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变更与咨询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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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变更与
咨询人员流动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证券服务机构与业务管理
【发文字号】证监机构字[2000]86号
【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失效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36号――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批)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0.05.08
【实施日期】2000.05.0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变更与咨询人员流动管理的通知(2000年5月8日证监机构字〔2000〕86号)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和《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就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变更与证券咨询人员流动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专业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跨省区迁址,需向原注册地派出机构报送迁出申请;经批准后,向拟迁入地派出机构报送迁入申请,附原注册地派出机构的审批意见;拟迁入地派
出机构审核同意后,将审核意见及机构迁入申请、原注册地派出机构的审批意见,一并报我会审批。
迁出、迁入申请需详细说明机构搬迁原因、公司资产负债、已签合同履约状况、未决诉讼、善后处理等情况,并附财务审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