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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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1.为加强集团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据国家《安全生

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所有从业人员,在经营生产工作中涉及到所发生的

重大未遂事故、火情、一般设备设施和一定财产损失等以上事故的追究其安全生产责任的处理和处罚;对事故的责任领导及有关责任人,由集团安委会依据本制度提出处理意见,提交集团总经理决定。集团所属各单位、部门等应根据本制度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并上报集团审核、批准。前款规定以外的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责任,需要给予处分或者经济处罚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据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执行。

3.生产安全事故或损失的安全生产责任分为:

3.1 主要领导责任和次要领导责任。

3.1.1 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

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事故或损失负直接领

导责任的人员。

3.1.2 次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

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事故或损失负

非主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3.2 主要责任者和次要责任者。

3.2.1 主要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工作不负责任,违规违制或者

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而导致事故或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员。

3.2.2 次要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管理不到位,未

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事故或损失负管理责任或非

主要责任的人员。

4、事故或损失责任追究依据、标准及处罚标准。

4.1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安全管理存在明显缺陷

或者现场管理混乱、隐患和违章现象严重而酿成事故或造成损失

的。

4.1.1 不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集团有关安全工作的指

示、命令和规定,或者对集团安全主管部门签发的管理缺陷和事

故隐患整改指令书,置若罔闻,不按要求进行认真整改的;

4.1.2 在灾害面前,未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贻误时机,使本来可以

避免的损失未能避免的;

4.1.3 滥用职权,批准或者使用不具备安全生产资格的施工队伍;批准

或者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机电设备、安全防护设施、设

备、装置以及个人防护用品;批准、使用或者指派不符合有关安

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人员从事相关工作的(指非法用工、雇

佣童工或者未成年工、无有效证件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女工或

者患有禁忌症的人员从事不应从事的工作等);

4.1.4 进行违章指挥,或者对违章作业或看见违章指挥不加制止的;

4.1.5 已发现隐患或有重大事故预兆,不以人为本,不及时采取必要和

可能的措施,贻误时机,导致事故发生的;

4.1.6 对各级有关部门或者个人所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或加强安全防

范的合理意见、建议不采纳,导致事故发生的;

4.1.7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领导和相关人员脱离工作岗位,未能及时

组织抢救和实施应急措施方案,导致事故进一步扩大的;

4.1.8 未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逐级分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度,安全管理松懈,从业人员没有按规定接受安全培训、教育,

安全意识淡薄的;

4.1.9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后,不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导致类似事故再

次发生的;

4.1.10 安全生产设施和安全生产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情节严

重或者不按要求和规定予以改进的。

4.1.11 其他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酿成事故和损失的行为和作业。4.2 事故或损失标准。

4.2.1 重大未遂事故、火情或损失是指:直接经济损失500元-1万元(不

含);未造成轻伤伤害和火灾的。

4.2.2 一般事故或损失是指:直接经济损失1-2万元(含);轻伤1人,

或者微伤2-3人(含)。

4.2.3 较大事故或损失是指:直接经济损失2-5万元(不含);重伤1

人,或者轻伤3-5人(不含)。

4.2.4 重大事故或损失是指:直接经济损失5-50万元(不含);死亡1~

2人,或者重伤3-5人(不含)。

4.2.5 特别重大事故或损失是指: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及以上;死亡3人

及以上或者重伤5人及以上;

4.3 处罚标准:

4.3.1 重大未遂事故、火情或损失的:对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批评教

育,并处以100元以下罚款;对次要领导者给予批评教育,并处以

50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和专业安全生产知识

培训教育,并处以100元以下罚款;对次要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和

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培训教育,并处以50元以下罚款。

4.3.2 一般事故或损失的:对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以

100-500元罚款;对次要领导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并处以50-300

元罚款。

对主要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及警告、记过处分和专业安全培训教育,并处以50-150元罚款;对次要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处分和

安全管理教育,并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4.3.3 造成较大事故或损失的:对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处

分,并处以500-2000元罚款;对次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

处分,并处以100-1000元罚款。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

处分,并处以100-300元罚款;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处

分,并处以50-200元罚款

4.3.4 造成重大事故或损失的,对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

降级、撤职处分,并处以1000-5000元罚款;对次要领导责任者给

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并处以500-3000元罚款。对主要责

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处分,并处以200-500元罚款;对次要责任

者给予降级、撤职处分,并处以100-300元罚款。

4.3.5 造成特别重大事故或损失的,对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职、辞退

处理,并处以1-3万元罚款;对次要领导责任者给予降级、撤职处

分,并处以5000-1万元罚款。对主要责任者给予降级、辞退,并

处以500元以上罚款;对次要责任者给予撤职、辞退,并处以500

元以下罚款。

4.4 本制度4.2.和4.3规定中的标准,系集团自定标准。国家另有规定

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5.违反本制度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本制度由集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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