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认定怎么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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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认定怎么操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行为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当事人有较固定的住所;二是保持较稳定的性关系;三是断续或较长时间在一起共同生活;四是双方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我国《婚姻法》中明确规定了五种法定的离婚过错行为,其中一种就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但光是靠当事人一方嘴上这样说,肯定是无法被采信的,就需要实际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认定。那实践中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认定该怎么操作才行呢?小编

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认定怎么操作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行为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当事人有较固定的住所;二是保持较稳定的性关系;三是断续或较长时间在一起共同生活;四是双方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在民事上应负的责任包括:

1、停止侵害。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判决当事人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停止继续侵害合法配偶权益;

2、损害赔偿。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向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

3、离婚时分割财产和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时,无过错方应得到照顾。如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改房,离婚时,如果是过错方取得房屋产权的,过错方应给予无过错方按该房屋市场价一半金额以上的补偿,或对产权按照顾无过错女方及子女作分割。对有证据证实固定资产或其他价值较大的财产,属于过错方购买给第三者的,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惩罚

《婚姻法》共有三处出现“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第一处是《婚姻法》第三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从保障婚姻原则的贯彻提出的禁止性规定;

第二处是《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准予离婚的理由“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是从保护合法婚姻关系,促进社会稳定的要求提出的;

第三处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婚姻损害赔偿“因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婚姻损害

赔偿,是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惩罚,是从保护对因此而离婚的无过错方合法权益提出的。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不道德的行为,是违反《婚姻法》的行为。其直接后果是败坏社会风尚,导致婚姻关系破裂,严重的还会导致其他更恶劣的后果。

这是因为“有配偶者”是指其已有合法的婚姻关系,“与他人同居”是指有合法婚姻关系人又与异性不以夫妻相称,以公开或者半公开的形式,或短期不稳定的共同生活、居住在一起,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合法婚姻关系无过错方的权益,夫妻间相互在性生活的忠实,是婚姻关系健康、和谐至关重要的因素,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则是夫妻间性生活不忠实的行为,是对婚姻关系的稳定、和谐的破坏,也是社会主义道德风所不允许的。

在离婚诉讼中比较重要的一个问题,若不能准确的作出认定的话,那么起诉离婚的时候,无过错的一方也就不能因此要求对方作出离婚损害赔偿了。而进行认定,也离不开证据的提供,若在这方面需要帮助的话,可以通过我们网站委托你所在地区的专业律师来提供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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