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市政设施配套费
配套费征收标准
配套费征收标准配套费是指为了满足建设项目周边区域基础设施建设需要而征收的费用,通常由政府或开发商按照一定标准向相关单位或个人收取。
在城市建设和发展过程中,配套费的征收标准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合理的配套费征收标准不仅能够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需求,也能够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制定科学合理的配套费征收标准对于城市建设至关重要。
首先,配套费征收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基础设施建设的实际需求。
在确定配套费征收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建设项目的规模、类型和周边区域的基础设施建设需求,确保配套费的征收能够满足基础设施建设的实际需求。
同时,还需要考虑不同区域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口密度等因素,科学确定不同区域的配套费征收标准,避免因征收标准不合理而导致基础设施建设不足或者浪费资源。
其次,配套费征收标准应当合理确定征收范围和方式。
在确定配套费征收标准时,需要明确征收范围和方式,避免征收范围不清晰或者征收方式不合理而导致征收不到位或者产生纠纷。
同时,还需要充分考虑征收对象的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征收比例和征收周期,避免因征收过重而影响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也避免因征收过轻而无法满足基础设施建设的需求。
最后,配套费征收标准应当公开透明,确保征收过程公正合法。
在确定配套费征收标准时,需要建立健全的征收管理制度,明确征收的程序和依据,公开征收标准和征收对象,确保征收过程公开透明,避免因征收不公开或者不透明而引发纠纷。
同时,还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配套费征收过程的监督,确保征收过程合法公正,避免征收过程中出现腐败现象。
总之,配套费征收标准的制定需要充分考虑基础设施建设的实际需求,合理确定征收范围和方式,确保征收过程公开透明。
只有这样,才能够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需求,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重视配套费征收标准的制定,加强对配套费征收过程的监督,确保配套费的征收合理合法,为城市建设和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市政配套费收费标准
市政配套费收费标准
市政配套费是指开发建设商或房地产开发商在建设城市基础设施时所需要支付给政府的费用,用于支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
市政配套费的收费标准一般由地方政府制定,具体标准可能因地区和具体项目而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市政配套费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标准与房地产项目的规模和类型有关。
收费标准可能根据项目的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物高度、开发密度等因素进行确定。
市政配套费可以包括建设用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费、绿化景观建设费、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费等相关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不同地区的城市发展情况和政策规定不同,市政配套费的收费标准可能会发生变化。
因此,在具体开发项目中,需要根据当地政府的相关规定来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构成及用途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包括道路、桥梁、供排水、绿化、环卫、中小学、幼儿园等设施建设配套费,以及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相关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使用范围各地方的规定并不完全一致,基本有:(一)城市道路及绿化、环卫配套费: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的城市道路、排水、桥梁、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二)供热配套费:用于热源建设以及从热源至单位用户阀门井或热源至居民用户楼前阀门井的管网建设。
(三)供水配套费:用于从水厂至单位用户阀门井或水厂至居民一户一表的供水管网建设。
(四)燃气配套费:用于从气源至单位用户阀门井或气源至居民用户灶前的管网建设。
(五)规划红线内的中小学、社区居委会综合用房、环卫等设施建设。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的性质及缴纳主体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收费性质分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两大类。
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费、住宅建设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费等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而公建项目供电工程建设费、供热工程建设费、以及电力、自来水、热力、燃气等新建小区及公建工程建设费六项为经营性收费。
潍坊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范围与收费主体(一)建设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在潍坊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均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市财政局是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主体。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设立的收费窗口收取,由市规划局进行审核把关并代收。
建设单位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缴纳主体。
依据《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并加强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规定: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一次性缴清。
凡未按规定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建设单位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构成商品房的建设成本,应当反映在商品房售价内。
城市配套费该谁交
城市配套费该谁交
在我们的⽣活中我们要建设⼀个城市的话,城市的配套设施是⾮常重要的,通常如果在这个地⽅有公司具有建筑项⽬,就需要交纳城市配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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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配套费
市政配套费,主要是政府为建设和维护管理城市(如道路照明、公共交通、市容环境卫⽣等)收取的费⽤,能够补充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资⾦。
⼆、城市配套费该谁交
⼀般是开发商交,是在报建时办理⼿续时候必须交的。
但如果业主和开发商另有约定,就需要按约定办理。
配套费收取应严格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标准征收,通常由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后,建设单位和个⼈凭缴纳配套费的审核表,到⾏政管理服务中⼼⼀次性缴纳。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般情况下,城市配套费是开发商进⾏交纳的,开发商在缴纳城市配套费的时候,需要根据所建设房屋⾯积来进⾏计算,如果房屋的使⽤性质是住房的话,就需要按照每平⽶155来进⾏交纳。
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配套费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各类基础设施项目如雨后春笋般涌现。
在这些项目中,配套费作为一种重要的资金来源,对于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配套费的管理和使用也存在诸多问题,如收费标准不统一、使用不规范等。
为了规范配套费的管理和使用,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配套费的定义、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配套费的定义配套费,是指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向政府缴纳的用于补充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缺口、保障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的费用。
配套费主要包括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公共设施配套费等。
三、配套费的法律规定1. 国家层面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土地出让金的使用范围和用途,明确了配套费是土地出让金的一部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明确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规定了配套费的使用范围。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配套相应的公共设施,并明确了配套费的使用范围。
2. 地方层面法律法规(1)各省市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配套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2)部分城市出台了配套费征收标准,明确了收费标准、征收范围和征收程序。
四、配套费的征收1. 征收标准配套费的征收标准由各地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一般包括以下因素:(1)项目规模:项目规模越大,配套费征收标准越高。
(2)项目性质:不同性质的项目,配套费征收标准不同。
(3)地区差异: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基础设施条件等因素影响配套费征收标准。
2. 征收程序(1)建设单位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时,应按照规定缴纳配套费。
(2)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市政公用设施费包含的内容
市政公用设施费包含的内容市政公用设施费是指由政府或市政部门收取的一种费用,用于建设、维护和管理城市的公共设施。
这些公共设施包括道路、桥梁、供水系统、排水系统、垃圾处理设施、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
市政公用设施费的收取是为了保障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和公共服务。
市政公用设施费的主要用途是用于道路建设和维护。
道路是城市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城市的发展和居民的出行至关重要。
市政公用设施费的收入可以用于修建新的道路、改造老旧道路、铺设人行道、设置交通信号灯等,提高道路的通行能力和安全性。
市政公用设施费还用于城市的供水系统建设和维护。
供水是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基础设施,对于居民的生活、工业生产和城市的发展都起着重要作用。
市政公用设施费的收入可以用于修建新的水源地、扩建水厂、建设水库和水管网、更新老旧水管等,确保城市的供水安全和稳定。
市政公用设施费还用于城市的排水系统建设和维护。
排水系统是城市的重要基础设施,主要用于排除雨水和污水,保持城市的排水畅通和环境卫生。
市政公用设施费的收入可以用于修建雨水管网、污水处理厂、提升泵站、清淤疏浚河道等,确保城市的排水系统正常运行。
市政公用设施费还可以用于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垃圾处理是城市环境卫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持城市的清洁和健康至关重要。
市政公用设施费的收入可以用于建设垃圾处理厂、购买垃圾收运车辆、提升垃圾分类处理能力等,确保城市的垃圾处理工作顺利进行。
市政公用设施费还可以用于城市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这些公共设施是居民休闲娱乐、健身运动的重要场所,也是城市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
市政公用设施费的收入可以用于修建新的公园、广场、体育场馆、购买设施器材、进行景观绿化等,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和城市环境。
市政公用设施费是用于建设、维护和管理城市公共设施的费用。
它的收取保障了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提供了良好的生活环境和公共服务。
什么是市政设施配套费
什么是市政设施配套费?什么市政设施配套费?相关概念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是指政府为建设和维护管理城市道路、桥涵、给水、排水、防洪、道路照明、公共交通、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燃气、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设施(含?附属设施)所开征的费用。
凡在城市规划区域内(含建设项目拟分期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手续的,可以分期申报缴纳配套费。
未按规定办理配套费缴纳手续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许可手续。
二、申报缴纳配套费,建设项目业主应当向征收部门提交以下资料:(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确认书。
涉及免缴或者减缴配套费的,应当同时提交以下材料:(一)立项批文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二)初步设计批复;(三)涉及免缴、减缴的有效依据或者证明材料。
配套费按照征收标准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缴。
还。
未按规定缴清配套费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六、??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查可免缴配套费:(一)学校及幼儿园的教学用房;(二)社会福利设施、社会公益性设施;(三)享受国家税收减免的残疾人企业生产、生活用房;(四)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性用房;(五)科研机构科研用房。
七、?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查可减缴配套费:(一)改、扩建工程,以原房屋权属登记证书为依据抵减原房屋建筑面积,按新增建筑面积计缴;十二、??配套费免缴、减缴及分次缴纳,主城区内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审批,主城区外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审批。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审批配套费免缴、减缴及分次缴纳。
十三、??配套费纳入城市维护建设资金计划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编制年度收支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安排下达,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十四、??经批准分次缴纳配套费的建设项目业主未在本办法规定的时限内缴清配套费的,由征收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城市配套费具体包含哪些内容
城市配套费具体包含哪些内容
在我们的⽣活中,很多的城市都需要建设配套设施,城市配套设施费⼀般是由建筑的公司进⾏⽀付的,那么城市配套设施费包括的内容是怎样的?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城市基础设施
城市基础设施是城市⽣存和发展所必须具备的⼯程性基础设施和社会性基础设施的总称,是城市中为顺利进⾏各种经济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建设的各类设备的总称。
⼆、城市配套费具体包含哪些内容
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市政府第253号令)第⼆条规定,城市建设配套费是由政府依法征收⽤于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专项费⽤。
根据市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9]110号)规定,城市建设配套费⽤于市政基础设施、教育基础设施、轨道交通、城市电⼒管⽹下地和社区公共⽂化设施的配套建设。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有建筑的公司在交纳城市配套费⽤,之后政府会⽤这些费⽤来建设⼀些基础设施,包括⼀些轨道交通、路灯、树⽊等,有了这些配套设施这个城市的发展速度才会更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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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中的配套费包括(3篇)
第1篇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1. 供热管网配套费:主要用于供热管网(包括主干网至用户楼前入口阀门)和管道燃气管网(包括主干网至用户室内)的配套设施建设。
2. 城市配套设施建设费:包括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与城市干网衔接的城市配套设施(如道路、给水、排污水、排雨水、环卫设施)的建设,以及规划红线内的中小学、社区居委会综合用房、环卫等设施的建设。
3. 城市绿化配套费:用于城市绿化工程的建设,如道路绿化、公园绿化等。
二、工程质量监管费1. 工程质量检测费:用于对工程材料、施工过程和工程实体进行质量检测,确保工程质量。
2. 工程质量监督费:用于聘请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三、环境保护费1. 施工现场扬尘治理费:用于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2. 施工噪声治理费:用于施工现场噪声治理,减少对周边居民的影响。
四、安全生产费1. 安全生产检查费:用于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安全生产。
2. 安全生产培训费:用于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五、其他配套费1. 税费:按照国家规定,建设单位需缴纳相关税费,如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
2. 临时占地费:用于支付工程建设过程中临时占用土地的费用。
3. 施工临时设施费:用于支付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建设和维护费用。
4. 施工临时用水、用电费:用于支付施工现场临时用水、用电的费用。
5. 环保处罚费:如因违规排放污染物等行为被环保部门处罚的费用。
总之,工程施工中的配套费涵盖了多个方面,旨在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保障工程质量,促进可持续发展。
建设单位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应按照国家规定和地方政策要求,缴纳相应的配套费用。
第2篇1.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主要用于供热管网、管道燃气管网、城市配套设施(包括道路、给水、排污水、排雨水、环卫设施)建设。
具体费用按照建筑面积收取,每平米收取多少钱。
例如,新建住宅小区需要按照建筑面积缴纳供热管网、管道燃气管网等配套设施的建设费用。
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文件
城市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以上
住宅
非住宅
住宅
非住宅
住宅
非住宅
住宅
非住宅
住宅
非住宅
长春
80
100
70
90
60
80
50
70
40
60
吉林
80
100
70
90
60
80
50
70
40
60
其他地级市
40
60
30
50
20
40
20
40
20
40
县(市)
20
20
20
20
20
20
20
20
(二)城市消防设施建设费收取范围和标准
城市消防设施建设费收取范围:在全省城市建设的建筑项目。收费标准为:按建筑面积民宅每平方米收取1元,其他建筑每平方米收取2元。(吉林帕为5元/平方米)
二、免、减、缓收范围
要严格控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缓。除国家和省制定的优惠政策外,如确实需要减、免、缓的,由各市、州政府制定统一的减、免、缓政策。在减、免、缓政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征收部门要经市财政、物价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不在减、免、缓政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审批减、免、缓,否则,按违纪论处,问题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及司法部门追究责任。
吉林省物价局等关于整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吉省价经字[2003]25号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为切实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负担,加快城市建设步伐,理顺经济关系,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省政府批准,现就整顿全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城市配套费收费标准
城市配套费收费标准城市配套费是指在城市建设和发展过程中,为了补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所需的费用,由市政府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向开发建设单位收取的一种费用。
城市配套费的收费标准直接关系到城市建设和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因此,合理确定城市配套费收费标准是非常重要的。
首先,城市配套费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城市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不同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成本是不同的,因此,城市配套费的收费标准也应当因城市而异。
一线城市的城市配套费收费标准可以适当高于二线城市,而二线城市的城市配套费收费标准可以适当高于三线城市,以此类推。
这样可以更好地反映城市的实际情况,保障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需要。
其次,城市配套费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项目的规模和性质来确定。
不同规模和性质的项目对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需求是不同的,因此,城市配套费的收费标准也应当因项目而异。
例如,住宅项目的城市配套费收费标准可以适当低于商业项目,而商业项目的城市配套费收费标准可以适当低于工业项目。
这样可以更好地体现项目对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影响,保障城市建设和发展的有序进行。
最后,城市配套费的收费标准应当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确定。
城市配套费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
同时,城市配套费的收费标准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收费的公平公正。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可持续发展。
总之,合理确定城市配套费收费标准是非常重要的。
城市配套费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城市的实际情况、项目的规模和性质来确定,并且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确定。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需要,促进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可持续发展。
基础设施配套费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成为了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
为了确保基础设施项目的顺利实施,各地政府纷纷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规定。
本文将从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定义、法律规定、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征收程序、争议解决等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二、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定义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为了保障基础设施项目(如道路、桥梁、供水、供电、排水、供热、通信等)的顺利实施,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定标准缴纳的一定费用。
该费用主要用于支付与基础设施项目相关的土地征用、拆迁安置、公共设施配套、环境保护等费用。
三、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涉及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
2. 征收主体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主体为地方政府,具体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负责征收。
3. 征收范围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范围主要包括:(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针对城市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桥梁、供水、供电、排水、供热、通信等基础设施项目。
(2)土地储备配套费:针对土地储备项目,用于支付土地储备、土地开发等费用。
(3)环境保护配套费:针对环保基础设施项目,用于支付环保设施建设、运营等费用。
4. 征收标准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由地方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一般包括以下因素:(1)项目类型:不同类型的基础设施项目,其征收标准有所差异。
(2)项目规模:项目规模越大,征收标准越高。
(3)土地面积:土地面积越大,征收标准越高。
(4)地理位置:位于城市中心区域的项目,征收标准较高。
5. 征收程序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1)建设单位向征收部门提出申请。
(2)征收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征收部门确定征收金额。
(4)建设单位缴纳基础设施配套费。
江西省征收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江西省征收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江西省征收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暂行办法责任部门: 政务局 生成日期: 2010-11-0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信息索取号: J25370-0202-2010-0003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文件编号: 赣府发[1993]13号第一条 为了加快我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改善投资环境,提高城市的总体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发[1987]47号)和《江西省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若干规定》(赣府发[1987]67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城市(含县城、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区一民用和公共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办法缴纳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第三条本办法所收取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专用于兴建城市市政工程(包括城市道路、桥梁、排水、污水处理、城市防洪、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生等)以及城市公用事业(包括城市公共交通、供水、燃气、集中供热、邮电通信、消防等)设施的费用。
单位和个人零星建设及商品房小区建设,应按规定自行完善小区或庭院内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建设。
第四条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按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计征,即:(一)城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大城市,每平方米征收45-65元,其中包括邮电设施配套费4元。
(二)城市人口在50万到100万的大城市,每平方米征收25-40元,其中包括邮电设施配套费4元。
(三)城市人口在20万到50万以下的小城市,每平方米征收15-20元,其中包括邮电设施配套费2元。
(四)城市人口在20万以上的小城市,每平方米征收15-20元,其中包括邮电设施配套费2元。
(五)县城、建制镇,每平方米征收10-15元,其中包括邮电设施配套费2元。
有关邮电设施配套费均列入邮电建设发展基金管理。
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并报省物价、建设、财政部门备案。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根据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意见,乌鲁木齐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制定完成并已经上报,现将该办法通知如下:一、背景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在城市建设、开发、改造等过程中,为了弥补城市发展对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需求不足而采取的一种收费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完善城市建设和管理体制,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乌鲁木齐市制定了本办法。
二、目的和意义本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乌鲁木齐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明确各方权责,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与发展需求的协调,促进城市发展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建设项目,包括土地开发、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
四、基本原则本办法的执行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公平公正原则:征收和使用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过程必须公平、公正、透明,不得有偏向和歧视。
2.合理性原则:征收和使用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规定必须合理,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要求。
3.效益性原则:征收和使用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必须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具有明显的效益。
4.专款专用原则:征收的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必须专款专用,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改善。
五、征收和使用规定1.征收标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标准由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制定,并定期调整。
2.征收程序:纳税人在办理相关手续时,按照规定交纳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并领取相应的费用凭证。
3.使用规定:征收的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必须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改善,并严格按照规定的方案和计划进行使用,不得挪用或滥用。
4.监督管理:相关部门对征收和使用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配套费的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引言配套费,是指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开发、公共设施建设等领域,为满足相关项目配套需求而收取的费用。
配套费在我国各地有不同的称谓,如“配套费”、“配套建设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
由于配套费涉及面广、种类繁多,因此,相关的法律规定也十分复杂。
本文将对配套费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解读,以期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一、配套费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该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该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等建设项目进行规划审查,并收取规划审查费。
规划审查费应当用于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查、监督和管理工作。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该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转让金、土地使用费、土地增值费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应当专项用于土地的开发、整理、复垦和补充耕地。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该法第三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以及国家规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其他地区。
”二、配套费的种类及收费标准1.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为满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需求而收取的费用。
主要包括:-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排水等基础设施配套费;- 公共绿化、环境卫生、消防、安全设施配套费;- 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费。
收费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一般由物价部门核定。
2. 公共设施配套费公共设施配套费是指为满足公共设施配套需求而收取的费用。
主要包括:- 公共交通设施配套费;- 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设施配套费;- 社区服务设施配套费。
收费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一般由物价部门核定。
3. 土地开发配套费土地开发配套费是指为满足土地开发配套需求而收取的费用。
江西省征收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江西省征收城市市政公⽤设施配套费江西省征收城市市政公⽤设施配套费暂⾏办法责任部门:政务局⽣成⽇期: 2010-11-04公开⽅式:主动公开信息索取号: J25370-0202-2010-0003公开时限:常年公开⽂件编号: 赣府发[1993]13号第⼀条 为了加快我省城市市政公⽤设施建设,改善投资环境,提⾼城市的总体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建设⼯作的通知》(国发[1987]47号)和《江西省关于加强城市建设⼯作的若⼲规定》(赣府发[1987]67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条 凡在我省城市(含县城、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进⾏新建、改建、扩建的⼯业区⼀民⽤和公共建筑⼯程项⽬的建设单位和个⼈,均应按本办法缴纳市政公⽤设施配套费。
第三条 本办法所收取的市政公⽤设施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专⽤于兴建城市市政⼯程(包括城市道路、桥梁、排⽔、污⽔处理、城市防洪、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等)以及城市公⽤事业(包括城市公共交通、供⽔、燃⽓、集中供热、邮电通信、消防等)设施的费⽤。
单位和个⼈零星建设及商品房⼩区建设,应按规定⾃⾏完善⼩区或庭院内的市政公⽤设施配套建设。
第四条 市政公⽤设施配套费,按⼯程项⽬总建筑⾯积计征,即:(⼀)城市⼈⼝在100万以上的⼤城市,每平⽅⽶征收45-65元,其中包括邮电设施配套费4元。
(⼆)城市⼈⼝在50万到100万的⼤城市,每平⽅⽶征收25-40元,其中包括邮电设施配套费4元。
(三)城市⼈⼝在20万到50万以下的⼩城市,每平⽅⽶征收15-20元,其中包括邮电设施配套费2元。
(四)城市⼈⼝在20万以上的⼩城市,每平⽅⽶征收15-20元,其中包括邮电设施配套费2元。
(五)县城、建制镇,每平⽅⽶征收10-15元,其中包括邮电设施配套费2元。
有关邮电设施配套费均列⼊邮电建设发展基⾦管理。
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市、县⼈民政府制定,并报省物价、建设、财政部门备案。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在城市发展规划和建设中所需要的各项基础设施配套费用。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成为了各个城市发展的关键所在。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和使用是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手段之一。
城市基础设施包括道路、桥梁、给水、供电、供气、给排水、通信、公共交通、照明等,这些设施是城市正常运行和居民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城市的发展往往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来满足基础设施建设的需求。
为了筹措这些资金,许多城市采取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方式。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方式因城市而异,一般包括由城市居民和企事业单位按照一定比例缴纳费用。
这些费用不仅用于新建基础设施,同时也可用于设施的维护、改造和更新。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应当通过法定程序进行,充分保障居民和企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城市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首先,它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了稳定的资金来源,保障了城市的正常运转。
其次,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以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的整体竞争力。
同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也可以促进城市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减少资源的浪费。
然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一些地方政府征收的基础设施配套费使用不透明,缺乏监管,容易导致滥用和浪费。
其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和使用范围缺乏统一的规定,导致征收的费用差异较大。
此外,有些城市在征收基础设施配套费时,没有给予居民和企事业单位足够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监管和管理。
首先,应当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明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和使用方式。
其次,加强对征收资金的监管和公开透明,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性。
同时,应当增加居民和企事业单位的参与度,提高征收过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总的来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和使用对于城市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配套费征收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配套费,又称配套设施费、配套建设费,是指为了支持某项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由政府依法向相关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费用。
配套费的征收旨在确保建设项目与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相配套,促进城市的有序发展和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本文将详细阐述配套费征收的法律规定,包括征收原则、征收对象、征收标准、征收程序以及法律责任等。
二、配套费征收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4.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三、配套费征收的原则1. 公平原则:配套费的征收应当公平合理,不得歧视任何单位和个人。
2. 合法原则:配套费的征收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3. 实用原则:配套费的征收应当符合实际需要,不得随意扩大征收范围和提高征收标准。
4. 效益原则:配套费的征收应当有利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完善,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四、配套费征收的对象1. 建设单位:指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进行建设的单位或个人。
2. 土地使用者:指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未进行建设的单位或个人。
3. 房地产开发企业:指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企业。
4. 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能需要缴纳配套费的单位或个人。
五、配套费征收的标准1. 征收标准应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土地用途等因素综合确定。
2. 征收标准应当公开透明,便于社会监督。
3. 征收标准应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以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
六、配套费征收的程序1. 制定征收方案:由政府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制定配套费征收方案。
2. 公开征求意见:征收方案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
3. 审批程序:征收方案经批准后,由征收机关向相关单位和个人发出征收通知。
4. 缴纳费用:相关单位和个人按照征收通知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配套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城市建设规划中对于基础设施建设所需费用的一种收费标准。
城市基础设施包括道路、桥梁、给水排水、供电、通讯、燃气、热力、绿化、公园、文化设施等。
这些基础设施对于城市的发展和居民的生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标准对于城市建设和居民生活也有着重要的影响。
首先,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到城市的实际情况。
不同城市的发展水平、人口规模、土地利用情况都不尽相同,因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标准也应当因地制宜。
对于一线城市、二线城市和三线城市,应当根据其不同的发展情况和需求确定不同的收费标准,以保证基础设施建设的可持续性和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其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公平。
在确定收费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到各方利益的平衡,既要保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需求,也要兼顾居民的承受能力。
应当建立健全的收费机制,确保收费标准的合理性和透明度,防止滥用职权和乱收费现象的发生,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
另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标准应当与基础设施建设的质量和效益相挂钩。
在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到基础设施建设的实际效益和社会效益,对于建设质量好、效益高的基础设施,可以适当降低收费标准,鼓励和引导企业和政府加大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提高城市基础设施的品质和水平。
最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标准应当与城市规划和发展的总体目标相一致。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标准不仅仅是一种经济手段,更是一种城市治理和规划的手段。
在制定收费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到城市规划和发展的总体目标,促进城市基础设施的均衡发展和优化配置,推动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总之,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标准是城市建设和管理中的重要环节,应当充分考虑到城市的实际情况,合理公平地确定收费标准,与基础设施建设的质量和效益相挂钩,与城市规划和发展的总体目标相一致,以推动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居民生活质量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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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市政设施配套费?
什么市政设施配套费?
相关概念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是指政府为建设和维护管理城市道路、桥涵、给水、排水、防洪、道路照明、公共交通、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燃气、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设施(含?附属设施)所开征的费用。
凡在城市规划区域内(含风景名胜区)进行新建、扩建项目的一切建筑物和构筑物、土木工程的单位或个人,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属于减免对象的以外,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当地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收取部门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城区内:市配套办
主城区外的配套费: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收取标准(以重庆为例)(一)主城区Ⅰ档范围内(面积约?2737?平方公里)城市建设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90?元计征;?主城区Ⅱ档范围内(面积约?2736?平方公里)城市建设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计征。
(二)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村民在建制镇规划区内利用自用宅基地修建、改建自用住房?的,以每人建筑面积?30?平方米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
?
(三)主城区以外的地区,其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由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行确定。
概述一、建设项目业主应当在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手续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申报缴纳配套费。
建设项目拟分期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手续的,可以分期申报缴纳配套费。
未按规定办理配套费缴纳手续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许可手续。
二、申报缴纳配套费,建设项目业主应当向征收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确认书。
涉及免缴或者减缴配套费的,应当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立项批文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
(二)初步设计批复;
(三)涉及免缴、减缴的有效依据或者证明材料。
配套费按照征收标准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缴。
建设项目业主分期申报缴纳配套费的,按照征收标准和与施工发包工程内容相对应的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缴。
三、??征收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进行审查,材料齐备并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
征收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算配套费应缴金额,并出具缴费通知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四、?建设项目业主应在缴费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至银行缴款。
缴清配套费后,由征收部门出具已缴纳配套费的证明。
建设项目业主未在缴费通知规定的时间内缴纳配套费的,缴费通知自行失效。
需要继续办理配套费手续的,应重新申报。
重新申报前配套费征收规定和标准发生调整的,按调整后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五、?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环节应当对配套费缴纳情况进行查验。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时确认的建筑面积与施工许可时确定的缴费建筑面积不一致的,建设项目业主应当申报复核配套费。
征收部门核定后,对增加的建筑面积,按补充申报时的规定和标准补征配套费;对减少的建筑面积多缴的配套费,由缴款单位向征收部门提出申请,征收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实后按照规定程序和缴纳时的标准予以退还。
未按规定缴清配套费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六、??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查可免缴配套费:
(一)学校及幼儿园的教学用房;
(二)社会福利设施、社会公益性设施;
(三)享受国家税收减免的残疾人企业生产、生活用房;
(四)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性用房;
(五)科研机构科研用房。
七、?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查可减缴配套费:
(一)改、扩建工程,以原房屋权属登记证书为依据抵减原房屋建筑面积,按新增建筑面积计缴;
(二)学校的学生集体宿舍、食堂等后勤服务设施用房按50%计缴;
(三)党政群团、公检法机关办公业务用房,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用房按50%计缴。
八、?除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外,本市其他关于免缴、减缴配套费的规定,应当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明确执行起止时间。
法律、法规、规章对配套费免缴、减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完成申报审核后直接减免。
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先征收后安排。
十、?已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因规划调整等原因不再符合减免条件的,应当重新申报缴纳配套费,并按重新申报时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十一、??建设项目申报面积应缴配套费达到规定数额,可分次缴纳。
第一次缴纳的数额不得低于规定的初次缴纳数额,并不得小于应缴总额的50%,余款应当在6个月内缴清。
前款所述规定数额和初次缴纳数额由市人民政府和主城区外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调整和公布。
十二、??配套费免缴、减缴及分次缴纳,主城区内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审批,主城区外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审批。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审批配套费免缴、减缴及分次缴纳。
十三、??配套费纳入城市维护建设资金计划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编制年度收支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安排下达,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十四、??经批准分次缴纳配套费的建设项目业主未在本办法规定的时限内缴清配套费的,由征收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五、??征收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擅自提高或者降低配套费征收标准的;
(二)擅自免征、减征、分次征收配套费的;
(三)不按法定时限办理配套费手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