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离婚扶养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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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离婚扶养制度的完善
离婚扶养制度作为离婚救济方式的一种,是现代社会各个国家所广泛适用的一种制度,它给予离婚弱势一方以经济保障,帮助其在离婚时或离婚后一定时期
内克服经济困难,具有现实意义。我国婚姻法关于离婚扶养给付制度在立法上存在疏漏,以夫妻分别财产制限定家务劳动补偿与现实脱节,经济帮助制度适用条
件过于苛刻。
本文通过借鉴国外立法体例,分析我国现行制度所存在的不足,认为我国婚
姻法应建立以救助性扶养为基础,兼顾居住权的离婚扶养给付制度,并具体从它
的要件、考虑因素及限制予以明确。全文分为导言、正文、结论三大部分,其中正文包括以下内容:第一部分是离婚扶养制度的概述,主要阐明离婚扶养制度的涵义、基本种类。
离婚扶养制度是指离婚时或者离婚后一定时期内,如一方生活困难,经双方
协议或法院判决,有负担能力的一方对生活确有困难的他方从经济上予以适当扶养的法律制度。其种类主要可分为救助性扶养与补偿性扶养、永久性扶养与更生性扶养。
第二部分主要是对离婚扶养立法之社会背景与价值功能的阐述。配偶一方在离婚后对弱势方进行扶养,有利于维护离婚自由的原则,实现法律公平正义的价值,同时也可以弥补社会保障制度的不足,起到稳定婚姻、巩固家庭的作用。
第三部分通过介绍其他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和地区的离婚扶养制度,包括美国、德国、法国、台港澳,对其离婚后的扶养制度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主要包括请求离婚后扶养的条件、获得扶养的途径、法官判决须考量的因素、扶养的方式、限制以及变更和终止等。第四部分通过介绍我国离婚扶养制度的历史发展进程及
现行婚姻法中离婚扶养的构成,分析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缺失,我国现行的离婚扶养制度存在规定笼统、适用条件严苛、可操作性不强等弊病。
第五部分针对我国现行离婚扶养制度的不足,提出了完善离婚扶养制度的相关建议。即明确“救助性扶养”的内容、同时,适应我国国情发展的客观需要,修改现有我国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相关规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