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加强管理社会力量办各类体校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加强管理社会力量办各类体校的通知
【法规类别】院校体育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1月6日实施日期:2007年11月6日)废止(原因:相关内容可体现在《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1999年2月4日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发布,体群字(1999)17号)中)
【发布部门】国家体育总局
【发布日期】1999.04.27
【实施日期】1999.04.2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加强管理社会力量办各类体校的通知
(1999年4月27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各行业体协,各直属体院,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
随着我国体育社会化、产业化的发展,社会力量办体育学校(含单项体校,下同)逐步增多。
这对扩大体育知识宣传,体育人才培养,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最近一个时期,在一些地方,出现了不具备办学条件的组织或个人也在办学,并疏于管理。
有的组织或个人打着办学的招牌,高收费,牟取暴利,引起学生和家长的强烈不满,甚至造成社会
不安定因素。
为了使社会力量办体育学校的工作健康发展,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和国家体育总局与教育部联合颁布的《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加强督导管理。
为此,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国家体育总局第15号令1
国家体育总局第15号令《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15号《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已于2011年5月5日经国家体育总局第10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经教育部同意,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体育总局局长:刘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部长:袁贵仁二〇一一年九月二日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的建设和管理,全面贯彻国家体育、教育方针,促进我国体育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少年儿童体育学校是指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培养少年儿童体育专项运动技能的体育特色学校(含体育中学、单项体育运动学校、少年儿童业余体育学校,以下简称少体校)。
第三条少体校的主要任务是为国家和社会培养、输送具有良好思想品德、文化素质和体育特长的优秀体育后备人才。
第四条县级以上体育和教育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统筹规划、分工负责、协调管理少体校工作。
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学生训练、参赛,教练员配备和培训等;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与学生文化教育相关事项的管理,包括教学、教师配备和培训等。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举办民办少体校。
举办少体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二章设置与审批第六条少体校应当从实际出发,采取独立办学或依附普通中小学等形式办学。
第七条举办少体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公民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少体校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第八条举办少体校,应当符合国家关于中小学校的相关设置标准,具备与所设置运动项目相适应的训练场馆、器材设施。
少体校独立进行文化教育的,应当具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文化教学设施、设备和师资。
依附普通中小学进行文化教育的,应当和所依附的学校签定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少体校应当根据本地区的体育传统和运动项目布局设置体育项目。
国家体育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5号) 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
国家体育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5号)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2011年9月2日《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已于2011年5月5日经国家体育总局第10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经教育部同意,现予以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体育总局局长刘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部长袁贵仁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的建设和管理,全面贯彻国家体育、教育方针,促进我国体育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A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少年儿童体育学校是指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培养少年儿童体育专项运动技能的体育特色学校(含体育中学、单项体育运动学校、少年儿童业余体育学校,以下简称少体校)。
第三条少体校的主要任务是为国家和社会培养、输送具有良好思想品德、文化素质和体育特长的优秀体育后备人才。
第四条县级以上体育和教育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统筹规划、分工负责、协调管理少体校工作。
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学生训练、参赛,教练员配备和培训等;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与学生文化教育相关事项的管理,包括教学、教师配备和培训等。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举办民办少体校。
举办少体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二章设置与审批第六条少体校应当从实际出发,采取独立办学或依附普通中小学等形式办学。
B第七条举办少体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公民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少体校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第八条举办少体校,应当符合国家关于中小学校的相关设置标准,具备与所设置运动项目相适应的训练场馆、器材设施。
少体校独立进行文化教育的,应当具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文化教学设施、设备和师资。
依附普通中小学进行文化教育的,应当和所依附的学校签定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少体校应当根据本地区的体育传统和运动项目布局设置体育项目。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97.11.28•【文号】教体[1997]9号•【施行日期】1997.11.2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管理规定》的通知(1997年11月28日教体〔1997〕9号)为加强对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的领导和逐步提高科学化、规范化程度,充分发挥体育竞赛的综合效益,现将《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认真执行,加强领导,管理好所辖内的各类学生体育竞赛活动。
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的领导和管理,提高学生体育竞赛的水平和效益,使竞赛工作逐步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国学生体育竞赛是指全国范围的综合性或单项体育竞赛。
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由国家教委和有关部门、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或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及由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授权的单项分会主办。
第三条举办全国学生体育竞赛要以育人为宗旨,突出教育特色,讲求综合效益,体现“团结、奋进、文明、育人”的精神。
通过竞赛活跃文化生活,提高青少年学生的健康水平,发现和培养优秀体育人才,检验和提高学校课余训练水平,推动学校体育工作的发展。
第四条全国大学生、中学生运动会由国家教委、国家体委、共青团中央联合主办,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或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协办。
全国大学生运动会每四年举办一次;全国中学生运动会每三年举办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顺延举行。
第五条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以及由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授权的各单项分会,每年可主办一至二次全国性大学生单项体育竞赛。
第六条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可根据情况每年举办二至三个项目的单项比赛。
第七条在举办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全国中学生运动会的当年,凡已列入运动会比赛的项目,不再安排该项目的单项比赛。
第二章竞赛项目和竞赛的申办第八条全国大、中学生运动会所设项目应按基础性强、普及面广具有一定传统的原则选择确定,每届运动会所设项目不宜过多。
湖南省体育局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体育局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体育局,湖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9.11.27•【字号】湘体青字〔2019〕9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湖南省体育局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体育(教体、文旅广体)局、教育局: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建设,充分发挥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在增强青少年体质健康和发掘培养体育后备人才方面的引领示范作用,提高青少年课余训练水平,促进青少年体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印发的《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管理办法》(体青字〔2013〕10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湖南省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体育局湖南省教育厅2019年11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与命名第三章建设与发展第四章保障与服务第五章省传统项目校的撤销第六章附则湖南省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体育传统项目学校(以下简称“传统项目校”)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传统项目校在加强学校体育工作和增强青少年体质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更好地服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和体育后备人才,根据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关于印发〈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体青字〔2013〕1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传统项目校是指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学校体育工作成绩突出,学生体质健康水平明显提高,严格执行国家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校园体育活动蓬勃开展,并至少在一至两个体育运动项目上具有传统特色,经体育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命名的普通中小学校。
第三条传统项目校应在积极开展阳光体育活动,有序、有效开展传统项目训练竞赛,促进体育传统项目普及与推广,提高学生运动技术水平,培养体育后备人才等方面发挥骨干示范作用。
长沙市教育局关于下发《长沙市中小学课后服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长教通〔2019〕96号
长沙市教育局关于下发《长沙市中小学课后服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长沙市教育局关于下发《长沙市中小学课后服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市)教育局,各中小学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全国、全省、全市教育大会精神,积极回应广大家长对中小学生课后服务的迫切需求,解决家长后顾之忧,我局制定了《长沙市中小学课后服务工作实施办法》,请各区、县(市)教育局和中小学校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教育局2019年7月31日长沙市中小学课后服务工作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全国、全省、全市教育大会精神,积极回应广大家长对中小学生课后服务的迫切需求,根据教育部和教育厅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中小学课后服务是发挥中小学校在课后服务中的主渠道作用,利用中小学校在管理、人员、场地、资源等方面的优势,在规定教学任务之外开展的便民服务,是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促进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帮助家长解决后顾之忧的重要举措,是教育为民服务、政府为民办实事的民生工程。
各区、县(市)和学校要提高政治站位,从“以人民为中心”的高度出发,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切实做好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工作。
二、基本原则(一)学校为主体原则。
校内课后服务的实施主体是中小学校。
对于家长要求在校外另行实施的,学校要主动提醒家长选择有资质、有保障的课后服务机构。
(二)自愿选择原则。
中小学校要充分征求家长意见,主动向家长告知服务方式、内容、时间、场地、师资、费用等事项,由学生及家长自愿选择。
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参与,严禁以任何方式拒绝或推诿学生参与。
国家体育总局公告第5号--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公布行政执法项目和执法依据的公告
国家体育总局公告第5号--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公布行政执法项目和执法依据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06.07.10•【文号】国家体育总局公告第5号•【施行日期】2006.07.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国家体育总局公告(第5号)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公布行政执法项目和执法依据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国家体育总局将推动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体的步伐。
现将国家体育总局行政执法项目和执法依据予以公布,供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国家体育总局二○○六年七月十日国家体育总局行政执法项目(共35项)一、行政许可类(5项)(一)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审批执法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第338项2.《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1999年2月4日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发布)第十条具体实施:竞技体育司后备人才处职责:1.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要求,做出是否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决定;2.审查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做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
(二)开办武术学校审批执法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37项2.《关于加强各类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管理的通知》(2000年7月27日公安部、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二具体实施:武术运动管理中心职责:1.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要求,做出是否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决定;2.审查开办武术学校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做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
(三)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审批执法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36项2.《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9月1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4号发布)第八条3.《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具体实施:健身气功管理中心职责:1.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要求,做出是否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决定;2.审查举办健身气功活动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做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丽水市少年儿童业余体育运动学校建设的若干意见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丽水市少年儿童业余体育运动学校建设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丽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21•【字号】丽政发[2011]40号•【施行日期】2011.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丽水市少年儿童业余体育运动学校建设的若干意见(丽政发〔2011〕4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依托有关中小学校,深化教体结合,加强丽水市少年儿童业余体育运动学校(以下简称市少体校)建设,促进我市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提高青少年竞技体育整体水平,促进中小学校体育工作的开展,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实施素质教育和“奥运争光计划”,以改革为动力,以选拔、培养和输送体育后备人才,提高竞技体育水平为主要任务,坚持举市体制,确立全市一盘棋的长远规划,健全制度、加强管理、积极创新,努力提高队伍素质,全面推动我市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促进竞技体育不断进步,学校体育不断强化,实现教育、体育事业协调发展。
二、目标定位通过市少体校的建设和发展,为国家和社会培养输送一批具有良好思想品德、文化素质和体育特长的优秀体育人才,为具有一定运动天赋和发展潜力的学生提供一个提高和展示的平台,促进全市青少年业余体育训练工作的开展和竞技水平的整体提高,提升我市竞技体育在全省的地位和影响力,力争在省运会和各类省级青少年学生体育竞赛中取得好成绩,重点非奥项目在全国、国际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为全市人民争光。
三、管理体制市少体校是市体育局下属相当于正科级纯公益类事业单位,依托有关学校、整合全市教育资源,按照定点就读、双重学籍的管理模式,统一招收具有体育特长的学生,实行读训结合。
市少体校各布局学校以及配备有体育部门专职教练员的项目,运动员的训练工作以市体育部门负责为主,文化学习、思想品德教育和生活管理由所在学校负责;市少体校训练点运动员的训练、文化学习、思想品德教育和生活管理统一由所在学校负责,体育部门在业务上予以指导。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2021年版)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2021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教育部•【公布日期】2021.09.30•【文号】国卫医发〔2021〕29号•【施行日期】2021.09.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正文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2021年版)的通知国卫医发〔2021〕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委、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教育局: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国家卫生健康委、教育部共同对《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卫医发〔2008〕37号)进行修订,形成了《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2021年版)》。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8年原卫生部和教育部共同印发的《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卫医发〔2008〕37号)同时废止。
国家卫生健康委教育部2021年9月30日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2021年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卫生与健康教育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加强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以及《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文件制定本办法。
一、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组织管理本办法所称的健康体检,是指由学校组织开展的,在校中小学生的健康体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管理本地区中小学生健康体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承担中小学生健康体检工作,指导医疗、疾控等机构加强对学生健康体检数据的分析利用,做好相关疾病的防治,维护学生身体健康,推进学校卫生与健康教育工作。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清理国家体育总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编制2014年度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清理国家体育总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编制2014年度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13.11.14•【文号】•【施行日期】2013.11.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清理国家体育总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编制2014年度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要求,结合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情况,现开展清理国家体育总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编制2014年度规章制定计划工作。
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清理范围此次清理工作的范围是截止到2013年10月31日,原国家体委和国家体育总局制定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不含总局对内设司局或直属单位进行内部事务性管理的文件)(见附件1)。
(二)清理原则1.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所代替,应明令废止。
2.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应宣布失效。
3.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或规章、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明显不协调的,应予以修改。
(三)工作要求在清理工作中,各单位要逐一认真审查本单位起草或涉及本单位业务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逐一提出保留、废止、失效、修改的初步意见和详细理由。
各单位开展清理工作,应当以本通知附件1提供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为基础,并且注重拾遗补缺,把目录中遗漏的、现行有效的、本部门牵头起草和执行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补充进来。
各单位在清理过程中,对于提出拟修改意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属于本单位牵头起草的,应做出修改进度安排。
二、编制2014年度总局规章制定计划(一)编制原则1.切实发挥国家体育总局对体育事业的宏观指导和综合协调作用,充分体现行业管理的特色和现实需求。
上海市体育局关于对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开展检查等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体育局关于对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开展检查等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体育局•【公布日期】2010.05.21•【字号】•【施行日期】2010.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体育局关于对本市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开展检查和发放行政许可证工作的通知各区、县体育局,局直属有关单位:为规范管理本市少年儿童体育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上海市行政许可办理规定》,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批准的并经上海市体育局2006年10月25日发布的《上海市体育局关于公布行政执法事项和执法依据的公告》,以及国家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从2010年5月起,本市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统一办理行政许可证的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发放许可证的法律法规依据(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二)《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1999年2月4日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联合发布)。
二、发放许可证的对象(一)在2010年4月30之前,由各级政府投入并设立的各类各项目少年儿童体育学校。
(二)属于区、县体育局认可和资助的非营利性的少年儿童体育学校。
以营利为目的社会组织和民办的少年儿童体育学校不在此范围内。
该类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的设立批准和发放许可证事项等研究后另行通知。
三、体育行政执法和审批主体举办体校由申请举办的单位、个人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区县体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审批。
上海市体育局负责指导、协调区县体育行政许可工作,统一发放《上海市体育局行政执法事项许可证》,并加盖“上海市体育局行政许可专用章”。
四、检查和发放许可证的主要程序(一)区县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各类各项目的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开展行政执法检查。
天津市体育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青少年(儿童)运动员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体育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青少年(儿童)运动员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体育局•【公布日期】2017.10.23•【字号】津体青少〔2017〕5号•【施行日期】2017.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未成年人保障,体育正文天津市体育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青少年(儿童)运动员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体青少〔2017〕5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青少年(儿童)运动员注册、确认工作,对《关于我市青少年(儿童)运动员注册、确认工作的通知》(津体青少〔2013〕2号)进行了修订,现将重新修订的《天津市青少年(儿童)运动员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0月23日天津市青少年(儿童)运动员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青少年(儿童)运动员队伍管理,保证训练竞赛工作质量,规范本市体育竞赛的工作秩序,促进人才资源合理配置,推动体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家体育总局《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体育竞赛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涉及对象,是指参加天津市体育局主办的及天津市体育局与天津市教委联合主办的全市综合性运动会和全市单项竞赛须注册的青少年运动员。
第三条运动员注册与交流应本着真实、公开、合法、有序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注册证》是运动员参赛的资格凭证,用于确定运动员当年的代表单位和参赛项目,由市体育局指定相关注册管理单位统一颁发。
第五条运动员参加天津市综合性运动会和各单项比赛除代表单位和参赛资格按照本《办法》相关条款执行外,其它按照天津市综合性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和各单项竞赛规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注册管理部门第六条天津市体育局是本市体育竞赛运动员注册的主管部门,天津市体育局青少年体育处负责本市青少年运动员注册管理工作。
天津市足球协会和天津市游泳运动管理中心负责足球、游泳青少年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工作。
少年儿童业余体育学校章程
少年儿童业余体育学校章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已撤销),教育部•【公布日期】1979.03.29•【文号】[1979]体群字27号•【施行日期】1979.03.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发布日期:1999年2月4日实施日期:1999年2月4日)废止体育少年儿童业余体育学校章程(一九七九年三月二十九日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教育部发布[1979]体群字27号)第一章总则一、少年儿童业余体育学校(包括各种形式的业余体校,以下简称业余体校),是利用业余时间,对少年儿童进行共产主义教育和体育运动技术教学训练的学校。
二、业余体校必须坚决执行党中央对体育工作的指示,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要按照思想一盘棋、组织一条龙、训练一贯制的要求办校,加速提高运动技术水平和促进群众体育活动的开展,为实现新时期的总任务贡献力量。
三、业余体校的任务主要是:为国家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具有良好身体素质和一定运动技术水平的优秀运动员后备人才;为开展群众体育活动培养技术骨干;辅导中、小学和幼儿园训练点的业余训练。
四、业余体校由各级体委举办,教育部门积极主动协助办好,已联合举办的可酌情继续办下去。
体育场馆、体育学院、体育系、大学、少年宫、厂矿、企业、人民公社等亦可举办。
其它部门举办的业余体校在行政上受主管部门领导,有关教学训练工作受当地体委指导。
项目设置,各地应统一规划,全面安排,突出重点。
应普遍举办田径,同时兼顾本地区的传统和特点。
除办几个项目的业余体校外,提倡办单项业余体校。
办校形式要因地制宜,多种多样。
第二章教学训练五、业余体校的教学训练,应贯彻严格训练、严格要求的方针和从小培养,打好基础,系统训练,积极提高的原则。
搞好业余体校、重点业余体校和国家、省、市、自治区代队年龄与训练上的衔接。
六、要特别重视身体全面训练,使少年儿童各项身体素质都能得到发展,超过同年龄组的《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体质健康管理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体质健康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4.19•【文号】教体艺厅函〔2021〕16号•【施行日期】2021.04.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体质健康管理工作的通知教体艺厅函〔202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为贯彻落实《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体育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确保2030年《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到规定要求,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宣传教育引导。
各地要加强对学生体质健康重要性的宣传,中小学校要通过体育与健康课程、大课间、课外体育锻炼、体育竞赛、班团队活动、家校协同联动等多种形式加强教育引导,让家长和中小学生科学认识体质健康的影响因素,了解运动在增强体质、促进健康、预防肥胖与近视、锤炼意志、健全人格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提高学生体育与健康素养,增强体质健康管理的意识和能力。
二、开齐开足体育与健康课程。
中小学校要严格落实国家规定的体育与健康课程刚性要求,小学一至二年级每周4课时,小学三至六年级和初中每周3课时,高中每周2课时,有条件的学校每天开设1节体育课,确保不以任何理由挤占体育与健康课程和学生校园体育活动。
三、保证体育活动时间。
合理安排学生校内、校外体育活动时间,着力保障学生每天校内、校外各1小时体育活动时间。
全面落实大课间体育活动制度,中小学校每天统一安排30分钟的大课间体育活动,每节课间应安排学生走出教室适量活动和放松。
大力推广家庭体育锻炼活动,有锻炼内容、锻炼强度和时长等方面的要求,不提倡安排大强度练习。
学校要对体育家庭作业加强指导,提供优质的锻炼资源,及时和家长保持沟通。
四、提高体育教学质量。
中小学校要聚焦“教会、勤练、常赛”,逐步完善“健康知识+基本运动技能+专项运动技能”学校体育教学模式,让每位学生掌握1—2项运动技能。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学生体育竞赛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湖南省学生体育竞赛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教发[2008]16号各市州教育局,各普通高等学校:为加强对全省学生体育竞赛活动的管理,确保学生体育竞赛活动公平公正,促进学生体育竞赛活动科学化、规范化,我厅制定了《湖南省学生体育竞赛活动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四月九日湖南省学生体育竞赛活动管理办法为落实《学校体育工作条例》,进一步加强对全省学生体育竞赛活动的管理,确保学生体育竞赛公平、公正,提高学生体育竞赛的水平和效益,使竞赛工作逐步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举办学生体育竞赛以育人为宗旨,突出教育特色,讲求综合效益,体现“团结、奋进、文明、育人”的精神。
通过竞赛推动学校群体活动的广泛开展,提高广大学生的体质健康水平和运动能力,培养和发现学生体育活动骨干和优秀体育后备人才,推动学校体育工作的开展。
第二条全省省级学生体育竞赛工作由省教育厅制定规划和年度计划,重大省级体育竞赛活动由省教育厅主办,一般常规体育竞赛活动委托省学生体育协会组织实施。
第三条学生体育竞赛所设项目按基础性强、普及面广,能体现和促进青少年学生各年龄阶段全面体能素质发展,并具有一定传统的原则选择确定。
根据目前实际情况,我省学生体育竞赛一般设置:田径、游泳、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球、羽毛球、武术、健美操、定向越野等项目。
第四条全省省级学生体育竞赛本着以我省传统、优势项目为基础,逐年开发新兴项目,并逐步改革和完善赛制的工作思路,建立我省相对稳定的省级学生体育竞赛制度。
具体如下:年份学生竞赛项目双数年大学生田径游泳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球定向越野中学生田径游泳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球定向越野单数年大学生田径篮球排球足球羽毛球武术健美操中学生田径篮球排球足球羽毛球武术健美操注:1、省中学生田径比赛每年举办一次,其中单数年为以市州组队参赛的省中学生田径运动会;双数年为以培养体育运动后备人才重点中学组队参赛的省中学生田径锦标赛,与大学生田径比赛同场分组进行。
体育运动学校办校暂行规定
体育运动学校办校暂行规定体育运动学校办校暂行规定(91)体群字131号)(1991年7月8日国家体委、国家教委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体育运动学校的管理,促使体育运动学校遵循体育、教育规律健康发展,提高办学质量,适应社会主义体育事业发展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体育运动学校是在对学生进行体育专业教育的同对,进行系统的竞技运动训练,读训并重的中等专业学校。
根据运动项目的特点和训练需要,体育运动学校需附设的中、小学班(以下简称附设班,独立办班或与当地中、小学联合办班均可),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并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条体育运动学校的主要任务是为国家培养和输送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水平体育运动后备人才和合格的中等体育专业人才。
第四条体育运动学校由当地体育行政部门与教育行政部门共同领导,以体育行政部门领导为主。
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的全面管理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在文化课教师和教学设备的配备等方面给予支持。
体育运动学校在实施义务教育和教学业务上应接受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体育运动学校办校暂行规定第五条体育运动学校的设置应当按照国家教委关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设置规定的审批程序,由当地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体委。
国家教委普通备案(已批准成立的补报两委备案)。
国家体委、国家教委同意备案后方可招生。
第六条体育运动学校中专学生规模应不少于120人。
第二章学制、招生和毕业第七条体育运动学校学制三年。
因训练、竞赛需要,可延长一年。
第八条体育运动学校招生纳入国家招生计划。
主要招收体育运动学校附设初中班、业余体校、传统项目学校的应届初中毕业生。
根据体育专业的特点和需要,招生工作可提前单独进行。
考生需参加体育、文化课考试和体检。
体育考试符合要求者允许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组织的中等体育专业文化课招生考试。
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中专录取标准者方可录取。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教规范〔2019〕18号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教规范〔2019〕18号各设区市教育局,杨凌示范区教育局、西咸新区教育卫体局,韩城市教育局,神木市、府谷县教育和体育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26号)最新精神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一〔2013〕7号)要求,结合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实际,省教育厅对《陕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教育厅2019年11月5日陕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义务教育学校管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教育的权利,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第三条全省统一使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籍系统),按照“一校一码、一生一号、人籍一致、籍随人走”的要求,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全面实施信息化管理。
第四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管理方式,实行省级统筹、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学校为主的管理体制。
省教育厅统筹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定学籍管理办法,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和检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负责学籍数据的市级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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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
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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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
【发布文号】体群字(1999)017号
【发布日期】1999-02-04
【生效日期】1999-02-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关于下发《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
(体群字(1999)0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教委(教育厅):
现将《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实施,进一步搞好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的建设和发展。
国家体育总局
教育部
一九九九年二月四日
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少年儿童体育学校(以下简称体校)管理,促进体校全面贯彻国家体育、教育方针,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适应中国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体校是指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培养少年儿童体育专项运动技能的体育特色学校。
第三条体校的主要任务是为国家和社会培养、输送具有良好思想品德和文化素质的体育后备人才,以及具有体育专项运动技能的体育骨干。
第四条体校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体育和教育方针政策。
第五条体校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共同领导,共同管理。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体校文化教育的管理和指导工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体校的体育训练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它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体校。
举办体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七条体校应当从实际出发,采取独立办校或依附体育场馆、普通中小学办校等形式。
第二章条件与审批
第八条体校应当根据本地区的体育传统和运动项目布局开设办学项目。
第九条体校必须具备与所设置运动项目相适应的训练场馆、器材设施。
集中学生文化学习的体校必须按照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具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文化教学设施、设备。
第十条举办体校必须由申请举办的单位、个人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体育行政部门按照
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并抄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凡是冠以“中国、国家、全国、国际”名称的体校必须经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申请举办体校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审批工作应当以体校的设立条件、设置标准为依据。
要有利于体育、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三章招生与学籍
第十二条体校面向普通中小学招生。
招生时必须严格进行体检、选材测试(包括骨龄检查、身体形态和机能评定、身体素质测验)和文化考核。
第十三条体校必须按年度招生。
体校招生时,应当同时将不适宜在体校继续进行专项运动训练的学生,调整回原输送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