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后答疑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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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后答疑申请书
导读:本文是关于判后答疑申请书,希望能帮助到您!
判后答疑申请书(一)
申请人: ___ (陕AT 车主)男汉族年月日住址:身份证号码:电话:
申请人诉西安实业有限公司纠纷一案,针对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陕民终号《民事判决书》,现向贵院提出判后答疑申请,请求对以下问题予以答复:
一、就本案案由部分。

1、申请人在原审时诉请为“物权确认和经营权为申请人所有和享有”,依照《物权法》法院应当对本案的案由如何定性?
2、二审法院属上级纠错职能的法院,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陕民终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的出资、证据、证言、证词、要求调取的相关手续资料…不足以对抗特定行政机关核发的…证书…”不予审查,以商事条例搪塞。

申请人继受取得涉案出租车的财产所有权,为车辆的当然所有权人。

依据物权法第二十三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时效力”。

既然申请人确认的是物权归属为何法院依据合同审判?
二、就本案事实部分。

3、申请人出资数万元购车款。

被被申请人以“空手套白狼”的违法方式,利诱、逼迫签下制式条款。

以挂靠经营的模式将车辆登记在 ___ 出租车公司名下并支付一定的管理、服务费用。


交管〖2000〗98号文件中公安部向最高法所做复函中内容“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于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

依据《法物权》所有权如何判定归属?
4、申请人在合同中的签字是对出租车商事经营模式的认可,能否因签字而丧失对物权的请求权,申请人对经营模式的认可及对名义权利人的认可是否从而完全丧失对自己物权的主张?
5、承包合同的签订能否引起物权权属的设立和变动?
6、判决中为何未对涉案车辆交易、转让、出资更新的事实进行鉴别论述?
7、既然西安市交通管理委员会(市交管发【2013】8号)文件已经作出“企业应充分考虑‘承包人’在过去的承包经营中一次性承担车辆及附属设施购置费等成本的实际”的认定,对该文件的性质出租车公司亦不持异议,那么承担了车辆更新费用的人是否是车辆的实际出资人?其出资行为如何认定,对其法律性质及法律意义如何认定?为何法院未依法认定车辆归申请人所有?
8、承包合同是指发包人拥有承包车辆的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承包人在承包期内经营承包车辆从而收取承包收益,那么申请人作为车辆的实际出资人,能否因合同关系取得对自己物权的承包权?
9、使用权的基础什么,承包合同的标的能否单纯是使用权?
10、原车主作为实际权利人与申请人之间的转让行为是否合法有效?若双方之间成立转包关系,转包的标的是什么?标的物
是什么?
三、就本案适用法律部分。

11、针对本案申请人提起的“依法确认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归申请人所有和享有”的诉请,法院在审理时应当适用《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还是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12、《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及《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满重新许可实施意见》的适用,能否否定《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的规定,能否与民法相悖,与行政许可法相悖?
13、依据《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在承包期限内更新车辆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发包人不得再同承包人收取费用”,若是出租车承包人是否应承担车辆的更新费用?
14、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机动车登记证书能否作为认定车辆权属的依据?
15、既然“谁出资,谁所有”是我国法律规定确定物权归属的原则之一。

原审法院是否规避性司法?
综上所述,申请人根据规定依法向贵院提出以上疑问,请贵院予以答复。

此致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判后答疑申请书(二)
申请人:靖边县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XXX,院长。

因靖边县人民医院与XX医疗损害纠纷一案,虽经两次人民法院两次开庭审理,但依然疑点重重。

基于此,申请人请求贵院就(2013)榆中法民二终字第00XXX号判决书的有关疑点予以解释或答复:一、关于证据问题。

1、榆林市法院系统为何不按照鉴定程序由双方选定鉴定机构,中院统一指定鉴定机构的依据和原因是什么?
2、鉴定书不依照病历作出分析和认定的依据是什么?
3、对于存在明显缺陷的司法鉴定意见,贵院不允许申请人提出重新鉴定的原因和依据是什么?
4、临床医学认为臂丛神经损伤恢复期为两年,被申请人在损伤恢复期内的4个月内提出申请并作出伤残的依据或合理性何在?
二、关于因果关系。

1、被申请人臂丛神经损伤与申请人的医疗损害有何因果关系?
2、被申请人臂丛神经损伤与申请人的医疗损害有何因果关系的证据何在?
三、关于赔偿问题。

1、残疾赔偿金和护理费取最高赔偿值的依据何在?
2、一审判决护理费为87元,二审改判107元的理由和依据是什么?
上述疑问,请予以答复。

此致
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靖边县人民医院时间2013年7月17日
判后答疑申请书(三)
申请人:杨宏伟( 2014 )沪高行终字第 4 号上诉人
申请事项:
申请对( 2014 )沪高行终字第 4 号判决书的疑点进行解释。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收到贵院的( 2014 )沪高行终字第 4 号判决书后,对判决书中诸多问题存有疑问。

为了解贵院判决所建立的事实与法律的基础,达到服判息讼之目的,特向贵院申请判后答疑。

贵院对于该案争议焦点的归纳:“本案是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主要解决涉诉信息是否属于政府信息,是否应当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开,而不是解决《萌芽》杂志社承担的公开义务问题。


但是贵院的判决理由并未对以上争议焦点作出具备法律依据的说明:
一、贵院在判决书中采纳了被上诉人的答辩理由一:“《萌芽》杂志社并非国家行政机关,因此该组织制作获取的资料不属于政府信息”。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条例”以及第三十七条:“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
上海市作家协会以及其属下的《萌芽》杂志社作为上海市人
民政府全额财政拨付的事业单位,贵院是如何认定《萌芽》杂志社的组织机构性质的?以及如何理解引用上述二条法规中“适用本条例”的法律含义的?
二、贵院在判决书中判定理由二:“有关高校对该大赛获奖者的认可并不改变该大赛的目的和属性,该大赛获奖者的身份资料和获奖评审材料不属于政府信息”
上诉人在原审以及二审中均举证说明了“认可新概念大赛获奖者”的有关高校均为新概念大赛组委会成员,同时也都是大赛的主办单位、组织者。

同时也是上诉人申请公开信息的制作获取单位。

因此,上诉人不能理解贵院的该条判决理由是如何界定新概念作文大赛获奖者被大赛主办单位提前录取、高考加分、特招录取权利的法律性质的?七所高校作为首届新概念作文大赛的主办单位之一,通过新概念作文大赛自主选拔、评审并给予获奖者高考加分、提前录取、特招入学是如何获得相应的行政授权的?
三、贵院在判决书中判定理由三:“本院认为,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能与具体的信息公开职能不能混同,具有监督管理职能并非等同于直接承担其他主体的信息公开义务,且被上诉人上海市人民政府和《萌芽》杂志社是两个完全独立的主体,并无证据证明上海市人民政府对《萌芽》杂志社有直接的监督管理职责。


而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四条:“本市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政府办公厅是本市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上诉人无法理解“上海市人民政府和《萌芽》杂志社是两个完全独立的主体”这样的判决理由,更无法理解在法律法规明确的信息公开工作范围内,上海市人民政府是以什么法定理由免除了“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法定职责的?
上诉人对以上判决理由的疑问,申请贵法院以及原审合议庭给予答疑。

此致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14 年 3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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