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申办勘察资质的相关文件和要求
勘察资质管理规定(三篇)
勘察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勘察行业管理,规范勘察单位的资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从事各类工程勘察的勘察单位申请和管理资质,包括勘察单位的设立、资质申请、审查与认定、资质分类、变更和撤销等方面。
第三条勘察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勘察资质方可从事工程勘察活动。
未取得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不得从事工程勘察活动。
第四条勘察资质的认定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公约”,依法保障勘察单位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
第五条勘察资质的认定分为一级资质、二级资质和三级资质,勘察单位依据勘察业绩、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等综合条件确定其资质等级。
第六条勘察资质的认定由国家或者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根据工程勘察的需要可以委托专业技术机构进行评估。
第七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建设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相应的管理机构组织的勘察行业管理培训,提高勘察人员的业务水平和专业素质。
第二章勘察资质的申请与认定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勘察资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合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注册资格的条件;(二)具备与所申请资质级别相匹配的技术和管理能力;(三)具备从事相应工程勘察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四)具备相应的工程勘察设备和实验室设施;(五)具备良好的信誉和稳定的经济基础。
第九条勘察单位申请勘察资质应当向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递交申请材料,并按规定缴纳申请费用。
第十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勘察资质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的资质条件进行审查和评估。
第十一条专家评审组应当根据勘察单位的申请资料和实际情况,对其技术能力、业绩以及管理水平等进行综合评估。
第十二条勘察单位的评估结果应当及时向申请单位和建设主管部门通报,并在评估结果的基础上确定其勘察资质等级。
第十三条勘察单位在认定勘察资质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的手续,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和印章。
第三章勘察资质的管理第十四条勘察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勘察项目的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严格按照勘察项目的要求进行组织和实施。
工程勘察资质标准
工程勘察资质标准
首先,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以及《工程勘察资质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和规章。
其次,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应当明确勘察单位和个人的资质等级
划分,包括一级、二级、三级等级别,以及工程勘察资质的专业范
围和地域范围。
不同等级的资质应当对应不同的勘察项目规模和复
杂程度,以及不同的勘察技术要求。
另外,工程勘察资质标准还应当规定勘察单位和个人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技术装备、质量管理体系等要求,以确保勘察活动
的科学性、严谨性和可靠性。
同时,还应当规定勘察单位和个人的
信用管理和监督检查机制,以及不良行为处理和违规处罚措施,以
保障工程勘察活动的诚信和规范。
最后,工程勘察资质标准还应当规定勘察单位和个人的资质认
定程序和标准,包括资料提交、资格审查、技术评审、现场考察等
环节,以及资质证书的颁发、变更、注销等管理程序,以确保资质
认定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总之,工程勘察资质标准是保障工程勘察活动质量和安全的重要依据,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并明确勘察单位和个人的资质等级划分、组织结构、人员配备、技术装备、质量管理体系、信用管理和监督检查机制等要求,以及资质认定程序和标准,以保障工程勘察活动的科学性、严谨性和可靠性。
勘察资质管理规定
勘察资质管理规定《建立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规定》已于xx年12月30日经建立部第1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xx年9月1日起施行。
以下是的相关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视管理,保证建立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立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立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立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实施对建立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监视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从事建立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勘察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立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立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立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立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视管理。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立主管部门实施相应行业的建立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立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视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级建立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应行业的建立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勘察专业资质设甲级、乙级,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局部专业可以设丙级;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不分等级。
取得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专业(海洋工程勘察除外)、各等级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应等级相应专业的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劳务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岩土工程治理、工程钻探、凿井等工程勘察劳务业务。
第六条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工程勘察企业资质申报
工程勘察企业资质申报背景介绍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工程建设需求不断提升,工程勘察成为建设的重要环节。
工程勘察企业资质申报成为了实现企业合法经营及获得项目承接资格的必要手段。
本文将从申报条件、申报流程、能力要求等方面对工程勘察企业资质申报进行介绍。
申报条件1.注册资本:对于独立注册的工程勘察企业,其注册资本应不低于50万元。
对于其他企业,其工程勘察业务在企业内部的资本应不低于50万元。
2.人员配备:具有相应工程勘察企业技术负责人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勘察专业技术人员。
工程勘察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有高级工程技术职称或者同等学历,在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和相关工程技术领域从事工作5年以上;–具有独立承担工程勘察业务的经验;–在工程勘察企业中担任过技术负责人,并取得执业资格证书或者经过认证合格的人员。
3.设备配置:具有必要的工程勘察设备和资金实力。
4.具有法定的经营范围和场所。
申报流程1.企业在符合以上申报条件后,可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申请。
2.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根据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现场核查,审核企业的实际情况。
3.审核合格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向企业颁发相应的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证书。
能力要求申请工程勘察企业资质后,必须具备以下能力要求:1.项目调查能力:企业应当具有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委托人要求进行项目调查的能力。
2.数据分析与处理能力:企业应当能够收集、整理、分析和处理各类工程参数和有关信息。
3.方案设计能力:企业应当具备编制合理、可行、符合工程建设安全、节约能源、环保和可持续发展要求的工程勘察方案和设计成果的能力。
4.现场监督能力:企业应当派遣具有工程勘察相关资质的技术人员对勘察现场进行监督管理。
作为工程建设的重要环节,工程勘察企业资质申报对企业的管理和能力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读者能够对工程勘察企业资质申报有更深入的了解。
勘察资质管理规定
勘察资质管理规定
是指由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用于管理勘察单位资质的规定。
在中国,勘察资质管理规定主要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自然资源部等部门依法制定,并由管理勘察资质的机构进行具体的执行和监督。
勘察资质管理规定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勘察资质的分类和等级:根据勘察单位的技术能力和业绩等方面的要求,将勘察资质划分为不同的等级或分类。
2. 勘察资质的审核和认定:对申请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审核,确定其是否满足相关的条件和标准,并进行资质认定。
3. 勘察资质的管理和监督:对获得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持续的管理和监督,包括对其技术能力、设备条件、人员素质等方面的检查和评估。
4. 勘察资质的使用和限制:规定获得勘察资质的单位可以承接哪些勘察项目,并对其承接项目的范围和规模进行限制。
5. 勘察资质的终止和撤销:对违反规定的勘察单位,可以依法终止其勘察资质,并有相应的程序和规定进行资质的撤销。
勘察资质管理规定的目的是保证勘察单位的质量和信誉,维护勘察市场的秩序,促进勘察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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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查资质管理办法
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管理办法【数据库】中国法律法规大典(国家)【文献号】53【时效性】有效【法规名称】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管理办法【法规分类】地质矿产【颁布部门】地矿部【颁布日期】1991年9月3日【实施日期】1991年9月3日【正文】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维护地质勘查工作的正常秩序和地质勘查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地质勘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勘查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内,从事下列第一项至第六项地质勘查工作的单位和从事下列第七项至第九项工作的地勘行业的单位,都必须申请资格登记,取得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书。
一、区域地质调查、海洋地质调查;二、矿产地质调查、勘查(含固体、液体、气体矿产资源);三、水文地质勘查(含区域水文地质勘查、城市供水、工矿企业集中供水及农业水文地质勘查);四、工程地质勘查(含区域工程地质勘查,重要城镇、能源、交通等重大工程建设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工程地质勘查);五、环境地质勘查(含灾害地质、城市地质、矿山环境地质、农业地质、医学地质、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地质环境影响的勘查评价和旅游地质勘查等);六、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及遥感地质勘查;七、岩石、土壤、矿物、水质的分析、化验、鉴定、测试与选冶试验;八、地质测绘;九、地质勘探工程(含钻探、坑探、井探、槽探等)。
第三条地质矿产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局(厅)是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勘查资格管理机关。
第四条国务院各主管部门所属的地质勘查单位及外商投资的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书的复核、发放由地质矿产部负责管理,其他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书的审查、发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局(厅)负责管理。
市(地)县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授权负责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书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从事地质勘查工作的下列单位,均应按照本办法进行资格申请。
一、全民所有制单位;二、集体所有制单位;三、多种所有制联营单位;四、外商投资单位;五、需要办理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申请的其他单位。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1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 1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2008年3月3日,国务院公布了《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为认真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条例》的颁布实施,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强地质勘查活动管理,严格地质勘查市场准入,维护地质勘查市场秩序,保证地质勘查工作质量,促进地质勘查业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认真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制定并组织实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培训计划,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采用多种方式和手段,广泛深入地学习、宣传《条例》,把思想认识真正统一到《条例》的要求上来。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2008年7月5日前,完成对辖区内的地勘单位及所属主管部门、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部将择时对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地质勘查资质管理人员、中央管理的地勘单位有关人员开展培训,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三、切实做好地质勘查资质受理审批工作(一)总体安排地质勘查资质主要采取集中受理审批的方式进行。
工程勘察资质办理方案
工程勘察资质办理方案一、资质办理的申请条件1. 申请单位必须是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单位。
2. 申请单位必须有具备工程勘察资质要求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并且技术负责人具有注册工程师的资格。
3. 申请单位必须有与工程勘察业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仪器设备和技术人员。
4. 申请单位必须具备法人合法、信誉良好的资格,并具有开展工程勘察业务的经济能力和条件。
二、办理流程及材料准备1. 申请材料准备(1)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2)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3)申请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4)申请单位人员的从业经验证明(5)申请单位基本情况介绍及业绩材料(6)申请单位资产证明及银行资信证明(7)相关部门出具的资质认定材料2. 流程及办理事项(1)申请单位先完成上述申请材料的准备工作,然后向工程勘察资质审批单位递交申请书及材料。
(2)审核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申请的实际情况进行现场核实。
(3)审核完成后,审批单位将在规定时间内出具资质审批意见,如果资质通过,将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如果不通过,将出具不予批准的决定书。
三、办理注意事项1. 申请单位在办理资质的过程中,必须对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进行核实,做到材料的一致性和完整性。
2. 申请单位在经营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
3. 申请单位在取得资质后,须严格按照资质证书的规定、范围和条件从事工程勘察业务,否则将被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资质证书。
四、办理流程的时间及费用1. 办理时间一般来说,资质办理的时间会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其中包括材料准备、审核、现场核实及颁发证书的时间。
2. 办理费用资质办理的费用包括申请材料的制作费用、审核费用、现场核实费用及证书颁发的费用等。
根据资质办理的具体要求和条件不同,费用将会有所差异。
以上是工程勘察资质办理的详细方案,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全文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全文关于《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质勘查活动的管理,维护地质勘查市场秩序,保证地质勘查质量,促进地质勘查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第三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地质勘查资质的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地质勘查资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地质勘查资质分为综合地质勘查资质和专业地质勘查资质。
综合地质勘查资质包括区域地质调查资质,海洋地质调查资质,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资质,液体矿产勘查资质(不含石油),气体矿产勘查资质(不含天然气),煤炭等固体矿产勘查资质和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资质。
专业地质勘查资质包括地球物理勘查资质、地球化学勘查资质、航空地质调查资质、遥感地质调查资质、地质钻(坑)探资质和地质实验测试资质。
第五条区域地质调查资质、海洋地质调查资质、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资质、气体矿产勘查资质(不含天然气)、航空地质调查资质、遥感地质调查资质和地质实验测试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级;其他地质勘查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级。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行为,都有权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举报。
接到举报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七条申请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二)有与所申请的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具有资格的勘查技术人员;(三)有与所申请的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勘查设备、仪器;(四)有与所申请的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不同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的具体标准与条件,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
国土资源部申办勘察资质的相关文件和要求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勘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根据《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的有关规定,部组织制定《地质勘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现予印发。
国土资源部二○○八年六月二十六日地质勘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第一条为科学合理地对地质勘查资质进行分类分级,根据《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勘查技术人员主要包括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的专业和数量。
(一)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为单位在编或在册的,事业单位的与其上级主管部门认定的本年度在编或在册“单位职工花名册”一致,企业单位的与其本年度“单位职工花名册”一致。
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须为全职聘用,且仅受聘于该技术人员所在资质申请单位。
(二)申请地质勘查资质时,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男性年龄不大于60周岁,女性年龄不大于55周岁。
(三)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具有省部级人事部门颁发或认可(省部级人事部门批准的厅局级人事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资格证书或批准文件。
(四)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资格证书或批准文件未填写专业名称、专业名称不明确的,以勘查技术人员的主要勘查工作经历及业绩认定。
(五)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取得多个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资格证书的,在申请地质勘查资质时,只能使用其中一个专业。
(六)同一单位申请多项资质类别时,同一专业的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可以重复计算。
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不同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的具体标准与条件见附件1。
第三条勘查设备、仪器主要包括种类、数量和技术参数。
(一)规定配备的勘查设备、仪器,须出具购置发票或调拨单;允许租赁的勘查设备、仪器,应出具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
(二)替代规定配备的勘查设备、仪器,应出具相应的说明书等证明材料。
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申请流程
(8)勘查设备仪器清单(原件:1份);
(9)技术骨干从事勘查工作经历及主要业绩(原件:1份);
(10)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简介(原件:1份);
(11)勘查管理制度清单(原件:1份);
(12)质量体系运行情况(原件:1份);
(13)承诺书(原件:1份)。
●法人易名
(1)法人易名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1份);
(2)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住所变更
(1)住所变更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1份);
(2)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法定代表人变更
(1)法定代表人变更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1份);
(2)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增加、减少资质类别
申请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新立申请
必要文件:
(1)《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申请书》(新立)(原件:1份);(2)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3)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原件或复印件:1份);
(4)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原件或复印件:1份);
(5)资产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1份);
(6)勘查技术人员清单(原件:1份);
申请人通过天津市行政许可中心进件。
(1)申请人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依法申领、报送相关申报表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2)窗口受理:受理人对申请人提出的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①不属于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申请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②不属于本注册登记管理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向有职权的注册登记管理机关申请;
(1)资产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1份);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提高勘察设计单位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包括勘察设计机构和勘察设计个人。
第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勘察设计资质,经过相应的注册和认证程序。
勘察设计资质应当分级管理,不同级别的资质对应着不同等级的工程项目设计能力。
第四条勘察设计资质应当按照综合评价得分来确定,评价内容包括经济实力、技术实力、人才素质等方面。
第五条勘察设计资质分为准入资质和继续资质两类。
准入资质是指勘察设计单位获得资质后,可以承接相应级别的工程项目;继续资质是指勘察设计单位在接受监督检查后,继续保持资质的有效性。
第六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资质等级和范围承接相应级别的工程项目。
不得超出自身资质等级和范围从事勘察设计活动。
第七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工程质量控制和评估。
对于发生重大事故、差错等情况的勘察设计单位,可以暂停或取消其资质。
第二章勘察设计资质的申请和认证第八条勘察设计单位在申请勘察设计资质时,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并缴纳相应的费用。
第九条勘察设计资质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勘察设计单位的注册证明文件;2. 勘察设计单位的机构设置和人员构成;3. 勘察设计单位的经济和技术实力证明;4. 勘察设计单位的过往项目经验和成果。
第十条勘察设计资质的认证程序包括资料审查、实地考察和专家评审。
认证结果将根据评审意见和综合评分得出。
第三章勘察设计资质的管理和监督第十一条勘察设计资质的管理机构由国家或地方政府负责,对勘察设计资质的准入和继续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勘察设计资质管理机构应当对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其资质的有效性。
对于不符合资质标准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暂停资质等。
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文件国土资发〔2010〕1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根据《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的有关规定,部组织制定《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执行。
国土资源部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地质勘查资质的监督管理,维护地质勘查市场秩序,保证地质勘查质量,根据《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地质勘查单位的地质勘查资质及其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三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地质勘查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地质勘查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资质的监督检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勘查单位的地质勘查资质、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除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资质以外的其他地质勘查资质的监督检查.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协助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地质勘查资质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一)是否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二)资质能力是否与所取得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条件相符合;(三)是否按规定办理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变更、延续、补证、注销和重新申请手续;(四)有无不按照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行为;(五)有无出具虚假地质勘查报告的行为;(六)有无转包其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的行为;(七)有无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行为;(八)有无在委托方取得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前,为其进行矿产地质勘查活动的行为.第五条地质勘查资质监督检查以抽查为主,每年抽查比例不少于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地质勘查单位总数的25%.对抽查单位应当作全面检查,检查方式以现场检查为主。
2013年《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最新)
2013年《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最新)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为实施《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以下简称新《标准》),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资质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一)建设工程勘察资质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请工程勘察综合资质,须具有岩土工程专业甲级资质,及水文地质勘察专业甲级资质或工程测量专业甲级资质。
工程勘察综合资质涵盖所有专业类别,取得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的企业,不需单独申请工程勘察专业资质。
岩土工程专业资质涵盖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设计、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三类岩土工程(分项)专业资质,取得岩土工程专业资质的企业,不需单独申请同级别及以下级别岩土工程(分项)专业资质。
二、新《标准》有关内容解释(三)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新《标准》中所称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下列人员:1.注册人员注册人员是指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考试或考核认定,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注册,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
包括: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2.非注册人员非注册人员是指按照“工程勘察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要求,不考核其是否具备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
注册人员作为非注册人员申报时,可提供注册证书认定其专业,其学历水平、职称等级、从业经历、个人业绩等条件仍需按新《标准》有关要求考核。
(四)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新《标准》中所称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是指企业中对工程勘察业务在技术上负总责的人员。
(五)专业技术负责人新《标准》中所称专业技术负责人,是指企业中对某一工程勘察项目中的某个专业在技术上负总责的人员。
(六)学历新《标准》中所称学历,是指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高等教育学历。
(七)专业技术职称1.新《标准》中所称专业技术职称,是指经国务院人事主管部门授权的部门、行业、中央企业颁发的,或者省级人事主管部门颁发(或授权颁发)的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
勘察单位资质要求
投标单位资质要求1)参加投标的勘察单位必须办理了工商注册,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独立法人,持有建设部颁发的勘察综合甲级资质的企业,项目负责人备案后无特殊原因不允许更换。
2)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三体系认证、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等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3)近三年来类似工程业绩(面积大于万平方米)合同或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验收指标:勘察报告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1)查明场地及附近有无影响工程建设的不良地质作用,并评价建筑适宜性;2)查明场地地层结构,埋藏条件,提供各层地基土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及承载力特征值;3)查明地下水类型、埋藏条件,评价水、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4)查明黄土的湿陷性质,确定湿陷类型及地基湿陷等级;5)划分场地土类别和建筑场地类别,对场地进行地震效应分析;6)提供基坑开挖边坡稳定性验算所需参数,对基坑支护及基坑降水方案论证。
7)提供优化的地基处理、基础方案及相关的岩土工程参数。
1.3 勘察工作执行的技术标准1)《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2)《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程》(JGJ 72-2004);3)《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 50025-2004);4)《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5)《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02);6)《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 79-2002);7)《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94);8)《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 50123-1999);9)《西安地裂缝场地勘察与工程设计规程》(DBJ 61-6-2006);10)《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01)。
工程勘察相关资质申请资料以及办理流程
工程勘察资质首次申请一、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3号)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5、《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02号6、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示范文本》、《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规定和标准说明》的通知(建办市函[2006]274号)7、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8、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市[2013]86号)9、关于颁发《海洋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建设[2001]217号)二、提交材料:(窗口受理时,所有附件材料复印件需携带原件核对)1、《工程勘察资质申请表》(网上填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和单位盖章);2、附件材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2)企业章程复印件3)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申请工程勘察劳务资质,提供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职称证书或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4)注册人员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初始注册申请表或变更注册申请表5)非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6)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7)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考核或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8)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与申报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9)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申报前近1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10)办公场所及室内试验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11)主要技术装备购置发票复印件12)加盖企业公章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技术、经营设备物资、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文件目录;若已通过相应质量、安全体系认证的,只需提供相关认证体系证书复印件(申请工程勘察综合资质须提供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复印件)三、申报材料说明及要求1.《工程勘察资质申请表》一式二份,附件材料一份。
2023年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2023年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提升工程质量和安全水平,维护行业竞争的公平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勘察设计单位、勘察设计人员,以及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
第三条勘察设计资质分为综合类和专业类,分别适用于不同的勘察设计范围。
第四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遵循科学性、科学社会主义性、合理性、创新性、经济性和可持续性原则。
第二章勘察设计资质的审批与管理第五条勘察设计资质的审批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具体实施细则由相关部门制定。
第六条综合类资质的审批要求包括:(一)具备注册资金和固定资产满足要求;(二)具备与承担项目规模和难度相对应的技术设备和人员;(三)有一定的设计和技术管理能力;(四)通过资质审查和实地考核。
第七条专业类资质的审批要求包括:(一)具备与承担项目规模和难度相对应的技术设备和人员;(二)有丰富的设计经验和能力;(三)通过资质审查和实地考核。
第八条勘察设计资质的管理包括:(一)定期审核和评估资质等级,对不符合要求的进行降级或撤销;(二)建立勘察设计人员的注册制度,对注册人员进行管理和监督;(三)建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相关资质信息和业绩情况;(四)加强对勘察设计单位和人员的日常监管,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第三章勘察设计人员的管理第九条勘察设计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相应的学历和专业知识;(二)具备一定的设计经验和技术能力;(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第十条勘察设计人员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严格执行勘察设计任务,确保设计质量和安全。
第十一条勘察设计人员应定期参加培训课程,提升自身的专业水平和技术能力。
第十二条勘察设计人员应定期进行职业资格考核,确保持有相应的设计资格证书。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勘察设计单位和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勘察资质管理规定
勘察资质管理规定一、引言勘察资质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勘察行业的发展,保障勘察工作的质量和安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本文将从勘察资质申请与审批、勘察资质分类与等级、勘察资质管理的重要性等方面进行论述。
二、勘察资质申请与审批1. 勘察资质申请勘察机构在申请勘察资质时,需按照相关规定提交资格证明、技术人员职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并填写相关申请表格。
2. 勘察资质审批勘察资质审批由相关部门负责,审批程序严格,审批要求严格。
审批部门会对勘察机构的资质、技术人员的专业能力、质量控制体系等进行审核。
三、勘察资质分类与等级1. 勘察资质分类根据勘察机构的业务能力和专业水平,勘察资质可以分为A级、B 级、C级三个等级。
A级为最高等级,C级为最低等级。
2. 勘察资质等级不同的勘察资质等级对应着不同的勘察项目。
每个等级都有相应的勘察范围和勘察项目数量。
四、勘察资质管理的重要性1. 保障勘察质量勘察资质管理规定的实施将有助于提升勘察工作的质量,避免低水平的勘察项目对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
2. 维护国家利益勘察资质管理规定的执行,可以防止无资质或低资质的勘察机构进行低水平的勘察工作,维护国家利益和形象。
3. 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合理的勘察资质管理可以保障公众的安全和利益,避免因错误勘察带来的不良后果。
五、勘察资质管理的改进建议1. 完善资质评审标准建议在资质审批过程中,加强对勘察机构技术能力、质量管理体系等方面的评估,提高审核标准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2. 加强监管力度应加大对勘察机构的监管力度,加强对勘察过程的监督,及时发现并处理违规行为,保障勘察工作的稳定与安全。
六、结论勘察资质管理规定是对勘察机构从业条件的规范,是保证勘察工作质量和安全的重要手段。
我们应该认识到勘察资质管理的重要性,并积极参与和支持相关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共同维护勘察行业的健康发展。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勘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设计费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境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是指勘察设计单位和个人依法具备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分为不同的等级,主要包括甲级、乙级和丙级。
第五条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管理实行准入制和退出制。
第六条勘察设计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申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经相关部门审核备案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勘察设计活动。
第七条勘察设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真实、准确的申请材料,并接受相关部门的审核和监督。
第二章申请和备案第八条勘察设计单位和个人申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应当向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第九条勘察设计单位申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称;(二)具备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必需的人员、设备和技术条件;(三)具备丰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经验;(四)具备足够的财务实力。
第十条勘察设计个人申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相应的专业学历或技术职称;(二)具备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必需的技能和经验;(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
第十一条勘察设计单位和个人申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法人营业执照(单位申请者)或身份证明(个人申请者);(三)申请资质等级和类别的证明文件;(四)具备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必需的人员、设备和技术条件的证明文件;(五)具备丰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经验的证明文件;(六)具备足够的财务实力的证明文件;(七)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相关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审批或者不予审批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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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勘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8〕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根据《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的有关规定,部组织制定《地质勘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现予印发。
国土资源部
二○○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地质勘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
第一条为科学合理地对地质勘查资质进行分类分级,根据《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
令第52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勘查技术人员主要包括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的专业和数量。
(一)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为单位在编或在册的,事业单位的与其上级主管部门认定的本年度在编或在册“单位职工花名册”一致,企业单位的与其本年度“单位职工花名册”一致。
高、中级勘查技
术人员须为全职聘用,且仅受聘于该技术人员所在资质申请单位。
(二)申请地质勘查资质时,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男性年龄不大于60周岁,女性年龄不大于55周岁。
(三)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具有省部级人事部门颁发或认可(省部级人事部门批准的厅局级人事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资格证书或批准文件。
(四)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资格证书或批准文件未填写专业名称、专业
名称不明确的,以勘查技术人员的主要勘查工作经历及业绩认定。
(五)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取得多个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资格证书的,在申请地质勘查资质时,只能使用其中一个专业。
(六)同一单位申请多项资质类别时,同一专业的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可以重复计算。
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不同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的具体标准与条件见附件1。
第三条勘查设备、仪器主要包括种类、数量和技术参数。
(一)规定配备的勘查设备、仪器,须出具购置发票或调拨单;允许租赁的勘查设备、仪器,应出具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
(二)替代规定配备的勘查设备、仪器,应出具相应的说明书等证明材料。
(三)同一单位申请多项资质类别时,同一勘查设备、仪器可以重复计算。
勘查设备、仪器不同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的具体标准与条件见附件2。
第四条质量管理体系主要包括管理机构、管理制度、质量体系认证和勘查质量等。
质量管理体系不同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的具体标准与条件见附件3。
第五条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主要包括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不同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的具体标准与条件见附件4。
第六条只申请海洋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资质的,对规定的陆地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的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和勘查设备、仪器不作要求。
只申请陆地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资质的,对规定的海洋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的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和勘查设备、仪器不作要求。
第七条只申请地质钻探资质的,对规定的高、中级坑探技术人员和坑探设备、仪器不作要求。
只申请地质坑探资质的,对规定的高、中级钻探技术人员和钻探设备、仪器不作要求。
第八条只申请岩矿鉴定、岩矿测试、岩土试验、选冶试验单项资质的,对规定的该单项以外高、中级地质实验测试技术人员和地质实验测试设备、仪器不作要求。
第九条本标准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1.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条件要求
2.勘查设备、仪器条件要求
3.质量管理体系条件要求
4.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条件要求
附件1
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条件要求
附件2
勘查设备、仪器条件要求
附件3
质量管理体系条件要求
附件4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条件要求
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发布日期:2008年06月26日实施日期:2008年07月01日(中央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