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新设和引进金融机构奖励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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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安徽省新设和引进金融机构奖励实施办法

一、奖励对象

1.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联社,下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包括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

2.引进总部或地区总部性金融机构。

二、奖励标准、资金来源和用途

1.新设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省和同级财政按其实收货币资本的1%、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2.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在县域内新设的分支行,省财政按每个30万元予奖励。

3.省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皖北三市和大别山片区(六安市、安庆市)新设的市级分行,省财政给予30万元予奖励。

4.奖励资金用于弥补金融机构的开办经费。

三、奖励资金的申报、审核和拨付

1.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省级分行、

徽商银行和股份制银行合肥分行应于1月31日前,向省财政厅报送上年度奖励资金申请,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政府金融办审核确认;农村银行应于每年1月10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上年度奖励资金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会同金融办审核汇总后,于1月31日前报省财政厅。

2.新设金融机构申请应包括奖励资金申请书、《新设金融机构奖励资金申请表》及以下相关材料:

(1)申请新设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性奖励的,应当提交验资报告、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申请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行的,应当提交银监部门筹建和开业批文、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3.省财政将按照《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金融专项资金审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金…2012‟1316号),对各地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确定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和安排额度。复核确定后,省财政厅按规定办理报批程序,对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省级分行、徽商银行和股份制银行合肥分行的奖励资金,由省财政厅通过直接支付方式拨付指定的金融机构;对农村银行的奖励资金,由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将省级承担的奖励资金拨付市、县财政部门。市、县财政部门应在收到奖励资金10个工作日内,连同本级应承担的奖励资金,一并拨付给指定的金融机构。

四、管理与监督

1.各金融机构应当如实统计和上报奖励资金申请材料。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申报单位奖励资金申请工作的指导,切实做好奖励资金的审核、拨付和监督工作。省财政厅将组织对各地奖励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各项奖励政策落实到位。

2.金融机构虚报材料、骗取奖励资金的,财政部门将追回奖励资金,取消其以后年度的奖励资格,会同监管部门在全省范围内通报,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处理; 对市县金融办未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导致金融机构虚报材料骗取奖励资金的,由省政府金融办责令其改正,并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对市县财政部门未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导致金融机构虚报材料骗取奖励资金,或者挪用奖励资金的,省财政厅将责令其改正,追回已拨奖励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五、附则

1.本实施办法执行期限暂定2年,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2.引进总部或地区总部性金融机构奖励政策,继续按照《关于印发引进总部或地区总部性金融机构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财金…2011‟1548号)执行,相应延长至2014年12月31日。

3.本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关于印发银行行业金融机构服务中小企业和“三农”奖励与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财金…2011‟1549号)同时废止。

附表:新设金融机构奖励资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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