关系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马某某与中国医学科学院皮肤病医院、江苏省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马某某与中国医学科学院皮肤病医院、江苏省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3【案件字号】(2020)苏01民终284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贡永红赵珺珉胡庆东【审理法官】贡永红赵珺珉胡庆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马娟;中国医学科学院皮肤病医院;江苏省人民医院【当事人】马娟中国医学科学院皮肤病医院江苏省人民医院【当事人-个人】马娟【当事人-公司】中国医学科学院皮肤病医院江苏省人民医院【代理律师/律所】常家俊上海申浩(南京)律师事务所;王海上海市康正律师事务所;张伟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常家俊上海申浩(南京)律师事务所王海上海市康正律师事务所张伟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常家俊王海张伟【代理律所】上海申浩(南京)律师事务所上海市康正律师事务所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马娟【被告】中国医学科学院皮肤病医院;江苏省人民医院【本院观点】关于争议焦点一,本案医疗纠纷经法院委托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机构聘请外部医学专家参与讨论,鉴定人员及外部专家的专业资格能够保证本案病例的医学判断,本次鉴定所依据的材料客观真实,综合以上事实,本院对该鉴定意见予以采纳。
【权责关键词】过错鉴定意见证据不足新证据重新鉴定质证诉讼请求撤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省人民医院门诊病历、鉴定意见书、医疗费票据、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开庭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争议焦点一,本案医疗纠纷经法院委托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机构聘请外部医学专家参与讨论,鉴定人员及外部专家的专业资格能够保证本案病例的医学判断,本次鉴定所依据的材料客观真实,综合以上事实,本院对该鉴定意见予以采纳。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经营者应当如何界定(学)
• 2)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复杂性和损害的法益的社 会性,需要反不正当竞争法跳出民法规范的樊笼。 • 3)反不正当竞争法也不宜纳入商法的范畴。 • 4)要在经济法的视域中理解反不正当竞争法 • 以社会整体利益为基本出发点的经济法,无论是 调整对象、保护法益还是调整方法,都是《反不 正当竞争法》最适合的部门法归属。 • 从解释论的角度,“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 应当理解为在市场交易中获得对价,至于是否将 因此种对价而产生的利润分配给投资者或者成员, 均在所不问(而由其他法律如商法、社会团体登 记法等予以调整与关注)。 • 5)拓展:经济法视野审视法律主体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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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诉理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认 为:“因摩擦协会的会员均系主要生产填料静密封 产品的企业,与艾志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关系,且涉 案声明的相关文字表述,决定了涉案声明具有广 告性质,能产生广告效应,摩擦协会发出涉案声明 的行为业已介入市场竞争。因此,原审判决适用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广告法》审理涉案 声明的合法性并无不当。”并维持了一审判决。 • 案例2:在北京中汇文化交流有限公司诉中国电 器工业协会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北京市海淀 区人民法院认为:电器协会是进行行业管理的社 会团体法人,电线电缆分会是其下属分支机构,专 门履行电线电缆行业管理的特定职能,并不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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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雪峰、陈国青诉江苏省人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 纠纷一案中,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主 张本案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人民 医院不是以盈利为目的的机构,不属于经营者,人 民医院向社会公众提供的是公共医疗卫生服务, 而不是商业服务,故本案不应适用《消费者权益 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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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支持医院是经营者的案例
• 在宜昌市妇幼保健院诉宜昌市工商局一案中,宜 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 定的调整对象,不仅包括经核准登记、持有工商 营业执照的经营者,还包括其他从事了经营活动 或营利性服务等与市场竞争有关活动的法人、其 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上诉人保健院虽为财政全额 拨款的非营利性公益卫生事业单位,但其日常业 务活动是营利性的,这种活动是与市场竞争有关 的经营活动,应当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去规 范。
朱涛、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与江苏省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朱涛、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与江苏省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09【案件字号】(2020)苏01民终115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丁钰相媛媛朱卫国【审理法官】丁钰相媛媛朱卫国【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朱涛;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江苏省人民医院【当事人】朱涛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江苏省人民医院【当事人-个人】朱涛【当事人-公司】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江苏省人民医院【代理律师/律所】王传霞北京丁王律师事务所;丁国文北京丁王律师事务所;邹荣江苏中茵海华律师事务所;张伟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传霞北京丁王律师事务所丁国文北京丁王律师事务所邹荣江苏中茵海华律师事务所张伟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传霞丁国文邹荣张伟【代理律所】北京丁王律师事务所江苏中茵海华律师事务所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朱涛;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被告】江苏省人民医院【本院观点】关于争议焦点1,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关于江苏省人民医院、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就本起医疗事故中各方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行为与患者的损害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及各项费用,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中认定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存在未尽告知义务"、“未尽谨慎注意义务"、“对患者的病情认识不足,与一般诊疗技术常规要求不符"等过错行为,且上述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
结合对朱涛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中对护理人数、期限及朱涛的日常生活能力的鉴定意见,一审法院酌定朱涛的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数额并。
【权责关键词】法定代理过错第三人法定代理人鉴定意见证据不足新证据重新鉴定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争议焦点1,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江苏高院发布医患纠纷调处典型案例
江苏高院发布医患纠纷调处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12.29•【分类】其他正文医患纠纷调处典型案例和谐互信的医患关系既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维护良好医疗秩序,增进人民群众健康福祉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大力推进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形成了“政府支持保障,部门密切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相关要素融合,体系化运作”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格局,医患纠纷化解工作成效显著提升。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立足司法职能,以实现医患矛盾案结事了人和为目标,以专业化审判为支撑,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定分止争作用。
现省法院与省司法厅联合发布六起医患纠纷调处典型案例,旨在通过案例宣传引领医疗领域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风尚,促进形成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成效不断显现、多发高发类案不断减少、社会治理效能不断提升的良性循环。
目录案例一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案例二告知义务引争议把握焦点解纠纷案例三患者院内滑倒受伤医院无过错不担责案例四患儿治疗期间骨折引冲突释明举证责任促调解案例五无合理理由不提供病历推定医疗行为存在过错案例六异物残留患者体内量化定损巧解纠纷案例一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基本案情】赵某因间断便血至某医院住院治疗,检查诊断为“直肠恶性肿瘤”,医院评估病情后拟行“经腹直肠癌切除术”,手术中,医院决定将术式更改为“腹腔镜下直肠癌根治术”,与先前术式相比,更改后的术式需将患者肛门一并切除。
术后,患者主张医院选择手术方式不当,且在术中改变术式时未与患者家属进行沟通,侵害患者的知情同意权,要求医院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诉讼中,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认为患者不良后果系由自身疾病特点及治疗方式所致,医院采取“腹腔镜下直肠癌根治术”符合诊疗规范,但医院在术前谈话中对手术方式选择及可能改变手术方式未作重点告知,对保肛与否的利弊未与患者及其家属充分沟通,术中决定更改术式亦未再次与患者家属沟通,医院未尽到告知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目录(2001年-2012年)(完整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目录(2001年-2012年)(完整版) 2001年2001 年01期总第69期张奇金融凭证诈骗案宏隆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铁路分局何家湾站等铁路货物运输合同逾期货损索赔纠纷再审案申花足球俱乐部诉特雷通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名称权纠纷案龙建康诉中洲建筑工程公司、姜建国、永胜县交通局损害赔偿纠纷案陈维礼诉赖国发雇佣合同纠纷案2001 年02期总第70期王利毅、张丽霞诉上海银河宾馆赔偿纠纷案陈梅金、林德鑫诉日本三菱汽车工业株式会社损害赔偿纠纷案李小平等八人故意伤害案金洪恩电脑有限公司诉惠斯特科技开发中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国科学院成都有机化学研究所诉成都正大电器机械厂专利侵权纠纷案艾格福公司诉南京第一农药厂商标侵权纠纷案2001 年03期总第71期赵晨签定合同失职被骗案马艳梅诉青海东建工贸工程有限公司侵权纠纷案韩国新湖商社与四川省欧亚经贸总公司等信用证欺诈纠纷管辖权异议案芳芳陶瓷厂诉恒盛陶瓷建材厂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卫勤俭诉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台山市支公司、中国农业银行台山市支行下川营业所渔船保险合同纠纷案中国抽纱公司上海进出口公司诉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2001第4期总第72期李志强非法处置查封财产案周开凤等诉宜昌县建设局人身损害赔偿案王连顺诉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永顺县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于存库诉董成斌、董成珍房屋买卖纠纷案宜昌市妇幼保健院不服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案2001第5期总第73期齐玉苓诉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纠纷案(158) 南京市鼓楼区房产经营公司、钟宝强等诉江苏盛名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侵权纠纷案(162)张静诉俞凌风网络环境中侵犯名誉权纠纷案(164)中国银行青海省分行诉梁国治返还信用卡透支款纠纷案(166)王高武诉云集路证券营业部股票纠纷案(167)刘京胜诉搜狐爱特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170)博库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讯能网络有限公司、汤姆有限公司侵犯作品专有使用权纠纷案(172)斯达迪船务有限公司与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船舶无接触碰撞损害赔偿纠纷案(174)李治芳不服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案(177)中国工商银行哈尔滨市和平支行诉高延民担保合同纠纷案(179)2001第6期总第74期黄永柱非法拘禁案(208)广东直通电讯有限公司诉洪分明电话费纠纷案(210)点头隆胜石材厂不服福鼎市人民政府行政扶优扶强措施案(211)强制收购广东恒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股份以抵顶其债务执行案(213)2002年2002年第一期杨湘海贩卖、运输毒品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木材加工总厂与中国民主同盟新疆实业发展总公司房屋租赁纠纷上诉案富春航业有限公司、胜维航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鞍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公司海上运输无单放货纠纷再审案2002年第二期唐志华等五人贪污、职务侵占、企业人员受贿案李萍、龚念诉五月花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成路诉无锡轻工大学教学合同纠纷案大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海天水产公司、海康达生物技术开发公司、宝通建业有限公司企业收购合同纠纷案名山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诉威格尔国际合作发展公司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案2002年第三期张珍贵、黄文章职务侵占案兰成仕、李兆斌窃取国有档案案刘杏林诉海港农村信用合作社存款纠纷案王林祥、陈卫东诉雄都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案杨清坚诉周宝妹、周文皮返还聘金纠纷案朱杭诉长阔出租汽车公司、付建启赔偿纠纷案美国杜邦公司诉北京国网信息有限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侵权纠纷案华埠经济贸易公司与中国外运山东威海公司等船舶进口代理合同、废钢船买卖合同纠纷案路世伟不服靖远县人民政府行政决定案2002年第四期江山市造纸厂、杨云法销毁会计资料案李彬诉陆仙芹、陆选风、朱海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陆红诉美国联合航空公司国际航空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纠纷案中远公司诉香港美通公司、天津美通公司拖欠海运费、港杂费纠纷案2002年第五期周庆安诉王家元、李淑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沈家和诉北京出版社出版合同纠纷及侵犯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纠纷案美国总统轮船公司与菲达电器厂、菲利公司、长城公司无单放货纠纷再审案罗伦富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案2002年第六期孙爱勤介绍贿赂案彭家惠诉《中国故事》杂志社名誉权纠纷案李杏英诉上海大润发超市存包损害赔偿案来云鹏诉北京四通利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中信实业银行诉北京市京工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英贸公司诉天元公司保证合同追偿权纠纷案广州市海龙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广东省广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行政处理决定纠纷案黄景嘉国家刑事赔偿案2003年2003年第一期总第81期吴联大合同诈骗案鲁瑞庚诉东港市公安局悬赏广告纠纷案谢民视诉张瑞昌、金刚公司股权纠纷案丰祥公司诉上海市盐务局行政强制措施案2003年第二期(总第82期)晓星香港有限公司诉中国船务代理公司防城港公司等提单侵权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诉窦沛颖\洗晓玲贪污案余一中诉<</FONT>新闻出版报>社分割名誉权纠纷案陈兴良诉数字图书馆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尹琛诉卢氏县公安局110报警不作为行政赔偿案2003年第三期(总第83期)郑州市人民检察院诉黄新故意杀人案雅马哈株式会社诉港田集团公司、港田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破产案天海公司诉粤东公司船舶租用侵权纠纷案陈宁诉庄河市公安局行政赔偿纠纷案王丽萍诉中牟县交通局行政赔偿纠纷案2003年第四期(总第84期)沛时投资公司诉天津市金属工具公司中外合资合同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海军航空兵海南办事处诉深圳市三九旅游酒店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诉上海华亚公司和丁福根等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案蒋鲜丽诉陈马烈、《家庭教育导报》社返还公益捐赠纠纷案吉德仁等诉盐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决定案2003年第五期(总第85期)爱特福公司诉北京地坛医院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诉李嘉延受贿案登封市人民检察院诉姚国建等人诈骗、伪造国家机关印章案杨艳辉诉南方航空公司、民惠公司客运合同纠纷案郭忠连诉青岛市卫生局、青岛市东部医院借款合同纠纷案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网易公司、移动通信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韩国SEKWANG船务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责任限制基金案彭学纯诉上海市工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案2003年第六期(总第86期)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大连办事处诉辽宁华曦集团公司等借款担保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诉丁锡方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叶璇诉安贞医院、交通出版社、广告公司肖像权纠纷案谢福星赖美兰诉太阳城游泳池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中国建设银行石林县支行诉杨富斌不当得利纠纷案顾然地诉巨星物业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纠纷案吴少晖不服选民资格处理决定案张林英等4人诉广元公司、革命博物馆、工美集团侵犯著作权纠纷案陈莉诉徐州市泉山区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案2004年2004年第1期(总第87期)5个【裁判文书选登】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诉陈新贪污、挪用公款案(p.18)香港新建业有限公司等诉上海新建业有限公司等欠款担保纠纷案(p.20)【案例】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诉程绍志受贿案(p.30)向美琼等人诉张凤霞等人执行遗嘱代理合同纠纷案(p.33)上海汇兴实业公司诉上海浦江海关行政赔偿案(p.38)2004年第2期4个裁判文书选登温州信托公司清算组诉幸福实业公司等债权债务转让合同纠纷案中国银行江西分行诉南昌市房管局违法办理抵押登记案案例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检察院诉于萍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方金凯诉同安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2004年第3期5个裁判文书选登济南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怀忠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建设银行合肥市新站开发区支行诉安徽新长江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案例勋怡公司诉瑞申公司财产权属纠纷案登海公司诉莱州农科所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沈希贤等182人诉北京市规划委员会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纠纷案2004年第4期5个裁判文书选登何荣兰诉海科公司等清偿债务纠纷案李伏运请求国家赔偿案案例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诉朱建勇故意毁坏财物案中国农业银行汇金支行诉张家港涤纶厂代位权纠纷案宣懿成等18人诉衢州市国土资源局收回土地使用权行政争议案2004年第5期5个裁判文书选登中国农业银行云南省分行营业部诉深圳国际信托公司等证券回购纠纷案国际华侨公司诉长江影业公司影片发行权许可合同纠纷案案例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诉王一兵贪污案杨巧丽诉中州泵业公司优先购买权侵权纠纷案中海雅园管委会诉海淀区房管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2004年第6期5个裁判文书选登伊莱利利公司诉豪森制药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吉林冶金设备厂诉烟台冶金研究所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案例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诉陈恩等人损害商品声誉案避风塘公司诉德荣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巴拿马浮山航运公司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船舶保险合同纠纷案2004年第7期(总第93期)5个【裁判文书选登】建行浦东分行诉中基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p.10)香港绿谷投资公司诉加拿大绿谷(国际)投资公司等股权纠纷案(p.17)【案例】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政府诉郭颂等侵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纠纷案(p.26)郭叶律师行诉厦门华洋彩印公司代理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p.32)车浩江等人诉广东省东莞市规划局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纠纷案(p.35)2004年第8期7个裁判文书选登农业发展银行青海分行营业部诉青海农牧总公司担保合同纠纷案西能科技公司诉国泰君安证券公司委托管理资产合同纠纷案交通银行南昌分行诉赛格信托公司江西证券交易部存款支付纠纷案案例晋中市人民检察院诉刘国平挪用资金案郑雪峰、陈国青诉江苏省人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三门峡水利管理局诉郑州市配套建设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宋莉莉诉宿迁市建设局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案2004年第9期(总第95期)5个【裁判文书选登】法兰西共和国申请引渡马尔丹·米歇尔案(p.l6)大洋公司诉黄河公司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案(p.17)【案例】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诉刘爱东贪污、受贿案(p.22)蒋海新诉飞利浦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p.30)何文良诉成都市武侯区劳动局工伤认定行政行为案(p.34)2004年第10期(总第96期)5个【裁判文书选登】美国EOS 工程公司诉新绛发电公司等侵权纠纷案(p.21)中国光大银行诉武汉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p.23)【案例】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诉汪照洗钱案(p.28)长城公司诉远洋大厦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p.30)如皋市印刷机械厂诉轶德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p.35)2004年第11期(总第97期)5个【裁判文书选登】新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诉中国银行新疆分行存单纠纷案(p.11)工商银行山东分行诉信诚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p.l6)【案例】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诉吴金艳故意伤害案(p.22)滕州市城郊信用社诉建行枣庄市薛城区支行票据纠纷案(p.27)念泗三村28幢楼居民35人诉扬州市规划局行政许可行为侵权案(p.31)2004年第12期(总第98期)5个【裁判文书选登】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诉严先贪污案(p.22)信达公司合肥办事处诉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p.16)【案例】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诉尚荣多等人贪污案(p.22)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诉张美华伪造居民身份证案(p.26)吴成礼等五人诉官渡建行、五华保安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p.28)2005年2005第一期:4个北沙坡村村委会诉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区管委会等拖欠征地款纠纷案程新文;贾劲松;关丽代;王冬颍; 23-25+27-29东方公司南宁办事处诉舞阳神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吴庆宝;宫邦友;刘敏;孔玲; 29-38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诉高知先、乔永杰过失致人死亡案38-42再胜源公司诉上海市卫生局行政强制决定案42-45第二期:5个北京新奥特公司诉华融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21-27金华市人民检察院诉胡祥祯诈骗案28-34淄博市人民检察院诉杨保营等人抢劫、绑架、寻衅滋事案35-38孟元诉中佳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案38-41眉山气雾剂厂诉眉山市人民政府、眉山市国土局土地行政登记案42-46第三期:5个万顺公司诉永新公司等合作开发协议纠纷案20-28沈阳化工总公司诉本溪热电厂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8-31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诉周德隆等人侵犯商业秘密案32-40哈尔滨公司诉圣士丹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40-43张成银诉徐州市人民政府房屋登记行政复议决定案44-47第四期:5个中青基业发展中心诉平原总公司期货交易纠纷案26-31浙江金华市自来水公司诉江西三清山管委会联营建设索道纠纷案31-38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诉魏培明等人抢劫案39-41顾骏诉上海交行储蓄合同纠纷案41-45常州新区工行诉康美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45-48第五期:6个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检察院诉查从余、黄保根非法买卖爆炸物案21-22时间集团公司诉浙江省玉环县国土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22-29中行北京分行诉利达海洋馆信用证垫款纠纷案30-35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诉歹进学挪用公款案36-40陆耀东诉永达公司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41-43信连华诉新港商业银行存单纠纷案43-47第六期:7个邢台市人民检察院诉路国平故意杀人案10-11东方公司广州办事处诉中山市工业原材料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12-19 君信创业公司诉绿谷伟业公司等出资合同纠纷案20-24喻山澜诉工行宣武支行、工行北京分行不当得利纠纷案25-28刘雪娟诉乐金公司、苏宁中心消费者权益纠纷案28-33中国药科大学诉福瑞科技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33-39黄金成等25人诉成都市武侯区房管局划分物业管理区域行政纠纷案40-45第七期:6个邢台市人民检察院诉陈文兵故意伤害案13-14桂馨源公司诉全威公司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14-22中银香港公司诉宏业公司等担保合同纠纷案23-36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检察院诉束兆龙贪污案37-40Autodesk公司诉龙发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40-43杨宝玺诉天津服装技校不履行法定职责案44-46第八期:7个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海生故意伤害案12-13阿拉山口公司诉宁夏秦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13-14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成都分公司诉华隆公司等证券侵权纠纷案15-24 益民公司诉河南省周口市政府等行政行为违法案24-34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诉余刚等四人盗窃案35-37联友卤制品厂诉柏代娣商标侵权纠纷案38-41松业石料厂诉荥阳市劳保局工伤认定案41-46第九期:6个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代宜宁等人贩卖毒品案21-22万通实业公司与兰州商业银行借款合同纠纷案22-29长乐自来水公司与工行五四支行借款担保纠纷案29-32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诉顾然地等人非法经营案33-40徐蕾诉中汇房产公司财产所有权纠纷案40-43吴卫明诉上海花旗银行储蓄合同纠纷案43-47第十期:6个李显志诉长春建工集团界定产权、返还财产纠纷案11-21仁达建材厂诉新益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22-28陈清棕诉亭洋村一组、亭洋村村委会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案29-32王保富诉三信律师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33-36湖南王跃文诉河北王跃文等侵犯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36-41利源公司诉金兰湾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41-47第十一期:3个佛山市人民政府与交通银行香港分行担保纠纷案18-30陈丽华等23名投资人诉大庆联谊公司、申银证券公司虚假陈述侵权赔偿纠纷案31-40江苏外企公司诉上海丰泰保险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41-462005第十二期:4个佛山市顺德区太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广东中鼎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14-24 美国矿产金属有限公司与厦门联合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债务纠纷案25-29博内特里公司诉上海梅蒸公司等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30-38浙江纺织公司诉台湾立荣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单放货纠纷案38-442006年2006年第1期总第111期裁判文书选登曾意龙与江西金马拍卖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行、徐声炬拍卖纠纷案案例李金华诉立融典当公司典当纠纷案口福食品公司诉韩国企业银行、中行核电站支行信用证纠纷案建明食品公司诉泗洪县政府检疫行政命令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二期(总第112期)裁判文书选登许文庆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邢鹏万宣告发明专利权无效决定纠纷案案例滨海县人民检察院诉刘必仲合同诈骗案黄颖诉美晟房产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周培栋诉江东农行储蓄合同纠纷案2006年第3期总第113期【裁判文书选登】信达公司石家庄办事处与中阿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江北中行与樊东农行等信用证垫款纠纷案p.【案例】王德钦诉杨德胜、泸州市汽车二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百花公司诉浩鑫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伊尔库公司诉无锡市工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2006年第4期总第114期【裁判文书选登】厦门东方设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包销合同纠纷案p.上海盘起贸易有限公司与盘起工业(大连)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上海金港经贸总公司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案例】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诉朱波伟、雷秀平抢劫案西安市人民检察院诉韦国权盗窃案郭景忠诉天泰公司、蓝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06年第5期总第115期【裁判文书选登】威海鲲鹏投资有限公司与威海西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省重点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纠纷管辖权异议案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泉州市煌星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津世纪大道营业部、中国旅游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天津证券交易营业部、中国旅游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侵权纠纷案丰海公司与海南人保海运货物保险合同纠纷案【案例】单洪远、刘春林诉胡秀花、单良、单译贤法定继承纠纷案南京雪中彩影公司诉上海雪中彩影公司及其分公司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肇庆外贸公司诉肇庆海关海关估价行政纠纷案孙立兴诉天津园区劳动局工伤认定行政纠纷案2006年第6期总第116期【裁判文书选登】徐州市路保交通设施制造有限公司与徐州市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尤安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p.锦宫公司与广发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天同证券公司与健康元公司、天同证券深圳营业部证券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奉化步云公司与上海华源公司商标所有权转让纠纷不予受理案【案例】吴文景、张恺逸、吴彩娟诉厦门市康健旅行社有限公司、福建省永春牛姆林旅游发展服务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新宇公司诉冯玉梅商铺买卖合同纠纷案博坦公司诉厦门海关行政处罚决定纠纷案2006年第7期总第117期【裁判文书选登】钱碧芳、华宁公司与祝长春、华宇公司、祝明安及汪贤琛股东权纠纷案中国进出口银行与光彩事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四通集团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福州商贸大厦筹备处与福建佳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案例】李雪花、范洋诉范祖业、滕颖继承纠纷案李思佳诉西陵人保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连云港外代公司诉连云港港务局、港明实业公司、港明贸易公司无单放货侵权赔偿纠纷案2006年第8期总第118期【裁判文书选登】北京新中实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海南中实(集团)有限公司与华润置地(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房地产项目权益纠纷案吉庆公司、华鼎公司与农行西藏分行营业部抵押借款合同纠纷案【案例】淮安市人民检察院诉康兆水、王刚危险物品肇事案戴雪飞诉华新公司商品房订购协议定金纠纷案杨文伟诉宝二十冶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邵仲国诉黄浦区安监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案2006年第9期总第119期【司注解释】【裁判立书选登】广西北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北海市威豪房地产开发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畜产进出口北海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西安市商业银行与健桥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部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河北新凯汽车制造有限公司、高碑店新凯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与(日本)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东风本田汽车a武汉b有限公司、北京鑫升百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案【案例】。
郑雪峰 陈国青诉江苏省人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郑雪峰陈国青诉江苏省人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原告:郑雪峰,女,32岁,江苏省南京市红十字医院护士,住江苏省南京市。
原告:陈国青,男,38岁,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某部军官,住江苏省南京市。
被告:江苏省人民医院。
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黄峻,该院院长。
原告郑雪峰、陈国青因与被告江苏省人民医院(以下简称人民医院)发生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向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两原告诉称:因为结婚7年未生育到人民医院就医,与人民医院约定通过“单精子卵腔内注射”技术(以下简称icsi技术)实施人工辅助生育,但是人民医院擅自改变治疗技术方案,实际采取了“体外受精和胚胎移植”技术(以下简称ivf技术)并导致治疗失败。
故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的规定,判令人民医院双倍赔偿医药费2.5万元、误工费1392.50元、精神抚慰金1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被告人民医院辩称:ivf技术和icsi技术都是人工辅助生育的技术手段,二者有不同的适应症。
原、被告之间并没有明确约定采取何种技术。
我院根据原告当时的情况决定采取ivf技术符合医疗常规,因此在治疗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过错。
原、被告之间不是普通的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本案不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原告以违约为诉由,要求我院承担精神损害赔偿亦没有法律依据。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查明:两原告系夫妻关系,因生育障碍到人民医院就医。
2002年9月9日,两原告与人民医院签订了“试管婴儿辅助生育治疗协议和须知”(以下简称“协议和须知”)。
人工辅助生育存在多种治疗技术,ivf和icsi都是人工辅助生育的技术手段,“协议和须知”中没有明确约定人民医院将采取哪一种技术为原告进行治疗。
但郑雪峰交纳的检查费为5400元,与人民医院举证的icsi技术的收费标准中前三项相加的数额相符,而郑雪峰交费时icsi技术的收费项目中最后一项相应的医疗措施尚未进行。
最高院公报82个合同纠纷典型判例裁判规则汇编
最高院公报:82个合同纠纷典型判例裁判规则汇编目录1.发布悬赏广告行为的性质界定 (2)2.客运合同中承运人的附随义务 (2)3.主债务人放弃时效届满抗辩权对担保人不生效力 (2)4.实际用款人应与名义借款人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3)5.银行的内部操作规程对外不具有效力 (3)6.债权人以登报的形式通知债务人转让债权有效 (3)7.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认定 (4)8.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具体债务数额是否确定不影响债权人对代位权的行使 (4)9.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处分其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无效 (4)10. 不能仅以定作人已陆续支付设备款的行为主张定作设备已调试合格 (5)11.加盖变造印章的行为定性 (5)12.他人多次使用变造的当事人印章如何认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5)13.借新还旧中保证人的责任认定 (5)14. 合同违约之诉可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6)15.逾期付款的损失赔偿 (6)16.如何确定违约金过高的标准 (6)17.解除合同后的扩大损失如何承担 (7)18.违约方是否享有基于催告对方仍不履行而产生的合同解除权 (7)19.合同解除权的行使须合法 (7)20.类似“一物数卖”合同的效力 (7)21.借记卡格式条款的效力 (8)22.挂牌出让公告的法律性质 (8)23.撤回要约邀请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8)24.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 (9)25.定金和保证金的界定标准 (9)61.保证人无偿转让财产的法律后果 (22)62.有关合同效力的一个特殊情况 (23)63.合同解释中的文义解释方法的适用 (23)66.最高额保证范围的确定 (24)67.当事人约定由纳税义务人以外的人承担税费是否有效 (24)68.法院调整违约金的条件 (25)69.违反预约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 (25)70.未经政府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合同无效 (25)71.关联合同之间的证明效力 (26)73.恶意违约方能否请求减少违约金 (26)74.能否以存档合同文本为依据结算建设工程价款 (26)75.建设工程价款利息的起算标准问题 (27)76.债务人在债权人发出的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上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效力 (27)77.以新贷偿还旧贷中保证人能否一概免责 (27)78.第三人妨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如何行使请求权 (28)79.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各方是否属“独立经营”的认定 (28)80.停工损失费及优质工程奖励款的性质 (29)81.债务转让中债权人的同意问题 (29)82.借新贷还旧贷与以新贷形式延长旧贷还款期限的区别 (30)1.发布悬赏广告行为的性质界定《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经营者应当如何界定(学)
希波克拉底
• 公元前430年,雅典发生了可怕的瘟疫,许多人突然发烧、呕 吐、腹泻、抽筋、身上长满脓疮、皮肤严重溃烂。患病的人接二 连三地死去。没过几日,雅典城中便随处可见来不及掩埋的尸首。 对这种索命的疾病,人们避之唯恐不及。但此时希腊北边马其顿 王国的一位御医,却冒着生命危险前往雅典救治。他一面调查疫 情,一面探寻病因及解救方法。不久,他发现全城只有一种人没 有染上瘟疫,那就是每天和火打交道的铁匠。他由此设想,或许 火可以防疫,于是在全城各处燃起火堆来扑灭瘟疫。 这位御医 就是被西方尊为“医学之父”的古希腊著名医生,欧洲医学奠基 人希波克拉底。
机构是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健康服 机构是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 务”为宗旨的公益性机构,不以盈利为目的,因此 为宗旨的公益性机构,不以盈利为目的, 不是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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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ppocrates: Hippocrates:The Oath of Medicine
• I swear by Apollo, the healer, Asclepius, Hygeia, and Panacea, and I take to witness all the gods, all the goddesses, to keep according to my ability and my judgment, the following Oath and agreement: To consider dear to me, as my parents, him who taught me this art; to live in common with him and, if necessary, to share my goods with him; To look upon his children as my own brothers, to teach them this art. • I will prescribe regimens for the good of my patients according to my ability and my judgment and never do harm to anyone. • I will not give a lethal drug to anyone if I am asked, nor will I advise such a plan; and similarly I will not give a woman a esparto cause an abortion. • But I will preserve the purity of my life and my arts. • I will not cut for stone, even for patients in whom the disease is manifest; I will leave this operation to be performed by practitioners, specialists in this art. • In every house where I come I will enter only for the good of my patients, keeping myself far from all intentional ill-doing and all seduction and especially from the pleasures of love with women or with men, be they free or slaves. • All that may come to my knowledge in the exercise of my profession or in daily commerce with men, which ought not to be spread abroad, I will keep secret and will never reveal. • If I keep this oath faithfully, may I enjoy my life and practice my art, respected by all men and in all times; but if I swerve from it or violate it, may the reverse be my lot.
医疗纠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在医疗活动中,患者在接受诊疗前,通常会和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合同。
如果因为医疗服务合同发生纠纷的,患者可以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
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医疗事故合同纠纷的相关规定和处理方法。
概念解读医疗服务合同是指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订立的具有双方明确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
在患者因医疗机构或医护人员的过错而产生损害时,患者即可以向医疗机构提起侵权之诉,也可以提起合同违约之诉。
实践中,医疗机构违反了医疗服务合同的相关条款的,患者因人身损害以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由起诉的,患者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案例案例简介郑雪峰与陈国青因为结婚7年未生育到人民医院就医,与人民医院约定通过“单精子卵腔内注射”技术(以下简称icsi技术)实施人工辅助生育,但是人民医院擅自改变治疗技术方案,实际采取了“体外受精和胚胎移植”技术(以下简称ivf技术)并导致治疗失败。
因此,夫妻二人向法院提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之诉。
要求人民医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的规定,赔偿医药费2.5万元、误工费1392.50元、精神抚慰金1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案例分析本案原告提起违约之诉,应该先确定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及合同是否生效。
医疗服务合同在患者向医院提出进行诊查、治疗的请求,并经医方做出承诺时成立。
本案被告已经收取了原告交纳的医疗费,两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协议和须知”,被告也对原告进行了治疗,应当认定双方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
本案中,原告为履行医疗服务合同而付出的医疗费属于其损失,具体范围包括原告向人民医院支付的检查费、医药费以及原告在院外购买药品支出的费用,被告应当予以赔偿。
但是原告提供的误工费证据仅有其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而非当时未领取有关款项的证据。
因此应认为原告对于自己提出的误工费赔偿请求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故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上诉人秦某某、李某某、陈某某、诉江苏省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秦某某、李某某、陈某某、诉江苏省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14【案件字号】(2020)苏01民终536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剑飞王长春洪霞【审理法官】王剑飞王长春洪霞【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秦学英;李智美;陈贵斌;江苏省人民医院【当事人】秦学英李智美陈贵斌江苏省人民医院【当事人-个人】秦学英李智美陈贵斌【当事人-公司】江苏省人民医院【代理律师/律所】刘宏俊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张伟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宏俊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张伟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宏俊张伟【代理律所】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秦学英;李智美;陈贵斌;江苏省人民医院【本院观点】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1.人民医院是否存在篡改病历的情形,其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一审法院认定40%的赔偿比例是否恰当;2.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期限是否过长。
【权责关键词】代理过错无过错鉴定意见反证证明力重新鉴定质证诉讼请求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施行,规定该方案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实施方案。
人民医院要求按照新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相关金额,秦某某、李某某、陈某某表示认可,但请求适当调增责任比例或酌情增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1.人民医院是否存在篡改病历的情形,其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一审法院认定40%的赔偿比例是否恰当;2.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期限是否过长。
上诉人单某某、马某某与被上诉人南京市第一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单某某、马某某与被上诉人南京市第一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6【案件字号】(2020)苏01民终766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珺珉陈礼苋胡庆东【审理法官】赵珺珉陈礼苋胡庆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单丽霞;马俊;南京市第一医院【当事人】单丽霞马俊南京市第一医院【当事人-个人】单丽霞马俊【当事人-公司】南京市第一医院【代理律师/律所】张伟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伟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伟【代理律所】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单丽霞;马俊【被告】南京市第一医院【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综合该鉴定意见中对于医方过错的分析,可以认定医方存在以下过错:1.术前检查D-二聚体0.91,该数值明显高于正常参考值(<0.5ug/ml),医方未予充分重视;自2017年12月28日13:40手术结束之时至次日14:20患者突发意外的24余小时的时间内,医方未及时复查患者D-二聚体,未积极予抗凝药物预防肺栓塞,未能积极采取措施防范术后可能产生的肺栓塞风险,存在过错;2.根据病程、护理记录以及监控显示,患者突发意外后医生未能第一时间到达抢救现场,不排除一定程。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过错鉴定意见自认新证据重新鉴定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
二审另查明,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中,对于南京市第一医院的医疗过错分析为:1.术后第二天14:20患者下床活动时突发昏倒,面色苍白,大汗淋漓,呼之不应,经予抢救无效死亡,因未行尸体解剖,确切死因不明,临床推断患者系急性肺栓塞死亡的可能性大,急性肺栓塞系手术并发症;2.术前检查D-二聚体0.91↑(参考值<0.5ug/ml),医方未予充分重视,术后未及时复查D-二聚体,未积极予抗凝药物预防肺栓塞;患者病情发生变化后,医方给予了心电监护、吸氧、开放静脉通道、心脏按压、床边插管、球囊辅助呼吸、静脉注射肾上腺素等相应的处理措施,不违反诊疗规范,但根据病程、护理记录以及监控显示,医生未能第一时间到达抢救现场,不排除一定程度上延误救治的可能,存在过错。
可预见性规则在中国司法实践中之情况
一、法律检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数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三、区分可得利益损失类型,妥善认定可得利益损失……10、人民法院在计算和认定可得利益损失时,应当综合运用可预见规则、减损规则、损益相抵规则以及过失相抵规则等,从非违约方主张的可得利益赔偿总额中扣除违约方不可预见的损失、非违约方不当扩大的损失、非违约方因违约获得的利益、非违约方亦有过失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必要的交易成本。
存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欺诈经营、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当事人约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以及因违约导致人身伤亡、精神损害等情形的,不宜适用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规则。
……二、判例:案例一:【案情】案由:广告代理合同纠纷判决时间:2007-08-31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07)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5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源正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倪小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卫东,上海海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成都三勒浆药业集团四川华美制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星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陆希平,四川精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省人民医院与被上诉人邱某某、陶某某、王某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江苏省人民医院与被上诉人邱某某、陶某某、王某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9【案件字号】(2020)苏01民终764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栗娟朱莺沈廉【审理法官】栗娟朱莺沈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江苏省人民医院;邱子政;陶洁;王敏【当事人】江苏省人民医院邱子政陶洁王敏【当事人-个人】邱子政陶洁王敏【当事人-公司】江苏省人民医院【代理律师/律所】张伟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龚拥军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陈佳贝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伟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龚拥军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陈佳贝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伟龚拥军陈佳贝【代理律所】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江苏省人民医院【被告】邱子政;陶洁;王敏【本院观点】医疗行为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其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其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应当由专门的鉴定机构予以鉴定。
【权责关键词】过错鉴定意见反证证明力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二审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医疗行为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其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其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应当由专门的鉴定机构予以鉴定。
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是人民法院审理此类纠纷的重要证据。
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
本案中,根据邱子政、陶洁、***的申请,一审法院在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后,依法委托江苏省医学会对江苏省人民医院的诊疗行为等进行鉴定,程序合法。
郑雪峰、陈国青诉江苏省人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郑雪峰、陈国青诉江苏省人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年(卷),期】2004(000)008
【摘要】无
【总页数】4页(P27-30)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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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郑雪峰、陈国青诉江苏省人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判决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2003.11.18
【裁判摘要】
公共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履行医疗服务合同时,在非紧急情况下,未经同意擅自改变合同双方约定的医疗方案,属于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的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
【判决书正文】:
原告:郑雪峰。
原告:陈国青。
被告:江苏省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黄峻,该院院长。
原告郑雪峰、陈国青因与被告江苏省人民医院(以下简称人民医院)发生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向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两原告诉称:因为结婚7年未生育到人民医院就医,与人民医院约定通过“单精子卵腔内注射”技术(以下简称ICSI技术)实施人工辅助生育,但是人民医院擅自改变治疗技术方案,实际采取了“体外受精和胚胎移植”技术(以下简称IVF技术)并导致治疗失败。
故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的规定,判令人民医院双倍赔偿医药费2.5万元、误工费1392.50元、精神抚慰金1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被告人民医院辩称:IVF技术和ICSI技术都是人工辅助生育的技术手段,二者有不同的适应症。
原、被告之间并没有明确约定采取何种技术。
我院根据原告当时的情况决定采取IVF技术符合医疗常规,因此在治疗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过错。
原、被告之间不是普通的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本案不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原告以违约为诉由,要求我院承担精神损害赔偿亦没有法律依据。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查明:
两原告系夫妻关系,因生育障碍到人民医院就医。
2002年9月9日,两原告与人民医院签订了“试管婴儿辅助生育治疗协议和须知”(以下简称“协议和须知”)。
人工辅助生育存在多种治疗技术,IVF和ICSI都是人工辅助生育的技术手段,“协议和须知”中没有明确约定人民医院将采取哪一种技术为原告进行治疗。
但郑雪峰交纳的检查费为5400元,与人民医院举证的ICSI技术的收费标准中前三项相加的数额相符,而郑雪峰交费时ICSI技术的收费项目中最后一项相应的医疗措施尚未进行。
人民医院的诉讼代理人在庭审中亦认可人民医院按照ICSI技术的收费标准收取了医疗费。
人民医院举证的2002年9月9日“IVF促排卵治疗记录单”中也记载了“拟行治疗”为“ICSI”。
因此,虽然原、被告双方没有书面约定采取何种技术进行治疗,但是综合分析以上证据可以认定,原告已知悉存在两种不同的治疗技术手段,其交费的行为应当认为是对治疗技术方案做出的选择,人民医院收费的行为应当认为是对原告选择的确认,因此亦可以推定,原、被告之间已经就采取ICSI技术进行人工辅助生育治疗达成合意,人民医院有义务按照ICSI技术为原告进行治疗。
2002年9月25日,郑雪峰向人民医院交纳了检查费5400元,同日省人民医院对郑雪峰进行了采卵
手术并采集了陈国青的精子。
医务人员在观察了陈国青的精子后,认为适宜按照IVF技术进行治疗,遂按照IVF技术操作,但是最终治疗未获成功。
另查明,两原告向人民医院支付检查费、医药费等共计人民币6072元(包括上述5400元),为促进排卵,两原告在院外购买药品支出人民币5362.05元,两项合计11434.05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病历记录、医药费发票等证据证实。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认为:
原告主张本案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侧重于通过规范经营者的行为,保护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应享有的权益。
该法中所指的服务,是经营者为获取经济利益而提供的商业性服务。
法院向江苏省卫生厅调取的证据表明,人民医院不是以盈利为目的的机构,不属于经营者,人民医院向社会公众提供的是公共医疗卫生服务,而不是商业服务,故本案不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本案原告提起违约之诉,应该先确定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及合同是否生效。
医疗服务合同在患者向医院提出进行诊查、治疗的请求,并经医方做出承诺时成立。
本案被告已经收取了原告交纳的医疗费,两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协议和须知”,被告也对原告进行了治疗,应当认定双方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
我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医疗服务合同以为患者治疗疾病为目的,医院一方应当以足够的勤勉和高度的注意谨慎行事,又由于医疗行为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因此医院在履约中具有较高的裁量权。
但医院与患者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中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且医疗行为的实施结果会对患者的身体造成直接影响,若完全不考虑患者的选择权明显有失公平。
在医疗服务合同中,医院负有对医疗方案的说明义务,而患者享有对医疗方案一定的选择权。
在实施医疗方案之前,除非在紧急情况下,医院有义务就该医疗方案向患者或其代理人进行充分的说明。
患者有权充分了解医疗方案可能给自己带来的后果,有权对医疗方案进行选择。
对患者选择权的尊重应体现于存在两个以上治疗方案的场合,医院应该就几种不同治疗方案的利弊对患者进行充分说明,并以患者的决定为准选择治疗方案。
本案中人工辅助生育存在ICSI、IVF等多种治疗技术。
原、被告已经约定采取ICSI技术,如果医务人员在治疗过程中认为原告的状况更适合采取IVF技术,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向原告予以说明,并就治疗技术方案的改动征求原告的意见。
但被告的举证只能证明原告知悉治疗技术的改动,不能证明被告已经就该改动取得了原告的同意,故应当认定其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原告为履行医疗服务合同而付出的医疗费属于其损失,具体范围包括原告向人民医院支付的检查费、医药费以及原告在院外购买药品支出的费用,被告应当予以赔偿。
但是原告提供的误工费证据仅有其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而非当时未领取有关款项的证据。
因此应认为原告对于自己提出的误工费赔偿请求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故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因本案为合同违约之诉,依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合同当事人未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损失赔偿的数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亦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故本案对要求被告承担精神损害赔偿不予支持,亦不支持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的请求。
据此,依照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18日判决:
一、被告江苏省人民医院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向原告郑雪峰、陈国青赔偿医疗费人民币11434.05元;
二、驳回原告郑雪峰、陈国青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465元由两原告负担995元,被告负担470元。
一审宣判后,江苏省人民医院不服,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人民医院的上诉理由是: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实施的是双方约定的人类辅助生育技术,双方签订的协议中并无IVF和ICSI技术的约定,被上诉人的交费方式不能佐证无约定事项的成立;且交费与治疗过程表明被上诉人支持并同意根据医疗原则确定的IVF方案的实施。
郑雪峰、陈国青服从一审判决,未对人民医院的上诉理由予以书面答辩。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郑雪峰、陈国青现虽无直接证据证明双方约定采取ISCI治疗技术,但其所提交的2002年9月25日的交费单据表明,人民医院是按照ISCI技术的收费标准收取的医疗费;电话录音及郑雪峰、陈国青致人民医院医务处的信件中均提到他们原来是要求采取ISCI技术进行治疗;人民医院提交的2002年9月9日“IVF促排卵治疗记录单”中亦记载了拟行治疗为ISCI。
上述间接证据相互印证,可以认定郑雪峰、陈国青与人民医院口头约定采取ISCI技术进行人工辅助生育治疗,人民医院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全面履行医疗服务合同。
履行医疗服务合同时,在非紧急情况下,医院在未经过患者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改变双方约定的医疗方案,属于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的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
在本案中,人民医院为郑雪峰、陈国青治疗过程中,在未出现需要紧急抢救等非常状态的情况下,未经郑雪峰、陈国青同意,擅自改变治疗方案。
人民医院的行为,属于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由此造成合同相对方的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一审法院对违约责任和具体损失的认定是正确的,据此所作的判决并无不当。
人民医院上诉理由不足,故不予支持。
据此,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于2003年11月18日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