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二审申请开庭审理的理由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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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二审本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书面审理为例外,但在司法实践中依然存在大量二审书面审理的情形。刑诉法对刑事案件二审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形已做详细列举,但如何适用刑诉法规定?如何重点有效地提出申请开庭审理?如何穷尽规则提出申请?

理由一,法律条文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三百一十七条,除了上述四种情形外,补充: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没有上诉,同案的其他被告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上诉案件,虽不属于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有条件的,也应当开庭审理。

理由二,权威解读

对于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按照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提出异议的,“不论该异议最终是否成立或者最终是否影响定罪量刑(包括异议明显不成立的),均应当开庭审理”——引自张军主编:《新刑事诉讼法法官培训教材》,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360页。

理由三,政策要求

最高院2013年发布《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明确,“审判案件应当以庭审为中心。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

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要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充分发挥庭审的决定性作用,是推动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关键所在。推进审判中心改革,不仅落实在一审庭审,当然也包括二审庭审的实质化。

理由四: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根据《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第二十九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在第二审程序中提出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一)第一审人民法院没有依法告知被告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利的;(二)被告人及其辦护人在第一审庭审后发现涉嫌非法取证的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

第三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査,参照上述第一审程序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未予审查,并以有关证据作为定案的根据,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笫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理由五:提交新证据

什么是新证据?

在刑事二审程序中,新发现的未经一审举证、质证的证据都可称之为新证据,不论其在原审裁判前是否存在。一经确定为新证据,在二审程序中必须进行举证、质证,才能将此证据作为定案证据使用。

为什么应当开庭审理?

在二审期间,新证据必须经过开庭举证、质证才能作为改变案件定性量刑的依据,即使终审结果不变,在出现新证据的情况下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举证、质证新证据,仍然有违程序公正。参照刑诉法规定再审的理由之一是有新的证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而“新的证据”包括了原判决生效前已经收集,但未经质证的证据。因此,如果二审对新证据不开庭质证,很可能会启动再审程序。

新证据提交后的程序?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一十九条,第二审期间,人民检察院或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交新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对方查阅、摘抄或者复制。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法庭调查应当重点围绕对第一审判决提出异议的事实、证据以及提交的新的证据等进行。

理由六:其他各项申请

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申请调取证据、申请重新鉴定。

该些理由与提交新证据的理由相似,不同在于二审法院对申请内容更有决定权。

不开庭,无公正

开庭审理是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刑事案件的一般形式,也是实现审判公平正义,树立公信和权威所不可缺少的。

当然,理由再多,能否撬开二审开庭之门,很多时候还是需要法院坚持原则。

所谓谋事在人、成事在天,律师要做的是尽可能穷尽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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