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说明(采购方恶意毁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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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反映
尊敬的领导:
我们是成都A印务有限公司,依法在**省民政厅结(离)婚证印刷项目(项目编号:)中参与了国内竞争性谈判采购的投标工作,并成功中标,但是令我们没有想到的是,在如此规范的招标投标过程中,我们竟然遇到了恶意毁标,采购方的个别工作人员为满足自我欲望,无视法律,毁坏程序,我公司只得奋起抗争,经多方反映以及历时两个月的协商无果,无奈只得具信将此事向您反映。
2014年10月27日,**省民政厅委托B招标公司对结(离)婚证印刷进行招标,我公司依法参与竞标,在经过正规的法律程序并通过公正的评审后,我公司因质优价廉成功中标该项目,本以为会一切顺利,但世事无常,一切的一切才刚刚开始。
在经过开标公示的一周后我公司派人去往招标公司领取中标通知书,我公司人员到招标公司后却被告知:就我公司中标一事,在异议期内,有人提出异议。
因此我们需要暂等通知,等待质疑方拿出书面质疑文件。
鉴于此,第二天我公司找采购方了解情况,找到采购人**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处的处长后,我们见识到了传说中的“脸难看”,他傲慢的告知我公司工作人员有人对评标结果提出质疑,他们要再行研究,并且直言不讳的对我公司工作人员说明“你们价格太低了,是你们自己退出来还是怎么样,反正你们不退出来我们也要把你们废了”,为维护我公司合法权益,我公司工作人员据理力争表示我公司是在依法按招标公告的要求正当参与投标,并经过公正的评审后中标的,而且招投标本来就是一场质优价廉者得的市场活动,我们价格低是在保障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质量的前提下将利润看薄一点来积极参与市场竞争,何错之有?处长听后又要求我公司提供投标文件里样品的检测报告,我公司的工作人员向其出示了材料厂商提供的国家轻工业纸张质量监督检测广州站的检测报告,然而处长却不认可,要求我们提供样品的检测报告,我公司工作人员只得答应处长在签合同之前一定提供我公司样品的检测报告。
2014年11月6日,B招标公司通知我公司:异议人提出的异议不成立,中标者依旧为我公司。
2014年11月7日我公司工作人员到招标公司领取了成交通知书。
缴纳中标手续费5260元,当日下午即联系处长协商签订合同的有关事宜,处长以今天是星期五为由,要求我们下个星期一去他办公室签订合同。
2014年11月10日星期一,我公司工作人员带着成交通知书和样品检测报
告(该检测报告为我公司提供样品在造纸产品质量检验中心检查的检测报告,检查费为四千余元。
)在处长的办公室准备办理签订合同的有关事宜,意想不到的情况再一次发生,处长又要求我们重新打样,我公司工作人员向其解释道:我公司的投标文件内有封样的样品,当时包括处长您在内的评审小组专家都是认可我们的产品质量了的,为什么现在还要打样呢?处长表示我公司提供的颜色不对要重新打样。
尽管有诸多疑惑和不解,迫于无奈我公司员工只得答应其要求,当天我公司工作人员就立即飞赴广东订材料准备对外壳重新打样。
2014年11月19日,我公司工作人员准备好样品后再次向向处长提交,处长却对我们表示我们已经超过了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因此不能签订合同。
同时拒绝接收他要求我们制作的新样品,我公司工作人员鉴于此情况立即与**B招标公司联系并说明情况,经**B招标公司协调,处长收下了我公司提供的新制作样品;但是接着又提出了不认可材料供应厂家的检测报告,要求我公司提供打样品的检测报告,我公司随即提供样品的检测报告复印件交给了处长;处长又提出样品需要报国家民政部备案,正常情况下一个多星期左右就有答复了。
但后来过了十多天都毫无音讯,在此期间我公司的工作人员多次打电话向处长咨询情况,处长却一直让我们等待通知。
此时我公司已有诸多的怀疑与不满,结合之前其傲慢的言论,我公司一度怀疑所遭受的百般刁难是其假公济私的结果。
2014年12月4日,处长电话通知我公司携带公章前往其办公室在样品上盖章,次日我公司工作人员带上公章前往处长的办公室在样品上盖好了章,处长又表示盖了章的这个样品也要报国家民政部备案,主管合同事务的法务处在整理合同,过段时间就可以正式签订合同了。
鉴于此,我公司只得一直自己的怀疑,耐心等待。
2014年12月9日左右,我公司工作人员再次给处长打电话咨询进展情况,处长告知还在整理合同叫我们耐心等待。
2014年12月25日,在苦等无果的情况下我公司工作人员多次致电处长但其没有接听,后来处长回电表示我公司的样品不合格。
当天晚上12点钟我公司负责人坐飞机赶到贵阳,第二天12月26日我公司负责人就来到民政厅找到了处长,这一次处长就直接告诉我公司工作人员说“你们拖我们的时间,现在时间过了,而且经我们检测质量不过关,要废标!”我公司负责人当即申辩道“正常情况下纸张的检验会破坏检测物的完整性,而且还需要磨浆、分析等工序才能检测出相关的质量,现在我们的样品完好无损,请问您的检测报告上的样品从何而来。
”
质疑自然没有得到回应,时至今日采购方依旧未与我方签订合同。
至此,我公司已经可以确认,我公司之前的疑虑是正确的,我们确实受到了采购方工作人员基于一己私利的不公正的对待,处处设卡,“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将个人私欲凌驾于法律法规之上,无视国法。
因此我公司于2014年12月29日前往**省财政厅采购部反映,**省财政厅采购部联系了民政厅,12月30日我公司员工前往**省财政厅协商此事,随后我公司便被要求等通知,至此再无音讯。
在我公司依法中标后,招标人方面在长达两个月的时间里百般刁难就是不与我公司订立合同,反而还指责我公司时间过了已成废标,我们认为采购人极个别工作人员不当行为的目的就是为了阻止我公司顺利中标和签订合同,将我公司排除在正常的市场竞争之外,以满足其不可告人的欲望。
按照《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自2014年11月7日,我公司正式领取到成交通知书至今,已经过去了数个“三十日”,可是我公司连合同都没有看到,甚至于签订合同的准确日期承诺都没有得到,采购方个别工作人员,利用手中权力违反法律规定,欺凌、刁难我公司,为一己私欲滥用权力,实属可恶。
身为政府工作人员,出言不逊,竟明确表示因我公司价廉,要违反法律规定强行“废标”,并通过种种刁难,将其意图付诸于实际行动。
人为的设立不合法障碍,百般刁难,意图拖延时间,我公司本着专业精神一一满足,但终究被其恶意拖延,超过了法定时间,被其倒打一耙,面对此等行为,我公司只得奋起反抗,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具信向您反映情况,希望纪委和上级监察部门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遵纪守法的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彻查不正之风,为法制建设保驾护航。
具信人:成都A印务有限公司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