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判决要如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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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七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四十八条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

。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第一百四十九条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第一百五十条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

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径行判决、裁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不服二审判决该咋办

可以申请再审,但不是任何情况都可以申请,附上法条请参考。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九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顺便给你解释一下)

1、证据:①有新证据可推翻原裁判;②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证据不足、伪证、主要未经质证;③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法院调查收集,法院未调查收集。

2、适用法律错误;管辖错误;合议庭组成不合法;审判员、陪审员、书记员应回避没回避。

3、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4、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

5、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

6、审判人员审理该案时贪赃枉法。

7、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

作为当事人,如果不服民事诉讼二审的判决,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理由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即申请再审。申请再审或申诉一般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也就是说,您的申请应当向作出终审裁判的法院提出,若对终审法院审查处理后仍坚持申请再审或申诉,你还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

民诉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根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

另外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必须是特定的机关和人员:本级人民法院院长、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享有审判监督权的人民检察院及符合再审申请条件的当事人。

附:以下案件不能再审:

1、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及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2、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民事抗诉申请书范本抗诉申请人(原审原告):陈**,男,汉族......

抗诉申请人(原审原告):王**,男,汉族......

抗诉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建**,女,汉族......

抗诉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梁**,女,汉族......

申请抗诉请求:请求**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县人民法院(2008)*法民初字第888号民事判决书提起抗诉,要求法院撤销该判决书,并改判两被申请人所签订的买卖房屋合同无效,被申请人梁**将房屋返还给申请人。

事实和理由:

一、本案的基本事实:2002年3月11日申请人的父亲陈福多找王小平以35000元购买了座落在**县三合镇沙湾路199号2单元601号房屋一套,随即花了15000元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并花了7000元安装了水、电、气、闭路,且办理房屋产权证还需要13000元,共计花费63000元才购买了此房。陈福多与其妻湛淑朝在该房居住生活。2002年11月5日陈福多因病去世。陈福多去世后,继承人没有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由湛淑朝一人居住,后因湛淑朝腿脚不方便,湛淑朝的子女陈**、王**、建**商量将湛淑朝送敬老院居住,房屋由建**出租并将租金给湛淑朝做零花钱用,湛淑朝的生活费由陈**、王**、建**平均分担。2002年12月18日被告建**因打牌输了钱,做生意也亏了,就将该房屋低于成本价即45000元卖给了梁**,且是以建**自建的房屋名誉买卖的,梁**认为价格便宜,不管房屋是谁的就买下了该房屋。建**将房屋偷偷卖了后,被王**、陈**、湛淑朝知道后,并多次要求将房屋收回,但一直没有结果。于2008年7月10日王**、建**、湛淑朝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在诉讼期间,

湛淑朝因建**将自己的房屋偷偷卖了后没有收回来生气,于2008年9月18日心脏病发作而死亡。以上事实有房屋买卖合同、收条、证人证言等为据。

二、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1、原审法院认定“陈福多去世后,湛淑朝因年岁过高并跟随建**生活”是错误的。因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原审中都承认申请人的父亲陈福多去世后,申请人的母亲湛淑朝由王**、陈**、建**三人送**县社会福利院生活,并没有跟随建**生活,并列举了证据证实。所以原审法院认定“陈福多去世后,湛淑朝因年岁过高并跟随建**生活”是错误的。

2、原审法院认定“2004年12月8日湛淑朝、建**在**县三合镇东升路193号夏坤寿门面内与梁**协商,由湛淑朝、建**将陈福多向王小平购买的座落在**县三合镇东升路199号2单元6-1号住房出售给梁**所有”是错误的。其理由是:1)被申请人建**、梁**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湛淑朝并没有在场,她当时在重庆**县社会福利院,有敬老院的证明和一起居住的老人为证。2)如果湛淑朝参与了协商,那为什么房屋买卖合同的卖方没有湛淑朝的名字,更没有湛淑朝的签字或盖手印。3)被申请人梁胡军在原审中提供的证人证实湛淑朝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在场,该证人证言没有法律效力,根本不能作证据使用。因为她在原审中提供的证人没有在举证期限届满前10日向法院提出,只是开庭时法官问被告有没有证人出庭,被告说有;证人根本没/yingyong/有在现场,这些证人都是她的亲戚或哦朋友,都是为她帮忙的;证人在法庭上讲具体经过时,根本就讲不出来,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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