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行李、包裹的运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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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行李、包裹的运输合同
一、铁路行李包裹运输合同
办理行李及包裹运输,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必须签署运输合同。铁路行李包裹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之间明确行李、包裹运输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行李、包裹运输合同自承运人接收行李、包裹并填发行李票、包裹票时起成立,到行李、包裹运至到站交付给收货人止履行完毕。
行李、包裹运输合同的基本凭证是行李票、包裹票。图2—1所示为行李票和包裹票示意图。
行李票、包裹票主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发站和到站;
2.托运人、收货人的姓名、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3.行李和包裹的品名、包装、件数、重量;
4.运费;
5.声明价格;
6.承运日期、运到期限、承运站站名戳及经办人员名章。
二、托运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要求承运人将行李、包裹按期、完好地运至目的地;
2.行李、包裹灭失、损坏、变质、污染时要求赔偿。
(二)义务
1.缴纳运输费用,完整、准确填写托运单,遵守国家有关法令及铁路规章制度,维护铁路运输安全;
2.因自身过错给承运人或其他托运人、收货人造成损失时应负赔偿责任。
三、承运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按规定收取运输费用,要求托运的物品符合国家政策法令和铁路规章制度。对托运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不符合运输条件的物品拒绝承运。
2.因托运人、收货人的责任给他人或承运人造成损失时
向责任人要求赔偿。
(二)义务
1.为托运人提供方便、快捷的运输条件,将行李、包裹安全、及时、准确运送到目的地;
2.行李、包裹从承运后至交付前,发生灭失、损坏、变质、污染时,负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