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测绘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房产测绘与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汇总
封闭的阳台按面积1/2计算
8.2.2.c
属永久性建筑有柱的车棚、货棚
22
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 等按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车棚、货棚、站台、 。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走廊 加油站、收费站 、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
8.2.1.m 8.2.2.b
投影面积的1/2计算
23 幕墙外墙
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有柱的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 算,无柱的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 1/2计算
8.2.1.h 8.2.2.a
15 门斗
按其柱或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 影面积计算
8.2.1.k
16 门廊、雨篷
有柱或围护结构的门廊按柱或围 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 算,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按上 盖的水平投影面积1/2计算
8.2.1.k 8.2.2.b 8.2.3.b
结构层高≥2.2m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 <2.2m计算1/2面积
3.0.8
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 厅内设置的走廊应按走廊结构底 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
9
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建筑物间的架空走廊 有顶盖不封闭的永久性的架空通
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8.2.1.i 8.2.2.e
12
附属建筑外墙的落地 橱窗
结构层高≥2.2m,全封闭的按外 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未封闭的 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1/2计算。
8.2.1.f 8.2.2.c
13 凸(飘)窗
结构层高≥2.2m,全封闭的按外 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未封闭的 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1/2计算。
8.2.1.f 8.2.2.c
14
室外走廊、挑廊、檐 廊
以幕墙外边线计算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与四川省房产测绘实施细则的适用性比较
层高小于2.20m以下的 部位不计算面积。
2.1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净
高不足1.20m的部位不应计算面积。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与《四川省房产测绘实施细则》的 面积计算比较
序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四川省房产测绘实施细则》
号
(GB/T50353-2005)
(川建发[2010]19号)
楼板上的设备,不应单独计
算建筑面积。
根据主管部门许可的设计图纸, 按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屋顶为斜面结构的房屋
外墙体向内倾斜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计算方法
《四川省房产测绘实施细则》计算方法
最上层室外楼梯无顶盖
建筑物的阳台
玻璃幕墙作为房屋外墙的
玻璃幕墙作为房屋外墙的
玻璃幕墙作为房屋外墙的
序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四川省房产测绘实施细则》
号
(GB/T50353-2005)
(川建发[2010]19号)
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 面积;层度不足2.20m者应计算 1/2面积。
1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顶板下 表面至楼面的净高超过2.10m的部 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至
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临街走廊不计
算建筑面积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与《四川省房产测绘实 施细则》的面积计算比较
序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 号 范》(GB/T50353-2005)
《四川省房产测绘实施细则》 (川建发[2010]19号)
建筑物内的室内楼梯间、 烟道按其通过的使用层的层数计
电梯井、观光电梯井、提物 算建筑面积,通过的其它不使用楼
雨篷仅有一边与墙相连,
雨篷结构的外边线至 由墙支撑着的雨篷为悬挑雨篷,
石家庄市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讲解(附图丰富)
未封闭的阳台、挑廊按一半面积计算
2、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楼梯间、电 梯间等,其层高在2.20米以上部分计算建筑面积。
3、穿过房屋内部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 均按一层计算面积。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 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 积。
4、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 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第四章 成套房屋建筑面积测算
第十二条:成套房屋建筑面积 成套房屋建筑面积由成套房屋套内建筑面积 和分摊所得共有建筑面积两部分组成。
第十三条:成套房屋套内建筑面积 成套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使用面积、 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面积三部分组成。
1、套内房屋使用面积 套内房屋使用面积为套内房屋使用空间的面积, 以水平投影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
19、房屋内天蓬(指房屋内屋面整体设计为永久性 透明顶蓬覆盖的体仓库,无结构层的 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且层高在2.20米以上的应按 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
21、跃层房屋内的楼梯以其水平投影面积乘以自然 层数计算建筑面积,中空部分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8、架空层不计算建筑面积。
9、利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路面或坡面作 为顶盖建造的房屋,室内或室外楼梯、斜坡道 下方再利用的空间。
10、活动房屋、临时房屋、简易房屋。 11、独立烟囱、亭、塔、罐、池及地下人防干、支线。 12、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房屋间伸缩缝。 13、自动手扶电梯、自动人行道。 14、地坑。 15、用做通风采光的天井、地下室主墙以外的风井。 16、与房屋相连的、有上盖无柱无围护的走廊或檐廊。 17、与室内不相通的类似于阳台、挑廊、檐廊的建筑。 18、楼梯已计算建筑面积的,其下方空间不论是否利用
房产测绘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一般规定1.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按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米(含2.20 米,下同)以上的永久性建筑。
2.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3.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面积计算。
4.房屋层数是指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0.00m以上计算。
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层数。
5.房屋所在层次是指本权属单元的房屋在该幢楼房中的第几层。
地下层次以负数表示。
6.房屋结构(如墙、柱)占用的面积,包括地下室所占用的面积,但不包括天井、墙外阳台、客观存在外[1]楼梯等占用的面积。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1.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单层房屋内如带有部分楼层者,符合规则一般规定的亦应计算建筑面积。
2.多层和高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3.房屋内的技术层(管道层、附层、夹层等)层高在2.20 米以上的按其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4.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 米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5.楼梯、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6.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楼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7.房屋屋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 米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按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8.原始设计斜面结构屋顶下加以利用的空间,高度在2.20 米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9.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接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0.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1.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及房产测绘面积计算规范、细则的区别.doc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与房产测绘面积计算规范、细则的区别区别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房产测绘面积计算规范、细则1 单层建筑物面建筑物高度在 2.20m 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高度不足 2.20m 者应计算层高在 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高度不足 2.20m者不计算面积。
积计算1/2 面积。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顶板下表面至楼面的净高超过 2.10m 的部位应计屋顶为斜面结构的房屋,层高够 2.20m 的部分计算面积, 2.20m 以下2 坡屋顶算全面积;净高在 1.20m至 2.10m的部位应计算 1/2 面积;净高不足 1.20m的部分不计算面积。
的部位不应计算面积。
舞台灯光控制有维护结构光控制室的舞台灯光控制室,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有维护结构光控制室的舞台灯光控制室,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3 计算。
层高在 2. 20m 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 2.20m 者应计面积计算。
层高在 2. 20m 以上的部分计算面积, 2. 20m 以下的部室算 1/2 面积分不计算面积场馆看台下方当设计加以利用时净高超过 2.10m 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 1.20m体育馆 (场)看台下方空间加以利用的,净高在 2.10m 以上的部位,按4 至 2.10m 的部位应计算 1/2 面积;当设计不利用或室内净高不足 1.20m空间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2.10m 以下的部分不计算面积。
时不应计算面积。
坡地的建筑物吊脚架空层、深基础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并有围护结构的,层高在 2.20m 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 2.20m 的部位层高在 2.20m 以上的架空层,按柱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20m 以5 架空层应计算 1/2 面积。
设计加以利用、无围护结构的建筑吊脚架空层,应按下的部分不计算面积。
其利用部位水平面积的1/2 计算;设计不利用的深基础架空层、坡地吊脚架空层、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场馆看台下的空间不应计算面积。
房产测算面积细则
房产测算面积细则一般规定2.1 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走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米以上的永久性建筑。
2.2 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3 房屋产权面积系指权属人(或称产权主,下同)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
2.4 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权属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2.5 房屋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计算过程面积取至0.001平方米,最终面积取至0.01平方米。
2.6 量距应使用经检定合格的钢卷尺、玻璃纤维尺、掌上型测距仪等能达到相应精度仪器和工具,边长取位至0.01米。
3 房屋墙体定位及归属确认3.1 房屋勒脚以上的外墙体包括阳台与房屋的分隔墙体,其墙体面积应包括粉刷层、贴面等外墙保护层,不包括凸出外墙面的结构柱、装饰柱或装饰性的挂墙体(如玻璃幕等)。
3.2 单产权的房屋、独立幢或独立宗地的连体别墅不存在共有建筑面积,其房屋外墙体全部归入房屋建筑面积内;毗连房屋四至墙体归属由相邻各方指认确定。
3.3 墙体归属分为自(有)墙、共(有)墙和借(他)墙三类。
3.4 成套房屋的外墙(包括山墙),各套之间的分隔墙、套与公共建筑空间的分隔墙以及归属不同功能区的公共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均为共有墙。
共有墙的权属线绘于共有墙中线处,其墙体面积以权属线为界各自归入相关建筑面积中,其中房屋的外半墙面积归入共有建筑面积。
连体别墅不属于成套房屋的范畴,可分割成独立的产权单元房屋。
3.5 成套房屋的架空楼层、局部架空等无墙体的外围,包括底层楼梯入口处、店面或车库的卷闸门或铁栅门等,其墙体厚度可参照本层其它外墙或承重墙的实体厚度确定,本层无可参照的可套用上层外墙体厚度确定。
地下室外围墙厚可按审定的设计图纸墙厚计算建筑面积。
3.6 玻璃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的,以结构楼板外沿至玻璃幕等外墙面的间距确定为外墙体厚度。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与房产测绘面积计算规范细则的区别
楼顶楼梯间、机房等
建筑物顶部有围护构造旳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局限性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m以上旳楼梯间、电梯机房及斜面构造屋顶高度在2.20m以上旳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0
门厅、大厅
建筑物旳门厅、大厅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设有回廊时,应按其构造底板水平面积计算。回廊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局限性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有维护构造光控制室旳舞台灯光控制室, 应按其围护构造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以上旳部分计算面积, 2.20m如下旳部分不计算面积
4
场馆看台下方空间
当设计加以运用时净高超过2.10m旳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旳部位应计算1/2面积;当设计不运用或室内净高局限性1.20m时不应计算面积。
2.房屋旳有盖无柱檐廊,其两端由非剪力墙所封闭、正面无围护构造旳,按上盖水平投影面积二分之一计算建筑面积。
3.无永久性围护构造旳不计算面积。
3.无永久性围护构造旳不计算面积。
15
架空通廊
建筑物间有围护构造旳架空走廊,应按其围护构造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局限性2.20m者应计算1/2面积。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构造旳应按其构造底板水平面积旳1/2计算。
封闭阳台计算全面积,不封闭阳台计算半面积。
4
飘窗
不计面积
落地飘窗计算面积
17
阳台
1.建筑物旳阳台均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旳1/2计算。
2.建筑物旳阳台,不管是凹阳台、挑阳台、封闭阳台、不封闭阳台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旳二分之一计算。
湖南省房产面积测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湖南省房产面积测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为规范房产面积测算,根据《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GB/T17986.2-2000)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部分 房产面积测算一、房产面积测算的一般规定1.房产面积测算的内容房产面积测算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产权面积、使用面积等测算。
2.房屋建筑面积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以下同)的永久性建筑。
3.房屋使用面积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计算。
4.房屋产权面积房屋产权面积系指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产权面积由市、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5.面积测算要求各类面积测算必须独立测算两次,其较差应在规定的限差以内,取中数作为最后结果。
采用《房产测量规范》二、三级房产面积测量精度,如下表:上式中:S——所测量的房产面积,D——测量长度ma、mb——测距仪的固定误差、比例误差mz ——测量距仪和反射面的对准误差6.测量中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和测绘软件应按规定检定或鉴定。
二、计算建筑面积应具备的条件根据计算建筑面积有关规定和规则,能够计算建筑面积的房屋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普遍性的条件:a )应具有上盖;b )应有围护物;c )结构牢固,属永久性的建筑物;d )层高在2.20 m以上;e )可作为人们生产或生活的场所。
其中:层高系指房屋的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至地面,或楼面至屋顶面(不包括隔热层高度)的垂直距离。
三、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1 ) 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2 )房屋内的附层(含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梯间、电梯间等其高度在2.20 m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北京市房地产测绘细则
《北京市房地产测绘细则》一、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一)房屋的建筑面积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的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
(二)房屋的产权面积房屋的产权面积系指产权主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产权面积由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三)房屋面积测算精度要求实地量距的房屋面积的精度,限差和中误差不得超过下式计算的结果:限差:mp=±(0.04+0.002s)中误差:mp=±(0.02+0.001s)式中:s为房屋面积,()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楼梯间、电梯间等层在图上如何表示,作了进一步的规定(详见《图式》)。
(四)关于房产分户图内小分户房屋权属界线的表示问题:小分户房屋权属界线,过去共有墙其加粗的方向为从墙中线向内加粗,现改为:在共有墙部位以墙中向两侧加粗,自有墙部位向里侧加粗。
(五)关于房屋管理平面图1.关于房屋管理平面图的绘制《细则》11.8规定,绘制房屋管理平面图,“房屋外廓墙及分隔墙均以墙中心数据展绘”,经实践证明,分隔墙以墙中心展绘是对的,但外廓墙以墙中心展绘则造成房屋管理平面图的外廓与现状不符,且凸阳台与外廓墙之间出现“间隙”。
因此外廓墙的展绘仍恢复以前的绘法:即按外廓墙的实际尺寸展绘。
2、关于面积注记《细则》11.10和11.11规定在一户型内,每个房屋均注记使用面积,阳台注记建筑面积。
由于目前商品房面积计算的方法发生了变化,对于商品房而言,上述注记可以根据委托方的实际要求作相应的变化:如委托方要求注记每套房屋(即每个户型)套内建筑面积,则可以按委托方要求在管理图适中位置注记套内建高在2.20m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但不计入房屋层数。
(六)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m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及斜面结构屋顶高度在2.20m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最新版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最新版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是指在建筑设计和建设过程中,用于确定建筑物各个部分面
积的标准和方法。
这些规则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有所不同,因此建筑从业者需要时刻关注最新的规定和标准以确保设计方案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1. 建筑总面积计算
建筑总面积是指建筑物所有层面在地面投影的总面积。
根据最新版的建筑面积
计算规则,建筑总面积的计算公式如下:
建筑总面积 = 建筑底层面积 + 各层面积之和
其中,建筑底层面积指建筑物从地面到第一层天花板之间的面积,各层面积为
每一层的地面投影面积。
2. 建筑净面积计算
建筑净面积是指建筑物内部可供使用的实际面积,不包括墙体、柱子等构件的
面积。
根据最新版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建筑净面积的计算公式如下:建筑净面积 = 建筑总面积 - 墙体面积 - 柱子面积 - 其他构件面积
其中,墙体面积、柱子面积和其他构件面积应按照一定的方式计算并从建筑总
面积中剔除,以得到建筑净面积的准确数值。
3. 建筑使用面积计算
建筑使用面积是指建筑物内部各个功能空间的实际可用面积总和。
根据最新版
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建筑使用面积的计算方法如下:
建筑使用面积 = 各功能空间面积之和
建筑使用面积应包括所有功能空间的面积,如起居室、卧室、厨房、卫生间等,以确保建筑物设计满足使用需求。
结语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在建筑行业中具有重要意义,正确的面积计算可以为设计、
施工和使用阶段提供准确的参考数据。
建筑从业者应不断关注最新版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以确保自身工作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房产平面图绘制及房产面积测量计算实施细则(doc 10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建设部《关于严格执行房地产地籍测绘要求配制房屋所有权证附图的通知》([1989]建房字第381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房产平面绘制房产平面图包括“房产分幅平面图”、“房产分丘平面图”、“房产坐落平面图”、“房产分层分户平面图”、“房产分户平面图”。
一、房产分幅平面图房产分幅平面图是全面反映房屋及其用地的位置和权属等状况的基本图,是测绘分丘图和分户图的基础资料,也是房产登记和建立产籍资料的索引和参考资料。
房产分幅平面图以幅绘制。
1. 房产幅平面图的测绘范围分幅图的测绘范围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的建成区和建成区以外的工矿企事业等单位及其毗连居民点。
2. 分幅图的规格分幅图采用50cmx50cm正方形分幅。
3. 分幅图的比例尺建筑物密集区的分幅图一般采用1:500比例尺,其他区域的分幅图可采用1:1000比例尺。
4. 分幅图应表示的基本内容分幅图应表示控制点、行政境界、丘界、房屋、房屋附属设施和房屋围护物,以及与房地产有关的地籍地形要素和注记。
5. 分幅图绘制中各要素的取舍与表示办法(1)行政境界一般只表示区、县和镇的境界线,街道办事处或乡的境界根据需要表示,境界线重合时,用高一级境界线表示,境界线与丘界线重合时,用丘界线表示。
(2)丘界线表示方法:明确无争议的丘界线用丘界线表示,有争议或无明显界线又提不出凭证的丘界线用未定丘界线表示。
丘界线与房屋轮廓线或单线地物线重合时用丘界线表示。
(3)房屋包括一般房屋和架空房屋等。
房屋应分幢测绘,以外墙勒脚以上外围轮廓的水平投影为准,装饰性的柱和加因墙等一般不表示;临时性的过渡房屋及活动房屋不表示;同幢房屋层数不同的应绘出分层线。
架空房屋以房屋外围轮廓投影为准,用虚线表示;虚线内四角加给小圆表示支柱。
(4)分幅图上应绘制房屋附属设施,包括柱廊、檐廊、架空通廊、底层阳台、门廊、门楼、门、门墩和室外楼梯,以及和房屋相连的台阶等。
南京市房产面积测算规则
南京市房产面积测算规则第一条测算依据为加强我市房产测绘管理,规范房产面积测算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国家测绘局《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及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产面积测算。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房屋面积的测算系指房屋水平投影面积的测算,即房屋建筑面积的测算,包括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等的测算。
第四条房屋测量的基本原则房屋以幢为单位进行测量,测量点位可以是分隔墙、柱、或界钉等界址点。
第五条计算房屋面积的基本条件结构牢固;具备有上盖(不包含檐口);有围护结构或柱;层高2.20米以上。
第六条房屋的建筑面积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的面积。
第七条房屋面积测算的精度要求房屋面积测算的精度,按《房产测量规范》二级精度的标准执行:限差:0.04√s + 0.002s中误差:0.02√s + 0.001s式中:s为房屋建筑面积,单位为平方米。
房屋边长丈量以米为单位,丈量结果取位至0.01米。
房屋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计算结果取位至0.01 平方米。
第八条测量工具房屋测量应使用相对误差小于1/800的仪器和工具。
第九条房屋总层数与所在层次房屋层高全部在2.20米以上的层面计算层数。
自然层数是指按规划核准的室内地坪±0以上的层数,±0以下为地下层数。
房屋总层数为房屋自然层数与地下层数之和。
所在层次是指产权人的房屋在该幢楼房中的层次。
地下层次以负数表示。
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设备间、水箱间等不计层数。
第三章房屋建筑面积的测算第十条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一) 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二) 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转换层及其楼梯间、电梯间等其层高在2.20 米以上的部位。
最新南京市房产面积测算规则
南京市房产面积测算规则南京市房产面积测算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测算依据为加强我市房产测绘管理,规范房产面积测算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国家测绘局《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 GB/T17986 - 2000 )及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产面积测算。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房屋面积的测算系指房屋水平投影面积的测算,即房屋建筑面积的测算,包括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等的测算。
第二章一般规则第四条房屋测量的基本原则房屋以幢为单位进行测量,测量点位可以是分隔墙、柱、或界钉等界址点。
第五条计算房屋面积的基本条件结构牢固;具备有上盖(不包含檐口);有围护结构或柱;层高 2.20 米以上。
第六条房屋的建筑面积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的面积。
第七条房屋面积测算的精度要求房屋面积测算的精度,按《房产测量规范》二级精度的标准执行:限差:中误差:式中: s 为房屋建筑面积,单位为平方米。
房屋边长丈量以米为单位,丈量结果取位至 0.01 米。
房屋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计算结果取位至 0.01 平方米。
第八条测量工具房屋测量应使用相对误差小于 1/800 的仪器和工具。
第九条房屋总层数与所在层次房屋层高全部在 2.20 米以上的层面计算层数。
自然层数是指按规划核准的室内地坪± 0 以上的层数,± 0 以下为地下层数。
房屋总层数为房屋自然层数与地下层数之和。
所在层次是指产权人的房屋在该幢楼房中的层次。
地下层次以负数表示。
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设备间、水箱间等不计层数。
第三章房屋建筑面积的测算第十条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一)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二)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转换层及其楼梯间、电梯间等其层高在 2.20 米以上的部位。
四川房产测绘实施细则面积计算
四川省房产测绘实施细则(试行)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测绘局二oo六年八月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2)房产平面控制测量房产图绘制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房产变更测量成果资料的检查验收和整理附则附录一:术语附录二:房屋面积测绘记录手簿(2)(3)(4) (10) (14)(18)(19)(21)(22) (26)2) 3) 4)5)第一章总则目的为加强房产测绘管理,规范我省房产测绘行为,统一房屋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制定 本细则。
适用范围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产测绘工作应当遵守《房产测量规范》和本实施细则。
依据和标准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6) G B/T 《房产测量规范》第1单元:房产测量规定 7) G B/T 《房产测量规范》第2单元:房产图图式 8)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健住房[2002]74号)9)转发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的通知(川建厅房[2002]104 号) 房产面积精度要求房产面积的精度分为三级,各级面积的限差和中误差不超过表1-1计算的结果。
2各级房产面积的精度适用范围如表 1-2。
表1-2房产面积精度测算等级的要求第二章房产平面控制测量房产平面控制网点的布设原则房产平面控制点的布设,应遵循从整体到局部、从高级到低级、分级布网的原则,也 可越级布网。
控制测量前,应充分收集测区已有的控制成果和资料,按现行《房产测量规 范》(GB/T )的规定和要求进行比较和分析,凡符合要求的已有控制点成果,都应充分利、四等平面控制点和一、二、三级平面控制点。
房产平面 GPS 定位测量等方法。
GB/T )的规定执行。
用;对达不到要求的控制网点,也应尽量利用其点位,并对有关点进行联测。
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是指建筑行业在计算房屋建筑面积时所遵循的规定和标准。
准确计算房屋建筑面积对于房屋买卖、租赁等各类交易十分重要,因此有必要制定相关规范来保证计算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下面是一份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的1200字以上的简要说明。
【引言】【定义】1.总建筑面积:指建筑物所有楼层的总建筑面积,包括地下楼层。
2.套内建筑面积:指房屋内用于居住、工作或经营活动的实际使用面积,包括所有房间、厨房、卫生间等。
3.公摊建筑面积:指与套内建筑面积相对应的公共区域的面积,包括走廊、电梯间、楼梯间等。
公摊建筑面积按照分配系数进行计算。
【计算方法】1.总建筑面积的计算:总建筑面积等于所有楼层的建筑面积之和,计算时应包括地下楼层的面积。
2.套内建筑面积的计算:套内建筑面积等于房屋内所有房间、厨房、卫生间等实际使用面积的总和。
3.公摊建筑面积的计算:公摊建筑面积等于与套内建筑面积相对应的公共区域的总和,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分配系数。
【计算规范】1.测绘规范:房屋建筑面积应由专业测绘人员使用精确测量设备进行测量,计算结果应有相应的测绘报告和图纸。
2.数据准确性:计算房屋建筑面积时应保证输入数据的准确性,包括房屋平面图、厂家提供的户型图以及测绘报告等。
4.公示公示:开发商在销售房屋时应公示套内建筑面积、公摊建筑面积和总建筑面积,以便购房者进行比较和选择。
5.监督检查:相关政府部门应建立监督检查机制,监督开发商和房地产中介机构等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行为,对不合规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罚。
【总结】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是维护房产市场公平和保护购房者权益的重要手段。
准确计算房屋建筑面积有助于确保房屋交易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增加购房者对房屋质量和价值的信心。
同时,相关政府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范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推动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的执行。
房产测绘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一般规定1.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按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米(含2.20 米,下同)以上的永久性建筑。
2.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3.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面积计算。
4.房屋层数是指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0.00m以上计算。
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层数。
5.房屋所在层次是指本权属单元的房屋在该幢楼房中的第几层。
地下层次以负数表示。
6.房屋结构(如墙、柱)占用的面积,包括地下室所占用的面积,但不包括天井、墙外阳台、客观存在外[1]楼梯等占用的面积。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1.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单层房屋内如带有部分楼层者,符合规则一般规定的亦应计算建筑面积。
2.多层和高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3.房屋内的技术层(管道层、附层、夹层等)层高在2.20 米以上的按其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4.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 米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5.楼梯、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6.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楼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7.房屋屋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 米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按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8.原始设计斜面结构屋顶下加以利用的空间,高度在2.20 米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是指在房屋建设和设计过程中,为了统一和规范计量房屋建筑面积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则和标准。
建筑面积是指房屋内部各个功能空间的面积总和,包括室内空间、阳台、楼梯、走廊等。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1.总建筑面积(GFA):总建筑面积是指房屋所有楼层的总建筑面积。
它包括地下室、地面层、阁楼、夹层、屋顶层等全部楼层的建筑面积总和。
总建筑面积是衡量整个建筑物规模和大小的一个重要指标。
2.建筑主体面积(BUA):建筑主体面积是指除去一些附属建筑物(如地下室、阁楼等)后,仅计算主体结构的建筑面积。
它是用来评估建筑物的实际使用面积的一个重要指标。
3.建筑净面积(NFA):建筑净面积是指房屋内部各个功能空间的实际使用面积。
它通常去除了墙壁、柱子、梁等构件的面积,只计算有效使用空间的面积。
4.室内净面积(NA):室内净面积是指房间内部的实际使用面积。
它通常去除了墙壁、柱子、梁、门窗等构件的面积,只计算室内空间的面积。
5.阳台净面积(BA):阳台净面积是指阳台或露台的实际使用面积。
6.公共空间面积(CSA):公共空间面积是指建筑物中供公众使用的共享空间的面积,如大堂、走廊、楼梯间等。
7.总占地面积(TFA):总占地面积是指建筑物在地面上占据的总面积,包括建筑主体、附属建筑物、庭院、停车场等。
8.建筑深度:建筑深度是指从建筑物外墙表面到内部空间深度的距离。
建筑物的设计和布局往往会受到建筑深度的限制。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在实际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还有许多其他因素需要考虑,例如法定面积标准、地方建筑规范等。
这些规则和标准的制定旨在确保房屋建筑面积的准确计算和统一标准,以便满足人们对房屋使用和功能的需求。
北京市地方标准房产面积测算规程
❖ 穿越夹层的楼(电)梯,其位于夹层的梯间层高在2.20m以 上时,夹层不计算建筑面积的,梯间不计算建筑面积,夹层 计算建筑面积的,梯间计算建筑面积。
❖ 对于高层建筑内附着于主体之上的楼(电)梯,无论其开门 与否按自然层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独立于建筑体的楼(电) 梯,按开门层计算建筑面积。
北京市地方标准房产面积测算规程
绪论
房屋基本单元
❖ 有围护结构或固定界线、可以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 的编号(幢号、楼号或房号等)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
幢号、逻辑幢、逻辑幢号、楼号、房号
北京市地方标准房产面积测算规程
建筑主体
房屋建筑面积
❖ 层高在2.20m以上(含2.20m,以下同),有上盖的永久 性建筑的外墙(柱)勒角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之 和,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 房屋套内建筑面积
❖ 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房屋的使用面积,套内墙 体面积,及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非成套房屋的 套内建筑面积参考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定义计算。
北京市地方标准房产面积测算规程
建筑主体
房屋使用面积
❖ 房屋套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内墙面水平投 影面积计算。房屋的套内使用面积包括:套内卧室、起居 室、过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厕所、贮藏室、壁柜、 为本套所独自使用的门廊、门斗、不包括在结构面积内的 套内烟囱、通风道、管道井等。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面 积计入使用面积,内墙面装饰厚度计入使用面积。
北京市地方标准房产面积测算规程
阳台与平台
北京市地方标准房产面积测算规程
阳台与平台
❖ 对顶层和特殊层高楼层的不封闭阳台,以该栋建筑标准层层 高的二倍作为阳台有无上盖的认定标准;无标准层时,以6. 00m作为认定标准。当顶层或退层阳台的上盖为斜屋面时, 阳台的上盖高度取阳台沿屋面倾斜方向最外沿(围护栏)处 斜屋面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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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测绘建筑面积计算规则集团档案编码:[YTTR-YTPT28-YTNTL98-UYTYNN08]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一般规定1.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按房屋外墙(柱)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挑廊、、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米(含米,下同)以上的永久性建筑。
2.系指各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3.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面积计算。
4.房屋层数是指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以上计算。
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水箱间不计层数。
5.房屋所在层次是指本权属单元的房屋在该幢楼房中的第几层。
地下层次以负数表示。
6.房屋结构(如墙、柱)占用的面积,包括地下室所占用的面积,但不包括天井、墙外阳台、客观存在外[1]楼梯等占用的面积。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1.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单层房屋内如带有部分楼层者,符合规则一般规定的亦应计算建筑面积。
2.多层和高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3.房屋内的技术层(管道层、附层、夹层等)层高在米以上的按其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4.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米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5.楼梯、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6.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楼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7.房屋屋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米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按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8.原始设计斜面结构屋顶下加以利用的空间,高度在米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9.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接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0.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1.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2.层高在米以上的地下层(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车库、地下商场等)及其相应出入口,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3.有柱或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4.玻璃幕墙、金属幕墙以及其他材料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既有主墙体又有幕墙时,以主墙体为准计算建筑面积。
其墙厚亦按主墙体厚度计算。
15.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米以上有柱的车棚、货棚等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6.与房屋相通的有柱雨蓬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雨蓬上盖面积小于柱外围水平面积时,按上盖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7.室内体育馆按实际层数计算建筑面积。
体育馆(场)看台下空间加以利用的,高度在米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按多层计)。
18.机械车库不论其高度和停放层数,均按一层计算。
19.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做有围护结构的,按其高度在米以上部位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0.房屋的伸缩缝,若与室内相通的,伸缩缝计算建筑面积。
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1.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围护结构的走廊、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一半计算。
2.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雨蓬、车棚、货棚等,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3.未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当围护结构向内倾斜时,按围护结构上沿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当围护结构向外倾斜或外凸时,按底板外沿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4.无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各楼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5.有顶盖不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1.层高小于米的房屋及房屋附属部位。
2.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垛、勒脚、台阶、无柱雨棚等,以及有主墙体的玻璃幕、金属幕及其他材料幕墙。
3.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
4.房屋的天面、挑台,房屋天面上的花园、泳池。
5.顶层挑台的底板局部是下层房屋的上盖时,挑台整体不计算建筑面积。
6.房屋的平台、花台、晒台及与室内不相通的类似于阳台、挑廊、檐廊等。
7.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
8.骑楼、的底层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临街楼房挑廊下用作社会公共通道的,不论其是否有柱,是否有围护结构,都不计算建筑面积。
9.屋面上有柱有盖但无围护结构的一些观景建筑设施。
10.利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路面作为顶盖的建筑。
11.广场式室外楼梯。
12.独立以及亭、塔、罐、池、地下人防干、支线。
13.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房屋间。
房屋计算建筑面积的基本原则在计算房屋建筑面积时,如遇上述以外的情况按以下原则办理。
判别房屋计算建筑面积的基本原则是:永久固定,层高米(含米)以上的房屋及与室内相通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1.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应是有顶盖全封闭的房屋及部位或底层有顶盖、有柱或有围护的部位。
2.计算一半建筑面积一般是不封闭的房屋及部位(房屋底层的部位除外)。
3.不计算建筑面积通常是层高小于米的房屋及部位;装饰性的建筑;与室内不相通的部位;沿街巷社会公用的建筑及无上盖或上盖为社会公用的建筑(除挑阳台、非广场式室外楼梯算一半面积外)。
特殊墙体及部位处理原则l.非垂直墙体处理原则:当房屋的墙体向内倾斜时,按其外墙高度米处的水平投影面积测算房屋的建筑面积;当房屋的墙体向外倾斜时,按底板(地坪)外沿测算房屋建筑面积。
2.不规则(弧状)墙体处理原则:当房屋墙体向内凹且内凹的高度高于米时,按其外墙高度米处的水平投影面积测算房屋的建筑面积。
内凹高度低于米时,按最小部分的外墙水平投影面积测算房屋的建筑面积。
当房屋墙体外凸时,按底板(地坪)外沿测算房屋建筑面积。
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一般规定l.房屋分摊计算,有合法协议的,按协议分摊;无协议或协议不明确的按本《规则》执行。
2.房屋共有建筑面积分摊以幢为单位。
共有建筑面积分摊仅限于本幢内的共有建筑面积。
与本幢房屋不相连的公用建筑(如变电房、水泵房、门卫等)不得分摊到本幢房屋内。
本幢内为多幢房屋服务的公用设施建筑面积亦不得分摊到本幢房屋内。
3.房屋共有建筑面积按各户乘以房屋内相关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
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不划分各户摊得面积的具体部位。
共有部位建筑面积一经分摊,便不得改变原始设计的使用功能。
4.有两种以上房屋类型的综合楼,应根据房屋类型,按相关面积比例先行分摊除垂直通道(楼梯、电梯及相应走道,下同)外的全幢共有建筑面积(此次分摊的最小单位为不同类型的),垂直通道不论所处功能区使用(停靠、连通)与否,均按层分割,垂直通道面积并入各自功能区共有建筑面积。
5.楼房下层(含底层)楼层的垂直通道,无论其使用(停靠、连通)与否,均应承担相应的建筑面积。
6.同一幢楼具有两个以上独立出入的单元(门牌号),其共有建筑面积应分别进行分摊。
7.套(单元)建筑面积为套内建筑面积与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之和。
套(单元)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计算方法(一)由房屋的套内、套内墙体面积、三部分组成l.套内使用面积(1)套内使用面积包括卧室、起居室、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厕所、储藏室、壁橱等分户门内面积的总和;(2)中的户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3)不包括在结构面积内的烟囱、通风道、管道井均计入使用面积;(4)内墙面装修厚度计入使用面积。
2.套内墙体面积新建住宅各套(单元)内使用空间周围的围护或体,有公共墙和非公共墙两种。
其中套(单元)与套(单元)、套(单元)与共有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均为公共墙。
公共墙按墙体水平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套(单元)内的分隔墙为非公共墙。
非公共墙按墙体水平面积的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3.套内阳台建筑面积(1),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2)未封闭的阳台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二)共有建筑面积由以下两部分组成1.电梯井、楼梯、垃圾道、变电室、设备层(间)、公共门厅和走道、地下设备间、值班警卫室等共有部位的面积,以及为整幢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
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如车库、自行车库、会所或俱乐部、仓库、人防工程等);为多幢房屋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设备间等,均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
2.套(单元)与共有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的公共墙体,墙体水平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
整幢房屋的建筑面积扣除整幢房屋各套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并扣除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及为多幢房屋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设备间等,即为整幢房屋的共有建筑面积。
共有建筑面积=全幢建筑面积-全幢各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等(三)整幢房屋的共有建筑面积除以整幢房屋各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得到建筑物的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
(四)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三、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l.住宅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住宅楼以幢为单位,根据各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求得各套房屋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2.商住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首先根据住宅和商业等的不同使用功能按各自的建筑面积将全幢的共有建筑面积分摊成住宅和商业两部分,即住宅部分分摊得到的全幢共有建筑面积和商业部分分摊得到的全幢共有建筑面积。
然后住宅和商业部分将分摊所得的共有建筑面积再各自进行分摊。
住宅部分:将分摊得到的幢共有建筑面积,加上住宅部分本身的共有建筑面积,按各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计算各套房屋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商业部分:将分摊得到的幢共有建筑面积,加上商业部分本身的共有建筑面积,按各层套内建筑面积依比例分摊至各层,作为各层共有建筑面积的一部分,加至各层的共有建筑面积中,得到各层总的共有建筑面积,然后再根据层内各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按比例分摊至各套,求出各套房屋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3.多功能综合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多功能综合楼共有建筑面积按照各自的功能,参照商住楼的分摊计算方法进行分摊。
4.非成套房屋中的厅堂、箱子间、壁柜、灶间、卫生间等凡由部分房屋产权人共同使用的部位,其建筑面积按部位共同使用的产权人户数平均分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