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幼儿园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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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备案范围
经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刊登、播放,或者学校自行张贴、散发的招生简章和广告。
二、备案内容
招生简章和广告,要包含以下内容:学校的简要情况(含学校的性质);办学地址;批准办学文号或办学许可证号;招生对象;招生数量;学习形式及学制;经有关行政部门核准的学费(或培训费)及其他杂费的收费标准。简章和广告内容必须真实,不得有虚假承诺的内容,不得有误导受教育者的成份。
三、提交材料
1、办学许可证(或批准办学文件)和招生文件;
2、物价部门准许收费的项目及标准的有关文件;
3、《中山市民办幼儿园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表》;
4、招生简章和广告样稿(含文字、图片、影音资料等)。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其中办学许可证(或批准办学文件)、招生文件、物价部门准许收费的项目及标准批准或备案的有关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四、备案程序
1、申请人按第三项提交材料的要求,向市教育局提交备案的相关材料。
2、受理机构审查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和提供的资料。若不符合备案条件,5日内书面告知不予备案的理由。
3、资料完备、符合条件或经告知后补齐资料达到要求者,在《中山市民办幼儿园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表》及招生简章、广告样稿上加盖广告备案专用章,予以备案。
4、凭加盖了受理机构广告备案专用章的《中山市民办幼儿园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表》及招生简章、广告样稿到相关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办理发布手续。
使用超过备案注明的有效期限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在广告内容、发布媒体、发布形式不变的情况下,可凭原备案表于到期日10个工作日前到原受理机构办理续期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