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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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甲方(流出方):;地
址:
乙方(流入方):;地
址:
为保护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双方依法履行义务,提高草原的利用率,保护草原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办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平等协商,同意订立本合同。
一、总则
流转的草原属国家所有,流转期内乙方对草原拥有承包经营权但不得改变草原的用途。再次流转应经甲方和原发包方同意。
二、流转草原名称、坐落、面积及质量等级和主要设施
草原名称、四至界限、面积、质量等级情况表
三、流转期限和流转形式
流转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
至年月日止。流转形式为转包、出租、互换、入股。
四、流转草原的用途:
五、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享有如下权利:
1、依法享有流转草原的承包权,流转的仅是草原使用权或经营权;
2、监督乙方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和乙方依法合理利用、保护草原,制止其损害草原资源的行为;
3、依照本合同约定获得全部流转收益;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甲方承担如下义务:
1、继续履行原承包合同规定的法定义务;
2、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支持乙方发展效益畜牧业、进行规模经营,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依照本合同约定为乙方提供必要帮助或服务。
(三)乙方享有下列权利:
1、依照法律和本合同约定,享有流转草原的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2、依照法律和本合同约定,流转期内享受国家和当地政府提供的各项对草原的优惠政策,对建设成果享有受益权;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乙方承担下列义务:
1、在不改变草原用途的前提下组织规模经营,保持畜草平衡;
2、依法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不得给草原造成永久性损害;
3、自觉接受国家草原监理部门的行政监督;
4、按协议规定支付流转款;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流转价款每年计元,按年度结算,由乙方在每年月日之前以现金方式支付给甲方。
七、合同变更或解除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依法对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
1、符合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的草原承包合同变更或解除条件的;
2、草原无法适用约定用途的;
3、因国家建设征地等,草原面积发生变化的;
4、根据市场行情和物价的变化,经双方协调一致,对流转款作适当调整的;
5、其它经双方协商一致的。
八、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免除责任外,应由有责任方赔偿。
2、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违约金及损失按流转草原当年收益的 %支付。
3、如乙方不接受草原的约定用途经营,甲方有权收回流转草原,并由乙方赔偿当年流转款的 %。
4、如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不认为违约,依法可免除或减轻责任。
九、其它事项
1、合同双方发生纠纷,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当地县畜牧主管部门申请调处,调处不成的可向县级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其他未尽事宜,经双方平等协商,同意补充如下条款:
(1)
;
(2)
;
以上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其他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在流转期内,合同变更后重新签订的合同,不得与原合同中草原约定的用途抵触;
4、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在实施期间,本合同未尽事宜,可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由双方共同协商补充,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流转期满后,乙方应将草原归还甲方,对乙方在流转期内建成的地面设施,经评估后,由甲方按评估价款的 %向乙方进行补偿。
6、如需延长流转期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并重新签订合同;
7、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村(牧)民委员会、乡人民政府、县草原监理站各一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