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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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正式颁布标志着我国村民民主自治体制的确立。始于20世纪80年代的村民自治,作为我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成功尝试,不仅推动了村民民主思想的洗礼和农村社会面貌的巨大变化,而且对基层政权和基层党组织的民主建设产生了积极作用。但是它的发展并不平衡,许多地方还处于不成熟的状况,甚至在一些地方一定程度上被异化,存在不少的问题。本文试图对村民自治进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探讨解决问题的对策与措施。

[关键词]:村民自治对策

一、当前村民自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农民的民主素质不高,主人翁意识不强

受我国国情的影响,农民历来被看作是最底层的社会成员,总是处于被指挥、被管理的地位,而农民自己也好像习惯了这种被指挥、被管理的被动位置,只是面朝黄土背朝天地种地干活。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发展,农民的生活比过去好多了,眼界也开阔了,懂的知识也多了,加之”民主管理”在乡村的宣传,农民的思想观念也不断更新,民主意识不断增强,参政议政意识进一步发展。他们不再满足”面对黄土背朝天”和”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生活方式,”文明、民主、法制、富裕”等愈来愈成为广大农民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主要追求。但客观地说,中国农民民主素质尚处在初始阶段。农民在村级、乡级社会事务中的主人意识、平等意识、自主意识仍十分缺乏,依附观念非常浓厚。他们对民主选举反应冷淡,既不愿意参与竞选,对谁当选也漠不关心,从而出现”当家作主想民主,有了民主不作主”的现象,与推进村民自治不相适应。

1、选民选举不严肃

组织法明确规定一个人最多可以代投三张选票,但一些地方却出现一人代投十几、二十张选票的现象。还曾出现过一个选民人数不到600人的小村庄,海选中提名的”两委”候选人竟然多达100多名。绝大多数的村民是哥哥选弟弟、妻子选丈夫、老子选儿子、自己选自己,令人啼笑皆非。

2、贿选现象日趋严重

由于选民不珍惜自己的民主权利,没有行使选举权利的神圣感,在个别候选人的许愿、请客、送礼等小恩小惠面前,以自己的权利作交易,形成了“谁给我都要,谁给得多就投谁的票”的现象。我县某镇一个村的村委会换届时,曾出现了300元钱买一张选票的贿选现象。

3、其他势力的干涉

一些地方的选举还与乡村宗族势力、黑恶势力等相牵连,利用人多势众的优势,到处

游说,乱拉选票。

可以说,正是由于群众自治的主体——农民的民主素质不高,主人翁意识不强的原因,使得民主选举这样一个民主制度的基础性环节,在我国农村严重变味、扭曲,从而极大地阻碍了我国村民自治制度的发展。

(二)村民委员会履职不力,自治能力不强

村民委员会作为行使村民自治权的组织载体,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但是,从现实情况来看,村委会的民主管理能力、民主自治能力并不尽如人意,村民会议的民主决策功能发挥不够。许多村的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大会的召开很不规范,时有时无,讨论的事项也无明确的规定,议事规则更是杂乱无章,“两会”形同虚设。

农村的民主决策权往往为村委会或村党支部所左右,少数人说了算,广大农民群众很少有参与的机会。这种情况的存在违背了村民自治的初衷,侵犯了广大农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不少地方的村委会既不搞村务公开,更不搞民主评议;一些地方的村干部贪污腐败,大肆搜刮民脂民膏;一些地方的村干部借助宗族派性势力,欺压百姓,为非作歹;一些地方的村干部独断专行,我行我素,唯我独尊,根本不把群众意见当回事。根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的调查资料显示,85%的农民群众认为村干部存在腐败问题;23%的农民群众认为今后农村干部的贪污腐败问题将会更加严重;54%的农民群众称村里没有公开栏;50%的农民群众称村里根本就没有召开过全体村民会议。村委会履职不力给村民自治制度蒙上了一层阴影,并严重影响着村民自治制度的发展。

(三)规章制度不完备、不落实

《宪法》、《组织法》虽然为村民自治制订了法律法规,但是可操作的细则还待完善。一是作为民主自治重要组织形式的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制度还未建立或很不规范。二是与推动民主法制密切相关的自治章程普遍未有制订,“自治”形同虚设。三是村务公开和上墙的制度及村规民约多数是很久以前订立的,未作相应修改和及时修订,某些规定已过时,个别条文与现代法律法规相抵触。四是村民委员会制订不出或者落实不了发展经济、减轻农民负担、壮大集体经济及精神文明建设的规划和计划。五是村级财务制度、村民参与民主监督、村委会加强自身建设等尚无章法,缺乏制约机制,或者制度已经写在纸上却落实乏力。

二、对策和建议

(一)落实“一法”、“一条例”

一法指《组织法》,一条例指《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一法一条例是党和国家现阶段领导、规范农村工作的根本性文件。《条例》明确指出“党在农村工作的重点是领导和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组织法》是村民自治的专门大法。农村村民自治的情况如何,直接涉及到依法治国、改革开放与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各级党政部门及社会各界要清除几

千年来残余的“官贵民贱”、“官本位”等封建思想,尊重农民的民主自治的权利,为其自治扫清道路,作出贡献。

(二)做好“两委”协调工作

在村民自治的组织建设方面,要统筹兼顾,“两委”适当兼职。德才兼备、政治、经济、科技、民主法制等素质高的又深孚众望的村支书可兼任村委会主任。但这种兼职不可过多;否则又回到过去的旧体制,“自治”将成为一纸空文。素质高又有办事能力且为共产党员的村委会主任也可到村支部兼职,但也不可过多。在村委会成员中,要注重培养、发展党员,夯实党在农村基层的组织基础。

(三)建章立制,力求制度化、规范化

一是建立健全村民自治的系列章法。如村委会、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及程序;干部述职评议、财务、村务公开、民主监督、村规民约等制度。二是村支部要制订“支持和保障”民主自治的规章制度。三是两委要统筹制订发展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及两个文明建设的规划和计划,要壮大集体经济,做到“有人管事,有钱办事,有章理事”。四是乡镇、县市也要制订相应的制度及实施细则,但不可过多过滥过繁琐,以免束缚农民的手脚。同时要抓好督促落实,搞好调查研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正确处理三个关系

一是处理好与乡镇政府的关系,乡镇政府与村委会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乡镇政府对村民自治要切实尽到指导、支持和保障的责任与义务。村委会要自觉接受,主动争取乡镇政府的指导,积极完成乡镇政府布置的各项任务,保证法令、政令的畅通。二是处理好与村支部的关系,村支部和村委会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村支部是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要积极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和按其章程充分行使职权。村委会要自觉接受村支部的领导,坚决执行支部的决定并向支部请示汇报工作。“两委”要明确职责范围,建立约束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三是处理好与“两会”的关系,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与村委会是决定与执行、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两会”拥有决策权、立约权、组织权和监督权。“两会”要从村民整体利益出发,及时正确地作出决定,支持和监督村委会的工作,村委会既要负起召集“两会”的责任,又要对两会作出的决定认真组织实施,并实事求是地报告工作,自觉接受监督。

(五)提高素质,肩负使命,负重奋进

本届村委会、村支部成员是我国村民自治的领导者、组织者和实践者。俗话说打铁还需自身硬,因此,只有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才能保证行使好职权。

1、提高村委素质

村委会成员要提高思想、政治、民主法治、道德方面的素质,加强思想修养,强化政治意识,按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办事,自觉地置于村支部的领导之下,作风民主,依法办事,联系群众,培养民主自治、开拓创新的思维方式和实际工作能力。要严于律已,为政清廉,用高尚的品格作出表率,增强凝聚力和感召力,要提高市场经济、文化、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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