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CW78-10修正案内容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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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CW78/10修正案内容简介
一.STCW78/10修正案产生的背景
1978年,国际海事组织(IMO)通过了有史以来第一个《国际船员培训、发证与值班标准公约(STCW公约)》。该公约于1984年4月生效。该公约首次规定了国际上可以接受的船员的最低标准,对于统一世界各主要航运国家关于海员的培训、发证与值班标准起到了巨大作用。
根据航海技术的发展及航运业的需要,公约进行了多次修正。1991年修正案是关于“全球海上遇险与安全系统(GMDSS)”和驾驶台单人值班,该修正案于1992年12月生效。1994年修正案是关于液货船船员的特殊培训,该修正案于1996年1月生效。1993年国际海事组织着手对1978年STCW公约进行全面的修改,1995年国际海事组织通过该修正案,1997年STCW78/95修正案生效。STCW78/95修正案的最重要的内容是授权国际海事组织审核公约缔约国的船员管理、培训和发证的程序,规定缔约国提交履约报告后每5年应向国际海事组织提交独立评价报告,以供国际海事组织审核。
STCW78/95修正案生效后,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船舶也朝着大型化、快速化、专业化、现代化的方向发展,全球对海洋环境保护更严格,包括IT技术在内的新技术的应用越来越广泛与深入,对海员的培训与值班标准的要求越来越高;同时由于海盗猖獗,海运安全受到严重的挑战,对海员的培训与值班标准又提出了新的保安要求。国际海事组织基于以上因素认为需要对STCW78/95修正案进行全面回顾与修正。
STCW78/95修正案通过10年后,2006年经STW37分委会的请求,海上安全委员会(MSC)第81次会议指示STW分委会在工作计划中加入“对STCW公约和规则全面审查”的高优先权议题。2007年STW38次会议确定了对STCW公约和规则全面审查的8项原则:
保留STCW78/95修正案的结构与目标;
不降低现有标准;
不修改公约条款;
解决不一致的问题、清理过时的要求及体现技术发展的需求;
确保有效的信息交流;
由于技术的创新,在履行培训、发证与值班要求方面,提供一些灵活性;
考虑短航线船舶与近海石油工业的特点与环境;
考虑海上保安。
根据以上8项原则,形成了需要审议项目的清单如下:
STCW公约
第I章第I/1条定义和说明;第I/2条证书和签证;
第I/3条关于近岸航行的原则;第I/6条培训和评估;
第I/7条资料交流;第I/8条质量标准;
第I/9条健康标准-证书的签发和登记;第I/10条证书的承
认;第I/11条证书的再有效;第I/12条模拟器的使用;
第I/14条公司的责任;第I/15条过渡规定。
第II章第II/1条对500总吨或以上船舶的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第III章第III/1条对有人值班机舱负责轮机值班的高级船员或周期无人值班机舱制定值班的轮机员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第III/2条对主推进动力装置为3000千瓦或以上船舶的轮机
长和大管轮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第III/3条对主推进动力装置为750至3000千瓦船舶的轮机
长和大管轮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第IV章无线电通信和无线电人员
第V章第V/1条液货船船长、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培训和资格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第V/2条对滚装客船的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和其他人员
的培训和资格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第V/3条对客船的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和其他人员的培
训和资格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第VI章应急、职业安全、医护和求生职能
第VII章可供选择的发证
第VIII章第VIII/1条适于值班;
第VIII/2条值班安排和应遵循的原则
STCW规则
规则A第A-I/11条证书的再有效;第A-I/15条过渡规定;第A-II 条关于船长和甲板部的标准;
第A-III条关于轮机部的标准。
规则B第B-I/11条关于证书再有效的指导;
第B-I/12条关于模拟器使用的指导;
第B-I/15条关于过渡条款的指导;
第B-VI/2条关于签发救生艇筏、救助艇和快速救助艇熟练操
作证书的指导。
经过4次STW分委会会议及2次特别会间会议的审议,2010年1月召开的STW41会议已经基本完成对STCW公约和规则进行全面审查的议题,形成STCW78/10修正案初稿。IMO秘书处将按照公约修订的程序,将STCW78/10修正案的初稿分发给缔约国审议,将于2010年6月21日-25日在菲律宾马尼拉召开的国际海事组织缔约国外交大会上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STCW78/10修正案计
划于2012年生效。
STCW78/10修正案的详细内容见附录。
为了便于对修正案的理解,以下对修正案的主要修正内容进行介绍。
二.STCW78/10修正案主要修正内容
(一)第I章总则的主要修正内容
1.新增“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书面证明”、“电子员”、“电子技工”、“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保安职责”等新定义。
明确证书分为三层:适任证书(COC)、培训合格证书(COP)、书面证明。适任证书系指依据本附则第Ⅱ、Ⅲ、Ⅳ或Ⅶ章的条款向船长、高级船员以及GMDSS 无线电操作员签发或签证的。培训合格证书系指想海员签发的除适任证书以外的,并说明符合本公约要求的相关培训、能力和海上服务资历的证书。书面证明系指除适任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以外的,用来证明已符合本公约的相关要求的文件。新修正案提高了证书的签发、签证、认可的审查要求,以防止与适任证书相关的非法行为。
强调现代化船舶中电子员的必要性。
适应海上运输保安的需要增设“船舶保安员”、“熟悉和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书”、“负有保安职责培训合格证书”。船舶保安员必须持有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所有船员必须持有“熟悉和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书”,被指定负有保安职责的海员则还应持有“负有保安职责培训合格证书”。
2.新增证书的签发和登记条款,对海上服务资历的认可,培训课程的确认,登记的电子查询,证书注册数据库的开发都做了明确的规定。
3.在近岸航行原则中新增缔约国应与相关缔约国就有关航区和其他相关条件的细节达成一致的条款。
4.增加了独立评价报告内容的明确要求,对最初资料交流、后续报告及有资格人员的小组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5.明确了海员健康标准及健康证书的签发要求。要求海员健康检查均应由缔约国认可的完全合格的有经验的从业医生完成;缔约国应制定认可从业医生的规则,进行登记;并根据请求向其他缔约国、公司及海员提供。
6.增加了公司的责任。公司应对其指派到任一船上的海员均接受了本公约要求的知识更新的培训;任何时候都必须按SOLAS第V章第14条第3款的规定确保其船上能进行有效的口头沟通。
7.明确了过渡期的安排。过渡期为生效日+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