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逐条释义

合集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逐条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逐条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逐条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逐条解读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立法目的表明的是为什么要立法,或者说制定这部法律所要实现的基本社会目标。

立法目的贯穿整部法律制度设计的始终,所有法律条文都是围绕立法目的来设计,并为立法目的服务的。

《安全生产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地规定:“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据此,本条明确了4个层次的立法目的,互相联系,层层递进,集中展现了《安全生产法》的价值和目标。

(一)制定《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这是制定《安全生产法》最直接的目的。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是一项只能持续加强而不能有任何削弱的极为重要的工作。

特别是我国人口众多,又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进程中,安全生产基础比较薄弱,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安全防范和监督管理不到位、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屡禁不止等问题较为突出,生产安全事故处于易发多发的高峰期,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安全生产的各方面工作亟待进一步加强。

其中具有基础性、长远性和根本性意义的措施,就是不断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通过完善相关制度,确立基本的行为规范,明确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使安全生产工作有章可循、有规可依。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对于规范和加强相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与此同时,也需要制定一部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性、基础性法律,确立具有共性的制度和规范,更加全面、系统地规范安全生产工作。

本条中“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是这次修改《安全生产法》时的新表述,原来的表述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考虑到《安全生产法》应当着眼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整体,为安全生产工作的各个方面提供基本的法律依据,不能仅仅局限于加强监督管理。

新版安全生产法逐条解读

新版安全生产法逐条解读

新版安全生产法逐条解读 Revised by Hanlin on 10 January 2021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逐条解读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解读:这条是立法目的。

一是加强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就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避免发生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故,有效消除或控制危险和有害因素而采取一系列措施,使生产过程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进行,以保证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及设备和设施免受损坏,环境免遭破坏,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相关活动。

二是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四个等级: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

三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安全。

通过立法,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重视安全生产,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其根本目的,还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四是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安全生产是安全与生产的统一,其宗旨是安全促进生产,生产必须安全。

安全生产与经济发展应当同步,并要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解读:这条是适用范围。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一切合法或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他组织,不论其性质如何、规模大小,只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都应适应本法。

新安全生产法逐条释义第三章条

新安全生产法逐条释义第三章条

本章原来的章名为《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为了进一步明确本章规定的是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这次《安全生产法》修改时,将本章的名称修改为《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本章共10条,其中规定的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包括: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的权利;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的权利;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的权利;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时要求赔偿的权利;享受工伤保险的权利。

义务包括:在作业过程中,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义务;及时报告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的义务。

同时,为明确被派遣劳动者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这次修改《安全生产法》时,在本章中专门增加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依法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

此外,本章还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与从业人员订立免除或减轻自身责任的合同以及工会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中的权利等做了规定。

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安全生产事项以及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通过协议免除或减轻自身责任的规定。

(一)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安全生产的事项劳动合同是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也是从业人员与生产经营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

新《安全生产法》十条重点内容

新《安全生产法》十条重点内容

新《安全生产法》十条重点内容1.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贵任制,新安法第五条规定,在强调“一把手”职责的同时,首次明确“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就是每一个岗位、每一个工作人员都有安全责任。

2.构建双重预防机制,新安法第四条规定,要全域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双重预防机制。

这是新的安全生产法强制性的要求。

3.落实“三管三必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4.设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每个机构都要有专职安全生产的分管负责人,专职负责人要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一直到社区、到村,各种机构都要有分管的负责人。

5.违法将更多追究刑事责任,新安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妨害安全类行为的增加了两个条款,一个是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另一个是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6.应按要求投保“安责险”,新安法第一百零九条明确规定,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7.全面加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新安法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分别对主要负责人的罚款、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的按日连续处罚、生产经营单位的关闭、对事故单位的罚款和责任追究都作出了更加严格更加明确的规定。

8.从只“管人”到要“管心”,新安法第四十四条增加一款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

9.违法信息各部门联通公开,新安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违法信息要在平台上面向社会公布。

10.对新兴产业的安全保障,将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纳入法律管控范围。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解释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解释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改内容解读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从加强预防、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隐患排查、完善监管、加大违法惩处力度等方面做了修改,涉及修改的条款达70多条,提出了很多新思想、新举措、新亮点,是一部要求严格、内容全面、操作性强的安全生产基础法律。

一、《安全生产法》的修订概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共计52条,对原《安全生产法》60%以上的条款进行了修订,将法律条文总数增加至114条,其中:(1)新增条文16条,占总数的14%。

(2)在原条文基础上进行较多增删改动的32条,占总数的28%。

(3)进行局部字词改动的27条,占总数的24%。

(4)保留原条文没做任何修改的39条,占总数的34%。

这次修改主要集中在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完善监管、加大违法惩处力度等内容,而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等则基本没有变化。

二、新修订《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新修订《安全生产法》明确要求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机制,进一步明确各方安全生产职责。

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职工参与是基础,政府监管是关键,行业自律是发展方向,社会监督是实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目标的保障。

此外,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以及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等安全生产专业机构也是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力量。

新修订《安全生产法》除去总则中立法目的、原则、方针、政策以及附则中补充说明的内容外,主要从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以及专业机构服务等六个方面做出规定和要求。

1.关于“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的规定在国家体制改革、政府转变职能、转变经营方式和调整产业结构过程中,扩大了生产经营单位经营自主权,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主体地位也相应确立,主体责任更加明确。

安全生产法2021最新版本

安全生产法2021最新版本

安全生产法2021最新版本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关于安全生产领域的法律基础,旨在保障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安全生产法也需要不断更新,以适应新的形势和挑战。

以下是2021年最新版本的安全生产法的文章。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事故灾害,保障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安全生产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防控结合的原则,强化责任落实,加强监管执法,推动科技创新,全面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责任主体和责任范围。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确保法律的实施。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的具体责任人和责任岗位。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落实责任,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推进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任务落实。

第三章安全生产标准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安全生产标准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违规操作,不得以牺牲安全为代价来追求利润。

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制定和修订安全生产标准,及时推出新的安全技术和装备,促进安全生产的发展。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的各项指标和要求,并定期进行评估和改进。

第四章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组织和管理,推动安全生产知识的普及和传播。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与媒体合作,加强对安全生产事故的宣传报道,以引起广大人民群众的关注和重视。

2020年国家安全生产法(新修订)

2020年国家安全生产法(新修订)

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防范各类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新安全生产法逐条释义(第三章49-58条)

新安全生产法逐条释义(第三章49-58条)

本章原来的章名为《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为了进一步明确本章规定的是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这次《安全生产法》修改时,将本章的名称修改为《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本章共10条,其中规定的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包括: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的权利;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的权利;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的权利;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时要求赔偿的权利;享受工伤保险的权利。

义务包括:在作业过程中,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义务;及时报告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的义务。

同时,为明确被派遣劳动者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这次修改《安全生产法》时,在本章中专门增加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依法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

此外,本章还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与从业人员订立免除或减轻自身责任的合同以及工会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中的权利等做了规定。

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安全生产事项以及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通过协议免除或减轻自身责任的规定。

(一)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安全生产的事项劳动合同是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也是从业人员与生产经营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

安全生产法20条释义

安全生产法20条释义

安全生产法20条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立法历史上的一部重要法律,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该法共有20条,针对不同方面的安全生产问题做出了具体规定和要求。

下面,我们来逐条进行释义,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部法律。

第一条:本法调整安全生产的关系,规范安全生产的行为,倡导安全生产的文化,维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这一条强调了安全生产的综合性和重要性,要求各方共同参与,形成共识,共同维护人民群众的安全。

第二条:国家实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推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全民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社会安全秩序。

这一条明确了安全生产的责任体系,要求国家、企业、全体公民共同承担安全生产责任,形成全社会的安全秩序。

第三条:国家建立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制定和修订安全生产标准,通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安全生产标准。

这一条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标准体系,规范各方的安全生产行为,确保安全生产达到国家标准。

第四条:国家支持和鼓励安全科技、安全管理和安全产品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这一条强调了安全科技、安全管理和安全产品的重要性,要求国家积极推动相关研究和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五条:国家鼓励企业实施安全措施,保护劳动者享受安全生产的权利,并承担安全生产的义务。

这一条明确了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要求企业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劳动者的安全权益。

第六条:国家鼓励地方政府、企业和其他组织设立安全生产专项基金。

这一条要求各方投入相应的资金用于安全生产,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第七条:国家开展安全生产形势评价和安全监管,采取安全风险预防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相结合的措施。

这一条强调了安全生产的监督和风险防范,要求国家采取相应措施,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

第八条:国家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危险化学品等重点领域实行安全许可制度,对有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事前审批。

安全生产法释义

安全生产法释义

安全生产法释义引言安全生产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之一,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经济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对《安全生产法》进行逐条解释,以便更好地理解该法律的内容和要求。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事故灾害,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解释:这一条明确了《安全生产法》的目的和意义。

该法的主要目标是通过预防和减少事故灾害来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的稳定,推动经济的健康发展。

第二条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是变灾害为安全、变事故为福祉、变隐患为保障、变风险为发展。

解释:这一条规定了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即将灾害转变为安全,将事故转变为福祉,将隐患转变为保障,将风险转变为发展。

这一方针强调了防范事故灾害的重要性,倡导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出发,推动全社会的发展。

第二章安全生产的组织与管理第六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机构、责任制度和法律法规体系。

解释:本条规定了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他们应该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领导,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工作机构,明确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责任,制定并执行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七条国务院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负责全国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解释:这一条规定了国务院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

国务院安全监管部门应该负责全国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包括制定和执行相关的安全生产政策、标准和规定,加强对各级地方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事故隐患排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和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制度应当依法实施。

解释:这一条规定了事故隐患排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和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制度的执行规定。

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进行事故隐患排查,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并建立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制度,以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十九条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并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2021年新《安全生产法》重点内容解读(含全文)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2021年新《安全生产法》重点内容解读(含全文)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安全生产法》的重点内容解读前言:2021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

新修订《安全生产法》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此次《安全生产法》再次修订,既是结合新实际、回应新情况,也是对于权责关系、惩戒标准的升级与适配。

“新修安全生产法加大了对违法惩处力度”,这是系统考量的结果,也是维持法律威慑力、影响力、引导力的必要举措。

本文就《安全生产法》修改的重点内容进行全面解读(含全文)!第一、新修订《安全生产法》的修改背景和意义现行的安全生产法是2002年制定的,2009年和2014年进行过两次修改。

今年是第三次修改。

这部法律对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挥了重要作用。

我国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从历史最高峰2002年的约14万人,降至2020年的2.71万人,下降80.6%;重特大事故起数从最多时的2001年,一年发生140起下降到2020年的16起,去年16起是历史最好水平,下降88.6%。

但是,过去长期积累的传统隐患还没有完全消除,有的还在集中暴露,新的风险又不断涌现,虽然全国生产安全事故总体上呈下降趋势,但开始进入一个瓶颈期、平台期,而且稍有不慎,重特大事故还会出现反弹。

同时新发展阶段、新发展理念、新发展格局又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安全生产工作仍处于爬坡期、过坎期。

在这个阶段尤其是全国正在开展安全生产三年行动、制定实施“十四五”安全生产规划的关键时期,对安全生产法进行修改,正当其时、十分必要,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第二、新修订《安全生产法》修改的主要内容修改决定共42条,大约占原来条款的1/3,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贯彻新思想新理念。

这次修改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于人民群众对平安的需求向往,着眼解决影响构建新发展格局、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转化为法律规定,增加了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牢安全发展理念,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等规定,为统筹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

新的安全生产法全文

新的安全生产法全文

新的安全生产法全文新的安全生产法全文如下:为了加强和改善我国的安全生产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党的十九大和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的决策部署,制定本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安全生产,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活动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和工作机制。

第二条安全生产是国家的重要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优惠政策。

第三条安全生产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以防范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的危害。

第四条安全生产应当依法进行,尊重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国家鼓励安全生产技术的研究和应用,促进科技进步与安全生产的深度融合。

第六条国家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培养和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七条安全生产责任由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承担。

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

第八条安全生产责任人应当具备相关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第九条安全生产责任人对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和隐患应当进行全面排查,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危险,确保事故不发生。

第三章安全生产措施第十条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安全生产的组织结构、职责和权限,并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第十一条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制定灭火、防爆、防毒、逃生等应急预案,并组织定期演练,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第十二条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进行危险作业或者使用危险物质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设施和保护措施。

第十三条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及时总结事故教训,完善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章监督和处罚第十四条国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机制,对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或者关闭停产。

新安全生产法全文38840

新安全生产法全文38840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安全生产法条文释义》(全文版

《安全生产法条文释义》(全文版

《安全生产法》条文释义第一章总则总则一章共计15条,规定了本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各级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的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对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的要求;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国家鼓励进行安全生产科技研究和推广运用;国家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等内容。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一)制定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直接影响到社会稳定的大局。

近年来,我国安全生产形势严峻,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原因是多方面的。

随着社会经济活动日趋活跃和复杂,特别是经济成分、组织形式日益多样化,生产经营单位已由国有生产经营单位、集体生产经营单位为主,变为国有生产经营单位、集体生产经营单位、私营生产经营单位、外商投资生产经营单位、个体工商户并存。

而且,由于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不够明确,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不够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手段和方式也难以适应变化了的实际情况和要求,使生产安全事故屡有发生,引起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关注。

为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迫切需要根据近年来我国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的调整,适应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需要,制定安全生产法,确定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基本制度和要求,提出加强安全生产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较强的具体措施。

新安全法条款解读

新安全法条款解读

新安全法条款解读新安全法条款解读对新《安全生产法》安全责任相关条款的解读第十四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解读:这条规定了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由于生产安全事故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具有严重的危害性,对因人为原因造成的责任事故,必须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以示警戒和教育的作用。

依照规定,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有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七)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解读:本条是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规定。

与原法相比增加了主要负责人承担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的职责,修改的目的是强化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作为单位的主要领导者,对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全面负责,必须同时对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这里讲的“主要负责人”,一般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中起决策作用的领导人,必须是实际领导、指挥生产经营日常活动的决策人,包括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如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也包括其全面负责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总经理,以及非法人单位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正职领导,如厂长、经理等。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安全生产法 第十条 条文内容 主旨和释义

安全生产法 第十条 条文内容 主旨和释义

安全生产法第十条条文内容主旨和释义【法律条文】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的规定。

【条文释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是安全生产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是对我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的部门,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在加强行业、领域监督管理的基础上,此次修改对新兴行业、领域监管职责不明确时的处理原则,以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相互配合等义务作了规定,进一步充实和完善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的内容。

一、应急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为适应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需要,安全生产法中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表述经过了变化发展的过程。

2002年安全生产法颁布时,法律规定的“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是指当时由国家经贸委负责管理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08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三定”方案),规定设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正部级)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新《安全生产法》释义全文

新《安全生产法》释义全文

新《安全生产法》释义全文《安全生产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法律法规,旨在保障和促进安全生产,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以下是《安全生产法》的释义全文: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事故灾害的发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有关生产、经营、服务和其他活动中的安全生产活动。

第三条安全生产是指在生产经营、服务和其他活动中,依法采取措施,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工作环境安全,防止事故灾害的发生,保护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四条国家加强和改善安全生产工作,坚持预防为主、人民安全至上、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提高事故灾害应急救援能力,实施安全风险防控和源头治理。

第五条国家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依法监督安全生产,促进安全生产、建设安全中国。

第六条国家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技术规程和标准制度,推动安全生产技术进步和应用。

第七条国家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第八条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劳动者的生命权、健康权和人身权益,防止事故灾害的发生。

第九条所有从事安全生产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严禁超负荷、长期连续劳动。

第十条国家支持、指导和促进安全生产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应用科学技术手段,提高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防护水平。

第十一条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对安全生产事项进行监督,参与安全生产活动,提供安全生产信访举报。

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标准化和安全风险评估,设立应急救援机构,完善安全生产信息和监测报告制度。

根据以上条文,《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的目标、原则和主要责任进行了规定,同时对监督管理、标准规范、宣传教育、科研技术等方面进行了要求。

该法还强调了各级地方政府的责任和职责,提出了社会组织和公众的监督参与,以及应急救援机构的建立等具体措施,旨在全面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新安全生产法逐条释义
新安全生产法逐条释义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安全生产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我国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法律制度。

近期,我国新安全生产法正式实施,并对以前的安全生产法进行了一系列的修改和完善。

下面,将对新安全生产法的相关内容进行逐条释义。

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护和提升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法。

这条是新安全生产法的引言,体现了立法目的和原则。

新安全生产法的出台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护和提升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环境。

而制定本法的基础是我国宪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从事供应销售活动并导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事故的境外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适用本法。

这条规定了适用范围,包括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在中国境外从事供应销售活动并导致中国境内事故的境外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都适用本法。

这一规定是为了保障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
都要按照统一的安全标准进行操作。

第三条:国家实行安全生产的方针,把预防为主的方针同事故防范、减少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结合起来,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各级政府安全生产职责,增强各方面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地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奠定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

这条规定了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即预防为主,把预防作为安全生产的主要原则,同时结合事故防范、危害减少和人身财产保护。

此外,还强调了加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级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强调了各方面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地位,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为安全生产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第四条: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国务院设立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国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这条规定了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机构和责任划分。

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而国务院设立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国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这是为了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性和协调性。

第五条:安全生产按照辨别性、针对性对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监督检查计
划,并对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检查。

这条规定了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制度。

监督检查应当具有辨别性和针对性,即根据不同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进行不同的监督检查。

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并对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检查,确保监督工作的有效进行。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活动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这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和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活动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这是为了推动生产经营单位主动承担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管理和提升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水平。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规程规定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这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具体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规程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这是为了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进行,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养和技能水平。

通过以上对新安全生产法逐条释义,我们可以看出新安全生产法对于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系统全面的规范,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同时,新安全生产法的实施也要求各级政府和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共同为构建安全、稳定、可持续发展的社会环境而努力。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