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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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控工作方案(初稿)20170427

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控工作方案(初稿)20170427

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方案(初稿)二〇一七年四月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方案为加强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以下简称调查)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保障调查数据的科学性和准确性,根据《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总体方案》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构建全国统一、专业高效的调查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体系,实现从地块基础信息调查、布点采样、样品制备与分析测试、数据上报与审核入库等各阶段全过程质量控制,有效规范调查各项活动,保障调查数据科学准确和真实可信。

二、基本原则(一)上下结合。

国家和地方“上下结合”确定重点行业企业疑似污染地块,确保目标调查对象不遗漏,保障调查数据的充分性。

(二)内外控兼用。

充分应用信息化技术,创新质量控制技术手段,加强各任务承担单位内部质量控制,强化外部质量控制与监督检查,保障调查数据的准确性。

(三)分级管理。

建立任务责任人、任务承担单位和省级质量控制实验室三级质量管理架构,层层落实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质量管理责任,规范管理调查各项工作,保障调查数据的可靠性。

三、工作内容(一)构建详查质量管理体系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详查工作办公室”),负责全国调查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工作的组织管理,指导各省(区、市)调查工作的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组织开展全国调查工作质量监督检查。

各省(区、市)成立的土壤污染状况详查专门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级详查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调查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工作的组织管理,指导本行政区调查工作的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组织开展本行政区调查工作质量监督检查。

各任务承担单位设置专门的质控工作组,建立健全内部质量审核制度,全面落实调查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要求。

(二)组建详查质控专家队伍详查工作办公室建立由环境保护部门、国内知名高校、科研院所等有关专家组成的国家调查质控专家组和国家质量监督检查专家库。

国家质控专家负责为全国调查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

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工作实施方案编制要点

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工作实施方案编制要点
4
建立任务承担单位管理人员信息库
附上已明确的任务承担单位质量管理人员信息,包括项目牵头单位,信息采集单位,布点采样单位和检测分析单位等。
5
质量管理工作信息沟通和协调机制
明确与管理部门、任务承担单位、上级质控实验室信息沟通和协调机制。
6
问题处理和信息反馈机制
明确对存在问题的反馈、跟踪、验证机制。
7
样品流转与二次编码机制
11
数据审核与上报
明确形式与要求。发现不合格数据应退回实验室,实验室根据实际情况重做/重报,并提供整改说明,质控数据合格后方可报送上级质控实验室。
12
人员保障
明确任务承担单位质控人员、技术人员的要求,做好质控培训计划。
13
经费保障
明确各项工作的经费预算。
描述具体工作模式。如何建包、如何插入密码样、如何流转。
8
质量监督检查计划
分阶段做好监督计划,明确监督检查时间段、内容、要求、人员组成、结果反馈方式等。
9
外部质控计划
对检测实验室的考核方式等内容。实施前应将具体外部质控计划报上级质控实验。
10
检测实验室分Leabharlann 方法验证的组织与审核明确开展检测实验室分析方法验证情况现场确认的实施计划。明确经市级质控实验室审核通过后方可开展检测工作。
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工作实施方案编制要点
序号
内容要点
编写要求
1
企业用地调查工作概况
明确调查范围内企业和工业园区数量,各阶段工作计划,时间节点。
2
本辖区企业用地调查实施部门职能分工情况介绍
明确组织机构及其相关职责。
3
质量控制实验室质量管理队伍组建及职责分工

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定

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定

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定引言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重点行业的发展也越来越快速。

而企业用地的调查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则在整个行业发展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保障企业用地的质量,不仅是关系到企业的正常运营和发展,而且也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因此,对于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定的制定和执行,必须高度重视。

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质量保证调查前期工作企业用地调查的质量保证,需要在调查前期对调查对象进行全面了解。

首先需要对该企业所涉及的行业进行深入研究,了解该行业的方向、发展趋势、产业集群等情况。

其次需要对所处地域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包括地理位置、用地需求、土地政策、自然环境、社会经济等因素。

最后需要对土地的所有权状况和产权状况进行核实,以避免调查中出现各种法律问题。

调查过程中的质量保证企业用地调查的质量保证,需要在调查过程中对每个环节进行细致的把控。

首先需要建立严格的调查工作计划和细则,明确调查目标和标准,确保整个调查过程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其次需要进行充分的数据采集和分析,包括地形地貌、水文地质、土壤土地、环境质量等方面的资料。

最后需要进行实地调查和现场勘察,严格按照相应的规范和标准进行。

调查后期工作企业用地调查的质量保证,需要在调查结束后进行充分的审核和审查。

首先需要对调查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估,确认调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实用性。

其次需要对调查报告进行撰写和归档,完善调查档案管理体系,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可访问性。

最后需要对调查过程中的问题进行和反思,为今后的调查工作提出改进和优化建议。

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质量控制技术规定操作规范企业用地质量控制技术规定,需要建立相应的操作规范,确保每个环节按照规范进行。

规范应当包括采样、实验、记录、计算、报告等方面的内容,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和权责,保证整个过程的严谨性和可靠性。

检测方法企业用地质量控制技术规定,需要确定相应的检测方法,以保证检测过程的全面、准确、可靠。

《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样品采集保存和流转技术规定(试行)》

《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样品采集保存和流转技术规定(试行)》

附件5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样品采集保存和流转技术规定(试行)1适用范围本技术规定仅适用于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疑似污染地块土壤和地下水样品的采集、保存和流转。

2工作程序与组织实施2.1工作程序重点行业企业用地样品采集、保存和流转工作包括采样方案设计、采样准备、土孔钻探、地下水采样井建设、土壤样品采集、地下水样品采集、样品保存和流转等内容,工作程序如图1所示。

2.2组织实施重点行业企业用地采样调查工作应委托具有污染地块调查经验的单位承担,优先选择在本省(区、市)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专业机构推荐名录内的,且开展该地块信息采集和布点工作的专业机构。

受委托的专业机构按照本技术规定开展样品采集、保存和流转工作,对采样调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规范性负责。

受委托的专业机构应设置专门的质量监督检查组,负责对本机构采样调查工作的质量进行内审,并配合国家、省(区、市)环境保护部门及其质量控制实验室对调查质量进行抽查。

地块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协助专业机构开展采样调查工作。

土地使用权人有责任配合采样调查工作的开展,为采样调查工作提供条件及安全保障。

样品保存采样方案与采样准备土孔钻探地下水样品采集地下水采样井建设土壤样品采集编制布点方案是否需要地下水采样是否样品流转样品检测分析图1样品采集、保存和流转工作程序图2.3人员要求受委托的专业机构应组建工作组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的采样调查工作,根据工作任务确定工作组成员,具体要求如下:(1)应指定具有2年以上污染地块调查工作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为组长;(2)现场钻探技术负责人应具备钻探上岗资格证书,负责现场钻探工作。

一般现场钻探人员应具有水文地质钻探经验,负责现场土孔钻探和地下水采样井建设;(3)样品采集人员应具有环境、土壤等相关专业知识,熟悉采样流程,掌握土壤和地下水采样的技术要求和相关设备的操作方法;(4)样品管理员应熟悉土壤和地下水样品保存、流转的技术要求;(5)应指定1名具有污染地块调查工作经验、熟悉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定的质量检查员,负责对本工作组采样调查工作质量进行自审;(6)工作组至少1名成员参加过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重点行业企业用地疑似污染地块调查专项培训。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系列工作手册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系列工作手册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系列工作手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18.10.24•【文号】环办土壤函〔2018〕1168号•【施行日期】2018.10.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壤环境保护正文关于印发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系列工作手册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8〕11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指导地方做好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的信息采集质量控制、风险筛查结果纠偏、布点采样方案审核工作,依据《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总体方案》《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信息采集技术规定(试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在产企业地块风险筛查与风险分级技术规定(试行)》《关闭搬迁企业地块风险筛查与风险分级技术规定(试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疑似污染地块布点技术规定(试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样品采集保存和流转技术规定(试行)》等文件,我部组织编制了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系列工作手册(见附件)。

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1.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信息采集质量控制工作手册(试行)2.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风险筛查结果纠偏工作手册(试行)3.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疑似污染地块布点采样方案审核工作手册(试行)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18年10月24日附件3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疑似污染地块布点采样方案审核工作手册(试行)为确保全国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以下简称企业用地调查)疑似污染地块布点采样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规范地方布点采样方案审核(以下简称方案审核)工作,依据企业用地调查相关技术规定,制定本手册,供企业用地调查初步采样调查组织实施单位、布点采样方案审核专家、布点采样方案编制单位(以下简称编制单位)等相关方参考。

一、工作内容方案审核作为初步采样调查阶段质量控制的重要措施之一,具体工作包括:各地组织建立本地技术审核专家库、制定方案审核工作计划、开展方案审核、修改完善布点采样方案、上报审核通过的布点采样方案。

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定

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定
3 地块信息采集 3.1 地块信息采集工作应严格按照《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信息 采集技术规定(试行)》开展地块资料收集、整理分析及调查表填报。 3.2 地块信息采集质量检查分自审、内审和外审三级进行。每 个地块信息采集工作组应指定 1 名质量检查员,负责对本组信息采 集工作质量进行自审;每个信息采集任务承担单位应设置专门的质 量检查组,负责对本单位信息采集工作质量进行内审;省级质量控 制实验室负责组织质量检查组对本行政区域各信息采集任务承担单 位的工作质量进行外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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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受委托的专业机构应建立健全质量审核制度,制定和实施 内部质量控制计划,从严落实全过程质量控制措施,对信息采集、 风险筛查、布点与采样、样品保存与流转、样品分析测试、风险分 级等相关活动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自觉接受国家或 省级有关部门及质量控制实验室组织的质量检查。
2.5 受委托的专业机构应组织企业用地调查的主要技术人员和 质量管理人员参加国家或本省统一组织的相关技术培训,掌握企业 用地调查相关技术规定和质量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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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5%,且每单位至少 1 次。适当加大在产企业用地初步采样调查工 作的抽查比例。
5.3.2 布点、采样工作的外审检查结果应分别记录于《地块布 点方案检查登记表》和《地块采样质量检查登记表》(见附录 A 表 A-2 和表 A-3)。
5.3.3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质量检查组应及时向有关责任人 指出,并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督促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
(1)样品无编号、编号混乱或有重号; (2)样品在保存、运输过程中受到破损或沾污; (3)样品重量或数量不符合规定要求; (4)样品保存时间已超出规定的送检时间; (5)样品交接过程的保存条件不符合规定要求。 6.3.4 样品经验收合格后,接样单位样品管理员应在《样品交 接检查记录表》(见附录 A 表 A-5)上签字、注明收样日期。样品运 送单纸版原件应作为样品检测报告附件,复印件返回送样单位。 7 样品分析测试 7.1 分析方法的选择与确认 7.1.1 检测实验室在开展企业用地调查样品分析测试时,其使 用的分析方法应为《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土壤样品分析测试方法 技术规定》和《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地下水样品分析测试方法技 术规定》中推荐的分析方法或其资质认定范围内的国家标准、区域 标准、行业标准及国际标准方法,不得使用其他非标方法或实验室 自制方法,出具的检测报告应加盖实验室资质认定标识。检测实验

环办土壤函〔2018〕884号附件

环办土壤函〔2018〕884号附件

附件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信息采集工作手册(试行)为指导地方做好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信息采集(以下简称“信息采集”)组织实施工作,依据《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总体方案》、《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信息采集技术规定(试行)》(以下简称《信息采集技术规定》)、《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质控技术规定》)等文件,在总结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以下简称“企业用地调查”)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手册。

一、工作内容信息采集工作内容包括:资料收集与分析、现场踏勘与人员访谈、信息整理与填报、地块信息档案建立。

二、组织方式信息采集工作建议由省级或地市级环保部门组织实施,通过直接委托或招投标方式确定具有场地调查评估经验,或具有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清洁生产审核等相关背景的专业机构从事信息采集工作。

信息采集工作组织实施部门应结合本地企业用地调查组织实施特点,建立有效的质量控制(以下简称“质控”)工作机制,确定信息采集的质控单位。

基层环保部门负责协调工信、工商、国土、住建、税务、安监等相关部门提供必要的行政支持和相关资料,负责动员本地被调查企业配合做好信息采集工作;专业机构负责实施资料收集分析、现场踏勘访谈、信息整理填报、地块信息档案建立等工作,对调查表填报质量负责;被调查企业负责提供相关资料,配合现场勘查工作,对资料真实性负责。

三、确定调查对象(一)调查对象确定的原则重点行业企业的调查对象名单应由地方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点位布设技术规定》(环办土壤函〔2017〕1021号)中的“附件1 土壤污染重点行业类别及土壤污染重点企业筛选原则”(以下简称“筛选原则”),对当地环保、工信、工商、国土、住建、税务、安监等部门掌握的企业清单整合,对整合后的清单内企业逐一甄别筛选确定。

除此之外,符合下列情况的重点行业企业也应纳入调查名单:1.尚未开发利用的重点行业关闭搬迁企业;2.各地明确的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排污许可管理中对重金属排放提出许可排放量要求的排污单位;3.地方环保部门认为其他对厂区土壤或地下水环境影响突出的企业。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典型行业企业及周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典型行业企业及周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典型行业企业及周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1.12•【字号】鄂环办〔2022〕56号•【施行日期】2022.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防治正文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典型行业企业及周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环办〔2022〕56号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生态环境局: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典型行业企业及周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21〕246号)工作部署,我厅编制了《湖北省典型行业企业及周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落实好配合实施工作。

为便于工作联系和沟通协调,请于2022年11月20日前将你局分管负责同志和联系人名单、联系方式报送我厅。

附件:1.湖北省典型行业企业及周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实施方案2.联系人名单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2022年11月12日附件1湖北省典型行业企业及周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典型行业企业及周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21〕246号)工作部署,做好全省典型行业企业及周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以下简称“典型行业企业调查”)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与任务针对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确定的73个重点行业(以下简称73个行业)之外的水泥制造、火力发电、汽车零部件制造3个典型行业(小类),选择45家代表性企业,开展企业用地及周边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掌握典型行业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对企业用地及周边农用地土壤生态环境的影响。

此外,对天麻、艾叶、菊花等我省3种典型中药材集中种植区,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初步了解相关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

二、技术路线基于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以下简称“二污普”)等企业信息,根据行业分布特征、污染产排特点、敏感受体分布等信息,聚焦73个行业外的典型行业,确定调查对象;结合中药材集中种植区等调查需求,筛选相关调查区域。

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工作流程及专家职责

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工作流程及专家职责

基础信息收集 地块风险筛查 低关注度 中关注度 高关注度 筛查结果纠偏
结果上报
二、风险筛查与结果纠偏主要任务
2、结果纠偏重要性
01 信息采集单位技术能力
02 主观态度
现实需求
企业基础信息失真。 风险筛查不能准确反映企业相对风险。 结果可能存在较大偏差。
03 其他相关方利益考虑
组织具备场地调查评估等相关工作经验、熟悉当地企业情 况的专家对风险筛查结果进行纠偏。充分依靠专家的专业判 断,查找偏差企业,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纠偏调整,避免重 大偏差,确保风险筛查结果的科学合理性。
料审查10%以上,现场5%以上
三、初步采样调查主要任务
4、工作要求
人员要求
工作小组组长应具有 2 年以上污染地块调查经验; 小组成员应具有环境、土壤或水文地质等相关基础知识; 应至少1人参加过国家或省级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的专项
培训。
工作要点
对于近5年内曾开展过土壤或地下水环境监测或调查评估、 调查方法满足本次调查布点和采样技术要求且未新增污染源 的地块,可不开展初步采样调查工作,利用已有数据开展风 险分级。
将风险筛查结果纠偏汇总表、专家 论证会意见、专家信息表、调整后 的企业用地关注度划分标准等相关 结果上传详查数据库。
与地方环保部门应签订保密协议, 对风险筛查及纠偏工作相关活动中 获得的企业基础信息、风险筛查得 分、关注度划分结果等信息保密。
二、风险筛查与结果纠偏主要任务
4、职责分工
论证评审技术支持单位完成的风险
二、风险筛查与结果纠偏主要任务
3、纠偏工作程序
风险筛查结果纠偏工作 由设区市环保局负责组织 实施。
定期组织对已完成的信 息采集和风险筛查工作进 行纠偏,或分区域进行纠 偏。

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

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

附件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1 适用范围本技术规定是对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以下简称详查)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以下简称企业用地调查)全过程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

本技术规定适用于企业用地调查的信息采集、布点、样品采集保存与流转、样品分析测试、分析测试结果报告、风险筛查与风险分级等过程的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2 总则2.1 各省(区、市)应按照本省(区、市)详查实施方案和本技术规定制定本省(区、市)企业用地调查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工作方案,并组织质量监督检查(以下简称质量检查)。

2.2 企业用地调查相关活动应委托专业机构承担。

各省(区、市)可根据本行政区域企业用地调查需求,统一筛选建立从事本省(区、市)企业用地调查的专业机构和分析检测实验室推荐名录。

2.3 受委托的专业机构应建立健全质量审核制度,制定和实施内部质量控制计划,从严落实全过程质量控制措施,对信息采集、布点、样品采集保存与流转、样品分析测试、分析测试结果报告、风险筛查与风险分级等相关活动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自觉接受国家或省级有关部门及质量控制专业机构组织的质量检查。

2.4 受委托的专业机构应组织企业用地调查的主要技术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参加国家或本省统一组织的相关技术培训,掌握企业用地调查相关技术规定和管理要求。

2.5 受委托的专业机构应在完成调查任务时提交工作质量自评估报告,各省(区、市)有关部门及质量控制专业机构应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企业用地调查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工作总结报告。

2.6 各级质量检查人员应客观、公正地开展企业用地调查质量检查工作,如实记录检查工作情况。

对质量检查中发现不符合要求的情况,被检查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应及时采取纠正和预防控制措施。

3 地块信息采集3.1 地块信息采集工作应严格按照《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信息采集技术规定》开展地块资料收集、整理分析及调查表填报。

3.2 地块信息采集质量检查分自审、内审和外审三级进行。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调整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工作任务的通知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调整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工作任务的通知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调整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工作任务的通知近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调整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工作任务的通知,全文如下:各州、市生态环境局:按照国家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明确油田、尾矿库、填埋场等地块相关调查要求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9〕22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质量管理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9〕352号)要求,进一步做好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工作,确保调查对象全面、准确,全省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工作任务由2147个调整为3325个,增加幅度为55%。

一、核实调整结果1.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质量管理的通知》要求,全省需补充列入应纳入调查范围但实际未纳入的大、中规模企业和生产年限在15年及以上的小微规模企业。

对照“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企业名单,全省共需新增调查296家企业地块。

2.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油田、尾矿库、填埋场等地块相关调查要求的通知》要求,全省应补充调查各类在运行、已闭库的尾矿库地块及各类正规填埋场。

结合“全国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系统”下发的全省尾矿库、填埋场名单,全省共需新增调查1093个尾矿库、填埋场地块。

3.按照重点行业企业调查工作要求,对任务名单进行动态调整更新,全省重点行业企业调查名单调整后为1936家。

全省各州(市)任务调查详见附件。

二、下一步工作要求1.请各州(市)严格按照国家及云南省相关工作及质控要求,尽快落实新增任务调查单位,加强推进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工作,强化外部质量控制与监督检查,保障企业用地调查的真实性和可信性。

2.新增任务原则上可调剂使用云南省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余资金,不足部分在中央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中保障。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2019年6月27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2.07•【文号】环办土壤函〔2017〕1896号•【施行日期】2017.1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壤环境保护正文关于印发《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7〕18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规范各地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按照《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总体方案》的要求,我部组织起草了《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同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详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国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以下简称企业用地调查)工作的统一管理。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牵头负责企业用地调查技术支撑。

国家环境分析测试中心会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统称国家级质量控制实验室)负责企业用地调查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支撑。

省级详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或省级环境保护厅(局)负责本行政区域企业用地调查工作的统一管理。

各地要结合实际确定本省(区、市)企业用地调查工作的主要技术支撑单位,各省级质量控制实验室是本省(区、市)企业用地调查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支撑负责单位。

国家级质量控制实验室按照全国详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的总体要求,制定全国企业用地调查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工作计划。

各省级质量控制实验室要按照本通知和本省(区、市)详查实施方案制定本行政区企业用地调查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工作方案。

国家和各省(区、市)分别组建国家和省级质量监督检查专家库,参与企业用地调查技术指导、监督检查、审核纠偏及考核评估。

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的相关法律、制度、标准

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的相关法律、制度、标准
HJ 704-2014
土壤 有机碳的测定 重铬酸钾氧化分光光度法
HJ 615-2011
土壤 有机碳的测定 燃烧氧化非分散红外法
HJ 695-2014
土壤 有机碳的测定 燃烧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化滴定法
HJ 658-2013
土壤 氧化还原电位的测定 电位法
HJ 746-2015
土壤 水溶性和酸溶性硫酸盐的测定 重量法
HJ 635-2012
HJ 736-2015
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35-2015
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芳香烃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法
HJ 742-2015
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酚的测定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 998-2018
土壤和沉积物 汞、砷、硒、铋、锑的测定 微波消解/原子荧光法
环办函〔2015〕1320号
土壤质量评价标准
温室蔬菜产地环境质量评价标准
HJ 333-2006
展览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标准(暂行)
HJ 350-2007
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评价标准
HJ 332-2006
土壤质量监测方法
土壤质量 总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T 17134-1997
GB 15618-2018
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GB 36600-2018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6-2004
土壤和沉积物 有机物的提取 加压流体萃取法
HJ 783-2016
土壤和沉积物 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997-2018
土壤和沉积物 铍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2020年第二期答疑

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2020年第二期答疑

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2020年第二期答疑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常见问题解答2020年第2期(总第7期)第一部分布点采样保存流转相关问题1.布点方案核心内容编写模板下发后,已经编制完成的采样布点方案需要按照最新要求重新编写吗?答:为了紧扣本次调查工作目标,突出布点采样方案的核心内容,适当精简编制方案编制和审核的工作量,国家出台布点采样方案核心内容编制模板。

模板是供参、非强制性的,已完成的方案不要求形式上的完全一致性,但需包含方案核心内容;未完成的应充分借鉴模板,提高工作效率。

2.针对部分确定的采样地块,调查单位实际踏勘时发现因为种种原因完全不具备采样条件的地块如何处理?是否可以走核实不查程序?答:3月底各地采样地块名单将最终确定报国家详查办,作为年度采样任务考核的基数。

之后所有的任务调减均需省详查办向国家详查办行文申请后方可从采样任务中去除。

3.部分地块红线或重点区域较信息采集阶段存在变化,编制布点方案时是否直接按照现场踏勘确定?确定布点区域是否需要考虑历史情况?答:布点方案编制阶段应该按照现场踏勘的实际情况确定地块红线或重点区域,并做必要的说明。

确定布点区域时应考虑历史情况。

4.信息采集阶段划定的重点区域,只是简单地标记圈定了重点区域。

布点采样阶段在进行疑似污染区域识别时,确定的重点区域与信息采集阶段存在计算面积不一致,该如何处理?答:进行布点采样方案的疑似污染区域识别时,需要现场踏勘核实。

疑似污染区域面积的确定以现场核实后的信息为准,若确认是信息采集阶段数据不准确,则反馈地方质控方,由地方质控部门责令该地块信息采集的调查单位修改调查表内容。

5.危废储存间或者危化品库面积小,但综合考虑存储量、毒性、存储区地面防渗等情况,判断污染可能性较高,是否纳入初步采样布点区域?是否按要求不少于2个点位?答:针对上述情况,若判断为污染可能性较高,且具备布点采样条件,应作为布点区域。

原则上每个布点区域至少设置2个土壤采样点位,可根据布点区域面积大小、污染分布等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样品采集保存和流转质量控制工作手册

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样品采集保存和流转质量控制工作手册
四、组织实施 (一)采样单位内部质量控制 1.工作准备 (1)组建内审人员队伍,明确内审人员分工,组织内审人员参 加技术文件学习,对本单位第一个采样地块进行现场实操培训。加 强对采样工作组长的终端使用培训,培训后方可开展工作。 (2)制定内审工作计划,并报送质控单位。内审工作计划应综 合考虑任务量、工作时限及内审人员数量,确保切实可行。在采样 工作组进场前 2 至 5 天,将本单位采样计划、时间节点再次向质控 单位汇报,以便接受质控单位的质量检查。 2.内审质量检查 (1)采样单位应对本单位全部采样点位开展现场检查和资料检 查。内审现场检查应与采样工作组同步进场,对本单位全部采样 点位开展全过程检查;内审资料检查重点检查信息系统中上传资 料的完整性、规范性、与实际情况的一致性,确保可支撑外审资 料检查。 (2)现场检查发现的质量问题应及时反馈(填写附表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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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信息系统内资料无法满足某检查项目资料检查要求时,可判 定该检查项目不合格。样品接收环节的合格性判定基于接样单位接 样与否来确定。
不合格的判定应有 2 名(含)以上同级质量检查人员的认可。当 判定为不合格时,可给予采样单位一次申诉及补充资料的机会。
同一级别的质量检查,如资料检查与现场检查同时覆盖一个地 块,原则上应以质量问题严重的判定结果为准。
2.质控单位工作质量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质控单位外控机制、能力保障及工作实效等方面。 外控机制:质控单位是否制定了包括资料检查和现场检查在内 的外部质控工作方案,是否确保外审与采样工作同步开展,是否建 立了问题发现与督促整改的闭环工作制度。 能力保障:质控单位是否配备了足够的外审人员队伍,是否对 外审人员组织了技术培训和交流。 工作实效:外部质控工作是否与采样工作同步启动,是否对每 个采样单位的前三个地块中至少一个地块安排了资料检查和现场检 查,是否达到相应的外审比例,是否及时、准确地发现了采样工作 中存在的严重质量问题,是否对发现的严重质量问题及时进行总结

广州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项目技术需求书

广州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项目技术需求书

广州市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项目技术需求书一、项目概况2016年5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以下简称《土十条》),对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工作提出新目标、新任务和新要求,要求“2020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

2016年12月,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6〕145号,以下简称《省实施方案》)要求“2019年底前,韶关市及珠三角各地级以上市完成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开展重点行业关闭搬迁企业地块环境排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府〔2017〕13号,以下简称《市工作方案》)要求“开展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开展重点行业关闭搬迁企业地块环境排查”等工作要求。

为贯彻落实《土十条》、《省实施方案》和《市工作方案》要求,本项目拟结合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等《转发环境保护部等5部委关于印发〈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总体方案〉的通知》(粤环〔2017〕10号)、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等5厅委《关于印<广东省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粤环〔2018〕4号)以及市级关于详查工作部署,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

二、项目目的为全面落实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要求,推动土壤风险管控,查找存在环境风险隐患、影响人居环境的污染区域,实施有效的风险防控提供科学依据,并不断提升土壤环境管理科学化、系统化、法治化、精细化、信息化水平。

三、项目开展依据(一)《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6〕145号)(三)《转发环境保护部等5部委关于印发<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总体方案>的通知》(粤环〔2017〕10号)(四)《关于印<广东省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粤环〔2018〕4号)(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府〔2017〕13号)(六)《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疑似污染地块布点技术规定》(环办土壤〔2017〕67号)(七)《关闭搬迁企业地块风险筛查与风险分级技术规定(试行)》(环办土壤〔2017〕67号)(八)《在产企业地块风险筛查与风险分级技术规定(试行)》(环办土壤〔2017〕67号)(九)《风险筛查与风险分级审核纠偏工作手册》(待发布)(十)《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疑似污染地块布点技术规定(试行)》(环办土壤〔2017〕67号)(十一)《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指导值》(环办科技函〔2016〕455号)(十二)《重点行业企业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编制指南》(待发布)(十三)《全国土壤污染状况专题制图技术指南》(待发布)(十四)《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工作验收技术规范》(待发布)(十五)《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十六)《广州市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实施方案》(待发布)四、项目工作内容投标人需在前期56家广州市重点行业在产企业、4家关闭搬迁企业及5个重点工业园区土壤污染状况信息调查的基础上,以重点行业企业、关闭停产企业及重点工业园区用地为重点,完成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及重点工业园区用地初步核查、采样,并完成样品分析测试、数据上报及长期样品保存,并最终确定污染地块清单和优先管控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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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定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附件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1 适用范围本技术规定是对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以下简称详查)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以下简称企业用地调查)全过程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

本技术规定适用于企业用地调查的信息采集、布点、样品采集保存与流转、样品分析测试、分析测试结果报告、风险筛查与风险分级等过程的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2 总则各省(区、市)应按照本省(区、市)详查实施方案和本技术规定制定本省(区、市)企业用地调查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工作方案,并组织质量监督检查(以下简称质量检查)。

企业用地调查相关活动应委托专业机构承担。

各省(区、市)可根据本行政区域企业用地调查需求,统一筛选建立从事本省(区、市)企业用地调查的专业机构和分析检测实验室推荐名录。

受委托的专业机构应建立健全质量审核制度,制定和实施内部质量控制计划,从严落实全过程质量控制措施,对信息采集、布点、样品采集保存与流转、样品分析测试、分析测试结果报告、风险筛查与风险分级等相关活动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自觉接受国家或省级有关部门及质量控制专业机构组织的质量检查。

受委托的专业机构应组织企业用地调查的主要技术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参加国家或本省统一组织的相关技术培训,掌握企业用地调查相关技术规定和管理要求。

受委托的专业机构应在完成调查任务时提交工作质量自评估报告,各省(区、市)有关部门及质量控制专业机构应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企业用地调查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工作总结报告。

各级质量检查人员应客观、公正地开展企业用地调查质量检查工作,如实记录检查工作情况。

对质量检查中发现不符合要求的情况,被检查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应及时采取纠正和预防控制措施。

3 地块信息采集地块信息采集工作应严格按照《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信息采集技术规定》开展地块资料收集、整理分析及调查表填报。

地块信息采集质量检查分自审、内审和外审三级进行。

每个地块信息采集工作组应指定1名质量检查员,负责对本组信息采集工作质量进行自审;每个信息采集任务承担单位应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组,负责对本单位信息采集工作质量进行内审;各省(区、市)有关部门及质量控制专业机构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各信息采集任务承担单位的工作质量进行抽查外审。

地块信息采集质量检查内容(1)信息完整性检查:调查表是否按照技术规定要求填写了所有信息项,若有填写缺项须说明原因;(2)信息规范性检查:调查表是否按照技术规定的填表说明、填写规范等要求进行填写;(3)信息准确性检查:填报信息是否通过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等有效途径获得,是否与污染源普查、环境统计报表、企业排污申报等资料信息中内容相符,当有多个信息来源时,核实是否采用了时效性好、可靠性高的信息。

当进行质量检查时,质量检查人员应依据《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信息采集技术规定》及相关支撑材料判定调查企业地块信息调查表的完整性、规范性、准确性,当三者均达到上述要求时,判定该地块信息采集工作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地块信息采集工作组应对完成的每个地块信息进行自审,任务承担单位应对本单位完成的所有地块信息进行内审,各省(区、市)有关部门及质量控制专业机构应对所有任务承担单位的工作进行抽查。

采用按地块完成数量分批次抽查方式,抽查比例为20%~40%,各任务承担单位应至少被抽查1次。

适当加大在产企业用地信息采集工作的抽查比例。

信息采集质量检查结果应记录于《地块信息采集质量检查记录汇总表》(见附录A表A-1)。

当地块信息采集工作组和任务承担单位检查发现不合格调查表时,应及时纠正或补充完善;当各省(区、市)有关部门及质量控制专业机构检查发现不合格调查表时,需对不合格数据修改完善;对于每批次调查表中不合格数超过抽查总数的20%或调查信息表存在2项以上带*号的项目信息填写失实应判定为抽查不通过,应加大对该单位承担任务的检查频次,如连续2次抽查均不通过,任务承担单位应重新开展本单位本批次检查地块的信息采集工作,并重新填写调查表,必要时,可安排其他合格的信息采集单位重新开展信息采集工作。

企业用地调查信息采集工作结束后,地块信息采集任务承担单位应对本单位信息采集工作的质量进行综合评价,各省(区、市)有关部门及质量控制专业机构应对各任务承担单位信息采集工作质量进行全面检查并综合评价。

4 布点和采样布点和采样质量检查分自审、内审和外审三级进行。

每个布点、采样工作组应指定1名质量检查员,负责对本组布点、采样工作质量进行自审;任务承担单位应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组,负责对本单位承担的工作质量进行内审。

各任务承担单位应组织专家对布点方案进行论证。

各省(区、市)有关部门及质量控制专业机构负责组织对各布点、采样任务承担单位工作质量进行抽查外审。

布点和采样质量检查内容4.2.1 布点方案检查依据《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布点技术规定》的相关要求依次检查以下内容:(1)布点区域、布点数量、布点位置、采样深度是否符合技术规定的要求;(2)不同点位样品采集类型和监测指标设置是否合理;(3)采样点是否经过现场确定;(4)布点记录信息表填写是否规范;(5)布点方案是否经专家论证通过并修改完善。

4.2.2 采样质量资料检查依据《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样品采集保存和流转技术规定》的相关要求依次检查以下内容:(1)采样方案的内容及过程记录表是否完整;(2)采样点检查:采样点是否与布点方案一致;(3)土孔钻探方法:土壤钻孔采样记录单的完整性,通过记录单及现场照片判定钻探设备选择、钻探深度、钻探操作、钻探过程防止交叉污染等是否满足相关技术规定要求;(4)地下水采样井建井与洗井:建井、洗井记录的完整性,通过记录单及现场照片判定建井材料选择、成井过程、洗井方式等是否满足相关技术规定要求;(5)土壤和地下水样品采集:土壤钻孔采样记录单、地下水采样记录单的完整性,通过记录单及现场照片判定样品采集位置、采集设备、采集方式(非扰动采样等)是否满足相关技术规定要求;(6)样品检查:样品重量和数量、样品标签、容器材质、保存条件、采集过程现场拍照等是否满足相关技术规定要求;(7)平行样、运输空白样等质控样品的采集、数量是否满足相关技术规定要求;(8)采样过程照片是否按要求上传。

4.2.3 采样质量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主要判断采样各环节操作是否满足《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样品采集保存和流转技术规定》的相关要求。

各级质量检查比例及结果处理4.3.1 布点、采样工作组应对完成的每个地块布点、采样工作质量进行自审。

任务承担单位应对本单位完成的所有地块布点、采样工作质量进行内审。

各省(区、市)有关部门及质量控制专业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完成的地块布点、采样工作质量进行资料审查与现场检查。

资料审查比例应不少于每个任务承担单位工作量的10%,且至少1次;采样质量现场检查优先采用按地块完成数量分批次抽查方式,各任务承担单位累计的现场检查比例应不少于本单位工作量的5%,且至少1次。

适当加大在产企业用地初步采样调查工作的抽查比例。

4.3.2 布点、采样工作的外审检查结果应分别记录于《地块布点方案检查登记表》和《地块采样质量检查登记表》(见附录A表A-2和表A-3)。

4.3.3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质量检查人员应及时向有关责任人指出,并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督促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

对于未在规定的布点采样区域采集土壤或地下水样品,土孔钻探方法、地下水建井与洗井方法、土壤和地下水样品采集方法等不规范,样品标识不清或样品包装破损等严重质量问题的:采样工作组自审和采样任务承担单位内审发现严重质量问题时,应重新采集所有问题样品。

省级有关部门及质量控制专业机构外审抽查发现严重质量问题时,应要求该采样任务承担单位重新采集本次发现的所有问题样品,并加大对该单位的质量检查频次,如仍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应要求该任务承担单位重新采集最近两次检查期间采集的所有样品,或安排其他合格的采样任务承担单位重新采集相关样品。

4.3.4 质量检查人员应依据布点、采样质量检查情况对布点、采样工作质量进行综合评价。

省级有关部门及质量控制专业机构应对各任务承担单位布点、采样工作质量进行全面检查并综合评价。

5 样品保存和流转企业用地调查任务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样品采集保存和流转技术规定》开展样品保存与流转。

样品保存5.2.1 承担采样任务的单位和检测实验室应配备样品管理员,严格按照《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样品采集保存和流转技术规定》《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土壤样品分析测试方法技术规定》《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地下水样品分析测试方法技术规定》等相关技术文件要求保存样品。

检测实验室应在样品所属地块调查工作完成前保留土壤样品,必要时保留样品提取液(有机项目)。

5.2.2 各级质量检查人员应对样品标识、包装容器、样品状态、保存条件等进行监督检查并记录(见附录A表A-4)。

5.2.3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质量检查人员应及时向有关责任人指出,并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督促其采取适当的纠正和预防措施。

在样品采集、流转和检测过程发现但不限于下列严重质量问题,应重新开展相关工作:(1)未按规定方法保存土壤和地下水样品;(2)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样品在保存过程被玷污。

样品流转5.3.1 对每个平行样采样点位采集的3份平行样(地下水样品)或经制备的3份平行样(土壤样品),其中2份送检测实验室进行检测,另1份送各省(区、市)质量控制实验室或质量控制实验室委托的检测实验室进行检测。

5.3.2 负责样品发送和接收的单位(以下分别简称送样单位和接样单位)在样品交接过程中,应对接收样品的质量状况进行检查。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样品运送单是否填写完整,样品标识、重量、数量、包装容器、保存温度、应送达时限等是否满足相关技术规定要求。

5.3.3 在样品交接过程中,送样单位如发现寄送样品有下列质量问题,应查明原因,及时整改,必要时重新采集样品。

接样单位如发现送交样品有下列质量问题,应拒收样品,并及时通知送样单位和本省(区、市)质量控制实验室:(1)样品无编号、编号混乱或有重号;(2)样品在保存、运输过程中受到破损或玷污;(3)样品重量或数量不符合规定要求;(4)样品保存时间已超出规定的送检时间;(5)样品交接过程的保存条件不符合规定要求。

5.3.4 样品经验收合格后,接样单位样品管理员应在《样品交接检查记录表》(见附录A表A-5)上签字、注明收样日期。

样品运送单纸版原件应作为样品检测报告附件,复印件返回送样单位。

6 样品分析测试分析方法的选择与确认6.1.1 检测实验室在开展企业用地调查样品分析测试时,其使用的分析方法应为《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土壤样品分析测试方法技术规定》和《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地下水样品分析测试方法技术规定》中推荐的分析方法或其资质认定范围内的国家、区域、国际的标准分析方法,不得使用其他非标方法或实验室自制方法,采用资质认定范围内的分析方法出具的检测报告应加盖实验室资质认定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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