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可燃(有毒)性气体检测报警器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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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可燃(有毒)性气体检测报警器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规定旨在加强对可燃(有毒)性气体检测报警器的安全管理,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条可燃(有毒)性气体检测报警器是用于检测环境中可燃(有毒)性气体浓度的仪器设备,通过报警方式提醒人员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使用可燃(有毒)性气体检测报警器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设备要求

第四条可燃(有毒)性气体检测报警器的设计、制造和安装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五条设备应具备以下功能和特性:

(一)能够实时准确地检测环境中可燃(有毒)性气体的浓度,并报警。

(二)具备报警和故障自检功能,确保设备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三)设备应具备自动校准和自动故障排查功能。

(四)能够提供报警记录和数据存储功能,方便事故调查和数据分析。

第六条设备应按照规定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确保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第三章使用管理

第七条使用单位应设立专人负责可燃(有毒)性气体检测报警器的管理工作,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八条使用单位应定期对可燃(有毒)性气体检测报警器进行检查,在装置检测风险环境前进行确认。

第九条使用单位应保证可燃(有毒)性气体检测报警器的工作环境符合设备要求,避免干扰信号的源。

第十条可燃(有毒)性气体检测报警器应放置在易发生泄漏或积聚的地方,以及易发生火灾、爆炸的空间和设备旁。

第十一条使用单位应进行定期的人员培训,提高操作人员的使用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章相关要求

第十二条可燃(有毒)性气体检测报警器的生产、销售、安装和维护单位应具备相关的资质和技术能力,并加强质量控制和售后服务。

第十三条生产、销售、安装和维护单位应定期检测设备的性能和安全,并提供相关的检测合格证明。

第十四条生产、销售、安装和维护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档案和售后服务台账,保存相关记录和文件,配合政府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生产、销售、安装和维护单位应密切关注可燃(有毒)性气体检测报警器的技术发展和标准规范的变化,及时更新和升级产品。

第十六条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可燃(有毒)性气体检测报警器的监管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设备和单位予以处罚和整改。

第十七条公民和单位应加强对可燃(有毒)性气体检测报警器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五章其他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实施办法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本规定解释权归国家相关部门所有。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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