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新设和引进金融机构奖励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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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政府性投资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326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政府性投资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326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政府性投资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政府性投资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32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徽省省级政府性投资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2月14日安徽省省级政府性投资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资金管理,建立决策科学、程序公开、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管理机制,更好地发挥政府投资在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和我省财政财务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投资资金,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省级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地方政府发行债券等进行投资活动的资金。

第三条政府性投资本着“统筹兼顾、聚焦重点、量入为出、控制风险、注重绩效”原则,按照预算编制管理要求和有关政策进行编制。

第四条政府性投资资金由省财政厅和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分工管理。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政府性投资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各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各有关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监管和重点绩效评价等。

有关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主要负责提出对应项目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年度资金使用投向和绩效目标,审核编制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和绩效目标,跟踪监管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做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7〕98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7〕98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7〕9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精神,落实五大发展行动计划,将开发区建设成为我省新型工业化发展的引领区、高水平营商环境的示范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集聚区、开放型经济和体制创新的先行区,形成经济增长新的动力,现就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增强开发区发展活力1.促进开发区优化整合。

以国家级和发展水平高的省级开发区为主体,整合区位相邻相近、产业关联同质的开发区;对小而散的各类开发区进行清理、整合、撤销,建立统一的管理机构、实行统一管理。

县(市、区)原则上实行“一县一区”。

被整合的开发区的地区生产总值、财政收入等经济统计数据,可按属地原则进行分成。

支持发展较好的开发区跨区托管产业结构合适、资源要素互补的开发区,开展跨国、跨省等多种形式的合作共建。

科学规划开发区功能布局,明确主导产业,突出生产功能,开展园区城市设计,统筹生活区、商务区、办公区等城市功能建设,引导开发区实现特色化、差异化发展。

(省发展改革委、省编办、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统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完善开发区管理体制。

依照法定程序向开发区下放同级人民政府相应的经济管理权限,对需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逐级转报的审批事项,探索取消预审环节,简化申报程序,由开发区管理机构直接向审批部门转报。

安徽省融资性担保机构奖补实施办法

安徽省融资性担保机构奖补实施办法

安徽省融资性担保机构奖补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字号】财金[2013]440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安徽省融资性担保机构奖补实施办法(财金〔2013〕440号安徽省财政厅)一、奖补对象融资性担保机构。

二、奖补条件、标准、资金来源和用途(一)担保贷款增量奖励依法合规经营、平均年化担保费率不高于同期基准利率50%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季末在保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加且融资担保放大倍数达到3倍(含)以上的,省和同级财政按其季末在保贷款平均余额增加额的0.5%,分别给予单户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奖励。

同级奖励资金可从当地风险补偿资金中列支,用于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和业务拓展经费补助等。

(二)合并重组及注资奖励当年通过合并重组方式且注册资本超过3亿元(含)的市县融资性担保机构,省财政给予50万元奖励;通过注资方式扩大注册资本规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省财政按其新增注册资本的0.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奖励。

奖励资金用于融资性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和业务拓展经费补助等。

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新增融资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的,不纳入注资奖励范围。

三、奖补条件的认定和指标口径(一)奖补条件认定1.经行业监管部门认定监管合格,并出具相关意见;2.年化担保费率及放大倍数符合规定;3.严格执行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及日常财务监管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指标口径1.融资担保是指《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直接融资担保和间接融资担保,但不包括为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和担保机构自身发放委托贷款提供的担保;2.年化担保费是指与融资担保项目直接相关的担保费;平均年化担保费率=(∑A÷∑B)×100%。

A是指换算成一年期融资性担保项目对应的担保费,A=﹝当年承保的单个项目担保费÷担保月数﹞×12,B=当年承保的单个项目担保额;3.季末在保贷款平均余额=∑四个季度末的融资担保余额÷4;4.融资担保放大倍数=年末融资担保余额÷年末净资产。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招商引资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5〕25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招商引资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5〕25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招商引资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招商引资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2015年招商引资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3月9日2015年招商引资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顺应新常态下招商引资工作的新要求,着眼于招商引资质量和效益,着眼于推动产业聚集发展,着眼于构建公开、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坚持理念创新、方式创新、政策创新、服务创新,坚持调整存量、做优增量并举,坚持挑商选资、招才引智并重,建立专业化、市场化招商机制,强化产业链招商、精准招商、重点区域招商、重大项目招商,规范招商引资行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进一步促进招商引资提质增效。

二、预期目标利用省外资金:力争全省利用省外资金增长10%左右,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服务业利用省外资金占比提高。

吸收外商投资:力争全省吸收外商直接投资增长10%左右,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服务业利用外资占比提高。

三、重点工作(一)谋划推进产业招商项目。

1.紧扣产业谋划项目。

立足我省主导产业和各地首位产业,重点围绕电子信息、高端装备、新材料、生物医药、汽车、家电、能源、纺织服装、文化旅游等产业基地和特色产业集群建设,突出产业建链、延链、补链、强链,谋划100个左右重点对外招商项目。

密切跟踪教育医疗、健康养老、电子商务、商贸物流、金融、文化等领域进一步开放的政策动态,加强谋划推进服务业对外招商项目。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

协同单位:省教育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民政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旅游局、省政府金融办等)2.大力推介对接项目。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11•【字号】皖政办[2010]56号•【施行日期】2010.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商标使用与管理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0〕5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政府金融办、省工商局、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九月十一日关于进一步推进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的意见(省政府金融办、省工商局、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是依据《物权法》、《担保法》和《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开展的一项金融创新业务,是商标作为知识产权价值的重要体现。

2009年我省开展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积极推进,全省共有7个市成功办理了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融资金额4.08亿元,在丰富金融服务产品、提升金融业为实体经济服务能力、推动全省经济发展等方面初现成效。

为进一步总结经验,建立规范的运作机制,充分发挥商标专用权价值,更好地实施商标战略,现就进一步推进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发挥商标资本化运作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开展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是加大金融创新力度、开辟企业融资新渠道、推动全省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支持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与国家技术创新工程试点省建设的现实需要,是实施全省商标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做好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对缓解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融资困难、拓宽融资渠道,充分发挥商标无形资产价值具有重要意义。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4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4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精神,切实提升我省融资担保行业发展水平,更好服务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以及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政策扶持与市场主导相结合,坚持发展与规范并重,以大力发展政策性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为基础,加快发展主要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功能充分发挥的新型融资担保行业,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发展目标。

推进融资担保机构“减量增质”、做精做强,培育一批有较强实力和影响力的融资担保机构,基本形成数量适中、结构合理、竞争有序、稳健运行的机构体系;发展一批政府出资为主、实力较强、影响较大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提高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再担保覆盖面;建立健全融资担保业务风险分担机制和规范有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较快增长,市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小微企业担保户数比重不低于70%、县(市、区)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不低于90%。

二、完善融资担保机构体系(三)支持融资担保机构做大做强。

融资担保机构应通过增资扩股、兼并重组等方式,提升担保能力。

支持有资金实力、风险管控能力强、经营规范、符合政策导向的民营融资担保公司发展。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行动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行动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7.05•【字号】皖政办秘〔2022〕44号•【施行日期】2022.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行动方案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7月5日安徽省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行动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强化外贸外资商贸企业政策支撑和服务保障,推动外贸保稳提质,促进外资平稳发展,加快消费回暖复苏,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促进外贸保稳提质(一)挖掘增长潜能。

建立有进出口潜力或通过省外代理出口的企业目录,开展“外贸经营者备案登记上门服务”,对有意向开展外贸业务的制造业企业、批发零售企业、电商企业等实施分批次、点对点服务。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完善用工、融资等政策服务保障,推动滁州、宣城等重点市扩大集团总部在外地、生产制造在省内的产品本地出口规模。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配合单位:滁州、宣城市人民政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安徽分公司、中国进出口银行安徽省分行)争创芜湖市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

(责任单位:芜湖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商务厅)(二)稳住市场份额。

对外贸企业参加省统一组织的跨境电商交易会、出口转内销活动展位费,按“免申即享”方式予以支持,以“境内线上对口谈、境外线下商品展”方式参加的,最高给予展位费80%支持。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各市要扩大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规模,加大对商品出口参展企业支持力度。

(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举办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专题培训,2022年力争培训3000家企业以上。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大督查激励力度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大督查激励力度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大督查激励力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3.21•【字号】皖政办秘〔2022〕24号•【施行日期】2022.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大督查激励力度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督查激励的通知》(国办发〔2021〕49号)精神,省政府决定,对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取得明显成效的地方加强激励支持。

现将调整后的督查激励措施及组织实施等事项通知如下:一、对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营造良好创新生态、提升自身创新能力、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加速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创新等方面成效明显的市、县(市、区),在申报省科技重大专项立项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

(省科技厅会同省有关部门负责)二、对推动“双创”政策落地、扶持“双创”支撑平台、构建“双创”发展生态等方面成效明显的市,支持申报中央预算内资金用于创新创业支撑平台类项目;对其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项目,优先向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省级股权投资基金推介支持;在建设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等方面优先支持。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有关部门负责)三、对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工作成效突出的市,优先支持申报建设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优先推荐地理标志申请列入国家知识产权地理标志运用促进重点联系指导名录,优先支持开展产业专利导航项目,在专利优先审查推荐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四、对推动制造强省建设、促进工业稳增长、推动制造业提质扩量增效、培育先进制造业集群发展、保持制造业比重基本稳定等方面成效明显的市、县(市、区),在制造强省建设专项资金安排中予以倾斜,支持其行政区域内技术改造项目列入国家及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升级导向计划,在申报省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绿色工厂、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和工业设计中心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04•【字号】合政[2008]89号•【施行日期】2008.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合政〔2008〕8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试行)》已经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四日合肥市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试行)为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促进现代服务业与先进制造业互动并进,进一步提升城市服务功能,增强城市核心竞争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7号)等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合肥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一、产业政策1.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根据本市现代服务业发展情况,及时制定发布合肥市现代服务业发展指导目录,明确行业发展重点及支持方向,引导社会投资发展现代服务业。

2.对符合当年度现代服务业发展指导目录鼓励类的项目,实行审批“绿色通道”。

二、用地政策3.对符合当年度现代服务业发展指导目录鼓励类的项目,投资额在3亿元以上的,用地可实行挂牌出让;工业设计和研发、物流、总部经济研发等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凡建成后产权非分割出售和非分割出租的,可比照工业用地政策执行;新建或扩建非营利性的教育、医疗卫生、公共文化、社会福利等公益设施用地,凡建成后非出售、非分割出租的,经批准且公示无异议后可按协议或划拨方式供应。

划拨土地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三、财政政策4.设立“合肥市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

引导资金纳入市级预算管理。

凡在本市区域内注册并纳税的现代服务业企业,不分所有制以及隶属关系,均属引导资金支持范围。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的通知(2014)【法规类别】公司企业财务管理【发文字号】财金[2014]1136号【发布部门】安徽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4.08.11【实施日期】2014.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的通知(2014)(财金〔2014〕1136号)各市、县(区)财政局,各融资性担保机构:为加强我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行为,防范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风险,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现将《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意见建议,请及时向我厅反映。

安徽省财政厅2014年8月11日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和完善,防范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风险,保护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相关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0〕56号)等财政财务管理规定和《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3号)、《安徽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皖政办〔2010〕34号)、《安徽省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50号)等融资性担保行业监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事业、社团性质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金融方针、政策,依法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02•【字号】皖政办[2010]34号•【施行日期】2010.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0]3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六月二日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等7部委2010年第3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安徽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以安全性、流动性、合法性、收益性为基本准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并遵守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业务无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六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七条建立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省政府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法制办、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组成,负责研究制订全省融资性担保业务发展政策和业务监管制度,建立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市场准入、关闭和退出机制,协调解决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监管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安徽省“双招双引”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政策清单——产业发展支持政策(81条)

安徽省“双招双引”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政策清单——产业发展支持政策(81条)

安徽省“双招双引”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政策清单(2021年10月,343条)一、产业发展支持政策(81条)◈ 1. 鼓励各地设立招商引资专项资金,对上一年度新增地方财力的招商引资落地项目,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补助。

对新建具有重大科技创新突破的新兴产业项目,可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

(皖发〔2021〕9号,各市政府负责)◈ 2. 支持各地对招商引资工作发挥重要作用、作出重大贡献的各类机构、行业协会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支持基金招商,基金及管理机构招引省外企业落户的,纳入基金返投统计范围,并支持各地给予奖励。

(皖发〔2021〕9号,各市政府负责)◈ 3. 调整优化制造强省资金使用方向,对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和工业互联网升级项目给予奖补支持。

对提升产业基础能力技改项目按设备购置额给予一定补助,对3年期(含)以上技术改造项目贷款给予贴息。

(皖发〔2021〕9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等负责)◈ 4. 对新认定的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国家创新发展试验区,给予一次性奖补1000万元。

支持重大新兴产业基地竞相发展,对质量、效益、动力指标获得全省单项冠军的基地,年度奖励资金提高10%。

对符合条件的制造业新建项目融资贷款,以国家开发银行制造业优惠贷款利率为基准贴息40%,省、市(县、市、区)各分担50%,单个项目省级贴息金额最高5000万元。

(皖发〔2021〕9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负责)◈ 5. 对各地上报的符合用地条件的重大产业及基础设施类项目用地报件,纳入建设用地审批绿色通道,实行快审快报快办。

鼓励民营企业利用自有工业用地发展新产业新业态并进行研发创新,根据相关规划规定允许增加容积率的,不增收土地价款等费用。

(皖发〔2021〕9号,省自然资源厅、各市政府负责)◈ 6. 增强皖北承接产业转移集聚区和大别山等革命老区发展动能。

支持集聚区内难以在省内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积极申请国家统筹补充耕地。

安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5.08•【字号】皖编[2009]1号•【施行日期】2009.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皖编〔2009〕1号)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徽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

请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二○○九年五月八日安徽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3号),现就省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组织实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机构改革的主要任务这次省政府机构改革的主要任务是,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理顺职责关系、明确强化责任、调整优化组织结构和改革完善管理体制。

(一)转变政府职能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的要求,对各部门承担的职责进行认真梳理和分析,该取消的取消,该下放的下放,该转移的转移,该加强的加强,坚决将一些辅助性、技术性、服务性事务交给事业单位和市场中介组织,切实将职能转变落到实处。

通过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简下放审批事项,规范行政审批程序,更加注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加强为企业和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着力解决教育、医疗、就业、社会保障等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通过完善行政执法体制、规范行政执行程序,进一步强化相关职能部门执行和执法监督职责,增强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能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通过推进政务公开、健全工作制度、简化办事流程、规范运行程序、促进社会监督等方式,进一步改进直接面向基层和群众的“窗口”机构的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提高政府服务水平和公信力。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若干问题的意见-皖政[1992]31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若干问题的意见-皖政[1992]31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若干问题的意见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4月16日皖政〔1992〕31号)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省经济有了较大发展,提前实现了现代化建设的第一步战略目标,但到本世纪末实现小康目标的任务仍然相当艰巨。

我们面临着挑战与机遇并存的新形势,全省上下务必进一步解放思想,继续破除小农经济和传统产品经济思想的束缚,增强改革开放和商品经济意识,大胆借鉴国内外一切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经验和办法,尽快把我省经济搞上去。

为此,省政府根据中央2号文件精神和省委五届六次会议的部署,对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1、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

各级政府和各个部门都要简政放权,逐步减少对经济活动的直接控制,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宏观调控水平,把主要精力放到研究制定方针政策,做好监督服务工作等方面来。

省直各部门都要清理修订过去自定的与进一步改革开放精神不相适应的文件规定,并对国家和省有关改革开放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检查,督促落实。

要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精简各种会议、文件和一般性事务活动,集中精力办实事。

2、尽量减少指令性计划,把企业推向市场。

省管的工业生产指令性计划产品由12种调减到8种,并适当压缩部分产品的指令性计划数量。

放开一部分计划分配物资,部分物资分配由指令性计划改为指导性计划。

压减商品收购计划,计划管理的商品由28调减到18种。

放宽农资专营。

省统配的化肥、农药、农膜,生产企业在完成省计划收购后,可自行销售。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政[2010]87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政[2010]87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政〔2010〕8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全省各级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通过举债融资,多渠道筹集资金,在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精神,有效防范财政金融风险,切实加强各级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抓紧清理核实并妥善处理融资平台公司债务各级政府要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对融资平台公司债务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按照分类管理、区别对待的原则,妥善处理债务偿还和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

纳入此次清理范围的债务,包括融资平台公司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

债务经清理核实后按以下原则分类:(一)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二)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项目本身有稳定经营性收入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的债务;(三)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非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的债务。

对原计划由融资平台公司承担融资的在建项目,对其后续资金应根据不同情况妥善处理。

各级政府要严格审核项目投资预算和资金来源,各类资金要集中用于项目续建和收尾,严格控制新开工项目,防止出现“半拉子”工程。

11-06安徽省新设银行业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指引

11-06安徽省新设银行业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指引

安徽省新设银行业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安徽省辖内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提供金融服务的行为和标准,明确金融服务项目、条件、操作流程,加强金融监督管理,提高金融服务效率,维护金融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及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银行业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金融机构、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等。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金融管理与服务是指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省分局,下同)(以下简称合肥中心支行)依据金融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向银行业机构提供相关金融服务,并履行法定金融监管职责的行为。

合肥中心支行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不适用本指引,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和办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在安徽省辖内设立银行业法人机构或省级、区域分行,适用本指引。

第五条合肥中心支行对新设银行业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申报实行集中受理、职能部门分项办理、分级审批、集中核验,并统一反馈。

第六条合肥中心支行对新设银行业机构的金融管理与服务,应遵循依法合规、精简高效、公开透明、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的原则。

第七条合肥中心支行设立新设银行业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法律事务办公室。

第八条新设银行业机构可按照《新设银行业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项目一览表》(附件1)的相关金融管理与服务项目、标准和要求提出有关金融管理与服务申报。

第二章申报与受理第九条银行业机构获准在合肥地区筹建法人机构或省级、区域分行后,应及时向合肥中心支行提交有关筹备工作的报告,并接洽有关金融管理与服务事宜。

银行业机构获准在安徽省其他地区筹建前款新设机构的,可参照上述程序与拟新设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接洽。

第十条合肥中心支行建立金融管理与服务告知制度,在首次会见新设银行业机构筹备组负责人时,组织有关职能部门了解新设银行业机构筹备工作进展和相关金融服务需求,明确人民银行金融监管的要求,告知人民银行提供金融服务的范围、标准和要求,指导新设银行业机构顺利加入人民银行有关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10•【字号】皖政办[2008]52号•【施行日期】2008.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8〕5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八年十月十日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省政府金融办)为进一步改善小企业和农村地区金融服务,缓解县域、“三农”及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

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是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实际行动,是改善农村地区和小企业金融服务的积极探索,是深化地方金融业改革创新的重要内容,是充分利用社会资本的有效途径,是改善金融生态环境的有力举措。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对于缓解县域及农村地区、小企业资金紧张状况,进一步完善我省金融体系,规范引导民间融资发展,抑制非法金融活动都具有积极意义。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深化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实施、有序推进。

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省政府专门成立了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孙志刚任组长,省长助理梁卫国、省政府副秘书长张秋保任副组长,成员由省政府金融办、安徽银监局、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等单位负责人组成,统一领导全省试点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政府金融办,承担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日常工作。

各市、县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并明确金融办或指定部门负责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日常工作。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20•【字号】合政[2013]66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合政〔2013〕6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2013年5月20日合肥市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结合合肥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资金安排和兑现范围1、设立“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2、在本市区域内注册、纳税的服务业企业、组织和个人,均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二、扶持政策(一)金融业3、新引进国内外银行、保险、证券、基金管理机构,其高管人员(限名额)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前两年按其等额标准给予奖励,后三年按其等额标准的50%给予奖励。

4、2013年成立的基金管理机构,自缴纳第一笔营业税起,其缴纳的营业税本市留成部分,前两年按其等额标准给予奖励,后三年按其等额标准的50%给予奖励。

自基金获利年度起,基金和基金管理机构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前两年按其等额标准给予奖励,后三年按其等额标准的50%给予奖励。

新引进国内外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自开业年度起,前两年缴纳的营业税本市留成部分,按其等额标准的50%给予奖励。

5、对依法合规经营、年化担保费率不高于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且放大倍数达到3倍以上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同级财政按其季末在保贷款平均余额增加额的0.5%,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奖励。

对不以任何形式向被担保人(企业)收取担保费和其他费用的担保机构,其担保的小额贷款,按照2%的年化担保费率对担保机构予以补贴。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7.13•【字号】皖政办[2000]45号•【施行日期】2000.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皖政办[2000]45号)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徽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七月十三日安徽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徽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63号),设置安徽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是省人民政府主管财政收支、财税政策和国有资本金基础工作的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1、将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组织实施国有企业财产监管的职能,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

2、将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政府公共财产)产权界定、清查登记等项工作,交给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承担。

3、将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国有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的有关职能,交给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1、原省外经贸委承担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管理职能。

2、原省人行承担的亚洲开发银行贷款的管理职能。

3、原省人行承担的对彩票发行的监督职能。

4、中国银行安徽省分行承担的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的管理职能。

5、省审计厅承担的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

6、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企业国有资产(国有资本金)的基础管理职能。

7、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制定政府公共财产管理规章制度的职能。

8、负责会计委派制度试点工作。

(三)转变的职能1、改进预算制度,强化预算约束,逐步建立起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本金预算和社会保障预算制度。

安徽省财政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财政部驻安

安徽省财政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财政部驻安

安徽省财政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财政部驻安徽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监察【发文字号】财金[2009]525号【发布部门】安徽省财政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财政部驻安徽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发布日期】2009.05.22【实施日期】2009.05.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安徽省财政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财政部驻安徽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09〕525号)各市、县(区)财政局、各银监分局: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09〕3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是中央支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补贴政策落到实处。

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应当于每年2月20日前,向县级财政部门报送补贴资金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并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补贴资金申请表”和金融监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监管达标情况证明材料。

三、县级财政部门要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补贴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于每年3月10日前将申请材料报省财政厅。

申请材料包括: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补贴资金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申请表、金融监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监管达标情况证明材料、县(市)贷款发放及补贴资金情况表、县级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四、2009年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2008年末涉农贷款余额的2%核定。

县级财政部门于5月31日前将2009年补贴资金申请材料上报省财政厅。

五、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应认真如实统计和上报本机构贷款发放和余额情况;县级财政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补贴申请的指导,切实做好补贴资金的审核和拨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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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安徽省新设和引进金融机构奖励实施办法
一、奖励对象
1.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联社,下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包括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

2.引进总部或地区总部性金融机构。

二、奖励标准、资金来源和用途
1.新设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省和同级财政按其实收货币资本的1%、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2.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在县域内新设的分支行,省财政按每个30万元予奖励。

3.省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皖北三市和大别山片区(六安市、安庆市)新设的市级分行,省财政给予30万元予奖励。

4.奖励资金用于弥补金融机构的开办经费。

三、奖励资金的申报、审核和拨付
1.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省级分行、
徽商银行和股份制银行合肥分行应于1月31日前,向省财政厅报送上年度奖励资金申请,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政府金融办审核确认;农村银行应于每年1月10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上年度奖励资金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会同金融办审核汇总后,于1月31日前报省财政厅。

2.新设金融机构申请应包括奖励资金申请书、《新设金融机构奖励资金申请表》及以下相关材料:
(1)申请新设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性奖励的,应当提交验资报告、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申请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行的,应当提交银监部门筹建和开业批文、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3.省财政将按照《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金融专项资金审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金…2012‟1316号),对各地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确定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和安排额度。

复核确定后,省财政厅按规定办理报批程序,对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省级分行、徽商银行和股份制银行合肥分行的奖励资金,由省财政厅通过直接支付方式拨付指定的金融机构;对农村银行的奖励资金,由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将省级承担的奖励资金拨付市、县财政部门。

市、县财政部门应在收到奖励资金10个工作日内,连同本级应承担的奖励资金,一并拨付给指定的金融机构。

四、管理与监督
1.各金融机构应当如实统计和上报奖励资金申请材料。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申报单位奖励资金申请工作的指导,切实做好奖励资金的审核、拨付和监督工作。

省财政厅将组织对各地奖励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各项奖励政策落实到位。

2.金融机构虚报材料、骗取奖励资金的,财政部门将追回奖励资金,取消其以后年度的奖励资格,会同监管部门在全省范围内通报,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处理; 对市县金融办未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导致金融机构虚报材料骗取奖励资金的,由省政府金融办责令其改正,并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对市县财政部门未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导致金融机构虚报材料骗取奖励资金,或者挪用奖励资金的,省财政厅将责令其改正,追回已拨奖励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五、附则
1.本实施办法执行期限暂定2年,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2.引进总部或地区总部性金融机构奖励政策,继续按照《关于印发引进总部或地区总部性金融机构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财金…2011‟1548号)执行,相应延长至2014年12月31日。

3.本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银行行业金融机构服务中小企业和“三农”奖励与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财金…2011‟1549号)同时废止。

附表:新设金融机构奖励资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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