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协议离婚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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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协议离婚制度研究

-论目前协议离婚制度中存在的漏洞

一、研究背景

近来,随着一些电视剧《裸婚时代》、《闪婚》等的热播,让我们在娱乐消遣的同时也不得

不注意到一个社会的主流型问题的存在,那就是现在中国的婚姻家庭制度的现状,特别是其中的协议离婚制度,值得我们法律人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思考。

二、研究目的

选择这个研究课题的目的就是通过对目前中国协议离婚制度进行研究,更加深入的了解这种自由的婚姻解除方式,对其合理和文明的程度进行充分的论证,并结合现阶段中国的相关立

法现状,分析目前中国的协议离婚制度的待完善以及不足之处。

三、外国相关立法研究

协议离婚制度并不是中国的特产,外国也存在着诸多关于协议离婚制度的限制性规定。但与中国的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制度不同的是,欧美国家大多采用的是法援协议离婚的制度。

如《法国民法典》第230条规定:结婚最初 6 个月内不得提出双方同意的离婚。荷兰离婚法、墨西哥民法均规定,结婚须满 1 年后才能提出离婚。"英国《1996 年家庭法》规定,"为了申请离婚令,在结婚一周年纪念日之前所作的声明无效。这属于对协议离婚在时间上的

限制。此外,许多国家还规定了协议离婚考虑期制度,如法国、英国、韩国等。以韩国为例,其法律规定的离婚考虑期,从听取法院提供的有关离婚内容的介绍之日起起算。法律规定的离婚考虑期具体为:有未成年子女(包括怀孕)的为3个月;有到成年未满1个月至3个月的未成年子女时,为子女的成年日期;有到成年还有不到1个月的子女或没有子女等其他情形

时为1个月。而且还有"有未成年子女的,不能采用行政程序的协议离婚"的更加人性化的规定。如《俄罗斯联邦家庭法典》第19 条规定,没有共同的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协议离婚时,

在户籍登记机关办理。有未成年子女者须经诉讼程序离婚。《墨西哥民法典》也要求协议离婚的双方须无共同的未成年子女。这些限制性措施的规定对于维护婚姻的稳定性和婚姻的尊

严起到了十分积极和重要的作用,值得我们借鉴和参考。

四、我国的婚姻家庭现状

截止目前,中国总共已经出现了四次大的离婚高潮。第一次是大约从1950年开始,到1957年才平息,也就是1951年《婚姻法》颁布前后,这次离婚高潮和政权的变化,被有些人生

动的形容为"革命的需要"。第二次离婚浪潮是从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到70年代末形成的,其原因大多是出自政治压力和对政治扭曲了的婚姻现象的改变。很有悲剧色彩的是,仿佛是上次离婚浪潮中的女方报仇似的,这时的离婚大多却出自女方,男方接受,双方都别无选择,是当时的强权政治导致了心灵的扭曲,而非婚姻家庭本身存在问题,也就是一种恋态社会的政治压力下形成的畸形的离婚现象。第三次离婚高潮是在80年代初新《婚姻法》颁布不久后,出现了陈世美式的离婚,一开始这种离婚被禁止和唾弃,但是在1989年做高院出台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

意见》,这种离婚开始被堂而皇之的搬上了桌面。对于现在目前的离婚高潮业绩第四次离婚

高潮,随着2001年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出台,夫妻之间只要相互达成离婚协议,就可以登记

离婚,可以说离婚也与时俱进变得"方便快捷"。

五、我国的协议离婚制度简介

到底何为协议离婚呢?当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就离婚的法律后果如离婚后子女的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协议。经法定部门认可即可解除婚姻关系,此即为协议离婚,习惯上通常又将其称为自愿离婚、两愿离婚。

从学理方面分析,由于婚姻是一种普通的民事行为,故目前我国的婚姻缔结与解除程序都采

用的是我国目前采用的是行政登记制度,我国《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离婚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

子女和财产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条例》也规定了我国的婚姻登记机

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与此同时,世界上还存在着其他两种不同

的立法模式,其一是通过户籍登记程序解除婚姻关系,如日本,其二是通过司法裁决程序。

可见,我国目前对婚姻的解除采取的还是比较宽容和人性化的立法,在诉讼离婚之外规定了

协议离婚制度,而且即使在诉讼离婚时往往也会先进行诉讼调解离婚。而不是像奥地利的立

法一样,只有经过法院判决加以批准,自愿离婚的夫妻双方的的离婚协议才能生效。这种相对自由的婚姻解除相关立法,虽然充分保证了公民的人权和婚姻自由,有利于进一步改善婚

姻家庭关系,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团结,但不得不承认的是也对婚姻的稳定性造成了一定的潜

在隐患,造成了人们因缺乏拘束而在缔结婚姻时过于轻率和随意,从而不利于社会的健康发展。

因此虽然我国现在实行的有协议离婚制度,但是这个婚一旦结了,想要离还是需要具备一系

列的条件的。首先,协议离婚双方但是人必须具有合法的夫妻关系。此外,离婚行为的强烈的人身性也决定了登记时必须是夫妻双方本人前去而不能有任何第三人代替。其次,双方当事人还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与结婚一样,离婚作为一种重要的民事行为,需要双方但是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否则其做出的离婚的意思表示将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第三,双方学位自愿离婚。不属于真实意思的协议离婚,婚姻登记机关将有权不予受理。这就要求夫妻双方都有离婚的意愿并达成了一致,而且该意思表示必须是真实自愿的,不能是由一方或第三方使用欺诈或胁迫等方式迫使其同意违背内心真实意思表示的离婚协议,或是双方为了某种不可告人的目的,恶意串通而为的假离婚。最后,《婚姻登记条例》第13条规定:"当事人明确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

登记,发给离婚证。"这就要求协议离婚时双方对子女的抚养问题、财产问题、债务问题达

成了一致的意见,并登记备案,以便日后一方如有不履行协议的行为时另一方可向法院提起

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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