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逮捕期限的规定

合集下载

刑事强制措施的期限

刑事强制措施的期限

刑事强制措施的期限
刑事强制措施的期限案件执行法律2018-06-1915:14:18
为了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限制其一定程度人身自由。

那么刑事强制措施的期限是多久呢,我为你答疑解惑。

刑事强制措施的期限:
1、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期限刑诉第58条自取保候审后的次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的期限刑诉第58条自监视居住后的次日起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3、对犯罪嫌疑人传唤期限刑诉第92条自传唤后次时起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
4、对犯罪嫌疑人拘传的期限刑诉第92条自拘传后次时起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
5、对被拘留的人讯问的期限是自拘留后次时起24小时以内;
6、对被逮捕的人讯问的期限刑诉第72条自逮捕后次时起24小
时以内;
7、拘留后,把拘留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他的所在单位的期限刑诉第64条自拘留后次时起24小时以内(除有碍侦查和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
8、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刑诉第69条第1款、第2款自拘留后的次日起3日以内,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延长至30日;
9、逮捕后,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的期限刑诉第71条第2款自逮捕后次时起24小时以内(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
10、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解除扣押、冻结;退还原主或邮电机关的期限刑诉第118条自查清后次时起三日以内。

以上就是我整理的有关刑事强制措施的期限的相关内容。

警察有权利关押24个小时吗-

警察有权利关押24个小时吗-

You are only twenty years old, and you can be whoever you want to be.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警察有权利关押24个小时吗?导读:警察有权利关押24个小时的,但是这种关押的话,它是指暂时性的一种关押,并不能够将其永久的进行关押,主要还是为了在侦查阶段弄清楚相应的事实需要,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进行一个审问,所以这段时间的话是有限制的,不能过长。

一、警察有权利关押24个小时吗?警察有权利关押24个小时的,羁押是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在终审判决前的暂时关押。

羁押不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而是刑事拘留和逮捕的附带性后果。

羁押期限,是指拘留和逮捕的法定期限。

羁押期限包括: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三阶段的期限。

侦查阶段在侦查阶段,羁押分拘留和逮捕两种形式,其中拘留又分为公安机关侦查案件和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两种情况。

拘留公安机关侦查案件:羁押期限为十四日。

这十四日包括: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为七日。

但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法律规定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羁押期限为十七日。

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

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

二、逮捕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对于以下四类案件:(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期限届满时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此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还可再延长二个月。

刑事办案期限一览表(2020更新)

刑事办案期限一览表(2020更新)

刑事办案期限一览表(2020更新)以下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下称刑诉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下表称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整理。

《刑诉法》第91条: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90条:对不批准逮捕的案件,公安机关要求复议的,人民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应当另行指派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进行审查,并在收到要求复议意见书和案卷材料后七日以内,经检察长批准,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公安机关。

第291条:对不批准逮捕的案件,公安机关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复核意见书和案卷材料后十五日以内,经检察长批准,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需要改变原决定的,应当通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撤销原不批准逮捕决定,另行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

必要时,上级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批准逮捕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对于经复议复核维持原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向公安机关送达复议复核决定时应当说明理由。

第297条:对本院负责侦查的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负责捕诉的部门应当在收到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后七日以内,报请检察长决定是否逮捕,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的,负责捕诉的部门应当在收到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后十五日以内,报请检察长决定是否逮捕,重大、复杂案件,不得超过二十日。

刑诉法关于羁押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刑诉法关于羁押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Effort is the mother of success.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刑诉法关于羁押期限是怎么规定的?导读: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5条的规定,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推延期审理。

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种犯罪活动屡见不鲜。

如果当事人触犯了国家的法律,做了违法乱纪的事情,有关部门会对嫌疑人进行羁押。

国家对于羁押中涉及的问题都是有规定的。

关于刑诉法关于羁押期限是怎么规定的问题,特为大家整理了下面的资料,大家可以跟随的脚步一起来看一下。

刑诉法关于羁押期限是怎么规定的?所谓刑事诉讼中的羁押期限,就是指法律规定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拘留、逮捕后在侦查、起诉、审判等各个阶段的羁押期限。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办理刑事案件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期限作了明确规定。

一、拘留、逮捕后讯问违法嫌疑人的期限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而根据新颁布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公安机关讯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但对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照法律规定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讯问查证的时间可以延长至24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违法嫌疑人。

非经强制传唤的,不得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进行讯问。

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刑事案件办案程序规定

刑事案件办案程序规定

在现代社会刑事案件虽然有所减少,但是在现代社会中还是有着刑事案件的,很多人都是不知道这个刑事案件的办案处理的,也不知道这个具体规定。

下面就让我们专业的刑事案件律师为大家讲解一下刑事案件都有哪些办案程序规定。

一、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规定是什么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经过3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和审判阶段(人民法院)。

1、侦查: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

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的案件情况。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2、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刑事诉讼的期间和期限

刑事诉讼的期间和期限

一、以时作为期间计算单位的1.12小时。

传唤、拘传最长不超过24小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2.24小时。

拘留和逮捕后24小时之内,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把被拘留或逮捕的原因以及羁押的处所通知被拘留或逮捕人的所在单位或者家属。

对被拘留或逮捕的人,应当在被拘留或逮捕后的24小时内进行第一次讯问。

3.48小时。

在侦查阶段,对于一般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所委托的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侦查机关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

二、以日作为期间计算单位的以日作为期间计算单位的情况,在刑事诉讼中比较多见,大致有3日、5日、7日、10日、15日、20日几种情况。

1.3日。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可以延长至30日)。

人民法院应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3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3日以前送达。

对于公开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3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的时间和地点。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一、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都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一)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的“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以下三种情形: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2.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并不要求查清全部犯罪事实。

其中“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的“有逮捕必要”:1、可能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危害社会的;2、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3、可能自杀或逃跑的;4、可能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5、可能有碍其他案件侦查的;6、其他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

对有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暴力犯罪和多发性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以及可能有碍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一般应予逮捕。

(三)对实施多个犯罪行为或者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符合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逮捕:1、有证据证明有数罪中的一罪的;2、有证据证明有多次犯罪中的一次犯罪的;3、共同犯罪中,已有证据证明有犯罪行为的。

(四)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下列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予以逮捕:1、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2、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3、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4、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经两次传讯不到案的。

对在取保候审期间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予以逮捕。

(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当予以逮捕:1、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2、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3、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4、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的;5、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的;6、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经两次传讯不到案的。

刑诉法一百六十五条内容是什么

刑诉法一百六十五条内容是什么

刑诉法一百六十五条内容是什么刑诉法一百六十五条的内容是: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

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

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刑诉法一百六十五条的内容是什么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

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

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详细的开庭程序是什么一、庭审准备阶段1、查明当事人身份:姓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户口所在地;家庭住址;是否受到过刑事处分或行政处罚;何时被羁押;何时被取保候审;何时收到检察院起诉书副本;!法庭核对被告人年龄、身份、有无前科劣迹等情况有误,可能影响案件审理结果的,律师应认真记录,在法庭调查时予以澄清。

2、宣布被告人涉嫌罪名;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及其他诉讼参加人(公诉人,辩护人)的名单;告知并询问是否申请回避;3、告知当事人和辩护人享有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92条的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5条、第193条的规定,被告人除享有上述权利外,还有自行辩护的权利和最后陈述的权利。

二、法庭调查阶段1、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审判人员询问被告人宣读内容是否与收到的一致;2、(审判人员令其他被告人退庭候审)审判人员询问被告人甲:“起诉书中指控事实是否存在?指控罪名是否成立?是否自愿认罪?”被告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3、公诉人对被告人甲进行讯问;!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律师应该认真听取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做好发问准备。

批准逮捕的时限法律规定(3篇)

批准逮捕的时限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逮捕作为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是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重要手段。

在我国,批准逮捕是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的关键环节。

为了确保逮捕权的正确行使,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批准逮捕的时限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围绕批准逮捕的时限法律规定展开论述,旨在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批准逮捕的概念批准逮捕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审查,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批准逮捕的行为。

批准逮捕是逮捕程序中的关键环节,对于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三、批准逮捕的时限法律规定1. 一般时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

2. 特殊时限(1)审查期限延长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2)重大案件审查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对于重大案件,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时,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3. 法定不批准逮捕情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达到案件审理期限的;(5)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6)其他依法不应当逮捕的情形。

四、批准逮捕时限的遵守与监督1. 遵守时限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定时限。

刑事拘留最长时间能拘留多长时间

刑事拘留最长时间能拘留多长时间

刑事拘留最长时间能拘留多长时间一、刑事拘留最长时间能拘留多长时间刑事拘留一般最长为14天,如果流窜作案或者多次作案的话会延长为37天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拘留的期限分一般期限和延长期限两种,具体如下:1.一般的刑事拘留期为14天,一般从进到看守所算起。

在14天内侦查机关要报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其中检察院核准的时间为7天,包含在14天内,如核准则逮捕,否则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

2.延长期限的刑事拘留期为37天,其中检察院核准的时间为7天,在该期限内,侦查机关报检察院批准逮捕,如核准则逮捕,否则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

二、拘留的适用条件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

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其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

对于何谓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61条和第132条对于公A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61条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

公A机关可以先行拘留:(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在刑事诉讼中,除公A机关依法拥有决定拘留和执行拘留的权限以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2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对于具有以下两种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有权决定拘留:(1)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2)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后,由公A机关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A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警察立案后一般什么时候开始办案?

警察立案后一般什么时候开始办案?

Pure thoughts can make the smallest actions noble.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警察立案后一般什么时候开始办案?导读:警察在案件立案之后就会立即开始调查了,并不会说还要等多久才开始调查。

在调查的时候,不同的阶段,所进行的调查也是不一样的。

案件情况的不同,调查所需要的时间也是不一样的,所以不要着急。

一、警察立案后一般什么时候开始办案立案后,警察就开始侦查了。

(一)如果采取刑事拘留的,一般不得超过14日,特殊情况最长37天;上述时间到期后,检察机关要么批准逮捕,要么不批:或无罪释放;或继续侦查但强制措施转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二)批准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2个月;5、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三)公安侦查终结后,案件移送到检察机关,在检方的审查起诉期限:最少1个月。

1、审查起诉时间,1个月;2、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3、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4、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再移送到检方,期限重新计算。

二、立案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立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有犯罪事实存在。

2.该犯罪事实依法需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有犯罪事实,但法律规定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能立案。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能立案;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

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

②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③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④依刑法告诉乃论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⑤被告人已经死亡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12条之修正建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12条之修正建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12条之修正建议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提请审查批准逮捕前的拘留时间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该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根据上述规定,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准逮捕前拘留时间最长不能超过三十日。

然而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在三十日内不能查清提请批准逮捕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拘留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

根据《规定》中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对犯罪嫌疑人提请审查批准逮捕前的拘留时间可以超过三十日,甚至可能遥遥无期。

从条文内容来看,《规定》的相关规定明显有违《刑事诉讼法》之嫌。

《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混淆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前的拘留期限和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的概念,从而导致无限制地延长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前拘留期限,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

这里的侦查羁押期限是指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而不是指拘留后至提请审查批准逮捕前的拘留期限,这一规定只是延长了逮捕以后的羁押期限,并没有延长提请审查批准逮捕前的拘留期限。

应该指出,拘留是一种临时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拘留时限偏长,将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故我国《刑事诉讼法》将一般案件提请审查批准逮捕前的拘留最长时限规定为七日,而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且是重大嫌疑分子的,提请审查批准逮捕前的拘留时间才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

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

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第六章强制措施第一节拘传第七十四条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需要拘传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讯问。

需要拘传的,应当填写呈请拘传报告书,并附有关材料,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捺指印。

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拘传结束后,应当由其在拘传证上填写拘传结束时间。

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侦查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

第七十六条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拘传期限届满,未作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决定的,应当立即结束拘传。

第二节取保候审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以及提请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

第七十八条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七十九条需要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应当制作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说明取保候审的理由、采取的保证方式以及应当遵守的规定,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取保候审决定书。

取保候审决定书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宣读,由犯罪嫌疑人签名、捺指印。

刑事案件立案后追诉期是多久

刑事案件立案后追诉期是多久

刑事案件立案后追诉期是多久▲一、刑事案件立案后追诉期是多久我国刑法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以犯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标准,规定了4个档次的追诉时效。

根据刑法第87条的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1.定最高刑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2.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3.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4.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

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根据上述规定,在确定具体犯罪的追诉时效的期限时,应当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分别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相应条款或量刑幅度,按其法定最高刑进行计算追诉时效期限:(1)在只规定一个量刑幅度的条文中,应依照该条文的法定最高刑确定追诉时效的期限。

(2)在一个条文中规定有两个以上不同的量刑幅度的,应按与其罪行相对应的条款的法定最高刑确定其追诉时效期限。

(3)如果所犯罪行应当适用的条款的法定最高刑确定其追诉时效的期限。

▲二、刑事诉讼期限是多久(一)侦查羁押期限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2个月;5.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6.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期限自接到补充侦查通知书后的次日起,不得超过1个月。

(二)强制措施期限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2.拘留时间,不得超过14日;3.取保侯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4.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三)批捕期限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次日起7日以内。

(四)决定逮捕期限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决定逮捕的期限自执行后的次日起10日以内,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日至4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适用刑事羁押期限规定》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适用刑事羁押期限规定》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适用刑事羁押期限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6.01.27•【文号】公通字[2006]17号•【施行日期】2006.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犯罪和刑事责任正文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适用刑事羁押期限规定》的通知(2006年1月27日公通字[2006]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规范公安机关适用刑事羁押期限工作,有效惩治犯罪,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适用刑事羁押期限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安机关适用刑事羁押期限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适用刑事羁押期限工作,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必须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关于拘留、逮捕后的羁押期限的规定,对于符合延长羁押期限、重新计算羁押期限条件的,或者应当释放犯罪嫌疑人的,必须在羁押期限届满前及时办理完审批手续。

第三条公安机关应当切实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意识,防止因超期羁押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按照以下方式计算:(一)拘留后的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以日计算,执行拘留后满二十四小时为一日;(二)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以月计算,自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之日起至下一个月的对应日止为一个月;没有对应日的,以该月的最后一日为截止日。

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羁押期限。

精神病鉴定期限自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鉴定之日起至收到鉴定结论后决定恢复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之日止。

第二章羁押第五条对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讯问开始时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时,侦查人员应当向犯罪嫌疑人送达《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并在讯问笔录中注明或者由犯罪嫌疑人在有关强制措施附卷联中签收。

逮捕令流程

逮捕令流程

逮捕令流程一、概述逮捕令是司法机关为了解决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逃避追究而发布的一种法律文书。

逮捕令的发布和执行是保护社会正常秩序的重要手段之一。

本文将详细介绍逮捕令的流程,包括逮捕令的申请、审批和执行等环节。

二、逮捕令的申请逮捕令的申请一般由公安机关发起,主要包括以下步骤:2.1 收集证据公安机关在调查破案过程中,需要收集足够的证据来支持逮捕嫌疑人。

这些证据可以包括目击证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的结果、物证等。

2.2 提交逮捕令申请公安机关在收集到足够的证据后,将逮捕令申请提交给上级司法机关,通常是人民法院或检察院。

申请中需要详细说明嫌疑人的罪名、案情及相关证据,并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据。

2.3 司法机关审批上级司法机关收到逮捕令申请后,会进行审查。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2.3.1 审查申请材料司法机关对逮捕令申请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证据的合法性和充分性,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逮捕令的无效。

2.3.2 调查研究司法机关可能会进行调查研究,了解案情并核实申请材料中的信息。

这包括对当事人的讯问和调查,以及对证人的询问等。

2.3.3 决定是否批准逮捕令在审查和调查研究完成后,司法机关将根据证据的充分性和事实的认定,决定是否批准逮捕令。

如果决定批准,会签发逮捕令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

三、逮捕令的执行逮捕令的执行主要由公安机关负责,包括以下步骤:3.1 查找嫌疑人公安机关在收到逮捕令后,会根据逮捕令中的嫌疑人信息,展开搜索和侦查工作,以找到嫌疑人的行踪和藏身之处。

3.2 抓捕嫌疑人一旦嫌疑人的行踪确定,公安机关将会组织行动,抓捕嫌疑人。

这包括布控、跟踪和逮捕等环节,在行动中要确保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

3.3 嫌疑人的权益保护在逮捕过程中,公安机关需要切实保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遵守法定程序,并确保侦查过程中不采取非法行为。

3.4 移交司法机关公安机关在抓捕嫌疑人后,将其移交给相应的司法机关,以便进一步审判和处理。

四、逮捕令的效力和期限逮捕令的效力是有一定期限的,通常为30天。

批准逮捕失火案件的法律(3篇)

批准逮捕失火案件的法律(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法惩治失火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法律。

第二条本法律所称失火案件,是指违反消防管理法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三条对涉嫌失火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批准逮捕是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重要程序。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对涉嫌失火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审查,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批准逮捕;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不批准逮捕。

第二章审查逮捕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失火案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二)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三)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四)严格依法审查,确保案件质量。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失火案件,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一)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涉嫌失火犯罪的事实;(三)证据的合法性、充分性;(四)是否符合逮捕条件。

第七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失火案件,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一)犯罪嫌疑人的主体资格;(二)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三)失火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四)失火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五)犯罪嫌疑人是否有自首、立功等情节。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失火案件,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

第九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失火案件,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一)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二)证据不足,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的;(三)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自理的;(四)犯罪嫌疑人属于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且失火行为轻微的;(五)其他依法不应当逮捕的情形。

第十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失火案件,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一)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符合失火犯罪的构成要件;(二)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三)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四)有逮捕必要。

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表

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表

附件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表序号内容保管期限一、刑事诉讼案卷(一)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1. 移送起诉案件重要的永久一般的60年2.撤销或者不起诉案件60年3.初查不立案案件30年(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1. 批准(决定)逮捕或者决定起诉案件重要的永久一般的60年 2. 不批准(不予)逮捕案件重要的60年一般的30年 3. 决定不起诉案件重要的永久一般的60年4.移送上级人民检察院批捕或者起诉后留存案件30年5.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案件30年6. 对下级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或者决定不起诉复议、复核案件改变原不批准逮捕或者不起诉决定60年维持原不批准逮捕或者不起诉决定30年 7. 核准追诉案件重要的永久一般的60年8.不予核准追诉案件30年9.没收违法所得案件60年10.强制医疗案件60年(三)刑事诉讼监督案件1. 通知(建议)立案或者撤案案件重要的60年一般的30年 2. 要求行政机关移送案件的案件重要的60年一般的30年3.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报请延长羁押期限案件30年4.提出抗诉案件永久5.撤回抗诉案件60年6. 提请抗诉案件重要的永久一般的60年7.最高人民法院通报的死刑复核案件永久8. 申请(提请)监督死刑复核案件提出检察意见的永久函转最高人民法院的30年审理后直接结案的30年 9. 刑事执行监督案件(1)羁押必要性审查30年(2)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检察30年(3)临场监督执行死刑60年(4)财产刑执行监督重要的60年一般的30年(5)纠正超期羁押30年(6)被监管人死亡与事故检察构成犯罪,依法立案侦查永久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60年不构成犯罪,提出处理建议60年发出检察建议30年(7)办理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或者收监执行重要的60年一般的30年(四)未成年人检察案件参照“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的刑事案件”确定保管期限(五)司法协助案件30年二、控告申诉案卷(一)受理的控告、申诉、举报案件1. 立案案件重要的60年一般的30年2.纠正违法行为或者提出检察建议案件60年3.不受理或者不立案或者不支持申诉案件30年4.举报失实案件30年5.维持原决定案件30年6.转本院其他部门处理或者移送其他单位案件30年7.控告申诉终结决定案件60年(二)申诉审查、复查案件1.提出抗诉案件永久2.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案件60年3.纠正原决定案件60年4.不予抗诉或者维持原决定案件30年5.审查结案案件30年(三)刑事赔偿案件60年(四)赔偿监督案件1.提出监督意见案件60年2.不提出监督意见或者不立案案件30年(五)司法救助案件60年三、民事行政检察案卷(一)提出抗诉或者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案件永久(二)公益诉讼案件永久(三)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提出纠正违法通知案件永久(四)提请抗诉案件60年(五)终结审查案件60年(六)不支持监督申请案件30年(七)支持或者督促起诉案件30年四、其他(一)指定管辖案件重要的60年一般的30年(二)交办或者转办下级人民检察院处理案件30年(三)下级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定程序上报的备案材料1.有重大影响的案件60年2.纠正案件60年3.其他案件30年(四)上级人民检察院对疑难或者分歧案件的指导材料60年(五)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带回人民法院案件材料(检察机关未形成材料)30年说明本期限表中表述“重要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案件:1.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2. 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犯罪的案件;3. 与本院同级及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犯罪的案件;4. 与本院同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及各组成部门负责人以上干部犯罪的案件;5. 高级技术职称人员、社会知名人士犯罪的案件;6. 邪教组织、恐怖组织骨干分子犯罪的案件;7. 单位犯罪的案件;8. 外国人、港澳台居民、民族宗教人士犯罪的案件;9. 本辖区内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10. 其他具有长远查考利用价值的案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批准逮捕期限的规定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提请批准逮捕和批准逮捕的时限)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六机关实施规定》第30条公安机关对案件提请延长羁押期限时,应当在羁押期限后满七日前提出,并书面呈报延长羁押期限案件的主要案情和延长羁押期限的具体理由,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

《六机关实施规定》第31条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六条和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条件,需要延长犯罪嫌疑人侦查羁押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五条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本条规定的“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结伙作案”,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

第一百二十六条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拘留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提请批准逮捕。

第一百二十七条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审查后,根据案件情况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内,依法办理提请批准逮捕手续;
(二)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不需要逮捕的,依法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后,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三)拘留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
(四)具有本规定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释放被拘留人,发给释放证明书;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

第一百四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制作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在期限届满七日前送请同级人民检察院转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四十五条下列案件在本规定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应当制作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期限届满七日前送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层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四十六条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规定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的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应当制作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期限届满七日前送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层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二个月。

(解释)
本条是关于提请批准逮捕和批准逮捕的时限的规定。

一、提请批准逮捕的时限
根据本条第1款、第2款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被刑事拘留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经过审查后,认为符合逮捕条件,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

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在3日以内不宜对是否需要提请逮捕作出决定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

在实践中,这种特殊情况主要指以下几种:(1)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了犯罪的重大嫌疑,但犯罪事实尚未查明的;(2)案情复杂,证据材料的收集尚不足以提请批准逮捕的;(3)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的鉴定结论尚未作出,影响确定案件性质的。

这样规定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实际相一致,有利于公安机关充分发挥侦查职能,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所谓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

对于到外市、县旅游、经商、做工等,在当地偶尔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但没有继续作案的,不能算作流窜作案。

所谓多次作案,是指犯罪嫌疑人作案三次以上,但犯罪嫌疑人因作案被公安机关处理过的,不能包括在三次以内。

所谓结伙作案是指二名以上犯罪嫌疑人共同故意作案。

在刑事犯罪案件中,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涉及面广、调查取证困难、工作量大,对于这几种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要在7日以内作出是否需要逮捕的决定很仓促,'不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因此,对这种特殊的犯罪嫌疑人,其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这样规定既符合办案实际,也使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时有了客观依据,有利于公安机关正确行使侦查职权,保证办理刑事案件的期限。

需要延长刑事拘留期限的,办案单位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二十四小时内制作《呈请延长拘留期限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呈请延长拘留期限报告书》是公安机关侦查部门在办理刑事拘留案件中,需要对犯罪嫌疑人延长刑事拘留期限时制作的,报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的法律文书。

这主要是考虑到需要给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一定的阅卷时间,使其能够对是否需要延长刑事拘留期限作出决定。

对于没有在刑事拘留期限届满前办理延期手续仍继续羁押的,造成对犯罪嫌疑人超期羁押,属于违法行为。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在三十日内不能查清提请批准逮捕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拘留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提请批准逮捕。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审查后,根据案件情况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内,依法办理提请批准逮捕手续;
2.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不需要逮捕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后,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3.拘留期限内未能查清犯罪事实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后,继续侦查;
4.具有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撤销案件,释放被拘留人,发给释放证明。

需要予以行政处理的,依法处理。

二、批准逮捕的时限
对于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对于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1个月。

本文系华律网收集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