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2018 2020年度公务车辆定点维修采购需求招标公告附件
公务车辆定点维修投标方案
公务车辆定点维修投标方案1. 背景介绍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公务车辆已成为政府部门日常工作必不可少的载具之一。
然而,由于公务车辆使用频繁,其保养和维修成本不容忽视。
为了保障公务车辆的正常运营和延长使用寿命,政府采取了许多措施,其中之一就是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定定点维修服务商。
本文旨在就公务车辆定点维修投标方案进行详细介绍,以便更好地提高维修服务的质量,减少政府的运营成本。
2. 投标方案内容2.1 设施设备维修车间是定点维修服务商进行车辆保养和维修的核心场所,因此设施设备的完备性和维护水平直接影响维修服务质量。
投标方案需要提供以下设施设备信息:•维修车间场地面积和布局设计;•维修设备清单及其性能参数;•工具用具清单及其使用情况;•维修材料及其来源和保质期;2.2 维修技术作为定点维修服务商,考虑领先的维修技术和服务质量是必不可少的。
投标方案需要体现以下技术方面的优势:•提供详细的维修方案和维修流程;•提出针对不同车型和不同问题的维修技术方案;•提供相关技术保障措施,如售后服务保障等;•在人员素质方面,要求投标方案提供维修人员数量、职业资格证书、工作年限以及队伍培训计划等资料。
2.3 经营管理投标方案需要体现投标方的经营管理实力,企业的管理能力是客户选择供应商的关键指标之一。
在此方面,需要涉及以下内容:•企业的注册情况和营业执照等证件证明;•拟定有效的交流协议和监管流程;•提供经验总结、业务推进和问题解决的管理思路;•设立严密的内部管理体系和质量监控措施,要求投标方案提供质量管理制度、质量控制计划、售后服务保障措施、客户覆盖比等资料。
2.4 价格保障投标方案中必须提供明确的价格保障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合理低廉的价格构成;•具有比较优势的价格水平;•充分考虑市场受供需关系和相关因素的影响等。
3. 结语本文针对公务车辆定点维修投标方案进行了详细介绍,阐述了投标方案主要内容包括设施设备、维修技术、经营管理和价格保障等方面。
都江堰市政府采购中心公务车辆定点维修
都江堰市政府采购中心公务车辆定点维修
新一轮招标公告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廉政建设,鉴于都江堰市2006年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合同履行即将到期,我市政府采购中心就新一轮都江堰市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公务车辆定点维修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本次公开招标确定三名中标人(新确定的三名中标人与原考评保留的两家定点维修企业共同作为新一轮的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企业)。
一、投标人应具有以下条件:
1、具有经营汽车维修业务一类或二类资格;
2、登记注册经营场所位于都江堰市城区及二环路周边;
3、一类维修企业经营场所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二类维修企业经营场所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上。
二、报名时所需证件:
1、营业执照;
2、道路运输业经营许可证(一、二类汽车维修);
3、法人资格证书;
4、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5、税务登记证;
6、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法人资格证书)。
以上第4项收原件,其他项验原件收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报名咨询地点:都江堰市政府采购中心(都江堰市外北街12号)。
四、购买标书时间:2006年11月24日——2006年11月30日。
联系人:鲁小英、彭菊如
联系电话:87124321、87115562
都江堰市政府采购中心。
【最新】公务车辆定点维修通知
公务车辆定点维修通知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继续实行定点维修。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通过政府采购确定车辆定点维修单位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单位,通过政府采购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
根据新签订的《区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定点维修协议书》,2012年3月1日至2013年2月28日期间,长沙志成行健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林奥汽修分厂、湖南当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市建城进口汽车维修有限公司、长沙高新开发区新东昊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为我区机动车辆定点维修单位。
二、明确车辆定点维修的实施范围各单位自2012年3月1日起,所有纳入区和街道、乡(镇)、管委会财政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应纳入区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单位的机动车辆,一律要求到此次重新公布的定点维修厂家维修。
各单位按“自主选择,就近维修”的原则,可在定点厂家中任意选择一到两家,作为本单位公务用车的定点维修单位。
为便于管理,原则上不要同时在几个定点维修公司修车。
各基本建设项目指挥部和区委、区政府批准设立的其他非常设性临时机构的公务车辆维修,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各单位机动车辆不按规定实行定点维修的,财政不负担其车辆维修费用开支,区国库集中支付核算局、各街道、乡(镇)财政所和有关单位财务部门不得报销车辆维修费用。
三、车辆定点维修管理程序及费用结算(一)各单位车辆定点维修,按岳政办发]2号文件中原有程序送修。
需进4S 店维修的车辆,经单位申报在单位车管领导严加控管后签署意见,并经财政驻厂监理审批方可送修。
(二)车辆维修费用原则上按月结算,一辆车月维修费用在100元以下的可两个月结算一次。
车辆定点维修厂家将《区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委托单》和《区公务车辆定点维修结算明细表》电脑单送驻厂监理员进行初审后,再送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会同监理员进行终审。
定点维修公司凭终审后的资料和含税发票与各单位直接结算维修费用。
吉林市财政局关于2019-2020年度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维修定点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吉林市财政局关于2019-2020年度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维修定点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03.12•【字号】吉市财发〔2019〕23号•【施行日期】2019.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吉林市财政局关于2019-2020年度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维修定点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吉市财发〔2019〕23号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维修继续实行定点采购。
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了我市2019-2020年度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维修定点企业。
为了做好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定点采购内容(一)采购范围: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称采购单位)公务车辆维修。
(二)限额标准:年度内车辆维修累计金额在吉林市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
(三)有效期限:自2019年3月12日起至下一期公布之日止。
(四)定点企业名单及其优惠率详见附件。
二、定点采购办理程序(一)各采购单位登录吉林市财政局网站(网址:),查询各定点企业维修价格、服务承诺等信息,在定点范围内自行选择车辆维修企业。
通过吉林省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上报市财政局备案,并在系统备注里填写金额和选择的车辆维修企业。
(二)采购单位在送修车辆时,出具车辆派修单,并明确具体维修项目,或由定点企业对送修车辆进行诊断检验,确定需要维修的项目。
定点企业以书面形式做出详细报价,采购单位确认后进行维修。
(三)车辆维修结束后,采购单位到定点维修企业办理接车手续,要求企业出具车辆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和结算清单,结算清单需含有维修项目、零配件名称、工时费、市场价格、结算价格、优惠率等内容,由采购单位和定点企业双方签字盖章确认,作为维修费用结算的凭证。
(四)因特殊情况不能到定点企业维修的,采购单位需向市政府采购办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经审核批准后,可到非定点维修企业进行车辆维修。
湖北省司法厅机关2020年度公务用车维修保养招标成交公告
湖北省司法厅机关2020年度公务用车维修保养招标成
交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20.05.07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5.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招标投标
正文
湖北省司法厅机关2020年度公务用车维修保养招标成交公告(一)项目名称:2020年省司法厅机关公务用车维修及保养
(二)项目预算:人民币20万元
(三)服务需求:1、供应商提供的配件材料要与维修车辆品牌保持一致,不能以次品、劣质品或冒牌配件材料充替;2、供应商维修保养必须保证质量,承诺一定的保质期,维修更换的零配件必须保留实物;3、供应商须提供车辆在省内不能正常行驶情况下的拖车服务。
(四)成交服务商:武汉市洪山区侬腾汽车修理厂
(五)成交价格:人民币19.1411万元(据实结算)。
铜陵市财政局关于公务车辆实行定点维修服务的通知
铜陵市财政局关于公务车辆实行定点维修服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铜陵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06.13•【字号】•【施行日期】2019.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铜陵市财政局关于公务车辆实行定点维修服务的通知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县、区财政局: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根据《政府采购法》和《铜陵市2018—2019年市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有关规定,市财政局对市级公务车辆维修服务实行了定点采购。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定点维修范围:凡纳入铜陵市财政预算管理的各行政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的各类机动车辆,包括各档各类轿车、SUV、客货车、工程车等。
二、市各行政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的公务车辆,可在中标的八家维修服务企业中择优任选一家进行维修,并签订维修服务合同(具体定点维修企业名单附后:铜陵市公务车辆定点维修企业情况表)。
《铜陵市财政局关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实行定点维修服务的通知》(财购〔2016〕372号)同时废止。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到非定点供应商处进行维修:1.采购人新购置的车辆,在保修期内,可到汽车生产厂家指定的企业进行免费维护保养;2.在铜陵市外发生故障的车辆,无法到定点供应商处维修的,可就地维修;3.定点供应商出具书面证明无力维修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车辆,经市财政局审核同意的。
四、严格执行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维修费用。
对不符合要求而发生的维修费用,单位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五、市财政局将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对采购人、定点维修企业的定点采购服务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枞阳县应实行公务车辆定点维修招标。
各区可在市财政局招标的定点维修企业中实行公务车辆定点维修,也可单独进行公务车辆定点维修招标。
七、执行期限:2019年6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
附件:铜陵市公务车辆定点维修企业情况表2019年6月13日附件铜陵市公务车辆定点维修企业情况表。
车辆维修和保养采购需求
车辆维修和保养采购需求甲方:白云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乙方:公务车定点维修厂一、车辆维修保养范围:甲方单位公务用车1台。
二、车辆维修保养服务项目:车辆日常保养维护、一级维护、二级维护、汽车大修、总成修理、汽车小修和汽车专项修理、二十四小时拖车救援、代办车辆年审和其他有关的汽车维修服务项目。
三、维修保养时间及服务地点:1、乙方保证保证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甲方车辆的维修保养。
2、服务地点:乙方维修保养车间四、维修费用:乙方对甲方送修车辆进行检测后,提出送修车辆费用预算经甲方认可后方能实施维修。
实际维修费用按车辆实际维修所需费用执行。
五、验收标准:甲方凭授权人签名维修保养车辆,乙方对车辆报修项目检查后报价,经乙方同意后方可施工,完工后由甲方对乙方维修保养的车辆进行测试,测试合格后,由甲方在维修保养费用结算单上签名确认。
六、质量保证:1、严格遵守广州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规范。
2、所采用的零部件、配件等材料必须有合法的进货渠道,不得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或以次充好。
经甲方同意,可以用替代件或旧件的,乙方必须在材料清单中加以注明,否则不得使用旧件。
3、甲方送修的车辆经乙方维修合格出厂后,责任保障期限及车辆质量保障按《广东省汽车、摩托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责任保障期限执行。
4、因维修质量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5、在质量保证期内,如出现维修质量争议,双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提交第三方由有资质的质量鉴定机构鉴定。
七、结算方式:1、由甲方与乙方以转账形式支付,乙方提供合法修理保养发票。
2、乙方次月将上月维修汇总明细单交甲方审核确认维修保养费用,甲方审核确认无误后即通知乙方开具等额正规维修保养发票给甲方,甲方收到发票后于月底前结清上月费用。
八、甲方权利义务:1、对已完工车辆,如有维修质量问题,经核实,有权要求乙方无偿返工,直至符合质量要求为止。
2、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本协议的履行情况。
九、乙方权利义务:1、不得将甲方的车辆转厂维修。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2015-2017年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2015-2017年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5.03.24•【字号】京财采购〔2015〕417号•【施行日期】2015.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2015-2017年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有关事项的通知京财采购〔2015〕417号市属各预算单位,各区县财政局:为规范和加强市级预算单位车辆定点维修管理,经公开招标,我市确定了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2015-2017年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中标供应商。
本期协议执行有效期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车辆定点维修采购流程1.查询并选定车辆维修供应商。
预算单位登陆“北京市政府采购车辆定点维修综合查询系统”(输入网址,点击北京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综合查询平台——车辆定点维修综合查询系统),查询定点维修中标供应商的地理位置、企业性质、中标价格等相关信息,选择定点维修供应商。
2.办理车辆维修保养事宜。
预算单位到选定的定点维修中标供应商处进行车辆维修、保养时,车辆维修供应商应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北京市政府采购车辆定点维修综合查询系统”录入并打印“北京市政府采购车辆维修明细单”(以下简称“车辆维修明细单”),经预算单位签字确认后,进行车辆维修、保养作业。
3.办理车辆维修保养费用结算。
车辆维修保养完毕并经预算单位验收后,供应商依据实际发生的费用,在“北京市政府采购车辆定点维修综合查询系统”中填写、打印“北京市政府采购车辆维修费用结算明细单”(以下简称“车辆维修费用结算明细单”)并加盖印章,预算单位核对无误签字确认后,在定点维修中标供应商处使用“北京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公务卡(车)”及预算单位日常公务卡进行结算,不能使用现金、转账支票进行维修费结算。
汽车定点维修招标文件
一、招标公告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某汽车定点维修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项目名称:某汽车定点维修项目二、招标人: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三、招标内容: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所属品牌汽车维修服务四、招标方式:公开招标五、招标文件发售时间:自公告之日起至招标文件发售截止日止六、招标文件发售地点: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具体地址详见附件)七、招标文件发售价格:人民币500元/份,售后不退八、投标保证金:人民币1万元,投标保证金汇款截止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前2个工作日九、投标截止时间:2023年4月30日9:00时(北京时间)十、开标时间:2023年4月30日9:30时(北京时间)十一、开标地点: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会议室(具体地址详见附件)十二、项目概况:1. 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所属品牌汽车维修服务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车辆维修、保养、更换零部件等售后服务;(2)为客户提供专业的维修咨询、预约、跟踪服务;(3)定期开展车辆保养活动,提高客户满意度;(4)维护公司品牌形象,提高品牌知名度。
2. 项目地点: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所属各品牌4S店及维修网点3. 项目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年4. 项目预算:人民币XX万元/年十三、投标人资格要求: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 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4. 具有相关行业维修资质证书;5. 具有三年以上汽车维修服务经验;6. 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7. 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
十四、投标文件要求:1.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1)投标函;(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3)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4)相关行业维修资质证书复印件;(5)近年维修服务业绩证明材料;(6)售后服务体系介绍;(7)投标报价;(8)其他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材料。
(完整版)2018-2020年度公务车辆定点维修采购需求(招标公告附件)
合肥市本级2018-2020年度公务车辆定点维修(仅供参考,具体以招标文件为准)前注:1、本采购需求中提出的服务方案仅为参考,如无明确限制,投标供应商可以进行优化,提供满足采购人实际需要的更优(或者性能实质上不低于的)服务方案,且此方案须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可;2、投标供应商应当在投标文件中列出完成本项目并通过验收所需的所有各项服务等全部费用。
中标供应商必须确保整体通过采购人及有关主管部门验收,所发生的验收费用由中标供应商承担;投标供应商应自行勘察项目现场,如投标供应商因未及时勘察现场而导致的报价缺项漏项废标、或中标后无法完工,投标供应商自行承担一切后果;3、如对本招标文件有任何疑问或澄清要求,请按本招标文件“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约定方式联系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或接受答疑截止时间前联系采购人,否则视同理解和接受,开标后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不再受理对招标文件条款提出的质疑。
一、项目需求1、车辆为合肥市及合肥市驻巢湖市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公务车辆。
2、数量:约在2400台左右。
3、型号:轿车、商务车和越野车及工具车。
4、维修服务周期及起始时间(1)服务周期:合同签订之日起3年。
(2)起始时间:拟定在2018年1月1日。
5、市属各区(含开发区)行政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二、项目概况1、本项目定点车辆为合肥市本级公务车辆,约2400辆。
定点维修包括车辆日常维修保养、总成修理,以及《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规定的汽车维修服务项目(不含保险维修和新购车辆的免费保修项目)。
第2包中标供应商为合肥市驻巢湖市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2018-2020年度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单位,可以承接合肥市直及市驻巢湖市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公务车辆的日常维修保养业务。
第2包三、质量保证1、维修质量按《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7号令)的有关规定执行。
2、在保修期内,因维修质量造成的机械故障、机械事故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负责维修车辆的中标供应商承担。
政府公务车辆2024年度维修服务定点合同
政府公务车辆2024年度维修服务定点合同本合同目录一览1. 定义与术语解释1.1 合同双方1.2 公务车辆1.3 维修服务1.4 定点合同2. 合同范围与服务内容2.1 维修服务范围2.2 服务内容包括2.2.1 定期维护2.2.2 紧急维修2.2.3 零部件更换2.2.4 故障诊断与排除2.2.5 保养与养护服务3. 合同期限3.1 起始日期3.2 终止日期4. 服务标准与质量要求4.1 维修质量标准4.2 服务响应时间4.3 零部件质量与来源4.4 维修过程中的安全标准5. 费用与支付条款5.1 服务费用5.1.1 定价原则5.1.2 费用计算方式5.2 支付方式5.3 发票开具与税务6. 维修服务的调度与安排6.1 服务预约与调度6.2 车辆交接与归还流程6.3 维修进度与信息反馈7. 保险责任与风险管理7.1 保险责任7.2 车辆在维修期间的风险管理7.3 事故处理流程8. 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8.1 违约行为8.2 违约责任8.3 争议解决方式9. 合同的变更与终止9.1 合同变更条件9.2 合同终止条件9.3 合同终止后的处理事项10. 保密条款10.1 保密信息范围10.2 保密义务与期限11. 不可抗力11.1 不可抗力的定义11.2 不可抗力事件的应对与处理12.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12.1 法律适用12.2 争议解决方式13. 其他条款13.1 合同的签订与生效13.2 合同的副本13.3 通知与送达14. 合同的签署14.1 甲方代表签字14.2 乙方代表签字14.3 签字盖章页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术语解释1.1 合同双方1.2 公务车辆指甲方所属的用于公务活动的各类汽车,包括但不限于轿车、越野车、大巴等。
1.3 维修服务指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的公务车辆维修、保养、故障排除等服务。
1.4 定点合同指甲方指定乙方为公务车辆提供维修服务的合同。
第二条合同范围与服务内容2.1 维修服务范围2.2 服务内容包括2.2.1 定期维护乙方按照甲方提供的车辆维护计划,定期对车辆进行保养、更换机油、检查零部件磨损情况等。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发布《汽车维修、汽车加油定点采购业务实施意见及建议的调查问卷》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发布《汽车维修、汽车加油定点采购业务实施意见及建议的调查问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公布日期】2012.04.01•【文号】国机采字[2012]3号•【施行日期】2012.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发布《汽车维修、汽车加油定点采购业务实施意见及建议的调查问卷》的通知(国机采字〔2012〕3号)中央国家机关各单位:为了进一步做好汽车维修、汽车加油定点采购工作,为中央国家机关各单位进一步加强公务用车管理提供有效的手段,我们起草了有关汽车维修、汽车加油定点采购的调查问卷,请予以答卷。
现就答卷要求通知如下:一、答卷单位为掌握政府采购各级单位的具体情况,本问卷需中央国家机关本级及下属各级单位政府采购部门(或公务车辆管理部门)分别作答,各中央国家机关本级视需要转京外垂直管理单位作答。
请各中央国家机关本级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安排本单位系统内具体答卷单位。
二、数量要求各中央国家机关(含本级及下属各级单位)原则上均要求完成不少于10份的答卷。
三、问卷发布本问卷全部内容将在网上发布(见附件)。
请各答卷单位进入中央政府采购网()首页,通过用户名和密码登录采购人平台,在“我的待办任务”中下载问卷内容。
四、答卷反馈答卷请于2012年4月30日前反馈至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
答卷可由答卷单位以邮件形式发至*************.cn,也可由各中央国家机关本级归集后发至上述邮箱,也可以纸质形式交换至采购中心。
五、答卷提示为便于统计分析,请各答卷单位完整填写单位名称、联系电话。
各答卷单位请按问卷选项据实答复,或可补充描述有关情况,并可在问卷最后集中描述有关意见及建议。
六、联系方式联系人:吴瑞电话:83084973传真:83084973、83084974附件: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汽车维修、汽车加油定点采购业务实施意见及建议的调查问卷(略)二〇一二年四月一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对中央国家机关公务车辆维修实行定点管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对中央国家机关公务车辆维修实
行定点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原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3.09.28
【实施日期】2003.09.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对中央
国家机关公务车辆维修实行定点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财务司: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中央国家机关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实施方案》(国办发[2002]5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3]14号)以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单位2003年政府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3]19号)精神,规范车辆维修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经财政部同意,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了中央国家机关定点汽车维修厂(名单见附件一),对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的公务车辆维修实行定点管理。
现将有
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点维修范围
在京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其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各单位)所有公务车辆必须到中央国家。
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采购项目投标文件
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采购项目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一、项目背景为了保障单位的公务用车能够及时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提高车辆的使用效率,现拟定了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采购项目。
二、采购内容1. 服务要求本项目要求投标方能够提供以下服务:(1)日常维修:能够对车辆进行常规保养、故障排除等维修工作,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
(2)维修配件供应:能够提供各类车辆维修所需的配件,并保证原装正品。
(3)应急维修:能够在车辆出现故障时能够及时响应,迅速进行维修,保证车辆在最短的时间内恢复正常。
(4)定期维护:能够按照约定的时间对车辆进行定期维护,保养车辆,延长车辆的使用寿命。
2. 服务范围本项目所需的服务范围包括本单位所属的全部公务用车,共计20辆。
三、投标要求1. 资质要求(1)投标方必须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和相关的经营许可证明。
(2)投标方经营的车辆维修服务企业需具有三年以上的运作经验,且在本市有良好的口碑和信誉。
(3)投标方应具有一定的技术能力和技术人员,能够做到维修技术先进、工作效率高。
2. 投标文件要求(1)投标方需提供与本项目相符的企业介绍,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经营范围、技术能力等。
(2)投标方需提供公司信用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的经营许可证明材料。
(3)投标方需提供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并说明技术人员的数量和专业分工。
(4)投标方需提供定点维修服务的方案和操作流程,包括维修工作的安排、维修配件的供应渠道等。
(5)投标方需提供价格方案,明确维修工作的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
四、招标公告发布本次招标公告将在本单位内部和相关政府采购网站上发布,接受符合条件的企业投标。
五、投标评审1. 投标评审委员会本次投标评审委员会由本单位的相关领导和技术人员组成。
2. 投标评审标准(1)投标方的技术能力和经验;(2)维修服务方案的可行性和先进性;(3)价格方案的合理性和透明度;(4)企业的信用和口碑。
六、投标日程安排1. 投标文件领取时间:2022年X月X日-2022年X月X日2. 投标文件递交时间:2022年X月X日-2022年X月X日3. 投标评审时间:2022年X月X日-2022年X月X日4. 中标公告发布时间:2022年X月X日七、联系方式如有疑问,请与本单位进行联系,联系方式如下:联系人:XXX电话:XXX邮箱:XXX以上为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采购项目的投标文件,欢迎符合要求的企业积极参与投标。
政府公务车辆2024年度维修服务定点协议一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政府公务车辆2024年度维修服务定点协议一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定义与术语解释1.1 政府公务车辆1.2 维修服务1.3 定点协议第二条:协议主体2.1 甲方(政府机关)2.2 乙方(维修服务提供方)第三条:协议范围与内容3.1 维修服务范围3.2 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3.2.1 定期维护3.2.2 紧急维修3.2.3 零部件更换3.2.4 保养服务第四条:服务标准与质量保证4.1 服务标准4.2 质量保证期限4.3 乙方应对维修服务质量负责,确保车辆维修后达到甲方的要求。
第五条:服务时间与地点5.1 服务时间5.2 服务地点第六条:费用与支付6.1 维修费用6.2 支付方式6.3 费用结算周期第七条:保险与责任7.1 乙方应确保在维修期间车辆的安全,并购买相应的保险。
7.2 乙方应对因维修造成的车辆损失或人身伤害承担责任。
第八条:违约责任8.1 乙方未按约定时间完成维修工作,应支付违约金。
8.2 甲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维修费用,应支付滞纳金。
第九条:争议解决9.1 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9.2 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10.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0.2 除非双方达成书面一致意见,否则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第十一条:保密条款11.1 双方应对本协议的内容和签订过程予以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第十二条:协助与配合12.1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车辆维修所需的相关资料和信息。
12.2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及时提供维修进度和车辆状况的反馈。
第十三条:合同期限13.1 本协议的有效期为2024年度。
13.2 除非一方提前终止本协议,否则本协议将自动续约一年。
第十四条:其他条款14.1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2011―2013年中央国家机关汽车维修定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2011―2013年中央国家机关汽车维修定点采购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法规类别】政府采购【发文字号】国机采字[2011]23号【发布部门】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发布日期】2011.07.27【实施日期】2011.07.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2011-2013年中央国家机关汽车维修定点采购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国机采字〔2011〕23号)中央国家机关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11-201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10〕61号)要求及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汽车维修定点采购工作,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了2011-2013年中央国家机关汽车定点维修厂(名单见附件1),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和要求中央国家机关京内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车辆,应按照本通知规定实行定点维修。
有下列情况可到非定点维修厂进行维修:保险公司负责理赔维修的车辆,可按其规定执行;新购置的车辆,在保修期内,可到汽车生产厂指定的售后服务网点进行免费维护保养;在京外地区发生故障需要就地维修的车辆;定点维修厂无能力维修,采购单位出具书面证明材料,经国采中心同意备案的车辆。
单位内部设有汽车维修厂或专门维修机构的,可填报《中央国家机关单位内部汽车维修申报表》(附件2),经本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采中心备案。
经备案的,可维修本单位的车辆。
2010年7月以前曾备案的内部维修厂,需按有关要求于10月1日之前重新备案。
经备案的内部维修厂应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分别报送半年、全年的维修金额数据。
二、定点维修期限本次确定的定点维修厂服务有效期为自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13年6月30日。
在此期间,定点维修厂将按照《中央国家机关汽车定点维修服务承诺书》(附件3)的承诺,为各单位提供车辆维修、保养及相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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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本级2018-2020年度公务车辆定点维修
(仅供参考,具体以招标文件为准)
前注:、本采购需求中提出的服务方案仅为参考,如无明确限制,投标供应商可以进行优化,提供1且此方案须经评标委员会(或者性能实质上不低于的)服务方案,满足采购人实际需要的更优评审认可;投标供应商应当在投标文件中列出完成本项目并通过验收所需的所有各项服务等全部费用。
、2所发生的验收费用由中标供应商承,中标供应商必须确保整体通过采购人及有关主管部门验收如投标供应商因未及时勘察现场而导致的报价缺项漏项担;投标供应商应自行勘察项目现场,废标、或中标后无法完工,投标供应商自行承担一切后果;、如对本招标文件有任何疑问或澄清要求,请按本招标文件“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约3定方式联系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或接受答疑截止时间前联系采购人,否则视同理解和接受,开标后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不再受理对招标文件条款提出的质疑。
一、项目需求、车辆为合肥市及合肥市驻巢湖市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
织公务车辆。
1 24002、数量:约在台左右。
3、型号:轿车、商务车和越野车及工具车。
4、维修服务周期及起始时间
(1)服务周期:合同签订之日起3年。
(2)起始时间:拟定在2018年1月1日。
5、市属各区(含开发区)行政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二、项目概况
1、本项目定点车辆为合肥市本级公务车辆,约2400辆。
定点维修包括车辆日常维修保养、总成修理,以及《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规定的汽车维修服务项目(不
含保险维修和新购车辆的免费保修项目)。
第2包中标供应商为合肥市驻巢湖市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2018-2020
年度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单位,可以承接合肥市直及市驻巢湖市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公务车辆的日常维修保养业务。
三、质量保证年第7号令)的有关规定执行。
、维修质量按《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1(交通部2005、在保修期内,因维修质量造成的机械故障、机械事故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负责2 维修车辆的中标供应商承担。
、维修合格出厂车辆的质量保证期为:3 1)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车辆行驶100日。
20000公里或者 30日。
公里或者)二级维护:车辆行驶25000 3)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车辆行驶日。
102000公里或者
四、其他要求.
1、开设24小时报修服务电话,确保市直单位车辆能及时报修,抛锚车辆能及时得到救助,必须做到报修后2.5公里内30分钟拖车或技师抵达故障现场;10公里内60分钟拖车或技师抵达故障现场;
2、为确保市直单位及时用车,原则上应准备自有良好车辆供车辆维修时代用,并保持代用车况良好;
3、提供上门取车、维修完毕后上门交车服务。
4、为加强对公务用车维修定点企业的监督管理,本次招标要求各定点维修企业在投标时,必须承诺建立公务车维修档案(包括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每季度报送一次维修报表。
对于进入中标定点维修企业维修的市直单位公务用车,维修企业必须建立维修档案(包括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一车一档。
维修档案内容包括:车辆所属单位、驾驶员姓名、车牌号、维修内容、更换配件名称、原厂件或是副厂件、配件价格、维修工时、工时价格、维修总额等。
市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将对公务用车维修定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五、报价要求
本项目按费率报价,共分为二项报价,分别为⑴工时定额费率;⑵材料管理费率。
各投标供应商所报费率不得保留小数。
如投标费率70.6%,按四舍五入的原则,应调整为71%,否则投标报价无效。
1、工时定额费率。
按合肥市物价局合价服[2009]215号文件规定的乙类标准和安徽省交通厅、安徽省物价局2002年《安徽省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规定的标准为基准,进行优惠后的费率报价。
如:(工时定额×工时单价)按基准收费为100元,投标供应商拟收80元,则工时定额费率为80%(工时定额费率报价上限为90%(含),超过90%视为无效标,符合性审查将不通过。
);
2、材料综合管理费率。
材料管理费率是指维修企业向市场采购车辆维修所需配件、材料(含辅助材料)而发生的的运杂费、保管费、税收和合理利润等的加成
率(材料综合管理费率上限为15%(含),超过15%视为无效标,符合性审查将不通过。
)。
注:工时费=工时定额×工时单价×工时定额费率;
材料费=材料进货价×(1+材料管理费率);
实际修理费=工时费+材料费;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供应商的报3.
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可以要求投标供应商在评标现场15分钟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可以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有权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六、验收及资金结算
1、车辆所属单位组织相关人员对维修后的车辆按照国家相关规范及技术要求进行验收。
2、属于市级财政预算单位,对所需修理的车辆维修完毕后,经送修的车主单位验收合格,报车属单位确认后,维修费用凭合肥市市属单位公务用车报修单、定点维修企业的结算单和合法发票由车属单位按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支付手续,不得使用现金支付维修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