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办教育促进法取消营利性民办学校办义务教育资格的利弊与展望
是否应该取消民办学校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取消民办学校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取消民办学校。
首先,取消民办学校可以有效减少教育资源的不均衡分配。
据统计数据显示,民办学校的教育资源往往比公办学校更加丰富,这导致了教育资源的不公平分配。
取消民办学校可以让更多的学生能够享受到优质的教育资源,减少教育资源的不均衡现象。
其次,取消民办学校可以减轻家长的经济负担。
民办学校的学费往往较高,这给家庭经济造成了一定的压力。
取消民办学校可以让家长们省下一笔不小的开支,让更多的家庭能够承担得起子女的教育费用。
此外,取消民办学校可以减少教育质量的不稳定因素。
由于民办学校的管理和教育质量参差不齐,一些民办学校存在教学质量不达标的问题。
取消民办学校可以让教育资源更加集中在公办学校,提高教育质量的稳定性。
反方观点,不应该取消民办学校。
首先,取消民办学校会限制家长的选择权。
家长在选择学校时,往往会考虑到学校的教育质量、教学特色等因素,取消民办学校会剥夺家长们的选择权,限制了他们对子女教育的自主权。
其次,取消民办学校可能会导致教育资源的短缺。
公办学校的教育资源往往有限,如果取消民办学校,会导致公办学校承担更多的教育压力,可能导致教育资源的短缺,影响教育质量。
此外,取消民办学校可能会增加教育成本。
如果所有学生都进入公办学校,会增加公办学校的教学负担,可能需要增加教师数量、教学设备等,增加教育成本。
综上所述,取消民办学校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教育资源的不均衡分配,减轻家长的经济负担,提高教育质量的稳定性。
但同时也会限制家长的选择权,导致教育资源的短缺,增加教育成本。
因此,我们需要在取消民办学校的问题上进行权衡,寻找出一个更加合理的解决方案。
正方和反方都需要认真思考这个问题,找出更多的解决方案。
相信在双方共同努力下,一定能找到一个更好的解决方案。
关于“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几点思考共7页word资料
关于“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几点思考“民办教育”和“民办学校”分别是对中国“社会力量办学”和“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的统称,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发展的产物。
民办教育、民办学校在改善中国当代教育公平现状、缓解社会紧张就业压力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综观西方国家民办教育发展并走向发达的进程,教育立法已经成为现代国家教育发展的一个显著特征,要想引领中国民办教育向更加健康、高效、快速的方向发展,大力发展民办教育,首先必须加强民办教育立法。
一、关于民办教育的立法进程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宪法》明确规定: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
1987年,教育部颁布了《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暂行规定》,中国的民办教育走上了有法可依的法制轨道。
1997年,国务院颁布了《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这是一部规范民办教育的重要行政法规。
1998年,九届全国人大将民办教育的立法工作列入了本届人大的立法规划。
1999年,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会同政府有关部门组成了民办教育立法领导小组,开始了起草工作。
经过4年的调研、论证,2002年6月《民办教育促进法(草案)》正式提交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促进法》),并于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2004年2月25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3月5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发布了《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并于2004年4月1日起正式开始实施。
二、《促进法》的具体规定《促进法》对民办教育发展指导方针、民办教育的办学性质、民办学校的产权、师生权益、合理回报等问题都做了明确的规定。
1.民办教育发展指导方针。
民办教育发展在《促进法》中,国家第一次使用了“民办教育”和“民办学校”的概念,取代“社会力量办学”和“社会力量办学机构”。
是否应该取消民办学校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取消民办学校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取消民办学校。
首先,取消民办学校可以减少教育资源的不均衡分配。
目前,民办学校的存在导致了教育资源的不公平分配,公立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导致了社会阶层的分化。
据统计,一些发达地区的民办学校拥有更好的师资力量和教育设施,而一些贫困地区的公立学校却面临师资力量不足和教育设施不完善的问题。
这种不公平的现象无疑是对教育公平的一种伤害。
其次,取消民办学校可以减轻家长和学生的经济负担。
由于民办学校的学费通常较高,许多家庭为了让孩子接受更好的教育而不得不承担沉重的经济压力。
取消民办学校可以让家长和学生享受到更加公平的教育资源,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让每个孩子都有平等的接受教育的机会。
最后,取消民办学校可以提高教育质量。
目前,一些民办学校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可能会牺牲教育质量,导致教育水平参差不齐。
取消民办学校可以让政府集中资源投入到公立学校,提高教育质量,确保每个孩子都能接受到优质的教育。
综上所述,取消民办学校对于教育资源的公平分配、家庭经济负担和教育质量的提高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因此,我们应该取消民办学校,让每个孩子都能享受到平等的教育机会。
反方观点,不应该取消民办学校。
首先,取消民办学校可能会导致教育资源的更加不均衡分配。
虽然民办学校存在一些问题,但它们也为社会教育资源的供给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取消民办学校可能会导致教育资源更加集中在公立学校,而一些地区的教育资源可能会更加匮乏,导致教育不公平的现象更加严重。
其次,取消民办学校可能会增加家长和学生的选择困难。
目前,一些家长选择民办学校是因为他们认为民办学校的教育质量更好,或者是因为民办学校的教育理念更符合自己的需求。
取消民办学校可能会让这些家长和学生失去了一个选择的机会,导致他们的教育需求无法得到满足。
最后,取消民办学校可能会减少教育的多样性。
目前,一些民办学校以其独特的教育理念和教学模式吸引了许多家长和学生。
新《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意义、不足及完善建议
新《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意义、不足及完善建议
余中根
【期刊名称】《河南农业》
【年(卷),期】2017(0)36
【摘要】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对于民办教育的规范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主要表现在:确立了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发展路径、界定了营利性学校与非营利性学校的标准、增强了民办学校中党的建设、加强了对教职工权益的保护和强调了对民办学校的相关规制.同时,新法还存在一些不足,对营利性学校的有关规定还很欠缺,需要在今后逐渐加以完善.
【总页数】2页(P13-14)
【作者】余中根
【作者单位】信阳师范学院教育科学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新《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之立法不足与完善建议
2.《民办教育促进法》存在的不足与建议
3.新《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意义、不足及完善建议
4.新<保险法>的不足之处及完善建议
5.浅析纳税担保制度的不足与完善建议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不宜办成营利性
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不宜办成营利性来源:凤凰新闻营利性民办学校想进入义务教育领域,或将受到限制。
10月31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三审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这一规定是在草案二审稿“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规定基础上增加的。
(10月31日澎湃新闻)我国于2010年颁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指出,要“依法管理民办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和管理工作。
积极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
之后,我国启动了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修订,修订的核心内容即围绕民办学校分类管理。
但是对民办教育如何进行分类,存在较大争议,2015年底,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暂不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草案)》交付表决。
在笔者看来,解决怎样对民办学校进行分类,哪些民办学校可办为营利性的学校这一争议性问题,需要十分谨慎,必须结合我国的整体教育环境与教育改革推进。
其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举办营利性学校在现阶段是正确选择。
就是非义务教育阶段有营利性民办学校,还需要深化改革。
关于民办教育分类管理,争议集中在两方面,一是义务教育民办学校可不可办为营利性学校?二是非义务的高中民办学校和大学民办学校可不可办为营利性学校?营利性学校的一大特点是自主开放定价,从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办学逻辑分析,注册为营利性、不享有国家补贴的学校,是完全可以“自负盈亏”的,但是,如果一地的优质小学、初中,都集中在民办教育领域,民办小学、民办初中今后实行天价收费,这会不会引起社会舆论的严重反弹?会不会把学生进民办小学、初中,演变为公开的以金钱择校?而民办高校,如果办为公司大学,也收取高学费,则很可能滋生贩卖国家文凭的问题。
因为我国进行学历教育的民办高校,授予的是国家承认的文凭,目前就有一些高校只回报给受教育者一张文凭,而没有货真价实的教育,在营利性民办学校自主定价后,营利性的民办高校如果还是授予国家承认的文凭,需要回答的问题是,哪些是学校教育“卖”出的钱,哪些是文凭“卖”出的钱?为此,对民办学校实行分类管理,就必须回应社会的关切。
2023年新形势下民办义务教育的困境及思考
2023年新形势下,民办义务教育面临着一系列困境和挑战。
首先,政策层面的调整对民办义务教育产生了显著影响。
例如,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了非营利和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分类管理,这要求民办学校在办学性质、资金使用、收费标准等方面进行明确区分,对一些已经存在的民办学校提出了新的规范要求。
其次,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招生政策也发生了变化。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学校的招生行为进行了更加严格的监管,要求民办学校不得提前组织学生报名或变相报名,不得举行任何形式的测试、测评、面试、面谈或调查,招生录取不与任何培训机构挂钩。
这些政策旨在促进教育公平,但也给民办学校的招生带来了压力。
此外,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在师资队伍建设、教学质量提升、校园安全保障等方面也面临着挑战。
随着社会对教育质量要求的提高,民办学校需要不断提升教师队伍的专业水平,同时确保教学质量和学生安全,这需要投入更多的资源和精力。
在思考应对策略时,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应积极适应政策变化,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办学行为的合法合规。
同时,学校可以通过加强与家长和社区的沟通,提高透明度,增强社会信任。
在师资建设上,学校可以探索与公立学校、高等院校等合作,共享教育资源,
提升教师的专业发展。
在教学质量上,学校应注重课程创新和教学方法的改进,以满足学生多样化的学习需求。
在校园安全方面,学校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
通过这些措施,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可以在新形势下实现可持续发展。
新《民办教育促进法》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新《民办教育促进法》带来的机遇与挑战作者:孟俊红来源:《河南教育·基教版》2017年第01期编者按: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民办教育在数量和规模上都迅速扩大,从非学历教育到学历教育,从职业培训到基础教育、高等教育,已经成为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河南省是民办教育大省,近年来涌现出不少办学水平高、社会评价好的民办学校,但在发展过程中也不可避免地遇到一些问题。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出台之际,本刊特开设《民办教育》栏目,旨在关注民办教育现状,介绍成熟办学经验,共同探讨问题对策,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
民辦教育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
据统计,2015年,河南省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16707所,占全国民办学校总数(16.27万所)的10%;在校生总数525.68万人,占全国民办学校在校生总数(4570.42万人)的12%。
2016年,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出了重大修改,修改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将对我省的民办教育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一、《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的主要内容《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的核心内容是区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
修改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九条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第三十八条规定:营利性民办学校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办法,强调收取费用的用途。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由学校自主决定。
”“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
”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分别规定:政府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采取不同的扶持措施。
第五十九条规定:学校终止时区分营利性民办学校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对剩余财产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
新《民办教育促进法》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长江丛刊·理论研究》2017.02新《民办教育促进法》带来的机遇与挑战黄恩平【摘 要】在2016年,新《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出台给当前我国民办教育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
在本文中,笔者就将针对新《民办教育促进法》带来的机遇与挑战进行阐述,希望以此对我国未来民办教育的发展有所帮助。
【关键词】民办教育促进法 机遇 挑战伴随着现代教育的不断发展,当前除了公立学校以外,民办教育也有了较为迅速的发展。
之所以会这样,是因为与公里学校一样,民办教育也是当前我国教育事业当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同时对于现代教育的改革也有着巨大的促进作用。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民办教育的发展速度加快,但是在这个过程中民办教育存在的一些问题也越来越突出。
而针对这一问题,在2016年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就会《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出新的调整和改善。
而新《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出台对于我国的民办教育也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
一、新《民办教育促进法》给民办教育带来的机遇(一)建立公平、公正的发展环境新《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出台对于建立一个更加公平、公正的民办教育发展环境有着重要的作用。
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在2002年出台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当中将民办学校分为三类,分别是捐资办学、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以及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虽然这一政策的本意是想要帮助我国民办教育更好的发展。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从目前我国民办教育的办学情况来看,基本属于投资办学。
而在投资办学当中,自然也会要求盈利。
而在法律条文中却禁止学校获取盈利,这样一来,不仅会影响民办教育的积极性,同时也给民办教育带来了极为不良的影响。
譬如说由于取得合理回报的方式较难也较为繁琐,因此学校为了获取“合理回报”,往往会出现财务造假的情况出现。
同时,由于虚假民办学校的存在,导致民办教育中出现了许多不公平竞争的情况。
部分民办学校甚至为了谋求当地的财政支持和拨款,出现了长期占用公共设施以及在变老师的情况。
禁“营利性民办”回归了义务教育本质
禁“营利性民办”回归了义务教育本质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依法举办的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
未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
据此,民办学校包括营利性学校参与义务教育,不受法律的约束,这相当于为民办学校参与“营利化义务教育”开了口子。
本来,让更多优质民办学校参与义务教育,对于满足多元化和个性化教育需求有积极作用。
不过,从实际操作来看,营利性民办学校参与和实施义务教育,很可能沦为一场金钱游戏。
政府如果既无以控制民营学校的贵族化和精英化,又无以约束一些公立学校与民办学校合作营利,后果将十分严重。
正因如此,早在2012年,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计署就联合下发《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其中要求制止公办学校以民办名义招生和收费的行为。
《义务教育法》明确了公益性是义务教育的特质,并因为国家责任而具有某种强制性,又因为义务教育由国家兜底,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费用都由公共财政负担。
民办学校若要参与义务教育,只能进行非营利性义务教育,而不得把义务教育作为营利手段。
之所以限制营利性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更多是基于现实的一种纠偏。
首先,义务教育的公益性与营利性之间,天然存在着矛盾。
其次,大量事实表明,义务教育的营利性办学,只会加速资源的失衡与秩序的混乱。
再次,义务教育的营利化,会加剧择校热的出现。
更严重的问题还在于,如果义务教育可以“营利性民办”并不断做大,必然产生严重的责任替代,使各级政府维护义务教育公益性、均衡性的动力和积极性严重不足,从根本上破坏教育公平。
其结果是,一方面弱势者难以享受到优质的教育资源,另一方面,通过营利性民营学校享受到优质资源,又将付出十分沉重的经济代价。
《民办教育促进法》对民办教育税收政策的影响及对策
1.增加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
一、《民办教育促进法》主要涉税修改内容
2016年 11月 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
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的决定》, 决定修订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自 2017年 9 月 1日 起 施 行。这 是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自 2002年颁布以来,继 2013年修改后的第二次 修改。
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表述。修法决定 将原来的“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 政策”修改 为 “民 办 学 校 享 受 国 家 规 定 的 税 收 优惠 政 策;其 中,非 营 利 性 民 办 学 校 享 受 与 公 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这涉及民办学 校与公办学校在税收政策上的统一性,需要在 法律规定下重新审视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税 收政策的协调、一致、公平问题。
关键词:民办学校;公办学校;税收政策;《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图分类号:F810.4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614-(2018)03-0003-04
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税收政策 应当积 极 支 持。一 直 以 来 国 家 在 教 育 领 域 出 台实施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较好地促进了我 国民办 教 育 事 业 的 发 展。但 是 与 公 办 教 育 相 比,民办教育税收政策仍存在一些不甚完善之 处。特别 是 2016年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修 订 后,现 行 部 分 税 收 政 策 尚 未 配 套 进 行 修 订,存 在与《民办教育促进法》相冲突,或政策适用不 够明确之处,实质上影响民办学校税收优惠政 策的“获得感”。
关于民办教育促进法取消营利性民办学校办义务教育资格的利弊与展望
关于民办教育促进法取消营利性民办学校办义务教育资格的利弊与展望【摘要】本文探讨了取消营利性民办学校办义务教育资格的利弊与展望。
在利方面,取消这一资格可以促进教育公平公正,提升教育质量。
这一举措也会影响学校的经营模式,增加成本压力。
展望未来,我们需要关注未来发展趋势,寻求解决方案。
综合分析利弊后,建议政府采取调整政策,平衡各方利益,确保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
取消营利性民办学校办义务教育资格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多方思考与协商,为教育改革与发展找到最佳路径。
【关键词】关键词:民办教育促进法、营利性民办学校、义务教育资格、公平公正、教育质量、经营模式、成本压力、发展趋势、政策调整。
1. 引言1.1 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和教育事业的不断推进,民办教育在教育领域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民办学校的兴起为我国教育体制的多元化发展提供了一定的补充和支撑,同时也推动了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教育质量的提升。
随着教育市场的不断扩大和竞争的日益激烈,一些营利性民办学校为谋取更大的经济利益,存在着以营利为目的、忽视教育质量和公平公正的现象。
为了规范民办教育的发展,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监管,我国颁布了《关于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规。
最近,有关部门提出了取消营利性民办学校办理义务教育资格的政策建议,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议。
取消营利性民办学校办义务教育资格,对于民办学校的发展和教育事业的未来走向具有重要的影响和意义。
对此,有必要对这一政策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以便更好地认识其利弊和可能带来的影响,为未来教育改革和发展提供借鉴和参考。
1.2 问题提出问题提出:随着民办教育的快速发展,营利性民办学校在我国教育体系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近年来一些营利性民办学校存在着违规收费、教育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批评。
为了加强对民办教育的监管,保障学生权益,我国于近期提出了关于取消营利性民办学校办理义务教育资格的政策。
新《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意义、不足及完善建议
第24卷第4期2017年12月西安翻译学院学报Journal of Xi’an Fanyi UniversityVol.24 No.4Dec.2017◎高教研究新《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意义、不足及完善建议余中根(信阳师范学院教育科学学院,河南信阳464〇00)摘要: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对于确立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发展路径、界定营利性学校与非营利性学校的标准、增强民办学校中党的建设、加强对教职工权益的保护和对民办学校的规范与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该法还存在一些不足,在实践中应不断探索新的发展思路,进一步完善内容措施。
关键词:《民办教育促进法》;意义;不足;完善策略中图分类号:G648.7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94004 - (2017)04 - 0017 - 03我国民办教育的规模是庞大的。
根据教育部 发布的《2016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全 国共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17. 10万所,招生 1640. 28万人,各类教育在校生达4825. 47万人。
其中:民办幼儿园15. 42万所,民办普通小学5975 所,民办普通初中5085所,民办普通高中2787所,民办中等职业学校2115所,民办高校742所(含 独立学院266所),民办的其他高等教育机构813 所,其他民办培训机构1.95万所[1]。
2016年11 月7日通过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法案,对于 如此庞大规模的民办教育的规范与发展,具有重 要意义。
同时,新《民办教育促进法》在某些方面 还存在不尽人意之处,可在今后逐渐予以完善。
一、新《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意义新《民办教育促进法》对旧法进行了若干修 改,对于我国民办教育的规范与发展,具有极其重 要的意义。
(一)确立了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发展路径2010年颁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 规划纲要(2010 -2020年)》中虽然规定了“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分类管理”,这一规定属于政策性规定,并没有上 升到法律。
论《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意义及面临的问题
( 一 )如何建立一个完善的法制化环 境问题。对于 《民办教育促 进法》所需要的法制环境来说 ,目前最 为迫 切的是 :第一 ,建立完善
的法律规范体系。要保证 《 民办教育促进法》 得到切实的贯彻 ,首先
必须有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 ,如实施细节 等。另 外, 《民办教 育促 进法》基本上是关于实体性的 内容 ,为了得 到公 正的实施 ,必须有保 证其实施 的程序性法规。再次 ,由于我国地 域广阔 ,且各地环境 、条 件千差万别 ,因此 ,各地应针对本地 的实际情 况,在遵循基 本原则 的 前提下 ,制定一些地方性的相关 法规 。第二 ,冲突法律规 范的解决机 制 。《 民办教育促进法》把 民办 学校界定为 “ 公益事 业,是 社会主 义 教育事业 的组成部分” ( 第 三条 ) ,“ 民办学校与公 办学校具有 同等 的 法律地位 ” ( 第五条) 。《 民非 企业登记条例 》第 二条把 “ 民办学校 ” 界定为 “ 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 团体和其他社会 力量 以及公民个人利用
非 国有 资 产举 办 的 ,从 事 非 营利 性 社 会 服 务 活 动 的 社 会 组 织 ” 。 而 我
科在校生总数 的 1 9 . 8 5 %。 《 8日 由九届全 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共分十章六十八条 ,以
实施科教兴 国战略 、促进民办教育 事业健康发展 、维护 民办学校和受 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为宗 旨,对民办学校的设立程序 、组织活动 、资产 财务 、管理监督 、扶持奖励 、变更终止等都作出了规定 。
国 《 税法》 则规定 “ 凡民办非企业单位都要 向国家交纳税款 ” ,民办 学校 当然属于非 企业单 位 ,按这一 规定 ,民办学校 属于应 纳税 的范
围,而 《 民办教育促进法》又把民办学校列入社会公益事业 范畴,两 者之间存在非常明显 的冲突现象 ,而且 也与法律规定的与公办学校 具
为什么义务教育禁办营利性民办学校
为什么义务教育禁办营利性民办学校
王烽
【期刊名称】《福建教育》
【年(卷),期】2016(0)48
【摘要】近日审议通过的新《民办教育促进法》确定了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法律框架,其中“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条款成为议论焦点。
部分人反对的理由主要是营利性学校同样可以提供合格甚至优质的义务教育;现有民办学校很少是单纯为了非营利目的开办的,禁办恐使其大规模退出,影响教育服务多样化和公众对教育的选择权等。
【总页数】1页(P5-5)
【作者】王烽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522.7
【相关文献】
1.关于民办教育促进法取消营利性民办学校办义务教育资格的利弊与展望
2.义务教育阶段拟禁设营利性民办学校
3.义务教育阶段禁设营利性民办学校探析
4.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登记为事业单位的悖论及其破解
——以《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第7条为中心5.江西严禁设立义务教育营利性民办学校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是否应该取消民办学校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取消民办学校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取消民办学校。
首先,取消民办学校可以减少教育资源的不均衡分配。
在中国,民办学校往往会吸引更多的优质教育资源,导致公办学校的资源匮乏。
这种不公平的现象严重影响了学生的教育权益,违反了《教育法》中关于教育公平的原则。
正如马克思所说,“教育是社会的一切进步的基础,一切文明的标志。
”取消民办学校可以实现教育资源的公平分配,有利于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其次,取消民办学校可以减少教育的商品化倾向。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办学校逐渐成为了一种商品,导致教育资源的商业化和利益化。
这种现象不仅加重了家庭的经济负担,也影响了教育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正如美国教育家杜威所说,“教育不是商品,而是社会的一种公共责任。
”取消民办学校可以减少教育的商品化倾向,有利于保护教育的公共性和公益性。
最后,取消民办学校可以提高教育的整体质量。
由于民办学校的管理和监管存在一定的漏洞,导致了教育质量的参差不齐。
取消民办学校可以加强对教育的监管和管理,提高教育的整体质量,有利于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竞争力。
正如英国教育家罗素所说,“教育的目的在于培养全面发展的人才,提高整体社会的文明水平。
”。
综上所述,取消民办学校是有利于教育公平、教育公共性和教育质量的提高的。
因此,我们应该取消民办学校。
反方观点,不应该取消民办学校。
首先,民办学校的存在可以丰富教育资源和提供多样化的教育选择。
在中国,公办学校的教育资源有限,往往无法满足家长和学生的多样化需求。
而民办学校的存在可以为家长和学生提供更多的选择,满足他们的个性化需求。
正如美国前总统肯尼迪所说,“教育是一种权利,而不是一种特权。
”取消民办学校会剥夺家长和学生的教育选择权,违反了教育的多样性和个性化原则。
其次,民办学校的存在可以促进教育的多元发展。
在中国,民办学校往往会采用更加灵活的教育方式和教学方法,促进了教育的创新和发展。
取消民办学校会导致教育的单一化和僵化化,不利于教育的进步和发展。
教育部申明:义务教育阶段将禁止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明年9月实施
教育部申明:义务教育阶段将禁止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明年9月实施前言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以下简称促进法)。
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修正案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对于本次促进法的修正,相信大家最为关注的就是在民办教育法修正案中禁止举办营利性的义务教育民办学校的决定,以及现有民办学校特别是有营利性质的民办学校之后会怎样处理?基于这些问题,会后教育部副部长朱之文作了以下说明:义务教育体现的是国家的意志,是政府必须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也是国家强制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
义务教育的属性决定了其不适合由营利性的民办学校来实施,否则就有可能影响义务教育政府责任的落实,影响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甚至会加重人民群众的负担。
需要说明的是,不得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并不是限制义务教育阶段由民办学校提供有特色、多样化的教育服务。
现有收费较高的民办学校可以按照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根据各地的具体办法来确定收费标准,保持自己的办学特色,只要符合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法律要求,都可以继续举办。
本次的促进法做了重大的制度调整,我们也看到这两天有很多微信圈里家长担忧,怕这些营利性的民办小学或者初中这部法通过以后就没有了,他们表示很担心。
还有人提出这部法通过以后不是促进法,而是“促退法”,对于这样的问题朱之文部长是这样说明的:第一,对民办学校按照非营利性和营利性进行分类管理,从法律上破解了困扰民办教育发展的学校法人属性不清、财产归属不明、支持措施难以落实等等这些瓶颈问题。
这就扩展了民办教育发展的空间,明确了民办教育的发展形式,也有利于政府加大扶持的力度,来落实差别化的扶持政策,促进非营利性和营利性这两类民办学校各安其位、健康发展,这是第一个方面。
民办校:新政策下的规范与监督
民办校:新政策下的规范与监督作者:何年来源:《教育·综合视线》2020年第03期2017年,新修订《民办教育促进法》正式实施,其中规定:禁设义务教育阶段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国家取消民办营利性义务教育学校之后,义务教育民办学校生存环境的变化,对教学效果并未产生严重负面影响。
反倒是一些地方利用民办学校的宽松规定,打造出了一批超级学校。
这种现象既体现了民办学校正在走上正轨,也反映出对民办学校的监管面临新的形势。
民办教育走上正轨早在2002年,《民办教育促进法》出台,当时我国义务教育尚属供不应求,政府立法鼓励社会力量办学,而且允许办学者赚钱。
但这个授权本身,就不是与国际惯例接轨:世界各国都有私立学校,从欧美日的情况看,以营利为目的的私立学校其实是非主流的,真正处于主流地位的是非营利性私立学校。
一些赫赫有名的私立学校,从哈佛、早稻田到伊顿公学,都不以营利为目的。
凡是以赚钱为目的的,往往是不太知名的。
那些以营利为目的的大学,有时候干脆就被称为野鸡大学。
伊顿公学是英王亨利六世于1440年创办的,它的名气如此大,按照十几年前的看法,这个牌子完全可以拿来赚钱,但事实恰恰相反。
有人想引进它来办分校,一起赚钱,但却被拒绝了。
《民办教育促进法》首次出台的时候,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程度远远不能和今天相比。
当时社会上普遍认为,不赚钱的事没人愿意做。
而在欧美日,出资办学者是出于一种社会责任。
那些捐资办学者走的道路是先成功,积累了资财,后办学。
营利性私立学校是后来才出现的,而这类学校和非营利性私立学校相比,至今仍处于非主流状态。
有专家认为,教育是讲良心的事业,不宜把赚钱当目的。
教育的目的是为国家和社会育人。
所以自从2017年以来,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能再营利,这种巨变并未对民办学校带来毁灭性影响。
相反,现在还在继续举办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教学质量一直在提高,从投资人到学生家长,并未传出什么怨言。
民办教育正在走上正轨。
《2018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截至2018年,全国共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18万所,占全国比重35%;民办教育在校生达5378万人,占全国比重近20%。
义务教育阶段禁设营利性民办学校探析
义务教育阶段禁设营利性民办学校探析作者:余中根来源:《河南教育·高教》2017年第02期摘要:义务教育阶段禁设营利性学校的规定,违反了我国的教育法律法规,不利于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不利于社会资金进入民办义务教育以及受教育者的权利实现。
因此,在未来的民办教育立法中,国家应该对这一规定进行修订,允许义务教育阶段设立营利性学校,以促进民办教育的多元化发展。
关键词:义务教育阶段;营利性学校;禁设;思考2016年11月7日修正的《民办教育促进法》,最大的变动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从法律上正式规定了民办学校可以实施分类管理,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学校:二是规定义务教育阶段不得设立营利性学校,即第19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义务教育阶段设立营利性学校,在《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修订过程中以及正式通过后一直存在争议,有赞成者,也有反对者。
反对者以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为代表,他主张“义务教育民办学校须坚持非营利性属性”,理由在于,如果国家允许在义务教育阶段设立营利性学校,将会使义务教育完全商业化。
赞成者以浙江大学民办教育研究中心主任吴华为代表,他认为,禁止在义务教育阶段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减损了家长和学生对更加丰富的义务教育产品的选择权。
笔者认为,义务教育阶段禁设营利性学校的规定,既违反了我国的教育法律法规,也不利于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
一、义务教育阶段禁设营利性学校违反了我国教育法律法规(一)违反了《宪法》的规定我国《宪法》第19条第四款规定:“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
”从《宪法》的规定来看,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办学,《宪法》并没有明文禁止“以营利为目的举办教育事业”,也就是说,《宪法》并没有禁止营利性学校的存在。
因此,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义务教育阶段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并不违背《宪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民办教育促进法取消营利性民办学校办义务教育资格
的利弊与展望
摘要:随着国家政策的扶持,市场经济活力的增强,我国民办教育早已成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取消营利性民办学校办义务教育资格这一新政策无疑是平
静中的巨浪,将对未来义务教育、整个教育事业和社会方方面面的发展产生深刻的变革性的影响。
关键词:民办教育义务教育领域营利性民办学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对民办学校按照非营利性和
营利性进行分类管理,修订法从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即从此开始能够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分两种:公办学校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非营利性与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区别不在于学校本身是否收费、是否营利、是否具有公益性,而在于学校举办者在办学期间和学校终止时是否享有财产收益权。
该政策的实施将会引起教育领域什么样的变革?在推广过程
中会遇见什么样的阻碍?它的利弊关系及出路如何?这些
都是在我国教育法制建设和民办教育实践前需考虑的问题。
一、取消营利性民办学校办义务教育资格的社会背景
关于为何禁止举办营利性的义务教育民办学校,在当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中国教育部副部长朱之文表示,义务教育体现的是国家的意志,是政府必须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也是国家强制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
义务教育的属性决定了其不适合由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实施,否则就有可能影响义务教育政府责任的落实,影响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甚至会加重民众的负担。
二、取消营利性民办学校办义务教育资格对国家政府的利与弊
(一)对国家政府的有利影响。
第一,为国家政府提供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依据。
允许举办实施学前教育、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及非学历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有利于政府加大扶持的力度,落实差别化的扶持政策,促进非营利性和营利性这两类民办学校各安其位、协调发展[1]。
第二,加强民办学校政党建设。
以党组织为核心地位,与民办学校中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密切结合,坚定教育领域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第三,“禁止义务教育阶段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能够与现行法律有效衔接。
义务教育的法律属性是强制,确保该阶段民办学校非营利性,一是有助于政府行驶公权力时不会构成对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私有财产的侵犯;二是避免政府对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有限责任引发的不利后果承担
“无限”责任。
(二)对国家政府的不利影响。
第一,加大了政府的财政压力,修订案缩小了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办学范围,扩增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总量,就意味着国家需要在义务教育领域直接提供更多的财政资助,以保障义务教育领域民办学校更好地运转。
依据修改政策的办学者权益保障方面,举办者有权自主确定其民办学校营利性与否的性质,并在做出抉择后根据相关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⒂胙?校的办学和管理。
国家推出了针对民办学校终止时相应的补偿或者奖励政策以缓解办学者困难境地;进一步完善国家扶持政策,再次强调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对义务教育领域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在土地、税收优惠、资金、补助等方面实施差别化扶持政策,为政策实施得到平缓过渡、促进民办教育发展奠定根基。
第二,对政府对于分类后的实施义务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水平提高了要求。
政策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办学收益不得属于办学者个人,所有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学校办学。
这样严格的政策可能降低民办学校的办学积极性,这时政府的有效监督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
三、取消营利性民办学校办义务教育资格对教育领域的利与弊
(一)取消营利性民办学校办义务教育资格对教育领域
的有利影响。
第一,拓展民办教育发展空间和教育形式,修订的政策第一次从法律上初步对民办教育中义务教育领域
的学校分类管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拓宽了教育的补给方式,使人民群众日益多样化、慎重选择性的教育需求得到更好地满足。
第二,有利于民办公办平等地位的实现。
修订政策对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的再次重申,对于教职工权益方面,有利于促进民办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薪酬待遇、福利、养老保险等其他合法权益;对于学生权益方面,有利于保障民办学校学生和公办学校学生依法享有同等的
奖助学金政策、学生贷款政策;对于学校权益方面,有利于保障民办学校、公办学校依法享有同等的土地、税收优惠,资助政策。
第三,有利于更好地实现义务教育的公益性,促进教育资源均衡发展。
增加公办学校的师资力量,提高公办学校的教育水平,同时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家长的经济负担,促使义务教育阶段有活力地协调发展。
(二)取消营利性民办学校办义务教育资格对教育领域的不利影响。
第一,降低民办教育办学积极性。
缺乏利润这一强大动力的驱使,若无合理有效政策的管制,学校办学机制的积极性难免会在很大程度上降低,终而导致低效率办学、管理者低成效办学等不良状况的产生。
第二,削弱民办教育的办学特色和优势。
首先,由于个人利益和竞争机制的丧失,缺乏办学活力和办学积极性,并且在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相比,公办学校显然更有竞争优势,进一步打击了民办学校的特色和个性发展,不利于多样化教育的优化形成,不利于学生个性培养、管理效率的提高,可能造成民办教育市场呆滞的不良局面。
第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数量减少,规模缩小。
在义务教育阶段学龄儿童数量逐年增加的情况下,政策的实施可能导致义务教育阶段一定程度上的供需不平衡。
第四,降低公办学校的竞争压力,不利于公办学校自身进行反思与革新,公办民办学校之间缺乏进行经验交流的意识和实践,不利于“百花争鸣,百家齐放”这种生机勃勃局面的形成,教育体系的创新发展可能面临相应的突破困境。
四、取消营利性民办学校办义务教育资格对社会的利与弊
(一)取消营利性民办学校办义务教育资格对社会的有利影响。
第一,有利于缓解“择校热”削弱“掐尖战”带来的教育失衡,并相应地减轻家长的经济负担。
从民办学校开始的择校热和掐尖战,产生了“择不上民办,就择公办”的不良社会风气,使家长为使孩子上一所好学而采取各种手段激励竞争,生活经济压力巨大。
区域之间学校教学方式、教学水平、学生质量、学习成本差别明显,微观角度会加大教
育不公平,宏观角度也是社会不公平的一种体现。
取消营利性民办学校办义务教育资格,在减轻家长经济负担、增加社会效益、提高教育公益性的同时,促进教育公平,进一步促进社会公平的实现。
第二,促使教育资源社会平等共享局面的形成。
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的师资力量、教学信息均衡化,打击义务教育阶段“贵族学校”拉大教育不公平的消极影响。
(二)取消营利性民办学校办义务教育资格对社会的不利影响。
第一,减少教育机会。
对于现阶段我国教育供给普遍不足,义务教育阶段缺乏足够的高质量的教育机会的这种既质量短缺又数量不足的局面,国家将义务教育阶段的办学资格交给公办学校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能起到加剧作用。
第二,减少教育选择。
受教育者的身心发展具有差异性,个性化发展与个性化教学相得益彰,但是,当办义务教育的学校全部属于公办和非营利性民办,生源、学生质量、办学经费等问题都不再成为办学困扰,学校就不再会针对学生和家长的特殊需求而展?_差别化教育,进行丰富多样的教学活动。
人们面临的教育选择缩水,教育“产品”单一,义务教育阶段教育的动力机制和进步空间可能进入困境。
五、问题与展望
第一,新修改的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收益不得属于办学者个人,办学结余需全部用做办学
经费。
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2]。
那么,非营利性民办教育能否真正作为一项公益性事业为社会取得应有的社会效益呢?支撑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走
下去的动力机制是什么?新形势下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能走
多远?此项修订政策是作为引导民办教育与我国经济发展
水平相适应的一种过渡手段为对民办教育进行完善改革的
初步举措吗?2017年新出台的《民办教育促进法》有针对性地对我国民办教育中长期存在的营利性与非营利性之间的
复杂矛盾做出了民办教育义务教育领域的革新,是否为长期的民办教育改革进行的尝试与奠基?是否是从义务教育领
域着手,展开的一项长期的民办教育领域的全面改革?
第二,目前我国民办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依靠学费,在此项政策实施之后,学费的多少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受教育者所接受教育质量的高低。
由于教育影响的复杂性、滞后性、长期性等特殊特征,在这种新的教育格局下,义务教育阶段社会的总体教育质量是否会呈下降的趋势?此项政策试点
的良好成效对于所有地区而言能否达到相应的结果?从试
点推行出来的措施是否具有普适性?政府会在这种格局中
起什么作用?此项政策的社会效益又有多少呢?此项修订
政策的实施是针对民众初步的教育需求为整个民办教育形
成崭新教育结构布局进行的第一步,随着经济的发展、形式
的变化,民办教育革新会走在时代的前列。
参考文献:
[1]徐梅.坚持五大发张理念提高黑龙江教育质量[J].黑龙江高教研究,2016(2):1-5.
[2]周朝成.促进民办教育的可持续发展――谈《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中的分类管理问题[J].复旦教育论坛,2016,14(3):60-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