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戏自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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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自审制度
篇一:上海游戏运营单位自审制度
上海XX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审制度
一、自审制度的目的
上海XX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了全面深入地贯彻落实文化部《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和《网络文化经营单位自审管理办法》,特制定了以下制度,以确保本公司所有网络文化产品的内容及日常运营行为符合办法的规定。本制度旨在规范本公司网络文化产品及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宣传推广,活动策划)的自审工作,明确本企业按照《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内容自审管理办法》开展相关工作的职责、流程、标准以及责任追究办法。
二、内容自审部门组织架构
本部门共有3人组成,岗位设置为:
内容自审主要负责人1名:XXXX(CEO)
内容自审专员2名:XXXXX,XXXX
三、审查人员职责
1.本公司审核人员由参加并已经通过文化部组织的企业内容
自审人员培训及考核的相应人员组成,应掌握内容审核的政策法规和相关知识;
2.在任何情况下,审核人员均可在内容自审这一工作中表达其
独立的审核意见;
3.审核人员须以最终保证本企业的产品和服务的合法性和合
规性为目的,对在自审工作中发现违法违规的产品及服务内容进行记录并提请中止,作出提交修改,督促修改,复审等审核意见。重大问题向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市场处报告;
4.审核人员负责保管审查记录;
5.审核人员遇有对产品及服务内容的合法合规性不能准确判
断的,可向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申请行政指导;6.审核人员每年至少应当参加1次由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
理局组织的业务培训;
7.审核人员有组织内部培训工作,对企业开发、运营人员进行
内容审查方面的培训的责任。
景、美术素材等进行初步筛查;
2.审核人员在产品公测前,依据内容审查的相关规定,对产品
及其服务内容(包括宣传推广,活动策划)进行审查,对违法违规内容进
行记录,并签发初审意见;
3.对初审有问题的产品,退回研发企业或部门进行修改,并对
修改后的内容进行复查;
4.对内容的合法合规性不能准确判断的,向上海市文化广播影
视管理局提交申请行政指导;
5.复查仍有问题的,按照上述2-4所规定内容重新进行审核;
6.在产品公测前,对产品客户端、公司官网、产品官网进行审
查,审查内容包括证照使用,实名注册,实名信息补填,用户协议必备条款,适龄提示,家长监护工程等内容,合格后方可公测;
7.对审查完成的产品,自审人员提出同意进行公测的意见并签
字确认,上交内容审查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
8.内容审查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根据规
定要求,
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产品备案;
9.日常对产品和服务内容进行监督检查,包括产品版本更新后
的内容、产品客户端、公司官网、产品官网、宣传推广和活动策划等各个方面和环节,发现问题提交检查意见,报本企业内容审查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
10.审核人员的所有审查意见应归档留存,保存时间不低于两年;
五、审核标准
在所有需审核人员进行自审的内容中,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
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违背社会公德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六、责任追究
1.对审查员未能在审查中发现问题的,予以警告处置,多次出现相同这一状况,取消其审查员资格;
2.对审查员发现问题,但开发人员拒不修改的, 予以警告处置,并通报其上级主管;
3.对审查员发现问题,但开发人员修改,审查通过后自行予以恢复的, 予以严重警告处置,通报其上级主管,并处以罚款若干;
4.对运营人员在运营过程中未通知审查员,造成不良后果,而审查员也未及时发现的, 予以涉事双方警告处置,责成改正;
5.其他情形造成不良后果的, 予以警告处置,并通报其上级主管,保留进一步追责的权力。
篇二:自审自查制度
自查自审制度
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我公司运营的游戏产品不存在暴力、血腥、低俗、色情等内容。公司将严格遵守2003年5月10日文化部令第27号发布,2004年7月1日文化部令第32号修订的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27号),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互联网
文化部
篇三:浙江游戏企业内容自审制度样本
宁波XX游戏公司内容自审制度
一、基本原则
1. 依照《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内容自审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2. 应设立专门岗位及专人承担产品内容自审工作,且承担该工作的工作人员须取得自审人员岗位资格;
3. 至少有3名获得自审人员岗位资格(取得《内容审核人员证书》)的工作人员,其中一人需为企业负责经营工作的主要领导(公司副总经理以上职务者),该领导为内容审查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
4. 个企业自审必须由2名以上审核人员实施,审核人员填写审核意见并签字后,报本单位内容审查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复核签字。二、目的
本规定用于规范网络文化产品及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的宣传推广,活动策划)的企业自审工作,明确本企业按照《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内容自审管理办法》开展相关工作的职责、流程、标准以及责任追究办法。三、组织架构明确建立自审部门,岗位设置具体人员配备(有至少3名负责内容审核工作的责任人)。
四、审查人员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