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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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

法规名称:《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所属分类:规章发文单位:交通运输部发文时间:2015-12-08 录入单位:公路局录入时间:2016-01-11附件: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12月2日经第2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5年12月8日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完善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等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第五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工作。

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应当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六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或者其指定机构应当对资格审查、开标、评标等过程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查。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对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履行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后,方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监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招标。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379号文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379号文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公路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完善本省公路工程建设及养护市场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境内公路工程项目(含PPP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和材料、招标代理、试验检测、咨询服务以及养护工程等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工程监理、试验检测、咨询服务等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四条山西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省厅”)负责本省公路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厅具体负责省建高速公路新(改)建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公路局具体负责普通干线公路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具体负责运营高速公路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设区的市交通运输局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建高速公路新(改)建工程和农村公路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以上各具体承担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统称为“项目监督人”。

第五条招标人应将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等招标投标有关资料向项目监督人进行填表备案(表格见附件1)。

备案部门若发现备案文件内容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有关规定的,应督促招标人进行修改。

第六条公路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按照有关规定进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招标人或者其指定机构应当对资格审查、开标、评标等过程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查。

川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川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川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Document serial number【UU89WT-UU98YT-UU8CB-UUUT-UUT108】四川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完善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公路工程建设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我省境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等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细则。

重要材料及设备采购、其它工程类服务招标等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全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按管理权限分别由省、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具体如下:(一)管理权限1.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业监管工作,并具体负责高速公路新(改)建项目的招投标行业监管工作。

省公路管理机构承担普通国省干道公路及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业监管的监督指导,市(州)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对高速公路新(改)建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开标、抽取评标专家、评标、定标、合同签订等招投标活动实施现场监督。

2.市(州)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业监管工作,并具体负责普通国省干道公路新(改)建项目的招投标监管工作。

3.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工程新(改)建项目的招投标监管工作。

(二)管理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

2.对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评标结果、招标工作报告、合同签订情况等进行备案。

3.依法对招标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招标程序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依法指导、监督招标投标活动,并处理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的投诉。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6年7月1日)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6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6年第7号《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6月7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二○○六年六月二十三日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证公路工程施工质量,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公路法》、《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包括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及与之相关的安全设施、防护设施、监控设施、通信设施、收费设施、绿化设施、服务设施、管理设施等公路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与安装工程。

第三条下列公路工程施工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但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等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除外:(一)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招标的其他公路工程施工项目。

第四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具备从事公路建设规定条件的企业法人都可以参加投标。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交通部依法负责全国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初步设计文件已被批准;(二)建设资金已经落实;(三)项目法人已经确定,并符合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要求。

第八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是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项目、进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项目法人。

第九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一)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管理、造价管理、财务管理能力;(二)具有组织编制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的能力;(三)具有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晋交建管【2011】618号)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晋交建管【2011】618号)

《⼭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晋交建管【2011】618号)⼭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第⼀章总则第⼀条为进⼀步规范全省公路⼯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当事⼈的合法权益,保证公路⼯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发展与改⾰委员会、交通运输部等部委《⼯程建设项⽬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第2号令)、《⼯程建设项⽬施⼯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第30号令)、《⼯程建设项⽬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05年第27号令)、《⼭西省⼯程建设项⽬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公路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我省境内公路⼯程招标代理、勘察设计、施⼯、监理以及与⼯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适⽤本办法。

第⼆章监督管理第三条公路⼯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并按照以下规定实施⾏业监督管理:(⼀)采⽤省投省建、以省交通运输厅为建设管理主体的省市共建和BT⽅式建设的⾼速公路新建项⽬由省交通运输厅监督管理。

资格预审评审、开标、评标活动邀请省⼈⼤财经委、省⼈民检察院、省发展和改⾰委员会、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重点⼯程建设领导组办公室实施联合监督;(⼆)采⽤省投市建、市投市建和以市⼈民政府为建设管理主体的省市共建⽅式建设的⾼速公路新建项⽬由市⼈民政府监督管理。

资格预审评审、开标、评标环节参照省投省建项⽬实施联合监督;(三)采⽤BOT⽅式建设的⾼速公路新建项⽬由项⽬法⼈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四)运营⾼速公路改建项⽬和普通⼲线公路新建、改建项⽬,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按照项⽬管理权限监督管理;(五)农村公路新建、改建项⽬由项⽬所在地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第四条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招标投标活动进⾏监督,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达到招标标准的项⽬是否被拆分⽀解规避招标,或者以其他形式规避招标;(⼆)是否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三)应公开招标的项⽬是否在指定媒体上发布了公告,邀请招标的项⽬是否按规定履⾏了报批程序;(四)专家抽取、资审、开标、评标和定标等过程是否严格执⾏相关规定;(五)是否有虚假招标、串通投标等违反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为;(六)有⽆违法指定招标代理机构,违法⼲涉招标投标活动的⾏为;(七)是否执⾏了回避制度;(⼋)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招标投标⾏为。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最新版】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最新版】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完善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等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第五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工作。

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应当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六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或者其指定机构应当对资格审查、开标、评标等过程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查。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对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履行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后,方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监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招标。

施工招标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在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可以进行资格预审。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采购人自身具有工程施工或者提供服务的资格和能力,且符合法定要求;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施工或者提供服务;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公路工程标准施工监理招标文件(2018年版)

公路工程标准施工监理招标文件(2018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监理招标文件(2018 年版)(交通运输部公告2018 年第 25 号)自 2018年 5 月 1日起施行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公路工程标准施工监理招标文件及公路工程标准施工监理招标资格预审文件 2018 年版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8 年第25 号)为加强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管理, 规范招标文件及资格预审文件编制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舍2015 年第 24 号),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编制的《标准监理招标文件》(以下简称《标准文件》)基础上,结合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特点和管理需要,交通运输部组织制定了《公路工程标准施工监理招标文件》(2018 年版)及《公路工程标准施工监理招标资格预审文件》( 2018 年版)(以下简称《公路工程标准文件》),现予发布。

《公路工程标准文件》(2018 年版)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范本》( 2008 年版)同时废止,之前根据《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范本》( 2008 年版)完成招标工作的项目仍按原合同执行。

自施行之日起,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应当使用《公路工程标准艾件》(2018 年版),其他公路项目可参照执行。

在具体项目招标过程中,招标人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编制项目专用文件,与《公路工程标准文件》(2018 年版)共同使用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公路工程标准文件》( 2018 年版)中“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和“通用合同条款”等部分,与《标准文件》内容相同的只保留条目号,具体内容见《标准文件》。

《公路工程标准文件》电子文本可在交通运输部网站,() “下载中心”下载。

请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对《公路工程标准文件》(2018 年版)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 注意收集有关意见和建议, 并及时反馈部公路局。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浙江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理施行细那么2007年修订〕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活动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法?和七部委?评标会和评标暂行规定?、?公路工程施工监理理?、?水运工程施工监理理?及?浙江建立工程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公路、水运工程建立实际制定本施行细那么。

第二条凡列入公路、水运新改〕建方案总在3000万元以上或单项监理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工程都应按本施行细那么进展。

严禁任何和个人将依法必须的工程化整为零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躲避。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老实信誉的原那么。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活动依法由人负责。

任何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监理活动。

第五条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活动的行政监视理工作按理权限分别由、委〕负责。

一〕权限划分:1.高速公路含连接线〕、国道新改〕建工程、“四自〞公路工程的施工监理活动的行政监视理工作由负责或由委托工程所在地委〕负责其它公路工程的施工监理活动的行政监视理工作由各委〕负责。

2.沿海万吨级码头、级骨干航道、“四自〞航道和总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新改〕建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活动的行政监视理工作由负责或由委托工程所在地委〕负责其它水运工程的施工监理活动的行政监视理工作由各委〕负责。

二〕理职责:1.贯彻执行、有关施工监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完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施行或细那么;2.审查、核备资格预审、、资格预审结果、评标会、评标结果和签订的合同协议;3.依法对工程根本建立程序和程序执行情况进展检查监视进步工作的效率和透明度。

防止擅自简化根本建立程序和程序或其他越权行为;4.依法指导、监视施工监理活动并受理、、处理活动中的投诉举报总结交流施工监理工作经历。

三〕核备程序:1.理的工程工程由委〕审核后报核准或备案。

2.委〕理的工程工程由各委〕核准或备案。

第六条、交通工程质量监视部门受同级交通主部门委托负责对施工监理工作的监视和理。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2015年24号部令)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2015年24号部令)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12月2日经第2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5年12月8日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完善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等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第五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工作。

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应当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六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或者其指定机构应当对资格审查、开标、评标等过程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查。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对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履行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后,方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监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招标。

施工招标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在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可以进行资格预审。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三)采购人自身具有工程施工或者提供服务的资格和能力,且符合法定要求;(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施工或者提供服务;(五)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六)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第8号【发布部门】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9.08.26【实施日期】1989.10.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989年8月26日交通部令第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缩短建设工期,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公平竞争,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应在投标者自愿的前提下,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和社会信誉开展竞争。

第三条凡列入国家和地方公路建设计划的公路基本建设工程项目,除利用外资的项目需通过国际招标及个别不宜招标的项目外,都应按本办法进行招标。

第四条凡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具有与公路工程规模相应等级资格证书的施工单位,均可参加投标。

第五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管理工作,按工程项目的隶属关系,分别由交通部和地方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应设立相应机构,负责招投标工作的领导。

第六条公路工程施工的招标投标,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有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杜绝一切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招标单位(即建设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工程管理、预算管理、财务管理能力;(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四)有对投标者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定标的能力。

招标单位可以委托或指定符合上述条件的工程咨询、工程管理、工程监理及其他相当机构,负责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八条实行施工招标的公路工程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初步设计和概算文件已经审批;(二)已正式列入国家或地方公路建设计划,建设资金已落实;(三)征地拆迁工作已基本完成或落实,能保证分年度连续施工;(四)标书已编制完毕。

第九条招标可采取下列方式:(一)公开招标。

道路工程招投标制度

道路工程招投标制度

道路工程招投标制度道路工程招投标制度的核心在于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

这意味着所有的信息应当透明化,所有的参与者都应在同等条件下竞争,评标过程应客观公正,且所有参与方都应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

我们来具体了解这份招投标制度范本的内容:1. 招标公告的发布:招标方应通过官方平台或指定媒体发布招标公告,公告中应包含工程项目的基本信息、报名条件、报名时间及地点等关键信息。

2. 资格预审:对于意向参与投标的单位,招标方需进行资格预审,以确保所有参与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预审内容通常包括企业的资质证书、过往项目经验、财务状况等。

3. 招标文件的获取:合格的投标单位可按照公告要求获取招标文件,文件通常包含工程量清单、技术规范、投标书格式等内容。

4. 投标保证金:为确保投标过程的严肃性,投标单位需缴纳一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未中标者在招标结束后无息退还。

5. 投标书的递交:投标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递交密封的投标书,逾期提交的投标书将不予受理。

6. 开标与评标: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书进行评审,评审过程应严格遵守评标标准和程序。

7. 中标结果公示:评标结束后,招标方应及时公布中标结果,并对未中标单位进行解释说明。

8. 合同签订: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中应包含工程质量、工期、造价等关键条款。

9. 施工与监督:中标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接受招标方或第三方的质量监督,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10. 竣工验收:工程完工后,由招标方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在整个招投标过程中,任何违反规定的行为都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为了提高招投标的效率和透明度,许多地区已经采用了电子招投标系统,使得整个过程更加规范和便捷。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作者------------------------------------------日期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保证公路工程质量,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公路法》和《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包括路基路面(含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机电工程、环境保护配套工程的施工监理以及对施工过程中环境保护和施工安全的监理。

第三条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交通部负责全国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公正、高效的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机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都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交通主管部门投诉。

第七条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企业和人员信用档案体系。

信用档案中应当包括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企业和人员的基本情况、业绩以及行政处罚记录。

第二章 招 标第八条 依照本办法进行施工监理招标的公路工程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建设资金已经落实;(三)项目法人或者承担项目管理的机构已经依法成立。

第九条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人,应当是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项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概述为规范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行为,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效益,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投标人资格要求1.投标人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投标人需具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适当的技术设备。

3.投标人需具备近五年内从事类似工程的业绩及其质量评价证明材料。

4.投标人需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服务能力,没有严重违法记录。

招标文件1.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投标邀请书、工程概况、投标文件编制要求、评标方法、合同模板等内容。

2.材料清单应当详细列明施工监理业务所需资源和设备清单、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员等人员配备情况、施工计划、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施工质量保证体系等相关内容,做到具体明确,无歧义。

3.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应当明确要求书面格式和内容要求。

招标程序1.发布招标公告: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公告发布,并在相应平台上公布招标文件。

2.投标人抽取文件:投标人按规定时间及资格要求进行投标文件的抽取,在指定地点进行抽签。

3.技术标和商务标开标:投标人按规定时间将投标文件送至开标地点。

首先进行技术标的开标,评审小组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及投标书评分标准对技术标进行评审;然后进行商务标的开标,评审小组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及投标书评分标准对商务标的报价进行评审。

4.投标人评审:评审小组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评审,确定投标人是否符合投标条件及评标要求。

5.开展施工监理招标投标:依据评审结果,综合考虑投标人的技术方案、业绩和报价等因素,确定中标人。

6.签署合同:确定中标人后,由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

投标文件评审标准1.技术标部分的评审标准包括施工监理业务相关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从事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业务的业绩、设计方案、风险控制措施等。

2.商务标部分的评审标准包括投标人提出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标准和总预算控制目标之间的关系、质量保证措施、服务承诺等。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2007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七部委《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列入省公路、水运新(改)建计划,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或单项监理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都应按本实施细则进行招标。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监理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按管理权限分别由省交通厅、市交通局(委)负责。

(一)权限划分:1.高速公路(含连接线)、国省道新(改)建项目、“四自”公路工程的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由省交通厅负责或由省交通厅委托项目所在地市交通局(委)负责,其它公路项目的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由各市交通局(委)负责。

2.沿海万吨级码头、省级骨干航道、“四自”航道和总投资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新(改)建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由省交通厅负责或由省交通厅委托项目所在地市交通局(委)负责,其它水运项目的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由各市交通局(委)负责。

(二)管理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完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或细则;2.审查、核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结果、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果和签订的合同协议;3.依法对招标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招标程序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提高工作的效率和透明度。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2006年第5号令发布)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2006年第5号令发布)

招标人 分标 段进 行施 工监 理 招标 的 .标 段 划分 应 当充分 考虑
有利 于对 招标 项 目实施 有效 管理
公 正和诚 实信 用 的原则 。
第 四条 监 督管 理 。 交通 部负 责 全 国公
路 工程 施工 监理 招标投 标 活动 的
和人员 信用 档案 体系 。
信 用 档案 中应 当包括 公路 工
CMUITNSNADA0 S . ・ 政 策 与 法 坝 OMNAOST DR 1NSEo6 C I A 1 IUN1 5
进行 邀请招 标 :
( ) 一 技术 复 杂或者 有特 殊要
人 或者 潜在 投标人 的资格 条件满
报 县级 以上 地方 交通 主 管部 门备 案 并公示 。 ( 十一 ) 标人 发 出 中标 通知 招
书。
足招标 文件 规定 的最 低 资格 、信
誉 要求 的基 础 上 ,招 标人 对投 标 人或 者潜 在投 标人 的施 工监理 能
力 、管 理 能 力 、履 约 情 况 和 施
求的; ( ) 合 条件 的潜在 投标人 二 符
数 量有 限 的 ;
( 十二 ) 招标 人与 中标 人签 订
中图 分 类 号 :T 6 2 一5 . 6 文 献标 识 码 :E 文章 编 号 :1 0 - 7 6 2 0 ) 8 0 1 — 4 0 2 4 8 (0 6 0 — 0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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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规定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6年第5号《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5月8日经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 部长李盛霖?????????????????????????????????????????????????????????????????????? 二00六年五月二十五日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保证公路工程质量,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公路法》和《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包括路基路面(含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机电工程、环境保护配套工程的施工监理以及对施工过程中环境保护和施工安全的监理。

第三条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部负责全国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公正、高效的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机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都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交通主管部门投诉。

第七条交通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企业和人员信用档案体系。

信用档案中应当包括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企业和人员的基本情况、业绩以及行政处罚记录。

第二章招标第八条依照本办法进行施工监理招标的公路工程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初步设计文件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二)建设资金已经落实;(三)项目法人或者承担项目管理的机构已经依法成立。

第九条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人,应当是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项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条招标人可以将整个公路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作为一个标一次招标,也可以按不同专业、不同阶段分标段进行招标。

招标人分标段进行施工监理招标的,标段划分应当充分考虑有利于对招标项目实施有效管理和监理企业合理投入等因素。

第十一条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十二条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应当公开招标。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经有审批权的部门批准后,可以进行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的;(二)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三)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四)公开招标的费用与工程监理费用相比,所占比例过大的;(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十三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依法在国家指定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可以在交通主管部门提供的媒介上同步发布。

第十四条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方式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后,发出投标邀请书前对潜在投标人的资质、信誉和能力进行的审查。

招标人只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和发售招标文件。

资格后审是招标人在收到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后,对投标人的资质、信誉和能力进行的审查。

第十五条资格审查方法分为强制性条件审查法和综合评分审查法。

强制性条件审查法是指招标人只对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资格、信誉要求等强制性条件进行审查,并得出“通过”或者“不通过”的审查结论,不对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具体量化评分的资格审查方法。

综合评分审查法是指在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最低资格、信誉要求的基础上,招标人对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的施工监理能力、管理能力、履约情况和施工监理经验等进行量化评分并按照分值进行筛选的资格审查方法。

第十六条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招标人确定招标方式。

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当履行审批手续。

(二)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并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备案;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同时编制投标资格预审文件,预审文件中应当载明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和地点。

(三)发布招标公告。

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同时发售投标资格预审文件;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直接发出投标邀请,发售招标文件。

(四)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将资格预审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和发售招标文件。

(五)必要时组织投标人考察招标项目工程现场,召开标前会议。

(六)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七)公开开标。

(八)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的,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九)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十)确定中标人,将评标报告和评标结果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十一)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二)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

二级以下公路、独立中、小桥及独立中、短隧道的新建、改建以及养护大修工程项目,可根据具体条件和实际需要对上述程序适当简化,但应当符合《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施工监理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符合交通部部颁标准《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中要求强制性执行的规定。

二级及二级以上公路、独立大桥及特大桥、独立长隧道及特长隧道的新建、改建以及养护大修工程项目,其主体工程的施工监理招标文件,应当使用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范本》,附属设施工程及其他等级的公路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招标文件,可以参照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范本》进行编制,并可适当简化。

第十八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投标邀请书;(二)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和必要的工程设计图纸,提交投标文件的起止时间、地点和方式,开标的时间和地点等);(三)资格审查要求及资格审查文件格式(适用于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的);(四)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条款;(五)招标项目适用的标准、规范、规程;(六)对投标监理企业的业务能力、资质等级及交通和办公设施的要求;(七)根据招标对象是总监理机构还是驻地监理机构,提出对投标人投入现场的监理人员、监理设备的最低要求;(八)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九)各级监理机构的职责分工;(十)投标文件格式,包括商务文件格式、技术建议书格式、财务建议书格式等;(十一)评标标准和办法。

评标标准应当考虑投标人的业绩或者处罚记录等诚信因素,评标办法应当注重人员素质和技术方案。

第十九条招标人对重要监理岗位人员的数量、资格条件和备选人员的要求,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的规定。

第二十条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的,投标人应当按照要求的金额和形式提交。

投标保证金金额一般不得超过五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制定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投标人,不得规定以获得本地区奖项等要求作为评标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第二十二条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二)招标项目的名称、技术标准、规模、投资情况、工期、实施地点和时间;(三)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时间和地点;(四)招标人对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五)招标人认为应当公告或者告知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投标人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时间。

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潜在投标人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开始发售资格预审文件之日起至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4日。

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自发售招标文件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发出的招标文件补遗书至少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

补遗书应当向招标文件的备案部门补充备案。

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应当根据编制成本,合理确定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售价。

第三章投标第二十七条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投标人是依法取得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监理企业资质,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监理企业。

第二十八条招标人允许监理企业以联合体方式投标的,联合体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联合体成员可以由两个以上监理企业组成,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由同一专业的监理企业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企业确定资质等级;(二)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只能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不得针对同一标段再以各自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第三十条采用本办法规定的技术评分合理标价法和综合评标法的项目,投标文件由商务文件、技术建议书、财务建议书组成。

商务文件和技术建议书应当密封于一个信封中,财务建议书密封于另一个信封中。

上述两个信封应当再密封于同一信封内,成为一份投标文件。

采用本办法规定的固定标价评分法的项目,投标文件由商务文件、技术建议书组成。

商务文件和技术建议书应当密封于一个信封中,成为一份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及任何说明函件应当经投标人盖章,投标文件内的任何有文字页须经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三十一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参加。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开标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十二条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当众拆封商务文件和技术建议书所在的信封,宣读投标人名称和主要监理人员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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