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8】4号)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要求规范
附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前言为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行为,根据《人民国物权法》、《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人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人民国资产评估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相关规定和土地估价标准、行业标准,制定本规。
本规由国土资源部提出并归口。
本规起草单位: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
本规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1适用围在人民国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涉及的地价评估,以及因调整土地使用条件、发生土地增值等情况需补缴地价款的评估,适用本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入市、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出让等涉及的地价评估,可参照本规执行。
2引用的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中引用而构成本规的条文。
本规颁布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使用本规的各应使用下列各标准的最新版本。
GB/T 18508-2014《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8507-2014《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 21010-2017《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8406-2012《农用地估价规程》TD/T 1052-2017《标定地价规程》TD/T 1009-2007《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技术规》3依据(1)《人民国物权法》(2)《人民国土地管理法》(3)《人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4)《人民国资产评估法》(5)《人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6)《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7)《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8)《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9)《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10)《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4总则4.1出让地价评估定义本规所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是指土地估价专业评估师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法,参照当地正常市场价格水平,评估拟出让宗地土地使用权价格或应当补缴的地价款。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行为~部制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见附件~以下简称“《规范》”,~现予发布。
请转发至辖区内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相关行业协会和土地估价中介机构~结合本地实际遵照执行。
同时~为进一步完善国有土地出让底价确定程序~加强出让地价评估管理~促进土地市场平稳健康运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进一步健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定价程序~地价需经专业评估~底价应由集体决策。
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拟出让宗地的地价进行评估~为确定出让底价提供参考依据。
委托给土地估价中介机构的~应采用公开方式。
因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发生土地增值等情况~需要补缴地价款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确定补缴金额之前~也应按照上述要求组织评估。
二、出让土地估价报告应由土地估价师完成~并且符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和《规范》。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应干预评估活动~由被委托方客观、独立、公正地出具土地估价报告。
三、出让土地估价报告~一律按照《关于实行电子化备案完善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2?35号,要求~由报告出具方履行电子备案程序~取得电子备案号。
报告出具方无法登录“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系统”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单位名称、单位性质、土地估价师姓名和资格证书号等情况~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实汇总后~报部土地利用管理司~按规定登录。
四、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应以土地估价报告的估价结果为重要参考依据~并统筹考虑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和土地市场运行情况~集体决策确定土地出让底价。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
附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前言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相关规定和土地估价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
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1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涉及的地价评估,以及因调整土地使用条件、发生土地增值等情况需补缴地价款的评估,适用本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1.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入市、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出让等涉及的地价评估,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2引用的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范中引用而构成本规范的条文。
本规范颁布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使用本规范的各方应使用下列各标准的最新版本。
《城镇土地估价规程》18508-2014GB/T《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18507-2014GB/T《土地利用现状分类》21010-2017GB/T《农用地估价规程》28406-2012GB/T《标定地价规程》1052-2017TD/T《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技术规范》1009-2007TD/T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52.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号)55()《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6土资源部令第号)39()《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7号)21()《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号)861()《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9号)〕15〔2001()《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10号)28〔2004〕4总则出让地价评估定义4.1本规范所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是指土地估价专业评估师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参照当地正常市场价格水平,评估拟出让宗地土地使用权价格或应当补缴的地价款。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
附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前言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相关规定和土地估价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
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1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涉及的地价评估,以及因调整土地使用条件、发生土地增值等情况需补缴地价款的评估,适用本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入市、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出让等涉及的地价评估,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2引用的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范中引用而构成本规范的条文。
本规范颁布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使用本规范的各方应使用下列各标准的最新版本。
GB/T 18508-2014《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8507-2014《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 21010-2017《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8406-2012《农用地估价规程》TD/T 1052-2017《标定地价规程》TD/T 1009-2007《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技术规范》3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6)《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7)《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8)《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9)《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10)《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4总则4.1出让地价评估定义本规范所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是指土地估价专业评估师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参照当地正常市场价格水平,评估拟出让宗地土地使用权价格或应当补缴的地价款。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
附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前言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相关规定和土地估价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
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1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涉及的地价评估,以及因调整土地使用条件、发生土地增值等情况需补缴地价款的评估,适用本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入市、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出让等涉及的地价评估,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2引用的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范中引用而构成本规范的条文。
本规范颁布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使用本规范的各方应使用下列各标准的最新版本。
GB/T 18508-2014《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8507-2014《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 21010-2017《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8406-2012《农用地估价规程》TD/T 1052-2017《标定地价规程》TD/T 1009-2007《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技术规范》3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6)《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7)《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8)《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9)《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10)《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4总则4.1出让地价评估定义本规范所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是指土地估价专业评估师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参照当地正常市场价格水平,评估拟出让宗地土地使用权价格或应当补缴的地价款。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
附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前言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相关规定和土地估价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
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1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涉及的地价评估,以及因调整土地使用条件、发生土地增值等情况需补缴地价款的评估,适用本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入市、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出让等涉及的地价评估,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2引用的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范中引用而构成本规范的条文。
本规范颁布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使用本规范的各方应使用下列各标准的最新版本。
GB/T 18508-2014《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8507-2014《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 21010-2017《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8406-2012《农用地估价规程》TD/T 1052-2017《标定地价规程》TD/T 1009-2007《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技术规范》3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6)《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7)《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8)《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9)《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10)《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4总则4.1出让地价评估定义本规范所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是指土地估价专业评估师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参照当地正常市场价格水平,评估拟出让宗地土地使用权价格或应当补缴的地价款。
部土地利用司负责人解读《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
部土地利用司负责人解读《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 李 倩3月9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印发通知要求,自4月9日起施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规范》出台的背景是什么?与2013年起实施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规范(试行)》相比,《规范》在哪些方面进行了修订和完善?《规范》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提出了哪些具体要求?围绕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部土地利用司负责人。
记者:什么是出让地价评估?为什么需要对出让地价评估单独规范?负责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第10条要求: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综合确定标底或者底价。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11条要求: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拟出让地块的土地价格进行评估,经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集体决策,合理确定协议出让底价。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8条规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不难看出,出让地价评估是依照法律法规或国家有关政策规定,针对拟招拍挂或协议出让地块,以及出让后调整规划条件的地块开展的地价评估。
评估目的是为确定出让底价或标定、核定应补缴土地价款提供参考依据。
考虑到以下问题,有必要单独出台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
第一,由于出让地价评估的结果可能直接影响到土地出让收益、影响到国有土地资产是否流失,因此出让地价评估相比一般的宗地地价评估更为重要,需要慎重对待。
第二,相对而言,出让地价评估类型多样,比一般宗地评估更为特殊复杂,需要考虑的各方面技术因素很多,有必要从技术规范上单独予以明确。
第三,在2013年《规范(试行)》出台之前,由于已有的技术规定过于原则,技术路线不够明晰,使得出让地价评估过程中的自由裁量空间过大,增加了寻租机会,造成地方较大的廉政和国有土地资产流失风险隐患。
土地估价结果确定中各估价方法权重取值问题探析
土地估价结果确定中各估价方法权重取值问题探析摘要:本文通过分析一个普遍存在然而又比较极端的土地估价实例,提出在土地估价工作实务中所遇见的土地估价结果确定中各估价方法权重取值主观性很大的问题,并且提出通过因素评价法进行定量确定各估价方法权重,从而避免权重取值主观性的问题,并且结合土地估价实例进行了分析。
关键字:土地估价结果确定;定量确定权重;因素评价法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土地估价行业也随之快速发展,土地估价需求日益频繁,土地估价已成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专业力量。
土地估价行业规范性标准也随着行业的发展进行了相应的改进,于2014年12月01日起实施新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8508-2014),新规程规范了很多土地估价工作实务中的技术问题,但是新规程里依旧未提出各估价方法权重如何取值的方法,这使得在土地估价工作实务中各估价方法权重取值带有很强主观性与“艺术性”,严重影响土地估价结果的准确性与客观性。
1.土地估价实例中地价的确定问题本文以**市土地出让评估中的一个实例,阐述地价的确定问题。
(一)项目情况估价对象详情如下:表1 估价对象详情(二)估价方法的选取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8〕4号],出让地价评估,应至少采用两种评估方法,包括收益还原法、市场比较法、剩余法之一,以及成本逼近法或公示地价系数修正法。
因土地市场不发育等原因,无法满足上述要求的,应有详细的市场调查情况说明。
根据估价对象的实际情况,决定采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剩余法(待开发模式)两种评估方法评估估价对象的价格。
(三)估价结果的确定通过测算结果如下:表2 估价结果地价的确定中,通过对两种估价方法可靠性进行简单的定性分析,并且根据土地估价师的工作经验,最后采取二者的加权平均值作为最终估价结果,即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取35%,剩余法取65%,最终得出评估单价为3423元/㎡。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近些年来,经济的持续发展与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推动城市土地使用需求的不断提升。
而其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的评估技术规范的标准化与统一化,在城市土地市场的高效运转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是指为使土地出让价格公平合理,避免土地出让市场上让价行为的发生,对土地出让价格进行科学的评估标准。
首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首先要求准确评估土地价值。
评估土地价值这一步骤,非常重要,它是评估工作的核心环节。
评估土地价值,不仅可以帮助政府合理地定价,还可以降低市场的风险。
因此,评估的数据和信息需要全面、准确,评估过程应遵循科学的规范操作,使评估结果更真实可信。
其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要求评估人员技能的统一与标准。
评估土地价值需要有专业的评估团队,评估人员要对关键数据和信息进行正确的判断,并在现场对土地成交情况进行观察、了解各种市场潜在风险,因此要求评估人员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工作经验。
评估人员的技能、经验和知识水平的统一,可以保证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此外,评估的时效性也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必须考虑的问题。
随着城市规划的变更以及土地市场的波动,土地价值不断变化,评估的时效性就显得尤为重要。
因此,在进行评估的过程中需要尽可能及时地反映市场的新情况,及时更新市场数据,补充最新的信息,从而保证评估的结果具有最佳的时效性。
最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还要求评估结果的标准化和透明化。
评估结果需要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分类和分级,从而达到评估的全面性和可比性。
同时,评估必须要做到透明化,公开评估过程,保证评估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综上所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的制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这些规范可以保证地价评估标准的科学性,可以提高土地出让市场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使其更有利于城市的经济发展和社会持续稳定。
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司负责人解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
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司负责人解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公布日期】2018.03.22•【分类】问答正文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司负责人解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3月9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印发通知要求,自4月9日起施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规范》出台的背景是什么?与2013年起实施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规范(试行)》相比,《规范》在哪些方面进行了修订和完善?《规范》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提出了哪些具体要求?围绕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部土地利用司负责人。
记者:什么是出让地价评估?为什么需要对出让地价评估单独规范?负责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第10条要求: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综合确定标底或者底价。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11条要求: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拟出让地块的土地价格进行评估,经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集体决策,合理确定协议出让底价。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8条规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不难看出,出让地价评估是依照法律法规或国家有关政策规定,针对拟招拍挂或协议出让地块,以及出让后调整规划条件的地块开展的地价评估。
评估目的是为确定出让底价或标定、核定应补缴土地价款提供参考依据。
考虑到以下问题,有必要单独出台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
第一,由于出让地价评估的结果可能直接影响到土地出让收益、影响到国有土地资产是否流失,因此出让地价评估相比一般的宗地地价评估更为重要,需要慎重对待。
第二,相对而言,出让地价评估类型多样,比一般宗地评估更为特殊复杂,需要考虑的各方面技术因素很多,有必要从技术规范上单独予以明确。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8.03.09
•【文号】国土资厅发〔2018〕4号
•【施行日期】2018.04.0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
范》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1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
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行为,部制定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予印发。
请转发至辖区内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相关行业协会和土地估价机构,结合本地实际遵照执行。
本《规范》自2018年4月9日起施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20号)同时停止执行。
各地自行出台的出让地价评估政策与本《规范》不一致
的,以本《规范》为准。
2018年4月9日前受理,至4月9日仍未出具土地估价报告的,可按本《规范》执行。
2018年3月9日附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
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20号)
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20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行为,部制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见附件,以下简称“《规范》”),现予发布。
请转发至辖区内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相关行业协会和土地估价中介机构,结合本地实际遵照执行。
同时,为进一步完善国有土地出让底价确定程序,加强出让地价评估管理,促进土地市场平稳健康运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进一步健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定价程序,地价需经专业评估,底价应由集体决策。
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拟出让宗地的地价进行评估,为确定出让底价提供参考依据。
委托给土地估价中介机构的,应采用公开方式。
因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发生土地增值等情况,需要补缴地价款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确定补缴金额之前,也应按照上述要求组织评估。
二、出让土地估价报告应由土地估价师完成,并且符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和《规范》。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应干预评估活动,由被委托方客观、独立、公正地出具土地估价报告。
三、出让土地估价报告,一律按照《关于实行电子化备案完善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2〕35号)要求,由报告出具方履行电子备案程序,取得电子备案号。
报告出具方无法登录“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系统”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单位名称、单位性质、土地估价师姓名和资格证书号等情况,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实汇总后,报部土地利用管理司,按规定登录。
四、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应以土地估价报告的估价结果为重要参考依据,并统筹考虑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和土地市场运行情况,集体决策确定土地出让底价。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2018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2018第一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2018 附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前言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相关规定和土地估价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
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1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涉及的地价评估,以及因调整土地使用条件、发生土地增值等情况需补缴地价款的评估,适用本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入市、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出让等涉及的地价评估,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2引用的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范中引用而构成本规范的条文。
本规范颁布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使用本规范的各方应使用下列各标准的最新版本。
GB/T 18508-2014《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8507-2014《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 GB/T 21010-2017《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8406-2012《农用地估价规程》 TD/T 1052-2017《标定地价规程》TD/T 1009-2007《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技术规范》 3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6)《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7)《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8《)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9)《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10)《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4总则4.1出让地价评估定义本规范所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是指土地估价专业评估师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参照当地正常市场价格水平,评估拟出让宗地土地使用权价格或应当补缴的地价款。
出让评估规范20号文件综述
比准价格C:85元/平方米
平均价格=(125+100+85)/3=103元/平方米
与最高价比差-22元/平方米,与最低价比差+18元/平方米。
比准价格间相差幅度=(125-85)/85
=47.06% (不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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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评估 方法的运用 (pínɡ ɡū)
(3)各比较案例的修正幅度不能超过30%(楼面地价修 正)。即:(案例修正后的比准价格(jiàgé)-案例价格(jiàgé))/ 案例价格(jiàgé)≤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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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几种特殊情况 的处理 (qíngkuàng)
4.5 评估 程序 (pínɡ ɡū)
(1)接受委托,明确估价目的等基本事项;
(2)拟订估价工作方案,收集所需背景资料;
(3)实地调查;
(4)选定估价方法进行评估; (5)确定估价结果,并根据当地市场情况、有关法律法规和政
策规定,给出底价决策建议(新增加内容要求);
(6)撰写估价报告,履行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程序,取得电 子备案号(新增加内容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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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guótǔ)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 评估技术规范(试行)>通知》解读
文件性质:部门规范性文件 有效期:五年 印发(yìnfā)日期:2013年4月8日,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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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 技术规范(试行)>通知(tōngzhī)》解读
由来: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对地块评估,依据《城镇土 地估价规程》,评估可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其所属事 业单位组织进行,也可以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质的土地或不动 产评估机构进行。
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
国有土地出让的评估目的的表述
国有土地出让的评估目的的表述3月9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印发通知要求,自4月9日起施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规范》出台的背景是什么?与2013年起实施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规范(试行)》相比,《规范》在哪些方面进行了修订和完善?《规范》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提出了哪些具体要求?围绕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部土地利用司负责人。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第10条要求: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综合确定标底或者底价。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11条要求: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拟出让地块的土地价格进行评估,经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集体决策,合理确定协议出让底价。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8条规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不难看出,出让地价评估是依照法律法规或国家有关政策规定,针对拟招拍挂或协议出让地块,以及出让后调整规划条件的地块开展的地价评估。
评估目的是为确定出让底价或标定、核定应补缴土地价款提供参考依据。
考虑到以下问题,有必要单独出台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
第一,由于出让地价评估的结果可能直接影响到土地出让收益、影响到国有土地资产是否流失,因此出让地价评估相比一般的宗地地价评估更为重要,需要慎重对待。
第二,相对而言,出让地价评估类型多样,比一般宗地评估更为特殊复杂,需要考虑的各方面技术因素很多,有必要从技术规范上单独予以明确。
第三,在2013年《规范(试行)》出台之前,由于已有的技术规定过于原则,技术路线不够明晰,使得出让地价评估过程中的自由裁量空间过大,增加了寻租机会,造成地方较大的廉政和国有土地资产流失风险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