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剖析
法律纠纷典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与某业主(以下简称“业主”)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业主购买开发商开发的某小区一套房屋。
合同签订后,业主支付了全部房款。
然而,业主在入住后不久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如墙体裂缝、地面不平、门窗密封不严等。
业主多次与开发商协商解决,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无奈之下,业主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承担房屋质量问题责任,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二、争议焦点1. 房屋质量问题是否属于开发商的责任?2. 开发商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案例分析1. 房屋质量问题是否属于开发商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业主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房屋的质量标准。
开发商在房屋交付时,应当保证房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
然而,业主在入住后发现了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这表明开发商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条规定:“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在本案中,开发商在房屋交付前应当进行竣工验收,确保房屋质量合格。
如果开发商未能履行竣工验收义务,导致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则开发商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 开发商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房屋质量问题属于产品质量不合格,开发商作为房屋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
”在本案中,业主作为消费者,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的重大案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注:以下案件背景为虚构,请根据实际情况替换)1. 案件概述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受理了一起因合同纠纷引起的重大案件。
原告李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于2022年5月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李某购买开发商开发的某住宅小区的一套商品房。
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在2022年12月31日前将房屋交付给李某。
然而,由于开发商的原因,房屋实际交付日期延迟至2023年3月。
李某认为,开发商的违约行为给自己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法律关系分析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1)合同法律关系:原告李某与被告开发商之间基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形成的买卖法律关系。
(2)侵权法律关系:被告开发商的违约行为可能构成对原告李某的侵权。
(3)民事责任法律关系:被告开发商因违约行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开发商的违约行为是否构成根本违约;2. 原告的损失是否由开发商承担;3. 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及数额;4. 开发商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
三、案件审理过程1. 证据交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李某提交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付款凭证、与开发商的沟通记录等证据。
(2)被告开发商提交了工程进度报告、房屋交付通知书、与李某的沟通记录等证据。
2. 庭审辩论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焦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原告李某认为,开发商的违约行为导致其无法按期入住,造成了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开发商则辩称,其已尽最大努力确保按时交付房屋,但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延迟交付,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3. 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1)开发商的违约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其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交付房屋,给原告李某造成了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房屋买卖纠纷案例点评
房屋买卖纠纷案例点评案例一:隐瞒房屋瑕疵引发的纠纷。
有这么个事儿,老张要卖房子。
他知道自家房子的屋顶有点漏水的小毛病,但在和买家小李谈的时候,却只字未提。
小李看房子的时候也没发现这个问题,毕竟屋顶又不能轻易上去检查。
于是,小李就开开心心地签了合同,付了钱。
结果呢,住进去没多久,一下雨,屋里就跟水帘洞似的。
小李那个气啊,就去找老张理论。
老张还不承认,说房子卖出去就和他没关系了。
这老张可就太不地道了。
点评:老张这就是典型的不诚信啊。
在房屋买卖里,卖方有义务告知房屋存在的问题,哪怕是小问题。
就像你去买个苹果,你看到的是外表光鲜,结果咬一口里面全是虫,你气不气?小李在这个事情里其实挺无辜的,他信任老张才买了房子,谁知道遇到这么个事儿。
这种情况下,小李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比如说要求老张承担维修屋顶的费用或者根据房屋瑕疵的严重程度,甚至可以要求退房退款。
因为老张的隐瞒行为属于欺诈,这在房屋买卖中是不被允许的。
案例二:中介违规操作的纠纷。
小王想卖房子,就找了一家中介公司。
中介公司的业务员小赵为了促成这笔交易,那可真是无所不用其极。
他跟买家小孙说,这个房子附近马上要建一个大型商场,以后房价肯定涨。
但实际上呢,根本就没有这个规划。
小孙一听,觉得这房子有投资价值啊,就赶紧签了合同。
后来小孙发现被骗了,就想反悔。
这时候中介就开始耍赖了,说合同都签了,不能反悔。
点评:这个中介小赵啊,简直就是个“大忽悠”。
中介在房屋买卖中应该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而不是为了赚钱就编造谎言。
小孙也是被利益冲昏了头脑,没有去核实这个所谓的商场规划。
虽然合同签了,但是因为这个合同是基于中介的欺诈行为而签订的,所以小孙是有权利解除合同的。
而且这个中介公司也应该为小赵的行为负责,可能要面临赔偿小孙损失的后果。
这就好比你去商场买东西,售货员骗你说这个东西有神奇功效,结果你买回家发现被骗了,你肯定得找商场退货啊,一个道理。
案例三:房价波动引发的违约纠纷。
房地产法律经典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XX房产纠纷案是一起典型的房地产法律纠纷案件。
原告(以下简称甲)与被告(以下简称乙)于2010年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购买乙名下位于XX市的一套房产。
合同约定房屋总价为200万元,首付50万元,余款在过户前付清。
合同签订后,甲依约支付了首付50万元。
然而,在过户过程中,乙突然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办理过户手续,导致甲无法按时入住。
甲多次与乙协商,但乙均不予理睬。
无奈之下,甲将乙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1.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乙是否有权拒绝办理过户手续?2.甲是否可以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三、法院判决及理由(一)关于房屋质量问题法院经审理查明,甲在购买房屋时已对房屋进行了实地查看,且房屋买卖合同中并未约定房屋存在质量问题。
在过户过程中,乙主张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订立时的客观情况,依法解释。
对合同条款的解释,应当符合合同目的。
”结合本案事实,法院认为乙无权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办理过户手续。
(二)关于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未按约定办理过户手续,构成违约。
甲可以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甲因此遭受的损失。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房地产法律领域的多个问题,以下进行详细分析:(一)房屋质量问题与过户手续在房屋买卖过程中,房屋质量问题一直是双方关注的焦点。
本案中,乙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办理过户手续,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
根据法律规定,房屋买卖合同中未约定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的,买受人不得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办理过户手续。
因此,乙的主张无法律依据。
(二)违约责任本案中,乙未按约定办理过户手续,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甲可以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在市中心开发了一处住宅项目,名为“城市之光”。
该项目自开盘以来,吸引了大量购房者。
甲某(以下简称“原告”)于2018年10月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该项目的一套住宅。
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在2019年12月31日前将房屋交付给原告,并办理完毕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然而,由于开发商在房屋建设过程中出现了质量问题,导致房屋交付时间一拖再拖。
至2020年6月,开发商仍未将房屋交付给原告。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因延迟交付房屋造成的损失。
二、案件事实1. 合同签订情况:原告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了房屋的交付时间、面积、价格、付款方式等条款。
2. 房屋交付延迟:由于房屋建设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开发商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
3. 原告损失:原告因房屋交付延迟,导致其无法按原计划入住,同时增加了租房费用、装修费用等。
三、法律分析1. 合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原告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有效。
2.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开发商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3. 损失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原告因房屋交付延迟,遭受了租房费用、装修费用等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开发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买房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三(以下简称原告)与李四(以下简称被告)于2019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三购买李四位于某市某小区的一套住宅。
合同签订后,张三依约支付了首付款,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办理了过户手续。
然而,在过户过程中,张三发现房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且被告在签订合同时未告知其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
于是,张三将李四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及利息。
二、案件争议焦点1. 被告是否应当承担房屋质量问题的责任?2. 张三是否可以解除合同?3. 张三是否可以要求被告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及利息?三、案件分析(一)被告是否应当承担房屋质量问题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出卖人应当保证所售房屋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
在本案中,被告在签订合同时未告知原告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且在过户过程中,原告发现了房屋质量问题。
因此,被告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承担房屋质量问题的责任。
(二)张三是否可以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被告未告知原告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原告无法实现购买房屋的目的。
因此,张三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解除合同。
(三)张三是否可以要求被告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及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返还已收受的购房款及利息。
在本案中,张三可以要求被告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及利息。
四、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在签订合同时未告知原告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承担房屋质量问题的责任。
同时,原告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及利息。
据此,法院判决:1. 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购房款及利息;2. 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主要涉及房屋质量问题、合同解除及返还购房款等问题。
法律讲堂(夏门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合同纠纷案件日益增多。
厦门市作为我国东南沿海的重要城市,合同纠纷案件尤为突出。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厦门合同纠纷案例为切入点,从法律角度进行深入剖析,旨在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的发生。
二、案例背景2019年,厦门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与购房者王某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王某购买开发商开发的某住宅小区一套房屋。
合同签订后,王某按约支付了首付款。
然而,在交房过程中,王某发现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与开发商协商无果。
王某遂将开发商诉至厦门市某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三、案件焦点1. 房屋质量问题是否构成合同解除条件?2. 开发商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 王某的诉讼请求是否应予以支持?四、法律分析1. 房屋质量问题是否构成合同解除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
标的物有瑕疵的,出卖人应当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在本案中,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了合同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因此,王某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2. 开发商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开发商因房屋质量问题构成违约,王某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开发商的行为侵犯了王某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王某的诉讼请求是否应予以支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王某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具体理由如下:(1)房屋质量问题构成合同解除条件,王某有权解除合同。
(2)开发商因房屋质量问题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地产法律经典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0年,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在市南区开发了一处名为“锦绣花园”的住宅项目。
李某(以下简称“购房者”)在2010年5月与开发商签订了《锦绣花园住宅买卖合同》,约定购买一套位于该项目的小高层住宅。
合同中约定,房屋总价为人民币100万元,购房者在签订合同后需支付定金10万元,剩余款项在房屋交付时支付。
合同中还约定了房屋交付日期为2011年5月30日。
然而,由于开发商在房屋建设过程中出现了质量问题,导致房屋交付时间一拖再拖。
到了2011年5月30日,购房者仍未收到房屋。
购房者多次与开发商协商,要求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但开发商以各种理由推脱。
无奈之下,购房者将开发商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开发商是否应当承担逾期交付房屋的责任;2. 购房者是否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3. 开发商是否应当赔偿购房者因逾期交付房屋所造成的损失。
三、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开发商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房屋交付日期,购房者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开发商应当承担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
具体分析如下:1. 开发商逾期交付房屋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由于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已经构成违约。
2. 购房者解除合同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且在购房者多次催促下仍无改善,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
3. 开发商赔偿损失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房地产纠纷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男,35岁,汉族,某市居民。
被告:李四,男,40岁,汉族,某市居民。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四返还购房款100万元;2.判令被告李四赔偿原告张三经济损失10万元;3.判令被告李四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张三于2018年3月与被告李四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张三以100万元的价格购买被告李四位于某市的一套房产。
合同签订后,原告张三按照约定支付了购房款100万元。
然而,在房屋过户过程中,被告李四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办理过户手续。
原告张三多次与被告李四协商,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为此,原告张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李四返还购房款100万元、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以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李四辩称,房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但原告张三在签订合同时已知晓该情况。
同时,被告李四认为,原告张三在房屋交付后才发现质量问题,已超过合同约定的保修期,故不应要求被告李四承担赔偿责任。
二、法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以下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 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公平、自愿、等价、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案中,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均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故该合同合法有效。
2. 房屋质量问题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
本案中,被告李四在签订合同时已明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但仍同意将房屋出售给原告张三。
根据法律规定,出卖人应当对标的物的质量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因此,被告李四应承担房屋质量问题的责任。
3. 购房款返还及赔偿损失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被告李四未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构成违约。
房地产法律实务案例精解(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房地产法律实务问题日益凸显。
本文将通过对几个典型案例的精解,探讨房地产法律实务中的常见问题及其解决方法,以期为房地产从业者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案例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情简介:甲、乙双方于2017年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位于某市的房屋出售给乙,成交价为1000万元。
合同签订后,乙支付了定金100万元。
然而,在办理过户手续时,甲以房屋存在抵押权为由拒绝办理过户。
乙遂诉至法院,要求甲继续履行合同并办理过户手续。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甲应按照合同约定办理过户手续。
鉴于甲以房屋存在抵押权为由拒绝办理过户,构成违约。
故判决甲继续履行合同,办理过户手续,并支付乙违约金。
案例分析: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甲在办理过户手续时以房屋存在抵押权为由拒绝办理,构成违约。
法院判决甲继续履行合同,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启示:1.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 房屋买卖过程中,应充分了解房屋的权属情况,避免因房屋存在抵押权等权利瑕疵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三、案例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情简介:甲将位于某市的房屋出租给乙,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金为每月1万元,租赁期限为3年。
租赁期间,乙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导致房屋损坏。
合同到期后,甲要求乙支付房屋修缮费用,乙拒绝支付。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乙在租赁期间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导致房屋损坏,应承担赔偿责任。
故判决乙支付甲房屋修缮费用。
案例分析:本案中,乙在租赁期间擅自改变房屋结构,违反了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导致房屋损坏。
法院判决乙承担赔偿责任,维护了甲的合法权益。
启示:1. 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 租赁房屋期间,承租人应爱护房屋,避免因不当使用导致房屋损坏。
四、案例三:房地产开发商违约责任纠纷案情简介:甲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了一栋住宅小区,与乙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乙购买该小区一套住宅。
法律关于合同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在A市开发了一处住宅项目,名为“幸福家园”。
2019年,购房者李某(以下简称“购房者”)看中了该项目的一套住宅,并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购房者支付定金10万元,开发商在2020年12月31日前交付房屋。
然而,由于开发商的原因,房屋未能按期交付。
购房者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二、案件事实1. 合同签订与履行情况:购房者与开发商于2019年10月1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房者为该项目的业主,购买房屋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中明确约定,开发商应在2020年12月31日前将房屋交付购房者。
购房者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了定金10万元。
2. 房屋交付延迟:由于开发商在房屋建设过程中遇到了资金问题,导致工程进度严重滞后。
2020年12月31日,房屋仍未交付。
购房者多次与开发商协商,要求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但开发商始终未能履行。
3. 购房者提出诉讼:购房者认为,开发商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要求开发商返还定金1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
双方协商无果,购房者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法律问题1. 违约责任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在规定时间内交付房屋,已经构成违约。
2. 定金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定金的,应当从合同成立之日起支付。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本案中,购房者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定金,定金合同成立。
3. 违约金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
本案中,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但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赔偿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房地产法律典型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引言房地产市场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占据着重要地位,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相关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分享几个典型的房地产法律案例,以期为从事房地产相关工作的同仁提供参考和借鉴。
二、案例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情简介】原告甲与被告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以100万元购买乙名下的一套房产。
合同签订后,甲按照约定支付了首付款30万元,但乙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交付房屋。
甲多次催促乙交付房屋,但乙始终未履行。
甲遂将乙诉至法院,要求乙履行合同,交付房屋。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甲已按照约定支付了首付款,乙应当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
但鉴于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法院判决乙在交付房屋前,先对房屋进行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承担。
维修完毕后,甲支付剩余房款,乙交付房屋。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房屋质量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标的物应当符合约定的质量要求。
本案中,乙作为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房屋,构成违约。
法院判决乙维修房屋,符合法律规定,维护了甲的合法权益。
三、案例二:房地产开发商违约纠纷【案情简介】原告丙与被告丁签订了一份房地产开发商与购房人之间的购房合同,约定丁以100万元购买丙开发的一套房产。
合同签订后,丙未按照约定在规定的时间内交付房屋,导致丁无法按时入住。
丁遂将丙诉至法院,要求丙履行合同,交付房屋。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丙与丁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丙未按照约定交付房屋,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丙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交付房屋,并支付丁违约金。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房地产开发商违约纠纷,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开发商未按时交付房屋。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优秀8篇)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优秀8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篇一房地产销售面对形形色色的客户,光说案例是不可能说完的,一百个客户有一百种成交的方法,但通过总结,还是能找出一定的成交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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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法律诉讼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被告王某于2019年5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XX公司将位于本市XX区XX路XX号的一套住宅出售给王某,总价款为人民币200万元。
合同约定,王某在签订合同后7日内支付定金20万元,剩余款项在房屋交付时一次性付清。
同时,合同还约定了房屋交付的时间、房屋质量保证、违约责任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王某按照约定支付了定金。
然而,由于XX公司在房屋交付期限届满后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将房屋交付给王某,王某多次与XX公司协商,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但XX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交付房屋。
王某遂于2020年7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XX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赔偿其因未按期交付房屋造成的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XX公司是否应当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2. XX公司是否应当赔偿王某因未按期交付房屋造成的损失;3. 王某的损失范围及计算方式。
三、法院审理过程及判决1. 关于XX公司是否应当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XX公司与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XX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
虽然XX公司在房屋交付期限届满后未能交付房屋,但法院考虑到XX公司可能存在一定的违约原因,故要求XX公司说明未能按时交付房屋的原因。
XX公司辩称,由于工程款不到位,导致工程延期,因此未能按时交付房屋。
但法院认为,XX公司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预见到工程款不到位可能导致的后果,并采取措施避免违约行为的发生。
因此,XX公司未能按时交付房屋的行为构成违约。
2. 关于XX公司是否应当赔偿王某因未按期交付房屋造成的损失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真实大学生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某高校大三学生,于2019年8月通过某房地产公司购买了一套位于市中心的新房。
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张某支付购房款100万元,房地产公司应在2020年6月前交付房屋。
然而,由于房地产公司自身原因,房屋未能按期交付。
张某多次与房地产公司协商,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但均未果。
无奈之下,张某将房地产公司诉至法院。
案例分析:一、案件争议焦点1. 房地产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及赔偿金额。
二、案件分析1. 房地产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房地产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
2.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及赔偿金额(1)继续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继续履行。
”在本案中,张某有权要求房地产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即按期交付房屋。
(2)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张某因房地产公司违约而遭受的损失包括:① 房屋租金损失:张某在等待房屋交付期间,需要在外租房,产生了一定的租金损失。
② 临时居住费用:张某在等待房屋交付期间,可能需要支付临时居住费用,如物业费、水电费等。
③ 心理损失:张某因房屋未能按期交付而感到焦虑、不安,产生了一定的心理损失。
针对以上损失,张某有权要求房地产公司赔偿。
具体赔偿金额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三、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房地产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如下:1. 房地产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继续履行合同,按期交付房屋;2. 房地产公司赔偿张某房屋租金损失、临时居住费用及心理损失共计人民币5万元。
法律化解纠纷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在市区内开发了一片住宅小区,命名为“阳光家园”。
该小区自开盘以来,吸引了大量购房者。
然而,在交付入住过程中,开发商与购房者之间出现了诸多纠纷,主要涉及房屋质量问题、配套设施不完善、合同违约等问题。
部分购房者因不满开发商的处理方式,集体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概述本案共涉及100余户购房者,法院将案件分为若干小组进行审理。
以下是其中一起典型的纠纷案例:(一)案情简介购房者张某于2017年购买了阳光家园小区的一套住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开发商承诺于2018年12月31日前交付房屋。
然而,至2019年1月,开发商仍未交付房屋。
张某多次与开发商沟通,要求开发商履行合同,但开发商以各种理由推脱。
无奈之下,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履行合同,支付违约金。
(二)争议焦点1. 开发商是否违约?2. 违约金是否应予以支持?三、法院审理(一)认定事实1. 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房屋,构成违约。
2. 张某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三)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房屋,构成违约。
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应支付张某违约金。
据此,法院判决开发商支付张某违约金。
四、法律化解(一)调解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开发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同意向张某支付违约金。
张某也表达了对开发商的谅解,双方达成和解。
(二)判决法院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依法作出判决,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房地产交易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市区内开发了一处住宅项目,项目名为“阳光小区”。
在项目开发过程中,开发公司取得了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并办理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证。
在项目完工后,开发公司开始销售住宅,吸引了大量购房者。
某购房者(以下简称“购房者”)在购买“阳光小区”一套住宅后,与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购房者购买该套住宅,总价款为100万元,首付30万元,余款70万元在房屋交付时支付。
然而,在购房者支付首付款后,开发公司却未能按时交付房屋,且在购房者多次催促下,开发公司始终未能给出合理的解释。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开发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购房者是否可以要求解除合同?3. 若合同解除,购房者应如何主张自己的权益?三、案件分析1. 开发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开发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
2. 购房者是否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本案中,开发公司未能按时交付房屋,且在购房者多次催促下,仍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已构成根本违约,购房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3. 若合同解除,购房者应如何主张自己的权益?(1)要求开发公司退还已支付的首付款30万元。
(2)要求开发公司支付违约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房地产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房地产法律纠纷日益增多。
房地产法律案件涉及合同、物权、侵权等多个法律领域,涉及当事人众多,影响范围广泛。
本文通过对一起典型的房地产法律案件进行分析,探讨房地产法律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处理方法,以期为我国房地产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案件背景2015年,原告李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李某购买开发商开发的某住宅小区一套房屋。
合同签订后,李某支付了首付款,开发商向李某交付了房屋。
然而,在交付房屋的过程中,李某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遂与开发商协商解决。
双方协商未果,李某遂将开发商诉至法院。
三、案件争议焦点1.房屋质量问题是否属于开发商责任范围;2.开发商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3.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
四、案件分析1.房屋质量问题是否属于开发商责任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的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在本案中,开发商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未对房屋质量进行明确约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开发商仍应当按照房屋的一般质量要求交付房屋。
因此,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开发商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开发商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构成违约。
因此,开发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法律纠纷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甲市乙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18年3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某以人民币200万元的价格购买李某位于甲市乙区的一套房产。
合同签订后,张某依约支付了首付款100万元,剩余100万元约定在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支付。
然而,在过户手续办理过程中,双方因房屋产权问题产生纠纷,张某遂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已支付的100万元首付款。
二、案件事实1. 合同签订与首付款支付2018年3月,张某与李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某购买李某的房产,总价款为200万元。
合同签订后,张某于同年4月支付了首付款100万元。
2. 过户手续办理合同签订后,张某按照约定办理了过户手续,但李某在过户过程中以房屋存在产权瑕疵为由拒绝配合。
经调查,该房产确实存在产权问题,原产权人尚未将该房产的产权过户至李某名下。
3. 纠纷产生由于房屋产权问题,张某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双方协商未果。
张某遂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已支付的100万元首付款。
三、争议焦点1. 房屋产权问题是否构成合同解除的法定理由2. 张某是否可以要求返还已支付的100万元首付款四、法院判决1. 关于房屋产权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以房屋存在产权瑕疵为由拒绝履行合同,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中,李某明知房屋存在产权问题,仍与张某签订合同,并在过户过程中拒绝配合,构成违约。
因此,法院认定房屋产权问题构成合同解除的法定理由。
2. 关于返还首付款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对方有权请求返还已支付的款项。
本案中,李某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张某有权要求返还已支付的100万元首付款。
因此,法院判决李某返还张某100万元首付款。
五、案例分析1. 房屋产权问题对合同履行的影响本案中,房屋产权问题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这是合同解除的法定理由。
法律典型案件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王某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于2018年5月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王某某购买开发商开发的某住宅小区的一套商品房。
合同约定,商品房总价款为人民币200万元,首付比例为30%,剩余款项在办理产权证后支付。
合同还约定了交房日期、违约责任等内容。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开发商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交房。
经过多次协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于是,王某某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并赔偿其因逾期交房造成的损失。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 开发商是否构成违约?2. 若开发商构成违约,违约金如何计算?3. 王某某因逾期交房造成的损失如何赔偿?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房,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关于违约金,法院认为,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不符合公平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因此,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将违约金调整为人民币10万元。
关于王某某因逾期交房造成的损失,法院认为,王某某在租赁房屋期间支付了租金,且因逾期交房导致其无法入住新房,造成了实际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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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剖析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近日,记者从贵阳仲裁委获悉,2010年贵阳仲裁委受理各类仲裁案件308件,其中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纠纷等涉及房地产的案件占到七成以上。
商品房认购纠纷、逾期交房、逾期付款、逾期办理产权证、房屋质量问题等依然是2010年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热点。
就以上热点问题,有关法律界专业人士对一些典型案例进行深度剖析,希望能对购房者有所警示。
热点一:认购纠纷案例回放:2010年7月,市民张先生与某房开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认购协议。
协议中就认购商品房的房屋位置、房型、价格、建筑面积等进行了明确约定。
由于张先生认购的房屋还处于开发初期,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张先生依照认购协议,向房开公司支付了2万元的认购金。
2010年9月,张先生收到房开公司的书面通知:』期物业已取得预售许可证,可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与此同时,房开公司表示由于整体楼市房价大幅上涨,所以张先生之前订购的房屋房价也由之前约定的每套20万元左右,上调至25余万元。
若张先生在10日之内不能按房开公司通知的价格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则视为放弃原定的认购协议。
对此,张先生表示不能接受,在双方协商未果情况下,张先生与其他多名购房者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
近日,法院已对该案作出判决,在交易中违背了诚信原则的开发商将向购房者们作出巨额赔偿。
法院判决认为,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但本案中某房开公司在认购协议签订完、购房者按约支付了认购款后,却提出了大大超过双方预约时约定的价格条件,违背了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导致购房者缔约机会的丧失,应对此承担责任并作出赔偿。
最后,法院参照房开公司向购房者发出的通知中的售价与原认购价的差额,酌情确定了赔偿标准。
张先生获得了2万元经济损失赔偿,已支付的2万元认购款也如数返还。
律师点评:商品房认购纠纷相当复杂,一般认为,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在违背认购协议的约定不履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义务的情况下,违约方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方式为损害赔偿,其中包括直接利益的减少和失去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机会的损失,并不包括强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责任。
热点二:逾期交房纠纷案例回放:市民李女士于2010年2月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屋的交房日期为当年8月31日。
但在到期交房时,房开公司却无法出示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房屋验收备案表等证件及资料。
为此,李女士以房屋达不到交房条件为由拒绝收房。
事后,李女士将房开公司告上法庭,申请法院判令房开公司给付因逾期交房而产生的已付款利息、违约金、租房费等损失共5万元。
庭审中,房开公司辩称,涉诉商品房并非李女士所说,其实已经符合了业主入住的条件,已经取得竣工验收报告。
而且合同中约定的交付条件并不包含房屋验收备案表,故无需出示验收备案表给李女士。
此外,房开公司对李女士提交的租赁协议等均不认可。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中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对房开公司逾期交房所要承担的责任也有所规定,故法院对房开公司的抗辩理由不予支持。
此外,依照〈〈合同法》规定,违约金和实际损失不能重复计算,在本案中,违约金数额不能弥补李女士的租房费损失,则违约金应以李女士的房租替代。
最终,法院判令房开公司赔偿李女士已付款利息、租房费等损失共计 3.6万余元。
律师点评:对于商品房(建筑工程)的交付条件,我国多部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都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
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这一条既对规划部门的验收作了强行性的规定,同时也表明规划部门的验收应在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之前。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根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房地产开发企业向买受人交付的商品房的强制性条件必须是经验收合格”的商品房。
2008年新修订的〈〈消防法》对消防验收制度作了重大修改,即只有对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才实行竣工验收制度,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对于其他的建设工程,实行消防备案制度。
因此,住宅小区的消防验收合格不再是法律规定的交付标准之一。
就贵州省地方规定来看,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的〈〈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是房地产开发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依法取得建设、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并经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二是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水、电、道路、绿化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具备国家规定的投入使用条件,已经明确产权、管理权,并且以书面形式明确管理责任;三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综合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不难看出,自2009年5月1日起,我省对于商品房的验收原则上实行的是备案制,验收主体是房地产开发企业。
当然,交房条件除了上述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合同的约定。
热点三:房贷难引发的逾期违约责任纠纷案例回放:2010年3月,市民黄女士与某房开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黄女士购买该公司位于某区的一套房屋,房屋总价为40万元。
其中,黄女士计划贷款28万元。
在签订合同当日,黄女士即向房开公司支付了12万元首付款。
在黄女士与房开公司签订合同后不久,"国十条"调控政策出台。
"国十条"要求严格限制各种名目的炒房和投机性购房。
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暂停发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
在随后办理贷款过程中,银行以此套房屋属于第三套房为由拒绝为黄女士发放贷款。
在无法获得银行贷款的情况下,黄女士要求解除与房开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返还当初支付的12万元首付款。
房开公司却认为,在黄女士申请银行贷款问题上房开公司并无过错,黄女士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履行合同。
黄女士除一次性付清28万元余款外,还应按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至此,买卖双方因贷款问题引发的纠纷开始不断升级。
律师点评:购房者因无法获得银行贷款而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究竟该由谁承担?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以黄女士买房纠纷为例,黄女士与房开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在房贷新政发布前签订的,合同成立后客观情况发生了改变,这是黄女士在签订合同时无法预见的。
在此情况下,如果要求黄女士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明显不公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如果案例纠纷中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是在新政施行后发生的,就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在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购房者还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
该规定明确: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虽然人民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解除合同,但适用形式变更原则并非简单地豁免债务人的义务而使债权人承受不利后果,而是要充分注意利益均衡,公平合理地调整双方利益关系。
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一般采取的是积极引导当事人重新协商,改订合同;重新协商不成的,争取调解解决。
对买卖双方而言,不管是主动还是被动违约,都有可能要承担违约责任。
那么,购房者如何防范此类纠纷的发生呢?在现阶段国家对楼市调控力度加大,不时会有房产新政策出台的情况下,市民在准备购房前,最好能事先咨询有关银行,全面了解当前贷款政策后,再与开发商签订正式合同,以避免因无法贷款而引发不必要的违约纠纷。
律师提醒:从以上几个典型案例不难看出,商品房买卖双方对合同的重视不够或对合同内容约定不明是造成纠纷的根源。
因此,交易双方应充分意识到合同的重要性,从根源上规避纠纷的产生。
尤其是购房者,在签订认购协议时应尽量明确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间、尽量多涉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实质内容、商品房买卖合同磋商不成的处理方式、违约责任等;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尽量明确交房条件及违约责任、房屋的接交方式及违约责任、产权证的办理时限及违约责任,以及约定的其他事项等,以防范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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