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山东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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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山东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山东省位于中国东部沿海地区,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和良好的气候条件,是一个经济发达、人口密集的省份。
在城市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城市绿化成为了一个重要的环境问题。
为了促进城市绿化建设,保护生态环境,山东省制定了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以规范城市绿化工作,促进城市绿化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二、城市绿化目标1. 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改善城市环境质量。
2. 保护和利用好城市园林绿地资源,丰富城市绿化景观。
3. 加强城市绿化管理,提升城市品质。
三、城市绿化管理的原则1. 科学规划: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和环境状况,科学规划城市绿化工作。
2. 生态优先:保护原有植被,倡导生态绿化,提高城市生态环境质量。
3. 节约资源:积极利用城市绿地资源,推广节水灌溉和节能照明设施。
4. 公众参与:鼓励市民参与城市绿化建设,提高绿化管理的社会化程度。
四、城市绿化管理的措施1. 绿化规划制定城市绿化规划,包括城市绿化布局、绿地建设规划、绿化景观设计等内容,确保城市绿化工作有序进行。
2. 绿化建设加大对城市绿地建设的投入,建设各类公共绿地和生态园林,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改善城市环境。
3. 绿化养护加强城市绿化管理和养护工作,定期修剪修整,保持绿地景观的整洁和美观。
4. 绿化宣传开展城市绿化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市民的环保意识,营造良好的城市绿化氛围。
5. 绿色建设推广绿色建筑和绿色交通,促进城市绿色发展,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五、城市绿化管理的监督与评估建立城市绿化管理监督机制,对城市绿化管理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加强整改,提高城市绿化管理水平。
六、结语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以科学规划、生态优先、节约资源、公众参与等原则为指导,制定了一系列城市绿化管理措施,旨在提升城市绿化水平,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
希望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打造更加美丽宜居的山东城市。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资阳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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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资阳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资府办发〔2009〕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单位:《资阳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九日资阳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切实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打造良好的人居环境,建设优美、整洁、文明的园林城市,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和《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资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阳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园林绿地,包括以下五类:(一)公园绿地,指城市规划区内向公众开放的,以游憩为主要功能,有一定的游憩设施和服务设施,同时兼有健全生态、美化景观、防灾减灾等综合作用的绿化用地。
(二)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草坪、花卉和种子的苗圃等绿化用地。
(三)防护绿地,指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
(四)附属绿地,指城市建设用地中除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
(五)其他绿地,指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闭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
第四条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分期实施、各负其责、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市政府应当把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城市建设资金中安排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养护资金。
第五条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组织开展园林科研和学术活动等工作。
市园林绿化主管单位具体负责资阳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的实施、在建园林绿化项目的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已建城市园林绿化的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市发改、财政、规划和建设、国土、林业、交通、水利、环保等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能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抓好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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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创造优美、整洁的生产、生活环境,适应创建国家优秀旅游城市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园林绿化的设施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城市园林绿化地包括:一公共绿地:公园、植物园、动物园、陵园、小游园、街头绿地、广场绿地、行道树和文化宫、俱乐部、青年宫、名胜古迹区等公共场所内的绿地。
二专用绿地:工厂、机关、学校、医院、部队、团企事业单位和居住区的绿化用地。
三生产用地:苗圃、花圃、草圃等。
四防护绿地:用于隔离、卫生、安全等防护目的的林带和绿地.五风景名胜区和风景林。
第四条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实行统一目标、统一指挥、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实施原则。
通过园林绿化专业队伍和全民义务植树垂直绿化活动,搞好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市政府设立市绿化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市城乡绿化工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委属市园林处具体承担全市的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所有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其他绿化和爱护树木、绿地、花草的义务。
第七条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地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对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小区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园林绿化的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由市规划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市园林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严格执行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实行绿色图章制度。
凡规划确定的园林绿化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作他用,如确需改作他用的,要经原审批部门批准.第九条城市规划新区和改造旧区,一定要留住绿化用地面积。
新建区绿化用地面积要占总用地面积的30%;改造旧区绿地用地面积要占总用地面积的25%。
不得占用现有绿地进行其它建设。
第十条凡属中心城区新、扩、改建工程,建设单位要按规定将园林绿化设计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留出绿化用地面积,绿化所需经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
福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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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2.06.20•【字号】•【施行日期】1992.06.20•【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福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1992年6月20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城市园林绿化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实施《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福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园林绿化,是指城市的园林绿地、树木花草、古树名木和园林设施。
本办法所指的园林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及居住小区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名胜区、城市道路绿地和风景林地等。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管理和科学技术工作,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和其他绿化活动,提高绿化覆盖率和绿化水平。
第五条园林绿化的规划和建设,应当合理布局,实行绿化建设与城市建设、环境治理相结合,普遍绿化与重点提高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绿化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园林绿化,有权劝阻和举报损害园林绿化的行为。
第七条福州市园林局是园林绿化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
各区园林局管理区属园林绿化,并负责指导、检查辖区内街道和驻地单位的园林绿化工作。
规划、城市建设、城市管理、市政、土地、房产、环境保护、文物、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同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做好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对在园林绿化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园林绿化的规划和建设第九条《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园林绿地和现有的园林绿地,未经法定程序审批,不得改作他用。
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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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府谷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府谷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七日府谷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县园林绿化事业发展,改善县城及各乡镇规划区内生态环境,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城规划区和其它建制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镇园林绿化是指在县城和各乡镇规划区内进行的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园林设施及其管护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镇绿化包括:公园、广场、街旁绿地等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花圃、草圃、苗圃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和风景林地。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把城镇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安排城镇园林绿化经费。
第五条县城建局主管城市园林绿化行政工作,县园林管理所受县城市管理局委托具体负责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人民政府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城镇园林绿化建设,对在城镇园林绿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全县人民应当依法履行义务植树和城镇园林绿化的义务,爱护绿化成果,制止损害园林绿化的行为。
第八条县人民政府鼓励和加强城镇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镇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镇绿化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居民爱绿护绿意识。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九条县城建局应当组织县规划部门和县园林管理所编制县城园林绿化总体规划,并纳入县城总体规划一并实施。
第十条县园林管理所应当根据县城园林绿化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本县详细规划,确定县城规划区内各地段和各种性质用地的绿地率和人均公共绿地面积等控制指标。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其绿化用地面积与总用地面积比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 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0%,其中居住小区按居住人口人均不少于1平方米;(二) 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不低于20%;(三) 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防护林带;(四) 学校、医院、疗(休)养院(所),机关团体、事业、公共设施、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0%;(五) 县城主干道应达25%以上,次干道不低于20%;县城内河等水体岸边应当进行绿化,重点地段应当逐步建成河滨公园。
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2018年)-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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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2018年)正文:---------------------------------------------------------------------------------------------------------------------------------------------------- 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1999年7月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公布根据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修订)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美化城市,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城市规划、市政、房地产、林业、环保、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搞好绿化工作。
第四条城市绿化应当因地制宜,坚持节约用地与美化环境相结合,突出风貌特色,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分期实施、各负其责的原则。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办城市绿化事业,积极开展花园式单位和绿化先进单位等群众性创建活动,建设园林城市。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纳入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安排城市绿化养护和建设资金。
第七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均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有条件的单位应进行垂直绿化。
鼓励和提倡单位、公民移风易俗,栽植纪念性树木。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爱护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并有权对损坏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辽宁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1997年修订)-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
![辽宁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1997年修订)-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https://img.taocdn.com/s3/m/82498235e3bd960590c69ec3d5bbfd0a7956d5ef.png)
辽宁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1997年修订)正文:---------------------------------------------------------------------------------------------------------------------------------------------------- 辽宁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1989年7月1日辽宁省人民政府辽政发〔1989〕60号文发布1997年12月2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地的管理,改善城市生态条件,美化城市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城市区域内的园林绿地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园林绿地是指:(一)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陵园、广场绿地及道路、沿河两侧的公共绿地;(二)居民区和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的专用绿地;(三)改善城市自然条件和安全、卫生条件的防护绿地;(四)为城市绿化培育各种苗木、花草和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的生产绿地;(五)风景名胜区绿地。
第四条省、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第五条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均有参加城市园林绿地建设的义务和保护城市园林绿地责任。
第六条城市绿化系统专业规划由所在市城市建设管理部门依据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省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城市新建区绿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应不少于百分之三十;城市改造区应不少于百分之二十五。
绿地由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负责绿化。
第八条一切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单位,必须按当地城市建设管理部门的规定预留绿地面积。
少留或不留的,低于标准部分应按当地绿地建设平均费用标准,向城市建设管理部门一次性交纳绿化建设费用。
第九条新建改建道路、立交桥和沿河两侧应适当预留绿地,其中新建干道预留绿地宽度不得少于道路总宽度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十条园林绿地建设以植物造景为主,建筑造景为辅。
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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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及《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内园林建筑、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市城市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市城市绿化工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受委托单位具体负责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城管、规划、国土、林业、水利、交通、公安、房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第四条城市中所有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法承担植树义务和其他绿化任务。
城区内各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绿化环境,创建园林式单位。
第二章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和建设第五条市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经批准的城市绿化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和变更的,须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不得减少绿地总面积,分布要合理、科学”的原则进行。
规划、设置各类绿地和风景林地,应切合城市特点,充分利用城市原有地形、地貌、水源、植被等自然条件和历史文化遗址等人文条件。
第六条编制城市绿化规划,按以下标准执行:(一)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9平方米;(二)城市新建区绿地率不低于总面积的35%,绿化覆盖率不低于36%;旧城区改变后绿地率不低于总地面积的25%,绿化覆盖率不低于26%;(三)城区苗圃用地不低于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2%;(四)城市内河、湖泊及铁路旁防护林带宽度不少于30米;(五)公园绿地中绿化用地比率按建设部《公园设计规范》执行;(六)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比率不低于30%,其中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绿地率不低于20%;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工厂的绿地率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40%;(七)新建成区主干道绿地面积不低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25%,次干道不低于15%。
兰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兰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22e0d1a63c1ec5da51e270de.png)
兰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发布日期:1989-11—28 生效日期: 1989—11—28发布部门: 甘肃省发布文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保护与管理第四章奖励与惩罚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兰州市城市规划区和城镇的各项绿化及其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园林绿化是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公益性事业,其基本任务是: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提高绿化水平,维护生态平衡,改善环境,美化城市.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园林绿地,主要包括以下五类:(一)公共绿地:各种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陵园、游园及街道、广场的绿地;(二)专用绿地:工厂、机关、学校、医院、部队等单位和居住区内建筑物周围的附属绿地;(三)生产绿地: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和草圃以及园林科研实验用地;(四)防护绿地:用于卫生、安全、隔离、防风、防沙等目的的绿地;(五)城市辖区风景名胜区。
第五条城市园林绿化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群众和专业队伍相结合的管理办法:(一)市园林部门统一管理全市园林绿化工作,负责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监督、检查各区(县)、各部门的园林绿化工作;(二)区(县)园林部门负责区(县)属城镇园林绿化规划的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所属街道、镇及辖区各单位的绿化工作;(三)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督促、检查辖区单位和居住区的绿化建设与管理工作,落实绿化责任制。
第六条所有城镇单位和居民都要履行植树绿化,保护绿化成果的义务,完成当地政府分配的绿化与管护任务。
第七条下列城市绿地,树木和园林设施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一)公共绿地、防护绿地和风景名胜区的树木和设施归全民所有;(二)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在用地范围内自行投资种植并管护的树木和兴建的园林设施,归单位所有;(三)由房屋产权单位投资种植的居民住宅区的树木及兴建的园林设施,由产权单位管护,归产权单位所有;(四)居民在私房产界区内自行种植的树木,归个人所有。
怀化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怀化市人民政府
![怀化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怀化市人民政府](https://img.taocdn.com/s3/m/9b4578ddd0d233d4b04e6922.png)
附件1:怀化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发展城市绿化事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生态宜居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和《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概念界定】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园林绿地,是指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包括居住绿地、公共设施绿地、工业绿地、对外交通绿地、道路绿地等)和其他绿地(包括风景林地、风景名胜区、垃圾填埋场恢复绿地、水源保护区、湿地等)。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树龄在五十年以上、一百年以下为古树后备资源;本办法所称名木,是指国内外稀有的以及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及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
第四条【主管部门】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本级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条【工作原则】城市园林绿化实行生态优先、以人为本、统一规划、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群众参与、专业绿化和社会绿化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经费保障】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园林绿化管理工作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在预算内安排相应的城市绿化管理经费。
第七条【鼓励私人绿化】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17c1117bb1aa8114431b90d6c85ec3a87c28b94.png)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玉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3.31•【字号】•【施行日期】2004.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玉林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已经市二届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林市人民政府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玉林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玉林市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和工作环境,增进市民身心健康,发挥园林绿化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玉林市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园林绿化是指规划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地、园林植物和园林设施、园林小品、园林建筑等。
城市园林绿地包括: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游览绿地、单位附属绿地、街道绿地和广场。
各级各类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陵(灵)园均属城市园林范围。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园林绿化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城市建设资金中按比例安排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维护经费。
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园林绿化建设。
加强园林绿化科学知识和管理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和提高市民园林绿化意识和道德水平。
第五条玉林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辖区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各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由各地人民政府(管委)指定的部门负责。
第六条城市园林绿化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建设与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2023修正)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2023修正)](https://img.taocdn.com/s3/m/48c00024b94ae45c3b3567ec102de2bd9705de72.png)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2023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1.20•【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3〕第1号•【施行日期】2023.01.2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2011年12月3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3号公布根据2014年1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2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6月1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6〕第1号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2月3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7〕第6号第三次修正根据2018年10月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4号第四次修正根据2022年1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第五次修正根据2023年1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3〕第1号第六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生态宜居园林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规划区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园林绿化实行生态优先、以人为本,统一规划、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群众参与,专业绿化和社会绿化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园林绿化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园林绿化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做好园林绿化相关工作。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园林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保障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养护费用,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维护城市生物多样性。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开展园林城市创建活动。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园林城市进行评定及复查管理。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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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05•【字号】泸市府发[2013]33号•【施行日期】2013.10.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泸市府发[2013]3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泸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泸州市人民政府2013年9月5日泸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城规划区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是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并直接负责管理城市中心城区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各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各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中心城区外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城市园林绿地包括:(一)公园绿地: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
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街旁绿地、绿化广场;(二)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圃地;(三)防护绿地:指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
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风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四)附属绿地:指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
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绿地;(五)其他绿地:指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包括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郊野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带、野生动植物园、湿地、垃圾填埋恢复绿地等。
城镇园林绿化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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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城镇园林绿化是“城市第一形象、第一环境、第一基础设施、第一景观要素”,为建设最富裕、最文明、最和谐的生态型式新林区,改善城镇居民宜居环境,加强城镇园林绿化管理,促进旅游事业快速发展,提高林区整体形象,根据黑龙江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修正,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城镇规划区的园林绿化规划、设计、施工、验收、保护和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地,是指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城市风景林地;第四条城镇园林绿化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群众和专业队伍相结合的管理办法;行署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城镇园林绿化的规划审定、建设管理,指导、监督、检查、验收各县区局、各单位的园林绿化工作;各县区局城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辖区内城镇园林绿化规划的实施和日常管理,指导、监督、检查辖区单位、街道和有关乡镇的绿化工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督促辖区单位和居住区的绿化建设、管护和责任落实工作;各单位负责其用地范围和责任地段的绿化管护工作,并接受当地城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和指导;市政、环卫、环保、房产、公安、工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城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有关管理工作;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五条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镇园林绿化规划,并纳入城镇建设总体规划,按照大兴安岭生态型花园式新林区建设标准,要在“十二五”期间林区总体建成区绿化覆盖率不低于45%、建成区绿地率不低于40%、建成区人均公共绿地不低于26平方米;城镇园林绿化规划按黑龙江省规定的审批程序经审定后,由城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六条城镇园林绿化规划设计编制要求:一城镇园林绿化规划设计包括总体规划阶段、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项目施工设计阶段;二城镇园林绿化布局应以批准的城镇绿地系统规划为依据,确定其绿地的范围和性质,编制规划设计;三城镇公园绿地按照不同地域、不同地段、不同服务人群进行规划设计,因地制宜,设置休闲、康体锻炼、儿童游嬉等内容,设置避灾场地,绿化以植物造景为基本原则,适地适树,创造多种植物生存空间和小环境;营造出物种丰富、配置合理、群落稳定、景观优美的植物景观;四城镇道路绿化以组织车流、方便行人行走为主要功能,兼顾绿化、美化环境,提高绿化覆盖面积的功能;坚持经济、适用、美观、自然的原则,遵循本地自然环境和物候特征,利用丰富的本土植物和自然景物,修建道路时保留原有的古树名木和绿化效果良好的原有树木,凸现城市地域绿化特色;五居住区绿化要满足居住环境的需求,布置相对集中的中心绿地,并设置老人、儿童活动场所;六城镇绿地设计克服铺张浪费、苛求形式、贪大求洋,或硬造人工景观等做法,提倡建设节约型绿地,施工节约,中水回用、管养方便;七城镇中古树名木必须原地保留,不得移栽;八各类城镇园林绿化的规划设计应由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方案按规定报行署、林管局城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第七条城镇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必须按照国家和我区制定的相关规定组织施工,落实“四制”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三化”建设施工规范化、标准化、工艺化、“三精”管理经营精心、精品、精细、“三理”土层清理、土壤处理、土表整理的要求,全面实施城镇园林绿化施工规范化;对园林绿化施工单位责任要求是:一城镇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有园林绿化施工和监理资质的单位承担;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施工和监理;二承担城镇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执行国家行业技术规范,确保工程质量;三凡进行城镇园林绿化施工的绿化企业,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正式施工合同;四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审定的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及有关文件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审定机关审批;施工人员应掌握设计意图,进行工程准备;五施工前,设计单位应向施工单位进行交底,施工人员应按照设计图进行现场核对,若有不符之处,应提交设计单位变更设计;开工前应编制施工计划书;六根据绿化设计要求,选定的种植材料应符合其产品标准及设计要求的规定;七园林绿化工程中适宜季节栽植的绿化苗木单个品种成活率须达到98%以上,反季节栽植的绿化苗木单个品种成活率达到95%以上;死亡树木经认定在合理期限内全部补植完成;八施工单位必须文明施工,遵守城镇管理相关规定,施工场地特别是道路两侧产生的各类垃圾含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多余泥土、修剪下的枝条、树叶等规定时间内按要求予以清除,场内物品堆放整齐一致;九园林绿化企业进行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时,必须严格按工程合同执行,确保工程按期完成;十工程竣工后,施工企业必须绘制竣工图,做好工程决算和竣工报告,以便建设单位验收审计;第八条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一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由行署、林管局园林绿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验收,建设单位应向验收部门提供下列有关文件:1.经行署、林管局审定的园林绿化设计图纸;2.园林绿化工程竣工图纸;3.土壤及水质化验报告;4.工程中间验收记录;5.设计变更文件;6.竣工图和工程决算;7.外地购进苗木检验报告;8.附属设施用材合格证或试验报告;9.施工总结报告等;二竣工验收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l.新种植的乔木、灌木、攀缘植物,应在一个年生长周期满后方可验收;2.地被植物、应在当年成活后,郁闭度达到80%以上进行验收;3.花坛种植的一、二年生花卉及观叶植物,应在种植l5天后进行验收;4.春季种植的宿根花卉、球根花卉,应在当年发芽出土后进行验收;秋季种植的应在第二年春季发芽出土后验收;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最终竣工验收要在种植绿化植物的第三年完成,执行“442”付款方式;即第一年验收合格后拨付40%的工程资金,第二年验收合格后再拨付40%的工程资金,第三年验收全部合格后拨付剩余的20%三园林绿化工程附属设施工程的质量验收应符合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301的有关规定;第九条城镇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开发区、住宅区建设项目中的绿化工程设计,必须经城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审同意;建设项目工程概算中必须包括绿化所需费用;绿化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绿化任务;建设项目绿化工程验收不合格的,由建设单位重新施工或由绿化专业单位代为施工,代施工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十条敷设通讯、输电、燃气、给排水管线和架设公安、公交指示信号、标牌等公用设施需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采取避让办法妥善解决;无法避让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城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采取保护措施;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十一条城镇园林绿化管理实行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原则,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一公共绿地、风景林地,由城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二街道绿化,由城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与沿街单位和居民共同管理;三苗圃、草圃、花圃、果园等生产绿地,由经营单位管理;四单位辖区内的绿化,由该单位管理;五居住区绿化,由街道办事处管理;六城镇规划区内的铁路两侧、零公里以外公路两侧,以及河渠两岸的绿化和部分郊区林地,分别由各有关都门管理;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镇园林绿化用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镇绿化用地的,必须经城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占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有关规定向绿地管理单位缴纳占用绿地费和绿地挖掘赔偿费;第十三条在城镇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业务摊点,必须符合绿地建设规划,必须向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和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并应当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四条在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一践踏草坪,损坏设施;二晾晒物品,放牧牲畜;三取土采石,倾倒垃圾;四其他有害绿地的行为;第十五条城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栽植的树木,城镇居民义务栽植的树木,历史遗留无据可查归属的树木均属国家所有;单位出资在单位辖区内或者在城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地点自栽自管的树木属单位集体所有;居民个人自费在自己庭院栽植的树木属个人所有;第十六条城镇各项建设,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建设用地上的原有树木;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城镇树木必须经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向树木所有权人交纳补偿费用;每砍伐一株树木必须补栽两株以上,胸径不小于五厘米的树木;第十七条城镇树木应当与各类工程管线、交通设施保持适当间距;当树木生长影响管线安全或者交通设施使用需要修剪时,须经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管线或者交通设施管理单位在其指导下进行修剪,或者由城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修剪;修剪费用按城镇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分担;城镇人民政府没有规定的;可按下列原则分担:先有树木后建管线、设施的,修剪费用由管线、设施管理单位承担;先有管线、设施后植树的,修剪费用由树木所有权人承担;树木和管线、设施分不清先后的,双方平均分担;第十八条禁止下列损坏树木的行为:一剥皮、挖根;二就树搭棚,架设电线;三攀登树木、掐花、摘果、折树枝;四在树木上刻字、钉钉、拴系牲畜、拉绳晒物;五距树木一米以内堆放物料,二米以内挖沙取土、挖窖;六其他有碍树木生存的行为;第四章奖励与处罚第十九条对在城镇市园林绿化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行署、林管局给予奖励或表扬;第二十条擅自砍伐城镇树木、损坏城镇树木花草的,由城镇园林绿化行政执法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一条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由城市城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黑龙江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修正的相关规定,责令停止侵害,并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第二十二条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镇园林绿化用地的,由城镇园林绿化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返还绿化用地,恢复原状,黑龙江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修正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三条未经同意擅自在城镇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由城镇园林绿化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迁出或拆除,并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第二十四条在公共绿地内开设的商业、服务摊点不服从管理的,由城镇园林绿化行政执法部门予以警告,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相关部门取消其设点申请批准文件,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第二十五条违法占用城镇绿地、损害城镇树木花草和园林设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城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镇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称绿地的含义:一公共绿地:指公园、动物园、游园、陵园、风景名胜区和绿化广场、街道绿地、河岸绿地等;二居住区绿地:指居住区管界内的公用绿地、宅旁绿地、公共建筑附设绿地、别墅庭院绿地和道路绿地等;三单位附属绿地:指机关、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管界内的绿化用地;四生产绿地:指为园林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用地;五防护绿地:指用于隔离、卫生、安全、护堤、护岸、护路及城市环境保护等防护目的的绿地;六风景林地:指依托自然地貌,美化和改善城市环境的林地;七建成区绿化覆盖率,是指绿化覆盖面积占城镇面积的比率;八城镇建成区绿地率,是指城镇建成区各类绿地含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等六类总面积占城镇建成区面积的比率;建设项目绿地率是指该项目的绿地面积占该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率;第二十八条本管理办法由行署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开始实施;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兰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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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8.12.11•【字号】•【施行日期】1989.11.28•【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兰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1989年8月28日兰州市十局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89年11月28日甘肃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1998年10月9日兰州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1998年12月11日甘肃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提高绿化覆盖率,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美化市容,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建制镇规划区的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地,是指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城市风景林地。
第四条本市城市园林绿化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群众和专业队伍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指导、监督、检查各区(县)、各单位的园林绿化工作。
各区(县)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辖区内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的实施和日常管理,指导、监督、检查辖区单位、街道和有关乡(镇)的绿化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督促辖区单位和居住区的绿化建设、管护和责任落实工作。
各单位负责其用地范围和责任地段的绿化管护工作,并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和指导。
城建、规划、市政、市容、环卫、环保、房产、公安、工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作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安排相应的投资和经费。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2023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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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2023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3.20•【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96号•【施行日期】2023.03.2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2023修正)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9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绿化是城市建设和国土绿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技水平和艺术水平。
第四条省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协调全省城乡绿化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主管部门主管本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绿化工作由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主管部门主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镇绿化工作。
第五条城市中的任何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损害、破坏城市绿地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节约土地为原则,合理安排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并根据当地的现状特点,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迹等自然、人文条件,合理配置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等,其绿化用地指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绿化规划指标。
园林绿化管理办法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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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绿化管理办法3篇为了给广阔市民及游客营造一个舒心、干净的游玩环境,规范维护养护管理标准、流程,提高绿化维护养护效率,特制订本方法。
1.1、维护养护人员的选择1.维护养护工人必需选择身体健康,有责任心的,工作力量强,具有肯定的维护养护技术力量的人;2.经确定的维护养护人员,不得随便更换和调离;3.不能胜任工作的人员,应依据现场负责人的要求准时更换;4.有一技之长的工人要发扬自己的特长,比如修理机械、苗木的不同季节修剪等一些维护养护技巧,要与其他维护养护工人乐观沟通,以便提高整体维护养护工人素养及团队的维护养护水平。
1.2、维护养护岗位及岗位职责1.维护养护由维护养护科科长(维护养护主管)、维护养护科副科长(区域负责人)、维护养护地段管养人员(维护养护队长、技术工人、一般工人)组成。
2.岗位及岗位职责表岗位职责维护养护科长负责现场维护养护的全部工作,协调处理与财局之间的事情及维护养护过程中消失的问题,保证维护养护景观效果及植物生长质量,做到平安文明维护养护。
维护养护副科长做好各区域的协调工作,把好维护养护质量关,解决现场维护养护过程中消失的重要技术问题,协作好维护科长,通过各维护养护技术环节掌握,实现保证维护养护景观效果及植物生长质量。
维护养护管养责任人负责属于自己的维护养护地段,地段内发觉任何维护养护问题应准时与区域负责人沟通,做好维护养护工人的协调工作,保证做好自己地段的维护养护工作。
技术工人必需懂得维护养护技术的各个环节及措施,在日常维护养护中发觉苗木消失问题能准时得当的处理,一般工人要做到听从管理,勤勤恳恳工作,协作技术工人做好维护养护的日常工作3.各个岗位的评比方法;(1)区域负责人对现场要特殊了解,并且自己必需制定一套完整的管理制度和现场管理措施,做到有序完善的维护养护。
支配工作到位完善的将赐予嘉奖,对于工作及管理力量差的将会被淘汰。
(2)维护养护管养人员要有肯定管理力量,必需服众、有责任心,领导支配的工作要按时按量完成,做的比较好的依据考核结果将赐予嘉奖并扩大管养地段面积,对于工作及管理力量差并且不乐观工作的予以淘汰。
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城市绿化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dc93e614c4da50e2524de518964bcf84b9d52d81.png)
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城市绿化事业,促进城市环境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XX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城市绿地包括:(一)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功能的公园绿地(含其范围内的水域);(二)为城市绿化生产苗木、草坪、花卉和种子的苗圃、草圃、花圃、盆景基地等生产绿地;(三)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防护绿地;(四)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五)对城市生态环境、城市景观、生物多样性保护具有直接影响的其他绿地。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铁路、公路、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城市建设资金中按比例安排城市绿化建设、保护经费。
第六条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城市绿化建设。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城市绿化成果和园林绿化设施,有权劝止、检举、控告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城市绿化人才的培养、园林科学研究和园林科学知识的普及工作,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提倡开展庭院、阳台、屋顶、室内绿化以及垂直绿化美化活动。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八条本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XX市城市总体规划》共同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现状绿线和规划绿线。
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阳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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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阳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阳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德阳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七届十五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德阳市人民政府2013年6月3日德阳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依据《四川省绿化条例》、《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德阳市规划区范围,市域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也可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另行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园林绿化,是指在城市范围内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兴建和管理保护各类园林绿地,以及营造风景名胜区等绿化环境的活动。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园林绿地,包括以下五大类:(一)公园绿地:指在城市中向公众开放的、以游憩为主要功能,有一定的观赏游憩设施和服务设施,同时兼有健全生态、美化景观、防灾减灾等综合作用的绿化用地。
(二)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卉、草坪、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圃地。
(三)防护绿地:指专用于卫生、环保、安全等防护目的的林带用地和绿地。
(四)附属绿地:指居住区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绿地等。
(五)其它绿地:指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郊野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带、野生动物园、湿地、垃圾填埋恢复绿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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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创造优美、整洁的生产、生活环境,适应创建国家优秀旅游城市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园林绿化的设施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城市园林绿化地包括:
一公共绿地:公园、植物园、动物园、陵园、小游园、街头绿地、广场绿地、行道树和文化宫、俱乐部、青年宫、名胜古迹区等公共场所内的绿地。
二专用绿地:工厂、机关、学校、医院、部队、团企事业单位和居住区的绿化用地。
三生产用地:苗圃、花圃、草圃等。
四防护绿地:用于隔离、卫生、安全等防护目的的林带和绿地。
五风景名胜区和风景林。
第四条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实行统一目标、统一指挥、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实施原则。
通过园林绿化专业队伍和全民义务植树垂直绿化活动,搞好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市政府设立市绿化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市城乡绿化工作。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委属市园林处具体承担全市的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所有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其他绿化和爱护树木、绿地、花草的义务。
第七条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地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对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小区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园林绿化的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由市规划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市园林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严格执行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实行绿色图章制度。
凡规划确定的园林绿化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作他用,如确需改作他用的,要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九条城市规划新区和改造旧区,一定要留住绿化用地面积。
新建区绿化用地面积要占总用地面积的30%;改造旧区绿地用地面积要占总用地面积的25%。
不得占用现有绿地进行其它建设。
第十条凡属中心城区新、扩、改建工程,建设单位要按规定将园林绿化设计与
主体工程同步设计,留出绿化用地面积,绿化所需经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
园林绿化设计未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的,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设计方案。
绿化任务完成时间,不得晚于新建工程竣工后的第二个绿化季节。
第十一条凡城市规划区内一百平方米以上的园林绿化工程,必须由有园林绿化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按规定到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备案,领取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许可证,方可进行园林绿地施工。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绿化设计图纸必须经规划和园林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后,向园林管理部门缴纳工程造价5%的绿化保证金,并领取绿化工程施工许可证方能进行施工。
绿化完成一年后,经园林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合格者如数退还绿化保证金;如绿化不合格,则按实际情况将保证金抵作绿化费用。
第十三条园林绿化要加强技术管理,严格按技术规程施工,保证栽植质量,提高花草树木的成活率和保存率。
第三章园林绿化管理
第十四条城市范围内的树木、花草及设施的权属和管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园林管理部门管辖范围内的树木、花草及设施,归园林部门所有,并由园林部门管理。
二各单位的专用绿地由单位自行管理,其范围内的树木、花草及设施,归本单位所有。
三沿街单位在人行道至建筑物之间营造的公共绿地,由营建单位管理,其范围内的树木、花草及设施,归营建单位所有。
四居住区内的树木、花草及设施,归负责此区绿化投资单位管理和所有。
五居民个人私有庭院和房屋前后种植的树木、花草归个人所有。
六各单位在指定地点义务栽植的树木,栽植单位负责养护管理,树权归园林管理部门所有。
七属国家所有散生在单位“门前三包”责任区和居民庭院的树木,由单位或居民负责养护。
第十五条城市的园林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已被占用的绿地要限期退还。
第十六条古树名木所有权属国有,由园林部门建立档案和标志,重点
保护,严禁砍伐、破坏或迁移古树名木。
生长在城市街巷、广场等地的古树名木,由园林管理部门负责养护管理。
散生于各单位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管护,园林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城市所有树木非经园林部门批准,不得移植或砍伐。
申请移植或砍伐非本单位和个人所有树木,要按规定的标准缴纳补栽费;砍伐树木的,按“砍一栽三”的原则进行补栽,在领取砍伐证时,应按补栽数以每株150元的标准缴纳补栽保证金。
对补栽树木成活的,要如数退还保证金;未成活的,保证金抵作栽植费用。
第十八条对树种树苗,要建立严格的检疫制度。
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不准调入或调出本市。
发现有疫情的树种树苗,由种苗管理部门采取打药、销毁等措施处理。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园林绿地。
确须占用的,应向园林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缴纳绿地重建费。
临时占、挖绿地的,要经园林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的标准缴纳绿地占、挖费和绿地恢复费。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占用城市绿化用地,不得擅自在绿化带岛设置任何指示标牌,因建设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必须征得园林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一条各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树木、绿地、草坪等,要严加保护,按实地情况缴纳保护押金。
工程竣工后,经园林部门验收合格的退回押金,不合格的用押金补偿。
第二十二条城市市政养护,公用事业,电力电信
部门因业务需要移植或修剪树木时,应事先征得园林管理部门同意,按规定缴纳绿化补偿费,在园林主管部门指导下移植、修剪。
第四章公园管理
第二十三条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风景区是供群众游览休息的园地,必须保持树木繁茂,园林整洁美观。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风景区投掷污物,排放污水,捕鸟钓鱼,不得在建筑物及竹木植物上刻画,不得挖壕野炊、玩火,不得破坏水源水体、地质地貌。
第二十五条对公园、动物园、风景区内的古建筑、文物古迹、风景点应采取措施重点保护。
不准在其保护区内修建格调与之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公园、风景区内为旅客服务的饮食、照像、小卖部等服务网点由园林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十六条游人应遵守公园的有关规定,维护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讲究卫生,爱护公园设施。
第五章管理职责和管理人员
第二十七条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园林绿化部门具体行使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园林绿化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组织实施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组织开展城市的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三负责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
四开展园林绿化的科研和学术交流活动。
第二十八条园林管理人员,在工作中要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热情服务,遵纪守法,不准利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一摇树、爬树、攀枝、采花、摘果、刻画树皮和竹子;
二上拴铁丝、钉钉子、架电线、拴绳挂物、拴系牲畜、靠放铺板;
三绿带内停放非机动车辆;
四穿行绿篱、翻爬栏杆,在绿地内嬉戏斗殴;
五在公园、动物园、植物园、苗圃内狩猎捕鸟,逗打、恐吓动物。
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给予警告、限期清扫拆除、没收装置物品,并依法处以罚款:
1.在树旁、绿地、绿带取土、倾倒垃圾污水;
2.在绿地、绿带内停放机动车辆;
3.在树下、花坛、绿地内明火设灶、借树搭棚或在花坛、绿地内摆摊设点;4.公园、绿地、绿带内放牧割草、挖壕野炊、往喷水池抛废弃物。
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管理部门责令其赔偿损失费,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可依法处以罚款:
1.由于一、二项违章行为损伤了树木花草;
2.车辆撞伤、挂伤或机械损伤树皮、枝丫、花草;
3.撞倒、损坏公园、风景区、小游园等绿地栏杆及其它设施;
4.圈围树木或废气、废水、废渣造成严重污染,危害树木生长。
5.擅自移植、修剪树木;
>6.在树下搅拌混凝土、打三合土,危害树木正常生长的。
八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城市管理绿化条例》第二十九条,由市园林管理部门责令其赔偿损失,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处以罚款:
1.由于以上第三项违章行为造成树木死亡;
2.践踏花坛绿地,造成严重损失;
3.盗伐、盗窃树木花草。
九没收采集物,依法处以罚款。
未经园林部门批准,擅自砍伐国有树或虽经审批无论国有树还是单位树而擅自超出砍伐量的,由市园林管理部门责令其赔偿树木死亡费,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处以罚款。
十未经市园林管理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擅自占用规划区内山场及绿化用地,已占用的要限期退出。
对限期未退出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处以罚款。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黄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