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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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经区建管[2010]48号

关于印发《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文明创建

实施细则》的通知

区内各相关单位:

为建立文明创建长效机制,明确工作目标、创建标准,我中心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修订了《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文明创建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望严格执行,确保我区建设工程文明创建工作取得实效。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管理中心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抄送:开发区文明办、开发区建设发展局

合经区建设管理中心印发共印发300份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文明创建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建立创建长效机制,依据合经区文明创建管理规定及省、市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工程,新建市政工程,扩建、改建的市政工程。凡在经济开发区规划区内从事建设工程施

工,文明创建工作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建设工程文明创建除执行本实施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及省市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四条建设工程文明创建实行企业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包单位统一实施,未实行总承包的,由建设单位统一协调实施。

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单位应将文明创建管理内容纳入监理合同中,

委托监理督促施工单位执行文明创建工作。

第五条项目实施前建设单位应将合经区建设工程文明创建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向责任单位明确、交底,并做好交底记录。

第六条严禁占道施工,禁止在施工区域外堆放施工物料。渣土外运应严格执行合肥市及开发区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施行雨污分流。建筑污水、泥浆须沉淀后方可排入市政管网,严禁自由排放污染道路。驶出工地的机动车辆必须在工地出入口冲洗干净后,

方可上路行驶。

第八条在建成区施工因生产工艺上要求连续作业或特殊需要,确需在22时至次日6时进行施工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向区相关部

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夜间施工,并张贴安民告示。中考、

高考等特定时期,在规定的时间和区域禁止施工作业。

第九条加强施工现场周边环境及公共设施的保护,减少因施工对市容、环境和绿化造成的污染。施工现场要设专职的清扫保洁人员,定时对易产

生粉尘的施工面采取洒水压尘等措施。不得将建筑垃圾凌空抛撒。

第十条项目建设需要开设临时道口、移除绿化以及临时占用道路或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等,应按规定向相关单位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一条围挡应连续闭合,无乱涂乱贴现象,在围挡上设置一定数量的文明创建宣传图片、标语,不得全部用于企业广告宣传。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应设置文明施工公示标牌,应标明工程名称、工程概况、开竣工日期,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名称及项目负

责人、文明施工措施、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十三条主出入口保持秩序良好,无车辆乱停放,无材料、渣土泼洒,无积水。第十四条施工现场(含生活区、办公区)有文明创建宣传氛围。建立文明创建责任制度,定期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宣传教育。

第十五条安全防护到位,无较大安全隐患。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市政道路工程须在通车前半个月内)拆除工地围挡、安全防护设施和其他临时设施,并将工地

及周围环境清理干净,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临时设施因特殊情

况需保留的,应及时到区城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房屋建筑工程

第十七条临时道口必须采取混凝土硬化方式,要求与主次干道之间无积水、无高低差、无明显的观感差别等。施工期间应保持平整、坚实,能满足

载重车辆通行要求。加强日常养护,若出现破损现象应及时修复。临

时道口与慢车道、人行道、绿化带应衔接有致。

第十八条出入口的大门采用门楼和门扇组成。门楼应由门柱和门楣组成:门柱材质采用砖砌水泥砂浆粉刷或钢质材料焊接外包铁板方式,外刷油漆

(涂料),书写施工企业的宣传标语;门楣高度为 1.1米,宽度与门

柱相同,要求采用钢质材料焊接外包铁皮或灯箱布,有条件的可以推

行夜间彩灯亮化装饰。门楣上可书写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名称

等。门扇采用对开式,宽度为 4.5-6米,高度为2米,应采用钢质材

料焊接外包铁皮或使用定型产品,油漆后书写施工企业名称、标识等。

大门须保证牢固、安全。大门边侧应设置门卫值班室。

第十九条施工现场必须采用封闭围挡,沿街(正立面)围墙高度为 2.2米,采取砌块、砖等硬制材料砌筑或双层夹芯彩钢板,其它侧面可采用 1.8

米高的单层彩钢板围挡,不得采用彩条布、竹笆等。围墙顶张挂琉璃

瓦,外墙面抹灰刷白,做到整洁、坚固、美观。责任单位对围墙应进

行日常维护,不得有破损现象。围挡外侧与道路之间须采用绿化。在

大门两侧围挡的醒目位置上喷绘或张挂“五牌一图”。围墙宣传标语内

容要符合安全生产和城市文明创建要求,做到字迹端正大方。

第二十条建筑工程施工到一层时,必须搭设脚手架且应与施工进度相协调,并高出作业层面 1.5米以上。外脚手架材质应为钢管,并统一涂色,立

面应张挂绿色新安全网,并按要求设置踢脚板。安全网应定期冲洗,

保持整齐、清洁、牢固,对破损的安全网应及时更换。建筑立面须悬

挂一定数量的文明创建宣传条幅。脚手架采取提升或滑模等新工艺施

工的,每层临边须用新的安全网、统一涂色的钢管等封闭。

第四章市政工程

第二十一条新建市政道路工程施工现场出入口处应设置大门(大门的设置要求同房屋建筑工程)。大门两侧围挡须采取砌块、砖等硬制材料砌筑,

长度同道路路幅宽,外饰面要求抹灰刷白、喷绘或张挂“五牌一图”。第二十二条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应设置分隔围挡设施。凡施工工期超过30天的必须采取全封闭施工分隔围挡,围挡应采用高度不低于 1.8米的

彩钢板(彩钢板必须是全新的或经翻修后达到全新效果的);施工工

期不超过30天的可设置半封闭施工分隔围挡,围挡应采用高度不低

于1米的护栏。分隔围挡设施应做到连续、稳固、整洁、美观。

第二十三条施工现场应按现场平面布置图划分物料堆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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