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的主要法律风险与防范
施工合同主要法律风险

施工合同主要法律风险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经济活动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然而,在签订和履行施工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往往面临着各种法律风险。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施工合同的主要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一、合同主体不合法合同主体不合法是指合同的一方或双方不具备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资格。
例如,无营业执照、超越经营范围、未取得相应资质等。
此类风险可能导致合同无效,给双方带来经济损失。
防范措施:在签订合同前,应审查对方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相关文件,确保合同主体合法。
二、合同内容不明确、不完整合同内容不明确、不完整可能导致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
例如,工程范围、质量标准、工期、价款等关键条款缺失或表述不清。
防范措施:在签订合同前,应仔细审查合同条款,确保合同内容完整、明确。
必要时,可请专业律师参与合同起草和审查。
三、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变更和解除风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因客观原因或主观意愿导致合同变更或解除。
例如,甲方变更项目、乙方延期交付等。
此类风险可能导致合同一方受损。
防范措施:在合同中约定明确的变更和解除条件,并在履行过程中注意证据收集,以便在发生纠纷时维护自身权益。
四、工程质量风险工程质量风险包括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乙方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安全隐患等。
此类风险可能导致甲方遭受经济损失,甚至承担法律责任。
防范措施:明确质量标准和要求,加强对乙方施工过程的监督,确保工程质量。
五、工程进度风险工程进度风险包括乙方延期交付、工期延误等。
此类风险可能导致甲方遭受经济损失,影响项目进度。
防范措施:明确工期要求,约定违约责任,加强对乙方施工进度的监督。
六、价款支付风险价款支付风险包括甲方逾期支付、支付金额不足等。
此类风险可能导致乙方遭受经济损失。
防范措施:约定明确的支付方式和时间,确保价款按时支付。
七、违约责任不明确违约责任不明确可能导致合同一方在违约时无需承担责任,损害对方利益。
防范措施: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赔偿金额等。
施工中常见的法律风险和防范措施

施工中常见的法律风险和防范措施施工过程中存在着许多法律风险,这可能对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以及参与方的权益产生潜在的威胁。
为了更好地应对这些法律风险,合理的防范措施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介绍施工中常见的法律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一、合同纠纷在施工项目中,一旦合同的条款存在模糊或者存在不合理的解释,就有可能引发合同纠纷。
这些纠纷可能包括工程质量、工期安排、付款问题等。
为了防范合同纠纷的发生,应注意以下几点:1.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合同条款清晰可行;2.合同签订前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避免存在重大漏洞;3.及时沟通和协商,避免问题升级为纠纷;4.合同履行过程中及时记录关键信息,以备不时之需;5.如遇到纠纷,及时寻求专业法律服务的支持。
二、工程质量问题工程质量是施工项目中最重要的问题之一。
如果发生工程质量问题,除了对工程造成损害外,还可能涉及赔偿、责任追究等法律风险。
为了防范工程质量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确保施工方具备相关资质和技术能力;2.按照行业标准和规范进行工程设计和施工;3.及时检测和评估工程质量,发现问题及时整改;4.建立良好的监督机制,确保施工质量得到有效控制;5.合理分工和合作,避免因责任不清而引发纠纷。
三、安全事故施工现场存在着诸多安全隐患,一旦发生安全事故,不仅会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还可能引发法律责任和赔偿问题。
为了预防安全事故和降低法律风险,应采取以下措施:1.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2.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培训和教育;3.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防护措施;4.落实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管责任;5.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四、环境污染施工活动可能产生各种形式的环境污染,例如噪音、废水、废气等。
如果不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就有可能面临环境污染纠纷以及相应的法律风险。
为了防范环境污染问题,应采取以下措施:1.确保施工过程符合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2.合理规划施工活动,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影响;3.使用环保设备和材料,降低环境污染风险;4.及时处理和处置产生的废物和污染物;5.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施工过程的合法性。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的主要法律风险与防范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的主要法律风险与防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履行和有关风险防范一直是承发包双方尤其是建筑施工企业和从事建设工程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士关注的主要法律问题.目前,绝大多数大型项目采用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99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该文本亦被大家称作示范文本。
笔者从事建设工程及房地产开发法律服务已有数年,对于承发包人双方就建设工程合同所关心的问题以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有关法律风险有一定的了解。
本文拟结合有关案例情况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普遍存在的主要法律风险进行适当分析,并提出一定的防范措施,以飨读者,并希望本文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考虑到保密要求,本文有关案例隐去了当事人的名称并作了适当调整。
一、基本案情2007年6月1日,甲公司与乙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在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第二条中约定工程承包范围为:预算报价中所含的宾馆土建及室内装饰装修项目工程(具体范围见预算书、有关投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双方在第三条中约定,合同工期为280天(日历天数),其中土建140天,装饰装修140天,开工日期为乙方提交施工组织计划后7天,具体时间由甲方书面予以通知.协议书第五条约定合同价款为5000万元,其中土建部分3500万元,装饰装修部分1500万元。
合同专用条款第10。
1中约定,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为进场后三天内.工程师确认的时间为乙方按要求提交后三天内。
合同专用条款13.1约定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包括白天连续5小时停电,土建期间连续3日下雨或其他自然灾害等。
合同专用条款23.2约定,本合同采用可调价格,合同价款调整的方法为根据承包人编制的预算综合报价文件明确的单价,在施工中发生经业主认可的增减变更工程,其价款予以调整。
合同专用条款24条约定预付款为500万元,此款在开工次月起所完成的工程量中按20%的比例逐月予以扣回,直至扣完.合同专用条款26条约定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为:按甲方核实的工程量支付工程进度款,乙方于每月25日前提交工程量及申请结款报告,甲方于次月2日前按照经审核确认后的实际金额支付给乙方,工程预付款将在每月结算款项中逐月按比例扣回.工程款支付到工程总价的90%后,甲方不再支付,余款(除保修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十日内支付。
工程施工的履约风险与风险防范

工程施工的履约风险与风险防范随着社会发展的日益迅猛,工程施工项目的履约风险和风险防范成为了一个关键议题。
无论是政府建设的基础设施项目,还是私营企业的商业建筑工程,风险都是不可避免的。
本文将介绍工程施工的履约风险,并提出一些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
一、工程施工的履约风险1. 技术风险: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技术风险是一项重要的履约风险。
由于人力资源和技术水平的差异,施工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技术问题,导致工程进度延误或者施工质量不达标。
2. 供应链风险:工程施工需要大量的材料和设备供应,因此供应链风险也是一个重要的履约风险。
如果供应商出现货物延误、质量问题或者价格波动等情况,都会对施工进度和成本造成不利影响。
3. 财务风险:财务风险是工程施工中的常见风险之一。
施工项目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如果资金链出现问题,就可能导致施工无法继续进行或者质量得不到保障。
4. 法律风险: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合同纠纷、土地产权问题和法律法规变化等都可能成为工程履约的风险点。
合同纠纷可能导致工程延误或者追加额外费用,而法律法规变化可能使得原本合法合规的项目面临合规难题。
二、风险防范措施1. 加强项目管理:通过严格的项目管理,可以有效地减轻和规避工程施工的履约风险。
确保项目有专业的项目经理和技术团队,加强施工计划的制定与监控,提高施工进度和质量的可控性。
2. 多方合作:与供应商、承包商和监理机构等相关方加强合作,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在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权责,明确履约标准和期限,减少合同纠纷的发生。
3. 风险评估与控制:在工程施工前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确定潜在的风险点,并制定相应的应对策略。
通过风险控制措施,减少风险的发生或者降低风险对工程的影响。
4. 资金管理: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体系,合理安排资金使用和调度,避免出现资金链断裂的情况。
同时,与金融机构建立合作关系,确保有稳定的资金来源。
5. 法律合规:及时关注法律法规的变化,并制定相应的合规策略。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风险和其防范措施有哪些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风险和其防范措施有哪些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是防范法律风险,保护权益的重要手段。
对合同风险的防范,需要对合同签订、履行的全过程进行有效管理。
合同签订前的法律风险和防范。
在合同签订前对法律风险进行控制和防范,可以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有效防止纠纷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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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让建筑工程顺利的进行,有关部门出台了很多的法律规定。
其中关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风险的内容都有些什么呢?让的小编为您解答。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法律风险和防范建设工程合同是发包方和承包方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是双方履行权利、义务的依据,也是处理双方纠纷的主要依据。
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是防范法律风险,保护权益的重要手段。
对合同风险的防范,需要对合同签订、履行的全过程进行有效管理。
合同签订前的法律风险和防范。
在合同签订前对法律风险进行控制和防范,可以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有效防止纠纷发生。
1、承包人应当审查发包人的相关文件,比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招标文件,特殊工程的批准手续等。
因为这些关系着合同的效力,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等。
2、履约能力的调查(1)调查的必要性。
合同双方是否具有履约能力对于合同能否顺利履行,工程能否顺利完工至关重要。
如果发包方资金不到位,则承包方难以收取工程款,拖欠工程款是建设工程案件中最常见的纠纷之一;承包方资质及技术能力如何,关系到工程质量能否合格、能否按期完工等,逾期完工、质量不合格也是经常发生的纠纷类型。
所以,在签订合同前,调查对方的履约能力对于防范合同风险是非常有效的。
(2)调查的方法。
在网络已经非常发达的今天,通过网络搜索,了解对方的情况是一个有效的途径。
同时,通过查询工商年检登记,到对方住所实地调查、向对方业务往来单位咨询等也是调查的方法。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措施

管 理 创 新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措施
杨 奋 录
( 中铁一局集 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 司, 甘肃 兰州 7 3 0 0 0 0 ) 摘 要: 为 了保证建筑工程可以顺利的进行 , 对于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利益主体要进行一定的约束 , 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施 工 合 同, 对 于各 方 的权 利 与义 务进 行规 定 , 对 于各 方行 为进行 监 督 , 保 证 工程 的顺利 进行 。在 执 行施 工合 同的过 程 中存 在 一定 的 法 律风险, 要 对 合 同 的法律 风 险做 好 防 范措施 , 减 少因 为合 同风 险 对企 业造 成 的 经济损 失。 关键词: 施 工合 同 ; 法律 风 险 ; 防范控 制 ; 合 理转 移风 险
1建设 工 程施 工合 同常见 法 律风 险 2 . 2 强化 施 工合 同的履行 管 理 , 做好 过 程控 制 1 . 1施 工合 同违 反 法律 法 规强 制性 规 定 的风 险 施 工合 同一 旦 签订 , 施工 企 业 就 应该 按 《 合 同法 》 、 《 建筑法》 规 建 筑工 程 的施 工合 同是按 照相 关 的法 律 法规 拟 定 的 , 需要 遵 循 定 的全 面履 行 原则 履 行 , 施 工 合 同 的履 约 管 理 , 也 就 是 一 种过 程控 相关 的政 策条 款 。因 为建 筑 的 质量 直接 关 系 着人 们 的 切 身利 益 , 对 制 的管 理 。 于 社会 的稳定 发 展有 重 要 的影 响 , 所 以要 保证 施 工 企业 能 够按 照施 施工企业首先要控制项 目, 保 障工程施工的质量 和安全 , 保障 工 合 同的 规范 执行 , 保 证 建筑 工 程 的质 量 。如果 施 工合 同 中有 违 反 工期 要 求 。 施 工 企业 要保 证项 目中施 工 、 安全 、 质 量 管理 人员 实 行持 法 律 法 规强 制 性 条 件 的 内容 , 那 么就 存 在 着 风 险 , 进 而影 响到 工 程 证上岗, 定期检查管理到位情况 , 将施工安全、 质量隐患消除在萌芽 的 质量 。 状态, 以保 证项 目 施 工 的顺 利 进 行 。其 次 , 施工 企 业要 赢 利 , 就 必 须 1 . 2签 订存 在 缺 陷 、 显失 公平 的合 同 做好成本控制。企业应当统一规范项 目成本的划分标准 , 建立一套 施 工 合 同是 对发 包 方与 施 工企 业 双 方权 利 与 义务 的约定 , 所 以 完整科学的项 目成本 管理制度和办法 , 通过项 目成本责任制 , 将成 应该是建立在平等的基础之上 , 只有保证双方的利益 , 才能够更好 本的控制责任到人到岗 , 以达到成本管理的 目的。项 目经理部建立 的执行 合 同 , 将合 同条 款落 实 到位 。但是 施 工合 同一 般都 是 由发包 后 , 根据其职能 , 也 必 须建 立 一 套 从项 目经 理 、 财务、 材料 、 合同、 技 方事先拟定好草稿 , 如果施工方没有认真仔细的阅读 , 那么合 同的 术等与成本控制有关 的制度和办法 , 再通过成本责任制 , 将成本控 内容 中如 果有 对 施 工 方 不 利 的细 节 , 存在一定的缺陷 , 会 被施 工方 制 责任 到 人 。 所疏忽 , 对 施 工 方 的经 济利 益有 所 影 响 , 使 施工 方 承 担很 大 的风 险 。 3运用 法 律手 段 , 合理 转 移 风险 l - 3合 同履行 过 程 中 的风 险 3 . 1加强签证管理, 重视工程索赔 施工 合 同 的履 行是 贯穿 于 整 个施 工 周 期 的 , 从 工 程 项 目开 始施 索赔 是 当事 人在 合 同实 施 过程 中 , 根 据法 律 、 合 同规定 及 惯 例 , 工直到竣工 , 都需要 以施工合同为依据 , 将各项条款落实到位 。 在履 对并非由于 自己过错 ,而是属于应 由合同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 , 并 行合 同的过 程 中 , 会 面 临很 多 的风 险 , 主要 有 以下 方 面 : 且实 际 发生 了损 失 , 向对 方 提 出给 予 补偿 的要求 。它是 转 移 风 险 的 ( 1 ) 在工 程施 工 的 过程 中 , 由于 项 目管 理人 员 的执行 力 不 够 , 对 主要途径 。施工索赔是合同和法律赋予受损失者的权利 , 对建筑企 工 程 的指 挥 力 度 , 无 法 全 面 的落 实 合 同 中的条 款 , 致 使 工 程 质 量 受 业来 说 是一 种保 护 自己 , 维 护 自己正 当权 益 , 避 免 损失 , 增 加 利 润 的 到影 响 。 ( 2 ) 发 包人 的 经济 能 力 以及 信 誉 度对 于 工 程 的进 行有 很 大 手段 。 的影响 , 如果在施工的过程中, 因为发包人的经济情况受到 限制 , 或 搞好索赔 的前提是签好合 同, 承包方在签订施工合 同时 , 在条 者因为信誉较差无法及时的支付工程款, 就会对工程的顺利进行造 款 中应 对 工 程 签 证 的范 围 、 人员 、 签证权限、 程 序作 出详 细 规 定 , 对 成很 大 的影 响 。 ( 3 ) 在 现 阶段 的工程 项 目中 , 经 常 由一 个大 的施工 企 工程索赔 的内容 、 程序 、 期限 、 方法设专款规定 , 这是签证和索赔的 业 承 包 工程 , 然后 分 包 给 若 干个 小 的施 工 企业 , 如 果 在施 工 的过 程 依据。另外承包方在履约过程 中要建立严格 的资料记录和保管制 中, 由于小 承包 商 的 违约 , 会 影 响到 工 程 的进 度 , 进 而 影 响到施 工企 度 , 建立和保管好原始资料, 这是索赔 的证据。一旦发生索赔事件 , 业 的经 济 利益 。 施 工 企 业需 要 根 据 合 同规 定 的 程序 在 规 定 的 期 限 内及 时 向发 包 方 1 . 4其 他 方面 的 风险 提 出索 赔请 求 。 3 . 2推 行 工程 担保 和 工程 保 险 , 向第 三方转 移 风 险 建 筑 工 程 的 施工 周 期 较 长 , 在 施 工 的过 程 中 , 需 要 面 临 的 风 险 还有很多 , 因为 市 场是 在 不 断 变 化 的 , 所 以施 工 材 料 以及 各项 费用 在 目前 建 筑 市场 上 , 一般 要 求 承包 商 提 供 担 保 , 如在 投 标 时 要 也 是 在 变化 的 , 由 此 就会 对 合 同条 款 中 的 内容有 所影 响 , 进 而形 成 求 银 行 保 函 或交 纳 投标 保 证 金 , 在 施 工 阶段 提 供 履 约 担保 , 然 而 在 定 的风 险 。 业 主 工程 款 支付 担保 上 并没 有相 应 规 定 , 这 导致 了在一 些 工 程 项 目 上业主拖欠工程款比比皆是 ,尤其是在非政府投资的工程项 目上。 2强化施工合同管理 , 提高风险防范水平 2 . 1强化施工合 同签订管理 , 做好事先设防 其实 业 主 工 程 款 支付 担 保 或业 主履 约 担保 可 先 在 非 政 府 投 资 的 工 2 . 1 . 1合 法 的施 工合 同应 该 受到 法 律 的保 护 ,所 以在 签订 施 工 程项 目 , 如房 地 产开 发商 、 “ 三资 ” 企业 和私人 投 资 的项 目上 推 行 。 根 合 同之前, 施工企业要对与工程施工相关的法律条款进行详细的了 据《 担保法》 等相关规定 , 要求业主采用银行保函或者担保公司担保 解, 对 于合 同 内容 是 否 在 法律 范 围 内 , 是 否 具 有 法律 效 力 等 熟 练 掌 书等方式, 提供同承包商履约担保相对等的担保方式 。对于 中小型 握。 只有充分的了解相关知识 , 才能够合法的保证双方 的切身利益 , 工程 , 也 可 以依 法 实行抵 押 担保 。 将 合 同风 险控制 在 最 小 范 围内 。 4 结束 语 2 . 1 . 2一 项 工程 的 实施 需 要 发包 方 和 承包 方 双 方共 同签 订合 同 建 筑 施 工合 同是 对 工程 的发 包 方 和承 包 方 双 方 利 益 的 基 础保 在施 工 合 同 中 , 对 于双 方 的责 任 和义 务 有详 细 的 规定 , 并 且 都 具 来 执行 , 所 以发 包 方 的经 济实 力 以及 自信 状况 对 于 承包 方 的 经 济利 障 , 益 有 直 接 的影 响 , 为 了保 证 自身 的合 法 利 益 , 需 要 事 先对 发 包 方 的 有 法律 效力 , 对 于 保 障双 方 的合理 利 益 具 有重 要 的 意义 。在 施 工 合 经济和信誉状况进行详细的了解 , 以保证 自身的经济利益不会受到 同执行的过程 中, 会存在一定 的风险, 施工企业要善于分析合同 , 加 影响 , 合 理 的 规避 合 同风 险 。 在 施 工方 接 收 到招标 文 件后 , 要 深 刻 的 强 风 险 防 范机 制 的 完 善 , 将 风 险通 过 合 理 的手 段 进 行 转移 , 切 实 保 领 会业 主 的有 图 , 根 据招 标须 知 , 制 定 出严 密的 投 标文 件 , 以保 障 自 障 自身利 益不 受 到威 胁 。 身 的利 益 。 参 考 文 献 2 . 1 . 3 签订 比较 完善 的施 工合 同 ,这 是 做 到事 先设 防 的关 键所 【 l 】 郭萍, 许 文年 , 吴卫江 , 等. 基 于业 主 利 益 的 工程 施 工合 同风 险 分 在 。施 工 企业 在 签订 施 工合 同 中要尽 量 避 免业 主 单 方 面苛 刻条 件 , 析与 防 范[ J ] . 建筑经济, 2 0 0 9 . 对 业 主 单 方 面提 供 的合 同 文本 草 稿 要 进 行详 细审 查 ,尽 量 完 善 合 [ 2 1  ̄ , i 、 翠 兰. 建筑 施 工合 同风 险 的 防 范和控 制 『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法律风险防范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法律风险防范中图分类号:tv5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引言法律风险只是工程风险中的一种(不同于技术风险、政治风险、不可抗力本身等)法律风险对承包商而言主要表现在施工合同方面,也就是由于缺少法律意识,在签订、履行合同时注意不够,或者违法律规定或受制于人,最终可能导致损失的发生。
下面我就从施工企业的立场出发,简单讲讲施工合同法律风险的防范。
第一部分签约前的风险防范做好投标(或非招标工程签约)前对发包人资信的审查:应深入了解发包人主体资格和支付价款能力,提防“工程骗子”。
也就是说,要弄清楚发包人有没有“发包资格”和“发包的能力”。
怎样判断发包方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例如,在有权部门了解工程立项手续、相关许可证;(土地、土地规划、工程规划),如果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注意其开发资质,和主要开发业绩,尤其提防一次性开发资质的项目公司(仅针对某个地盘而成立的房产公司);房地产项目公司一般打得就是施工单位的注意,许多公司都想“空手套白狼”。
一般开发完毕就关门走人,留下一个空壳)。
如果是受托发包,就要审查有无委托手续等。
案例:安徽火炬大厦案、海南国泰大厦案、常州铁本案(投资120亿,违规叫停,老板被抓,建设方破产,几家施工单位数亿元的工程款难有指望!)预防投标及报价过程中的法律风险1、应谨慎投标报价。
招投标活动是法律行为,投标行为在合同法上叫“要约”,投标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对施工企业而言,中标后不能兑现投标报价承诺,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那种先中标进场,再指望进场协商变更的想法,具有很大风险!案例,“鲁班奖”承诺案2、串标(围标或陪标)的法律风险。
串标的风险不仅在罚款,弄不好还会“不幸中标”或触犯刑律。
案例,(淮阴)串标导致弄假成真案去年全国最大的温州市政工程串标案(涉案人员判刑,5到8万元的罚金)防范承包人资格问题导致合同无效根据《建筑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建筑工程合同具有下列情形的,应认定无效:承包人未取得施工资质或超越施工资质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名义的;无效合同法律后果是:合同双方原则上按实结算,承包方的利润不受保护,(在约定计价标准高于高于工程所在地计价标准时按低标准计价),合同约定发包商承担得的违约责任、赔偿责任就谈不起来。
如何防范建设工程合同法律风险

如何防范建设工程民法典律风险一、明确合同主体资格在签订合同之前,首先要确认合作方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履约能力。
对于承包商而言,应检查其是否拥有合法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以及良好的市场信誉。
对于发包方,则需要确认其是否拥有项目的开发权和资金实力。
只有当双方都具备合法有效的主体资格时,合同才能得到有效的履行。
二、详细约定合同条款合同条款的详尽与否直接关系到双方的权益保护。
因此,在制定合同时,应尽可能详细地约定工程的范围、质量标准、工期要求、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特别是对于可能出现争议的条款,如工程变更、延期赔偿等,更应明确具体的操作流程和责任分担。
三、合理分配风险建设工程中的风险无处不在,如何在合同中合理分配这些风险,是防范法律风险的关键。
通常,风险应当由最能控制该风险的一方承担。
例如,施工方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风险,而发包方则应承担因设计变更导致的风险。
通过明确的风险分配,可以有效避免未来因风险发生而产生的纠纷。
四、强化合同履行监督合同签订后,监督其履行是保障权益的重要手段。
双方应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及时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同时,应有专人负责合同的管理,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记录,确保各项条款得到严格执行。
五、妥善处理合同变更和索赔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各种不可预见的因素,合同变更在所难免。
面对变更,双方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时协商确定变更事项,并形成书面文件作为原合同的补充。
对于索赔问题,也应依据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公正地进行处理。
六、注重争议解决机制尽管合同双方都会努力避免争议的发生,但一旦出现争议,如何高效解决就显得尤为重要。
在合同中预设争议解决机制,比如约定仲裁或诉讼的地点和机构,有助于在争议发生时快速有效地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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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的主要法律风险与防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履行和有关风险防范一直是承发包双方尤其是建筑施工企业和从事建设工程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士关注的主要法律问题。
目前,绝大多数大型项目采用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99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 -1999-0201),该文本亦被大家称作示范文本。
笔者从事建设工程及房地产开发法律服务已有数年,对于承发包人双方就建设工程合同所关心的问题以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有关法律风险有一定的了解。
本文拟结合有关案例情况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普遍存在的主要法律风险进行适当分析,并提出一定的防范措施,以飨读者,并希望本文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考虑到保密要求,本文有关案例隐去了当事人的名称并作了适当调整。
一、基本案情2007年6月1日,甲公司与乙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在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第二条中约定工程承包范围为:预算报价中所含的宾馆土建及室内装饰装修项目工程(具体范围见预算书、有关投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
双方在第三条中约定,合同工期为280天(日历天数),其中土建140天,装饰装修140天,开工日期为乙方提交施工组织计划后7天,具体时间由甲方书面予以通知。
协议书第五条约定合同价款为5000万元,其中土建部分3500万元,装饰装修部分1500万元。
合同专用条款第10.1中约定,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为进场后三天内。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为乙方按要求提交后三天内。
合同专用条款13.1约定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包括白天连续5小时停电,土建期间连续3日下雨或其他自然灾害等。
合同专用条款23.2约定,本合同采用可调价格,合同价款调整的方法为根据承包人编制的预算综合报价文件明确的单价,在施工中发生经业主认可的增减变更工程,其价款予以调整。
合同专用条款 24条约定预付款为500万元,此款在开工次月起所完成的工程量中按 20%的比例逐月予以扣回,直至扣完。
合同专用条款26条约定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为:按甲方核实的工程量支付工程进度款,乙方于每月25日前提交工程量及申请结款报告,甲方于次月 2日前按照经审核确认后的实际金额支付给乙方,工程预付款将在每月结算款项中逐月按比例扣回。
工程款支付到工程总价的90%后,甲方不再支付,余款(除保修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十日内支付。
工程保修金在保修期满后10日内退还。
合同专用条款35.1中约定,不按时支付工程款按通用条款24条执行,发包人不按时支付进度款的,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条执行。
发包人不按约定的时间付款,承包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汇报情况,发包人应尽快解决所拖欠的款项。
发包人不按时支付结算价款的,按通用条款33.3条执行。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为: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停建、缓建,承包人应书面向发包人报告,双方协商解决因工程停建、缓建给承包人所造成损失的补偿。
合同专用条款35.2中约定,若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工期延误,每延期一天承包人承担10000元/天违约金,累计计算。
工程质量达不到竣工一次验收合格,承包人承担200万元的违约金,违约金由发包人从承包人应得的工程款中扣除。
因质量不符合要求所产生的返工费用等均由承包人负担,如返工仍然达不到合格标准,承包人还应承担该项目价款(质量不达标项目价款)20%的惩罚性违约金。
合同专用条款38.1约定工程不得分包。
等等。
后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甲公司因造价问题拟变更装修标准,降低装修成本,双方不得不变更合同条款。
因双方对于有关工程量签证发生争议,在结算时对于工程结算款也产生了较大争议。
在履行装修部分的工程时,因承包人存在分包情况,双方也因此发生了争议,后双方经协商,由承包人签订了补充协议,解决了双方之间存在的分歧。
此外,双方还就有关工期问题发生争议。
根据以上案例情况及出现的问题,现分析如下: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的主要法律风险(一)因合同签订不完善、不专业存在的法律风险《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建筑法》第十五条规定,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以上规定,我们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经有了初步了解,其实,合同法对于施工合同的主要条款的列明已经包括了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般情况下,合同签订时出现的风险在于合同双方签约能力、承包人资质、合同条款设计等环节。
同时,如前述案例,我们在签订合同时又一般使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那么,何来不完备、不专业呢?原因在于,一般情况下,除建筑施工企业以及长期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外,大多数建设方对于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若干问题估计不足,了解不透彻。
即使是建筑施工企业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也因专业水平、重视程度等在签订合同时不能做到完善与专业。
而当情况发生时,又都站在自己立场上思考问题,加之建设工程周期长的特点,分歧与问题的出现又不会是一次、两次。
当纠纷发生了,问题往往不会简单轻易解决,甚至诉诸法律。
因此,很多施工合同履行后期,有的承发包双方处于极度不信任之中,其原因就在于合同约定不明确,内容不完善,这已经成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出现纠纷的通病。
(二)工程内容不明确及工程量变更的法律风险一般情况下,在合同签订时,对于建设工程的内容应当是明确的。
但是,有的施工合同在表述上总会出现问题,如某厂矿基础配套工程的承包范围约定为:台地及地基处理、土石方、道路路基,路面、防护工程(挡土墙),及排水设施等。
笔者认为,该约定采用列举的方式没有问题,但是否列举完毕,其中各项的内涵何在,这就有问题了,笔者不赞成采用简单列举的方式,而主张列举加工程量清单确定的方式解决工程量不明确问题。
在本例中如该工程没有在本条中进一步明确工程量清单的问题,纠纷势必发生,如为招投标我们或许可以通过合同解释的办法予以释明,但如没有经过招投标,双方又没有进行工程量清单的确认,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对于施工内容一般会出现争议。
前述案例中对于工程承包范围的约定比较清楚、确定,但在履行过程中也发生变化,这属于主动变化的过程,属于工程量变更的范畴。
工程量变更在每个工程中基本都会出现,即使是经常出现的问题,也是纠纷、风险的高发点。
工程量变更的问题还可能因客观情况,如地质条件、外部因素等等情况不得不进行变更,这样的变更,均需要承发包双方进行协商,并对合同条款进行修订。
因工程量的变化涉及价款调整,因此,对于有关工程量确定与否以及工程量变更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必须十分关注。
(三)签证与索赔的法律风险签证与索赔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管理的重中之重。
狭义的签证指工程承发包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由业主代表、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负责人共同签署的,按合同约定对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等事项所达成的意思表示一致的书面文件。
广义的工程签证,一般指对承包人提交的书面文件,工程师或发包人代表出具的确认、不予确认或部分确认的书面意见。
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一般会出现多种签证,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签证。
根据与造价的关系有技术签证和经济签证之分,有的兼具双重性质。
根据内容又可分为处分性签证和通报性签证。
笔者认为,有关经济签证、工期签证是必须引起承发包双方重视的主要问题。
而这些冋题的解决,往往存在诸多风险,有的甚至不能完成签证。
当通过签证不能完成时,主张签证的一方当事人只有通过索赔来主张自己的权利。
因此,合同履行中索赔管理也是控制风险的重要方面。
(四)工程转包、分包的法律风险在我国的建筑市场,工程转包一直是一个相当普遍的不正常的现象,由于工程转包容易导致工程成本的增加,导致工程质量的下降,一旦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又容易发生责任主体互相推诿,发生扯皮现象。
因此,工程转包的法律风险值得重视。
工程转包,是指工程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将工程的施工任务交由其他施工单位来完成的行为。
《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也明确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根据以上规定,工程转包的形式通常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另一种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名义转包给他人(即变相的转包)。
这两种转包只有形式上的不同,并无实质上的区别,都属于违法行为。
在工程施工实践中,还有一种转包行为就是挂靠行为。
根据对于实施工程转包行为的施工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责令其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同时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还要吊销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
根据《建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同时,当承包人非法转包工程被依法认定为无效后,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就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工程款结算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的相关规定,工程款如何结算取决于工程是否竣工验收合格。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