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履约保证保险条款-(诚泰财险)(备-保证保险)[2016](主)004号-条款
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是一种保险形式,旨在保障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权益,确保合同的顺当履行。
以下是合同履约保证保险的一般条款,仅供参考:第一条保险范围1. 本保险适用于需要履约保证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合同、选购合同、服务合同等类型的合同。
2. 保险责任仅限于保证履约行为,不包括违约行为。
其次条保险金额1.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明确。
2. 保险金额应与被保险合同的履约保证金额保持全都。
第三条保险期限1. 本保险的保险期限为被保险合同生效日起至履约完成日。
2. 履约完成日为被保险合同商定的履约期限届满或合同终止日。
第四条保险责任1. 在保险期限内,假如被保险方发生无法履约的状况,投保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履约保证的索赔申请。
2. 保险公司在接到索赔申请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理赔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向投保人支付履约保证金。
第五条理赔申请1. 投保人在发生无法履约的状况后应马上向保险公司提出履约保证金的理赔申请,并供应相关证明文件,如合同、违约通知等。
第1页/共3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2. 保险公司在接到理赔申请后应准时进行理赔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向投保人支付履约保证金。
第六条理赔额度1. 保险公司依据被保险合同的履约保证金额确定理赔额度。
2. 理赔额度应不超过被保险合同履约保证金额的百分之百。
第七条免赔额1. 保险公司可以在保险合同中商定免赔额。
2. 免赔额指在理赔时,超过免赔额的部分由投保人自行担当。
第八条保险费1. 保险费由投保人依据商定的比例支付。
2. 保险费不包括税费和其他附加费用。
第九条终止保险1. 本保险在下列状况下终止:a) 保险期限届满;b) 投保人提前解除保险合同;c) 合同履约完成。
2. 终止保险后,保险公司不再担当任何保险责任。
第十条争议解决1. 保险合同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提交有关行政机关或仲裁机构处理。
建筑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保险介绍(二)2024

建筑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保险介绍(二)建筑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是一种为承包商和业主提供保障的保险产品。
在前文中,我们介绍了建筑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保险的基本概念、作用以及申请和理赔流程。
在本文中,我们将继续探讨该保险的相关内容,包括保险费率、责任范围以及注意事项。
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建筑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保险的保险费率。
保险费率是根据承包商的承包工程所在地、工程的规模、工期和工程类型等因素来确定的。
通常情况下,保险公司会将这些因素综合考虑,然后给出一个相应的保险费率。
对于承包商而言,他们需要根据保险费率来计算出需要缴纳的保险费用,并在投保时按照约定缴纳保费。
同时,保险费率一般会根据不同的工程类型有所不同,因此承包商在购买保险时需要注意选择适合自身工程类型的保险产品。
接下来,我们来了解一下建筑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保险的责任范围。
建筑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保险的责任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承包商在履行合同期间内因意外事故或合同约定的责任情况下导致的施工工程质量不合格;二是承包商在履行合同期间内无法完成合同工程造成的损失。
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于业主来说,这样的保险可以帮助他们在施工过程中因承包商的责任而导致的工程质量问题或资金损失得到补偿,减少潜在风险。
最后,我们要谈一下在购买建筑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时需要注意的事项。
首先,承包商在购买保险时需要仔细阅读保险合同的条款,并确保自己对保险责任范围、理赔条件等内容有清晰的了解。
其次,承包商需要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包括在施工过程中保持合理的安全措施、按时缴纳保险费用等。
同时,承包商在购买保险前应当与保险公司充分沟通,了解保险条款和费率,选择适合自身情况的保险产品。
最后,承包商需要定期检查和更新保险合同,保证其与施工项目的变动相适应。
综上所述,建筑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是一种为承包商和业主提供保障的重要保险产品。
通过购买该保险,承包商和业主可以减少在施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风险和损失。
建筑施工履约保证保险方案

建筑施工履约保证保险方案建筑施工履约保证保险方案一、保险目的及保险范围:建筑施工履约保证保险是指施工承包人就其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项下对业主承诺的履行义务的履约保证责任的保险。
其保险责任范围包括施工质量、工程期限和工程安全责任。
二、保险责任:1.施工质量责任:保险人承担施工承包人对建筑工程施工过程和施工结果所承担的质量责任,包括设计、施工和监理等环节。
2.工程期限责任:保险人承担施工承包人对建筑工程施工期限所承担的责任,确保工程按照约定时间进行,否则赔偿延误造成的损失。
3.工程安全责任:保险人承担施工承包人对建筑工程施工期间所承担的安全责任,包括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等。
三、保险费率及费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保险费率,一般按照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并收取一定的保险手续费用和保险费的管理费用。
四、保险期限及索赔条件保险期限以施工合同期限为基准确定,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延长,但不得超过施工工期的最大限度。
索赔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过程中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工期延误等。
五、保险赔偿1.施工质量责任赔偿:保险人按照被保险人给付的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赔偿被保险人因质量问题所导致的经济损失。
2.工程期限责任赔偿:保险人按照被保险人给付的延期工程费用的一定比例进行赔偿。
3.工程安全责任赔偿:保险人按照被保险人给付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实际损失金额进行赔偿。
六、保险的终止与解除1.保险期限届满后,根据申请人意愿可以终止保险。
2.保险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解除保险合同,但需提前通知被保险人,并支付相应的保费和费用。
七、保险公司权利与义务1.保险人有权对建筑工程进行勘察和检查,提供风险控制建议。
2.保险人有权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与保险有关的资料和证据。
3.保险人有义务及时处理索赔请求,并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赔付。
4.保险人有义务保守被保险人隐私信息,确保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为建筑施工履约保证保险方案的大致内容,具体方案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建设工程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及报备费率

建设工程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有效合法的声明、批注以及其他投保人与保险人共同认可的书面或电子协议、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是指依法向建设工程招标人投标、中标,与招标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即建设工程投标人、建设工程中标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是指依法向建设工程施工投标人进行建设工程招标、确定中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即建设工程招标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
第四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得将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或设定担保。
保险责任第五条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包含三个部分,投保人可以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要求以及工程进展的具体情况选择全部投保或部分投保,保险责任应当在保单或批单中载明:(一)投标保证(二)履约保证(三)支付保证第六条投标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在向被保险人招标建设工程投标的过程中,因下列情形之一给被保险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被保险人可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投标保证保险责任范围和保险金额内对被保险人的上述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一)投标截止后投保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者违反《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撤销投标文件;(二)投保人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三)投保人弄虚作假行为;(四)中标后未按《建设工程招标文件》的要求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五)《建设工程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有关投标实质性违约情形。
第七条履约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约过程中,因下列情形之一给被保险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被保险人可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履约保证保险责任范围和保险金额内对被保险人的上述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一)投保人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二)投保人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三)投保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求的;(四)投保人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有关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被保险人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挪作他用的;(五)投保人原因未能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六)投保人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关于人员管理义务的规定的;(七)投保人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关于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规定的;(八)投保人无正当理由明确表示或者无正当理由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义务的;(九)投保人未能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履行其他有关履约实质性主要义务的。
施工工程履约责任保险(3篇)

第1篇一、施工工程履约责任保险的定义施工工程履约责任保险是指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工程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因违约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进行赔偿的一种保险。
二、施工工程履约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1. 违约责任:包括工程延期、质量不合格、工程变更、违反合同约定等违约行为。
2. 侵权责任:包括施工过程中因施工人员、施工机械、施工材料等导致的第三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3. 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程无法按期完成或质量受损。
4. 其他责任:如施工合同纠纷、合同解除、工程款纠纷等。
三、施工工程履约责任保险的优势1. 保障工程顺利进行:通过投保履约责任保险,工程承包人可以降低因违约行为而导致的赔偿风险,从而保障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2. 降低企业风险:施工工程履约责任保险可以为企业提供风险保障,降低企业因违约行为而可能面临的经济损失。
3. 提高企业信誉:投保履约责任保险可以提升企业在行业内的信誉,有利于企业拓展业务。
4. 便于融资:保险公司可以为投保企业提供融资支持,解决企业资金周转难题。
四、施工工程履约责任保险的投保流程1. 确定投保需求:工程承包人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需要投保施工工程履约责任保险。
2. 选择保险公司:根据工程承包人的需求,选择合适的保险公司。
3. 填写投保单:工程承包人根据保险公司要求,填写投保单,并提交相关资料。
4. 保险公司审核:保险公司对投保单及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
5. 签订保险合同:审核通过后,工程承包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
6. 保险费缴纳:工程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保险费。
7. 保险保障:在保险期间内,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总之,施工工程履约责任保险是一种重要的风险保障措施,对于保障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降低企业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工程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充分认识其重要性,积极投保,以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建设工程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

建设工程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一条保险责任范围1.1 履约保证保险的目的a.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建设工程项目,乙方须为履行该项目提供履约保证保险。
b. 保险旨在确保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项目,并履行合同义务。
c. 保险责任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履约违约责任及不可抗力情况下的义务履行。
d. 如乙方未能履行合同,甲方可启动保险赔偿程序。
1.2 保险责任起止时间a. 保险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持续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
b. 保险责任的起始时间从乙方正式开始履行合同后计算。
c. 在保险期内,若乙方未能履约,甲方可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申请。
d. 保险期满后,若合同仍未履行完毕,则保险责任自动解除,甲方可自行追索。
1.3 保险赔偿条件a. 甲方在乙方违约时有权依据履约保证保险要求赔偿。
b. 保险赔偿的金额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百分之百。
c. 赔偿金额的使用应按照项目实际履约情况及损失情况进行核算。
d. 赔偿申请需经过保险公司确认,并符合合同中约定的标准。
第二条保险费用及支付方式2.1 保险费用承担a. 乙方负责支付履约保证保险的全部费用。
b. 甲方可要求乙方提前支付保险费用,作为项目履约的条件之一。
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保险范本

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保险范本甲方(投保人):乙方(保险人):鉴于甲方与丙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为了保证丙方在施工合同项下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甲方同意向乙方投保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保险(以下简称“本保险”)。
双方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保险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保险范围本保险的保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 甲方违反施工合同约定,导致丙方遭受直接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2. 甲方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延期、工程质量不达标等情况,应向丙方支付的违约金或赔偿金。
第二条保险金额本保险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 [填写保险金额] 元。
第三条保险期限本保险的保险期限自施工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施工合同项下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第四条保险费率本保险的保险费率为 [填写费率]%。
第五条保险费支付甲方应在保险合同生效前一次性向乙方支付保险费。
第六条保险责任乙方在甲方支付保险费后,应当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甲方发生保险事故,乙方应当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及时进行核实,并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赔偿金额。
第七条保险事故的通知甲方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当立即通知乙方,并按照乙方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保险责任的免除乙方不承担以下情况的赔偿责任:1. 甲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的保险事故。
2. 甲方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导致的保险事故。
3. 甲方因违法行为导致的保险事故。
4. 甲方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或者终止施工合同,导致的保险事故。
5. 甲方违反法律法规、施工合同约定或者乙方保险条款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争议解决本保险合同项下的争议,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其他约定1. 本保险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保险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本保险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
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程保险附加扩展责任保证期保险

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工程保险附加扩展责任保证期保险条款
(产品注册号:C00015830822019093003642)
(诚泰财险)(备-工程保险)【2020】(附)385号
本条款是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工程保险产品(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上述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经保险合同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以下在保险单列明的保证期内,因作为被保险人的承包人为履行工程合同在进行维修保养的过程中所造成的保险工程的损失,以及在完工证书签出前的建筑或安装期内,由于施工原因导致保证期内发生的保险工程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保证期期限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责任免除、保险金额/赔偿限额、免赔额等)以主险合同为准。
主险效力终止,本附加险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无效,本附加险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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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履约保证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所指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为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的投标文件订立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且经过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协议。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是指依法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被保险人是指依法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包人。
保险责任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未履行本保险单载明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约定的义务的,对投保人应向被保险人承担但未承担的违约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将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所载的保险金额以内赔偿被保险人。
本保险合同中的本保险单载明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约定的义务不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列明的预付款条款和保修条款约定的义务。
责任免除第五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因被保险人未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致使投保人不能履行义务的;(二)因不可抗力造成投保人不能履行义务的;(三)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恶意串通损害保险人利益;(四)其它不可归责于投保人的情形。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应该承担的责任,以及为收集、确认、证明投保人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招标文件》约定,造成损失所产生的任何费用;(二)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招标文件》产生纠纷所致的任何法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或仲裁费、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费、强制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鉴定费、律师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等。
(三)因不可抗力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法履行,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商定或确定的利益分配、费用承担、损失分担等,以及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四)工程材料供应合同中供应价超过实际供应时点上当地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指导价(若无指导价,则参考一般市场价)的部分;(五)材料供应合同中约定的相关违约金、滞纳金、利息等;(六)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额)计算的免赔额;(七)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人的任何损失;(八)各类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延期竣工或延期交付建筑物导致被保险人对于建筑物使用的经济损失或被第三方索赔等;(九)被保险人未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履行,提前超额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十)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十一)精神损害赔偿;(十二)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第七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根据《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或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关要求由投保人、保险人协商确定。
第八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及合同终止第九条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条在发生下列任一情形时,本保险合同终止:(一)保险期间届满;(二)保险单所载的工程项目或其最后一期工程(若该工程分期竣工的)竣工并签发了竣工证书;(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终止;(四)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支付的赔偿金额达到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
保险费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由保险人依照保险金额、保险期间及具体风险状况等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人义务第十二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三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
第十四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做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时及在本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应承担以下义务,包含但不限于:(一)投保人对本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二)自觉接受保险人对其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情况的调查、了解和监督;(三)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联系方式,工作单位等事项的,应在有关事项变更后七日内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违反上述义务的,应按照本保险合同其他条款及保险法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订立本保险合同,保险人就投保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对风险的判断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根据被保险人的申请和保险责任的约定在保险金额内先行垫付,并有权在先行垫付后在垫付金额内向投保人追偿,且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九条投保人、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方面的规定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保险责任事故的发生。
保险人可以对投保人、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可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约定交费日支付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约定交付保险费的,对于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与投保人所涉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如有变更,须事先征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如因内容变更导致加重投保人责任致使保险人保险责任加重的,本保险人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赔偿责任。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保险人与投保人的另行约定,免除投保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本保险人亦免除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一)被保险人应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涉及违法、犯罪的,被保险人应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保险期间届满后若建设工程项目未竣工,投保人未向保险人申请延长保险期间或未与保险人签订新的保险合同,投保人、被保险人应主动向保险人就已完成的工程量进行书面确认,并将已完工部分的相关资料进行独立完整保管。
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未对已经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确认或未对已完工部分的相关资料进行独立完整保管,导致保险责任范围、性质、原因无法确定的,保险人对难以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之前,应书面通知投保人,说明其违约情况,并提供投保人收到该通知的证明材料。
如果被保险人索赔的理由是工程质量问题,被保险人还需提供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保险单正本;(二)索赔申请书;(三)工程施工合同副本及相关文件;(四)证明投保人违约的书面材料;涉及工程质量问题的还需提供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五)被保险人向投保人发送的违约通知及投保人收到该通知的书面证明材料;(六)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七)被保险人获得保险赔偿后的权益转让书。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生的争议需进行和解、调解的,应先行征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六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七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投保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投保人处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投保人处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投保人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投保人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二十八条保险人受理报案、参与案件诉讼、向被保险人提供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二十九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第三十条在履行本保险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应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