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住房保障申请须知 - 广西百色市房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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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保障申请须知

(百色市房地产管理局)

一、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条件

(一)按照《百色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1、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县城区范围内城镇常住户口一年以上且在本市、县城区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市、县人民政府公布的低收入家庭标准;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公布的住房困难家庭标准。

(二)家庭成员相互之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政策或者已作为其他家庭成员参与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

二、廉租住房保障方式

按保障办法的规定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货币补贴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三、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批程序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户籍、收入、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审查可以采取入户调查、查档取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初审合格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现居住地址、现有住房状况、家庭人口、家庭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家庭人均年收入等在申请家庭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或者家庭成员工作单位进行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县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三)市、县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城区民政部门或县民政部门审核。

(四)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五)经审核,符合廉租住房保障规定条件的家庭,由市、县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市、县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县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六)已经登记为货币补贴的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由市、县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与其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并办理租赁住房补贴发放手续。

获得货币补贴的家庭自收到租赁住房补贴通知之日起30日内无正当理由不与市、县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的,注销其登记。

(七)已登记为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按先后顺序实行轮候,

轮候期间给予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实物配租应当优先面向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其常住户口所在乡镇范围内无廉租住房房源的,采取货币补贴方式进行保障。

已轮候到位的实物配租保障家庭,应当与产权单位签订为期一年的廉租住房租赁合同。获得实物配租的家庭自收到实物配租通知之日起30日内无正当理由不与产权单位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的,注销其登记。

四、申请廉租住房保障需提交材料

(一)廉租住房保障申请书;

(二)社区或单位出具的家庭人口、家庭经济收入证明;

(三)社区或单位出具的家庭人口、家庭住房状况证明;

(四)百色市中心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审批表;

(五)申请家庭户口簿,交复印件,验原件;

(六)家庭成员的身份证,交复印件,验原件;

(七)低保家庭的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证或低保证明,交复印件,验原件;

(八)低收入家庭的需要提供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证明材料。

(九)自有住房的还需交《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验原件。

(十)离异家庭,需提交离婚证或法院判决材料,交复印件,验原件。

(十一)特殊家庭(如家庭成员属抚养、赡养关系)的需要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

五、廉租住房保障监督管理

(一)市、县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情况及监督检查结果。

(二)市、县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按户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并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

(三)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可以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市、县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市、县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核实后,应当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四)获得实物配租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1、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2、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3、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4、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5、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五)实物配租保障的家庭不再具备实物配租条件的,应当自收到市、县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作出的退出廉租住房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腾退住房。腾退期间,从收到退出廉租住房通知书的下个月起按公房标准租金收取房租。腾退期间届满,仍不腾退的,市、县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腾退。

六、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受理办公地点及联系电话

办公地点:解放街48号市房地产管理局二楼廉租住房管理窗口

受理窗口电话:2821531 咨询电话:2837170 投诉电话:2825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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