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设立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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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教肓培训机构须要什么材料

办教肓培训机构须要什么材料

办教肓培训机构须要什么材料
在开设或办理教肓培训机构之前,需要准备一系列的材料以确保合规经营。

不同地区的具体规定可能有所不同,但大部分的办理材料都是基本相同的。

下面将列举一些常见的办教肓培训机构所需要的材料:
1. 申请材料
•《办教肓许可证》申请表
•《对外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法人身份证明
•营业场所租赁合同
•培训机构章程或经营方案
•负责人及主要负责人员的资格证书
•申请人的经营场所(房产证或租赁合同)
•培训机构安全保障措施报告
2. 人员资质认定材料
•师资证书或资格认定证书
•教师资格认定证书
•职员健康体检证明
•教育背景资料
•培训机构办学资质审核材料
•教职工资讯申请表
•教师执业资格证明
3. 课程设置材料
•培训课程设置方案
•课程大纲
•教学大纲
•课程教材、教辅资料
•学员培训计划
4. 运行管理材料
•培训机构经营计划
•培训机构办学场地符合环保要求的资料
•有关师资力量的资料
•培训质量保证措施
•学员证明文件或学员档案
5. 其他材料
•营业执照副本
•开户许可证明
•税务登记证明
•机构名称备案证明
•工商注册登记表
总之,办理教肓培训机构需要的材料是多方面的,包括申请材料、人员资质认定材料、课程设置材料、运行管理材料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准备充分的材料可以保证办理流程的顺利进行,同时也有助于提高办理的效率和质量。

希望以上列举的材料清单能帮助您更好地了解开设教肓培训机构所需的材料准备工作。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基本条件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基本条件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基本条件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基本条件大连市西岗区教育局行政许可事项公示书------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基本条件许可事项: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教育机构的审批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大连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暂行规定》许可方式:颁发办学许可证许可权限:受理、审核,报市教育局批准备案办理地址:大连市西岗区教育局2楼211室联系电话:83685832 联系人:栾晓晖许可条件:1.办学资金:在西岗区办学,首次投资额不少于50万元。

2.校舍:具备与办学层次、办学规模相应的稳定、集中、符合标准的校舍。

在西岗区办学,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并配有相应的教学设施设备。

凡租借的校舍,租期一般不少于三年。

下列房屋不得作为教学场所:简易建筑;危房;旅馆、饭店、舞厅等建筑物的一部分;民宅、居民小区内部(如在小区临街公建房屋办学,须具有小区物业同意办学的书面证明以及周边住户同意办学的签字证明);其它不适合教学活动的房屋。

3.校长:民办教育机构拟聘任的校长应当具有本科以上学历,5 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具有与所办民办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层次相应的学识水平、专业技术职称和教育教学与管理能力;身体健康,能坚持全日制工作,其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4.教师队伍:非学历教育机构要有与所设的专业的层次、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教职员工一般不得少于10名(其中,专职教师5名),所聘用的教师应具备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

有聘任教师和工作人员的聘任合同书。

教师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教师应低于教师总数的5O%。

办学一年以上方有聘用外籍教师资格,聘用外籍教师应符合有关规定。

5.其它:举办实施体育(含武术)、卫生等专业性培训的教育机构,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应当具备现代网络信息设备。

许可程序:1、申请人登陆大连市西岗区教育网()主页中的“民办教育”栏目,浏览“办学指南”中举办民办教育机构应提交的材料目录。

校外培训机构管理规定(3篇)

校外培训机构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保障学生、家长合法权益,促进校外培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非学历教育的校外培训机构。

第三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坚持教育为本,遵循教育规律,坚持公益性和服务性,不得从事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培训,不得与学校教育内容、教学进度相一致。

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立、审批、监管和评估工作。

第二章设立与审批第五条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名称、章程和办学宗旨;(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组织机构和章程;(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师资力量和办学条件;(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经费;(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申请报告;(二)章程;(三)组织机构和人员情况;(四)办学场所和设施设备情况;(五)办学经费情况;(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八条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后,应当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第三章办学行为规范第九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从事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培训;(二)与学校教育内容、教学进度相一致;(三)发布虚假广告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四)侵犯学生、家长合法权益;(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场所;(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师资力量;(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教学设施设备;(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管理制度;(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经费来源。

第十一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任课教师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和教学能力。

福州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福州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福州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福州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榕政办〔2012〕1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市教育局制定的《福州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十九日福州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市教育局二○一二年五月三十日)为促进我市民办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提高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维护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发展实际,制定《福州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以下统称举办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非学历教育培训的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专修学院除外),适用本办法。

一、设置条件和标准(一)申请举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公民个人办学,应当具有中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章守纪。

在职公务人员(含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不得以公民个人名义举办培训机构。

联合举办培训机构,应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和权利、义务,并确定其中一方为主办者和管理者。

(二)培训机构的办学方向、宗旨与目标: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坚持为社会培养合格人才的宗旨,有明确的近期与长远办学目标和规划。

(三)培训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审批机关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和评估。

(四)举办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办学经费。

在福州市五城区设立培训中心的开办登记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培训学校不少于50万元;其他县(市)培训机构的开办登记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并出具注册验资报告。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高等教育非学历机构(自考助学类)设置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高等教育非学历机构(自考助学类)设置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高等教育非学历机构(自考助学类)设置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3.04.19•【字号】鄂教规[2013]1号•【施行日期】2013.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高等教育非学历机构(自考助学类)设置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鄂教规〔2013〕1号)各市、州教育局,有关高等教育非学历机构(自考助学类):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机构的设置管理工作,我厅制定了《湖北省高等教育非学历机构(自考助学类)设置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教育厅2013年4月19日湖北省高等教育非学历机构(自考助学类)设置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机构的设置管理工作,维护受教育者和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政策,制定本试行规定。

第一条本试行规定所称高等教育非学历机构(自考助学类),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活动,但不具备颁发国家高等教育学历证书资格的机构。

第二条高等教育非学历机构(自考助学类)及其举办者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保证教育质量。

第三条高等教育非学历机构(自考助学类)的基本职责是: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按照国家考试的有关规定,开展高等教育自考助学辅导活动,提高受教育者的政治、文化和专业素质。

第四条设置高等教育非学历机构(自考助学类),要适应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全省高等教育发展规划,有利于优化各类高等教育布局、层次和科类结构。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一、总则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作为教育领域的重要补充力量,在满足人们多样化学习需求、提升个人素质和促进社会发展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为了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置与管理,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本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不具备颁发学历证书资格的各类文化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培训机构。

三、设置标准(一)举办者资格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者为个人的,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办学场所1、培训机构应当有相对稳定和独立的办学场所,租赁场所的租赁期不少于X年。

2、办学场所应当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等方面的规定,确保安全。

3、办学场所的建筑面积应当与培训规模相适应,教学用房应当采光良好、通风良好。

(三)师资队伍1、配备与培训项目和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教师应当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或专业资格证书。

2、不得聘用在职中小学教师。

(四)教学设施设备1、配备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如教学用具、实验设备、图书资料等。

2、利用互联网技术开展线上培训的,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条件和网络安全保障措施。

(五)办学资金举办者应当有稳定的办学资金来源,开办资金不少于X万元。

四、审批登记(一)申请举办者应当向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举办者的资格证明、办学场所证明、师资队伍情况、教学计划等。

(二)审批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X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批准设立的培训机构,颁发办学许可证。

(三)登记举办者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民政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五、培训内容与课程(一)培训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开展宗教教育和封建迷信活动。

培训学校申请报告范文

培训学校申请报告范文

艺术培训机构申请书应该怎么写,写给教育局关于XXX艺术培训机构的申办报告XXX教育局:为了适应广大家长的需求,孩子的教育事业,以XXX为主,为中小学校培养更多优秀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XX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和有关规定,XXX拟申请正式设立XXX艺术教育培训机构。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举办者姓名:XXX举办者住址:XXX学校名称:XXX学校地址:XXX负责人:XXX拟定法定代表人:XXX决策机构负责人:XXX培训目标:XXX。

招生对象:XXX办学规模:X人次/年办学层次:非学历教育办学类型:培训机构办学形式:短期面授办学条件:中心占地XX平方米,办公室X间,教室x间;学生用桌椅X套,设备X台,专兼职教师X名,均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取得教师资格证。

内部管理机制:由XXX负责。

办学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XXX投资。

学校实行独立财务会计制度,开设银行帐户并实行独立核算。

申请办学需提交的材料附后,请审核。

举办者签字:年月日民办技能培训学校申请书申请设立民办职业资格培训及培训技能学校一、申请筹设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首先需要提交什么?1、筹办报告,(原件二份)。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三份核对原件)。

二、筹办报告内容是什么?答: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六、是否配备校长?答:要配备专职校长。

校长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和2年以上(含二年)从事教育培训工作的经历,无违法违规办学记录。

七、职业培训机构的教师应达到哪些要求?答:每个专业(工种)应有不少于1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与办学层次和类别相适应的合格的专职教师。

受聘的教师应具备认定的教师上岗资格。

职业培训机构必须与受聘教师签订劳动合同。

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3.教师队伍: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当聘请具备任职条件的专职、兼职教师,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4.学员管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对学员进行严格管理,建立学员档案,定期对学员进行考核。
四、监督与管理
1.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督与管理,定期对其开展检查评估。
2.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与管理,如实报告教育培训活动情况。
(2)有符合规定条件的教学场所和设施设备;
(3)有与培训内容相适应的、具备任职条件的专职、兼职教师队伍;
(4)有完善的教学管理制度和教育质量保证体系;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设立程序:申请设立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设立申请;
(2)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
(3)申请人持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4)领取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教育培训活动。
三、教育培训
1.培训内容: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开展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活动,培训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教育标准和要求。
2.教学管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一、总则
为加强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提高教育培训质量,维护受教育者和教育培训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
3.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有违法行为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五、扶持与鼓励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一次性告知书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一次性告知书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一次性告知书尊敬的XXX学校:感谢贵校对于设立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申请。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文将向您提供关于设立审批的一次性告知。

一、审批依据1.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3.教育部《民办非学历教育分类管理规定》4.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相关实施细则及规定二、设立条件1.依法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2.拥有法定代表人符合相应条件的资历证明;3.拥有合适的办学场所,并符合消防要求;4.具备稳定的经济来源,并有足够资金保障教育质量的正常运行;5.设立的教育培训机构属于教育主管部门核准的非学历教育培训类别;6.具备相应的教育教学条件和师资力量。

三、设立程序1.提交设立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个人简历;-设立机构章程;-办学场所租赁或购置合同;-财务状况证明;-师资力量证明;-安全设施及消防报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查和现场检查。

3.审批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意见。

4.申请人按要求补充申请材料。

5.审批机关进行评估和再次审查。

6.审批机关做出设立或不予设立决定。

7.领取设立证书,并按规定完成登记手续。

四、其他事项1.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立一般有效期为5年,到期前需按规定进行年度报告。

2.设立机构后,应当按规定进行教育信息公示,包括名称、办学地址、教学资料等。

3.设立机构应当积极加入教育行业组织,接受行业自律管理。

4.设立机构严禁以任何形式变相招生,违规行为将受到处罚。

5.设立机构应当积极开展教师培训和发展规划,提高教育质量。

在设立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过程中,希望贵校能够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要求办事。

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协助的地方,请随时向我们咨询。

祝贵校设立顺利,教育事业蓬勃发展!敬礼!XXX教育行政部门。

xx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申报材料

xx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申报材料

附件6xx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申报材料举办者(签章):拟办机构名称:申请日期:年月日受理日期:年月日xx市教育局制— 1 —填表须知一、本表一式三份,所有内容须真实无误。

二、本表填写内容字迹要清晰、工整,若手写,请用黑色墨水或黑色签字笔填写。

三、本表内的时间、电话号码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四、除提交本表所列材料外,举办者还需提供设置标准要求以及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五、举办者提交的文件、证件复印件一律使用A4纸。

本表内填写不下的内容,可另加A4纸附页六、培训机构审批通过后,申报材料一份留审批机关,一份送业务主管单位,一份退举办者。

— 2 —xx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申请表非学科类校外培训;2.学科类和非学科类鉴定严格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和各地市教育行政部门的鉴定结果执行。

— 3 —— 4 —范本1申办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规定,经过认真准备,特申请设立(培训机构名称),具体情况如下:一、举办者信息:1.举办者名称/姓名:2.举办者住所/住址:二、拟举办培训机构信息:1.培训机构名称:2.培训机构地址:3.培训内容:4.培训规模:5.培训形式:6.层次类型:7.培养目标:8.党组织设置:9.办学条件:10.内设管理体制:11.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申请人:(个人签字、名章或法人组织公章)年月日— 5 —范本2(1、营利性)XXXXXX(公司名称)章程(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参考)(辅题:须载明公司章程修订次数、历次修订和生效时间)注:1、*为必须载明的事项。

文中提示内容或选择性内容在提交的章程中应予删除或相应修改;2、范本中有下划线的,应当填写;3、公司章程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的,公司登记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作相应修改。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股东第三章公司的股权转让第四章公司法定代表人第五章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六章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第七章内设公司(行政负责人)第八章公司党组织建设及其工作机制第九章教职工第十章学员第十一章资产和财务管理第十二章公司的变更与终止第十三章公司其它规定— 6 —第一章总则基本内容要求:1.章程制定依据和目的;2.公司名称和地址;3.公司性质和办学宗旨;4.公司办学规模、层次和形式等。

教育培训机构申请书

教育培训机构申请书

尊敬的市教育局领导:您好!为了响应国家科教兴国战略,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提高全民族素质,满足社会对优质教育培训的需求,我们拟申请设立一家教育培训机构。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机构名称:XX教育培训机构二、机构地址:XX市XX区XX街道XX号三、机构负责人:XXX四、机构办学宗旨:1. 以提高全民族素质为宗旨,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

2. 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传承民族精神。

3. 满足社会对各类教育培训的需求,提供优质的教育培训服务。

五、机构办学规模:1. 办学层次:非学历教育2. 办学形式:短期面授3. 办学规模:每年招生人数XX人六、机构师资力量:1. 专职校长: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

2. 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

3. 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专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

理论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备规定的教师资格。

4. 财务管理人员:具有财务人员资格证书。

七、机构办学条件:1. 办学场所:中心占地XX平方米,办公室X间,教室X间;学生用桌椅X套,设备X台。

2. 办学经费:由举办者投资,学校实行独立财务会计制度,开设银行账户并实行独立核算。

八、机构内部管理机制:1. 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

2. 设立决策机构,负责机构的重大决策。

3. 建立健全激励机制,激发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4. 加强与政府、企业、社会团体等合作,拓宽办学渠道。

九、申请办学需提交的材料:1. 办学申请报告2. 办学场所的三证3. 举办者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4. 师资力量情况5. 办学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方案6. 办学条件证明材料敬请贵局对上述申请予以审批,并给予大力支持。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办事指南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办事指南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办事指南一、事项名称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二、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细则》、《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山东省教育厅加强民办教育管理若干规定》、《淄博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办法》(淄教办字〔2019〕15号文)三、申办条件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由教育部门许可并在民政部门或工商部门登记,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专门从事文化教育的非学历教育机构。

四、申办材料1.申请筹设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⑴民政部门或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原件1份复印件3份)⑵筹设申请报告。

(有参考模板)(3份);⑶设立学校论证报告(有参考模板)。

(3份)⑷举办者资质证明文件。

举办者为公民个人的,提供身份证、个人信用良好证明承诺书、非公职人员承诺书、个人无犯罪记录承诺书、有本人签名的投资举办学校的决定等材料。

举办者为法人的,提供举办单位信用状况良好证明承诺书、许可证、登记证或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代表的身份证、个人无犯罪记录承诺书,决策机构或权力机构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以及相应身份证,决策机构或权力机构同意投资举办学校的决议等材料并加盖公章。

联合办学的,还须提交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各举办者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义务,举办者的排序、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出资计入学校注册资本的,应当明确各举办者计入注册资本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原件审阅后带回,复印件3份);⑸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不低于10万元),并载明产权。

(银行近3个月流水,账上不得少于10万元,原件审阅后带回,复印件3份);⑹学科类民办教育机构使用的办学场所面积不少于300平米,艺体类等办学场所面积不少于200平米。

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的2/3,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南京市教育局关于明确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南京市教育局关于明确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南京市教育局关于明确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8.08.07•【字号】宁教职社〔2018〕23号•【施行日期】2018.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南京市教育局关于明确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宁教职社〔2018〕23号各区教育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江苏省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修订)》等法规文件精神,促进全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健康发展,经南京市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研究,结合教育实际,现将我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等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适用范围本通知所称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主要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教育行政部门许可,在民政或工商(市场监管)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设立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等其他文化教育活动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面向成年人开展培训,或者实施面向中小学生的艺术、体育、科技、研学等培训服务的机构,可以直接向企业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不得开展上述规定的文化教育活动,其名称中不能使用“教育”、“学校”字样。

职业技能类等其他培训机构、仅通过互联网等非线下方式提供培训服务的机构以及从事托管、婴幼儿照护的市场服务机构不适用本通知。

二、基本条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1、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的举办者。

2、有合法的名称、规范的章程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要求的内部管理制度。

4、有符合规定任职条件的法定代表人、校长(行政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

5、有与培训类别、层次及规模相适应的教师队伍。

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一、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需要的材料有哪些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需要的材料有哪些1.《市区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正式设立审批表》;2.《市区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正式设立审批登记书》;3.申办报告。

主要内容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机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4.举办者的身份证明文件。

举办者为自然人的,提供本人身份证件;举办者为单位的,提供法人证书、营业执照;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验资报告;6.银行存款证明。

培训中心和培训学校分别提供由银行出具的不少于5万元和20万元的存款证明;7.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用地、校舍产权证明或租赁合;8.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用地、校舍建筑质量安全及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或登记备案证明;9.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明确场地用途及使用期限等;10.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章程;11.首届教育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12.具体负责人(校长)身份证、学历证、教师资格证、职称证、工作简历证明、聘用合同;13.聘任教师资格证、身份证、职称证、聘用合同;14.财会人员毕业证、身份证、聘用合同。

二、设立的流程1.申请。

筹设完成后由申请人提交正式设立规定的申请材料和填写《市区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正式设立审批表》;2.受理。

区教育局接到相关申请材料后,应对所有材料进行初步审查;3.征求街道教育办意见。

街道教育办对辖区申请设立机构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并书面反馈区教育局;4.安全检查。

学校安全管理科对申请设立机构的建筑、消防安全等相关文书材料进行审核;5.评审。

安全专项检查合格的,由区教育局组织至少3名以上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实地进行检查和评审。

6.正式批准。

结合街道教育办、安全科、专家组等意见,提出拟办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

三、处罚规定是什么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属初次违法的,予以责令限期整改并警告,再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经整改后仍不达要求的,予以责令停止招生,继续进行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拒绝整改,或继续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修订)

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修订)

附件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经县(市、区)及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许可,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不具备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文化教育类民办教育机构(不含民办幼儿园)。

第三条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学习型社会建设的需要,规划、指导、服务、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非学历教育工作。

第四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组织建设,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

第二章设置条件第五条设置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具体设置标准由设区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

设置标准应当科学、合理,与不同类别、不同规模教育机构实际需要相适应。

第六条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

(二)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记录。

(三)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七条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二)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三)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八条申请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须报送以下材料:(一)办学申请报告。

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的名称、地址或者姓名、住址及其资质,机构的名称、地址、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办学条件、培养目标、办学形式、内部管理机制、党组织设置、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是否为营利性机构等。

申请设立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所需材料

申请设立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所需材料

申请设立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所需材料随着社会的发展,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需求不断增加,成为现代教育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

想要申请设立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需要提交一系列材料,包括申请书、计划书、备案材料等。

下面,将为您详细介绍申请设立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所需的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是申请设立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重要文件,需向相关政府部门提交。

申请书应包含如下内容:1.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2.机构设立的目的、理念、定位及相关服务内容;3.机构负责人及主要人员的信息、资质、经历等;4.机构管理组织机构形式和运作方式,机构运作资金来源和使用计划等;5.与设立机构有关的其他问题。

申请书需以文字方式书写,并加盖机构公章并由法人代表签字。

二、计划书申请设立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还需提供详细的计划书。

计划书应包括以下内容:1.课程设置与培训目标:包括设备、师资、课程内容、培训目标,以及教学模式等方面的详细介绍;2.教学场地:包括教室、实验室、实习基地、实践教学场所等;3.教师团队:介绍师资团队的构成、资质和能力,并应说明师资的招聘和培训计划;4.学生管理体系:学生的管理体系应包括招生计划、招生方式、学生档案管理、学业考核、学术警告与处分、结业证书发放等方面的细节;5.管理制度:学校应成立有效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确定职责和权限,确保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6.资金保障:学校需要提供资金保障方案,这个方案应明确资金来源、运作原则和运用方式等方面的细节。

三、备案材料申请设立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还需要提供相应的备案材料。

备案材料具体包括:1.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包含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注册地址、营业范围等信息;2.建筑安全、消防安全检测报告:如有改建,需提供相应建筑资料;3.规划备案申请表:用于规划土地、建筑、用途等相关事宜;4.教室使用报告:用于确认教育机构的使用意愿与使用情况;5.学位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如该机构涉及到特定专业的教学,则须提供具有法律效用的相关证书和执照;6.环保验收报告:用于确认机构的绿化及环保纪录;7.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包括劳动合同、组织结构、学生注册表、学生评价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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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设立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所需材料》直接申请设立教育培训机构需提交下列材料:
1.《深圳市龙岗区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正式设立审批表》(一式3份);
2.申办报告。

主要内容包括。

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机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原件1份);
3.举办者的身份证明文件。

举办者为个人的,提交身份证明文件(查原件,留复印件1份);举办者为单位的,提交单位法人证书、营业执照(验原件,留复印件1份);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
5.银行存款证明。

培训中心和培训学校分别提供由银行出具的不少于5万元和20万元的存款证明(原件1份);
6.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用地、校舍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查原件,留复印件1份,复印件需举办者签名盖章);
7.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用地、校舍建筑质量安全及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或登记备案证明(必须以本机构拟使用名称出具,可以持筹设批准书原件到相关部门办理,并须注明非学历教育培训用途。

验原件,留复印件1份);
8.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明确场地用途及使用期限等(验原件,留复印件1份,需要捐赠方和受捐赠方签名或盖章);
9.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章程(原件1份,举办者盖章);
10.首届教育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单数,至少5人)(原件1份,各成员签字,举办者盖章);
11.具体负责人(校长)身份证、学历证、教师资格证、职称证、工作简历证明、聘用合同(验原件,留复印件1份);
12.聘任教师资格证、身份证、职称证、聘用合同(验原件,留复印件1份);
13.财会人员毕业证、身份证、聘用合同(验原件,留复印件1份)。

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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