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防护用品的作用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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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防护用品的作用和
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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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防护用品的作用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当一些危险、危害因素达不到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技术措施也尚不能消除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危害因素,或在进行应急抢险、救灾作业时,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就成为既能完成生产任务又能保证从业者的安全与健康的重要手段,是确保安全生产、预防重特大事故发生的重要基础保障。
一、劳动防护用品的重要性
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和使用一直得到国家的重视。自1963年以来,国家相关部门分别或联合颁布了《国营企业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办法》、《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施定点经营的通知》、《劳动防护用品选择规则》、《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2002年以来,国家相继颁发了《安全生产法》、《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标准,对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作了明确的规定。为从业人员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确保生命和健康的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从中也可以看到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劳动防护用品的配置、使用和监督管理。
二、劳动防护用品的定义
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也称个人防护装(PersonalProtectiveEquipment,PPE),是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它是生产过程中安全与健康的一种防御性装备,也是预防伤亡事故发生、减少职业危害、保障经济建设与发展的重要措施。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一般劳动防护用品是指适用于一般环境下作业使用的防护用品,如工作服、工作帽、工作手套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对特种作业、危险作业等特殊环境下作业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如危险化学品操作人员佩戴的防毒面具、口罩,高空作业人员佩带的安全带,从事电器操作人员穿的绝缘鞋、绝缘靴等。
三、劳动防护用品的种类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防御物理、化学、生物等各种危险、危害因素伤害人体而穿戴和配备的各种装备,就其因素范畴而言,概括起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化学性因素,较多表现在化工行业和有关从事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如有毒气体、有毒液体、有毒性粉尘与气溶胶、腐蚀性气体、腐蚀性液体;第二类是物理性因素,特别是在制造业和建筑业,诸如物体打击、机械伤害、高处坠落、触电、电离辐射、非电离辐射、静电、噪声、振动、高温气体、高温液体、明火、恶劣气候作业环境(高温、低温、高湿)、粉尘与气溶胶、气压过高、气压过低;第三
类是生物性因素,如细菌、病毒、传染病媒介物等。对从业者而言,稍有不慎或未采取防护措施,其身体健康将会受到损害,严重的甚至危及生命。
劳动防护用品是直接保护劳动者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防护性装备。按其性质和防护部位又可大略分为:头部防护用品、呼吸性防护用品、眼面部防护用品、听力防护用品、防护服、防护手套、防护鞋(靴)、防坠落劳动防护用品、劳动护肤品等。按其工伤事故和预防职业病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用于防止伤亡事故,称为安全劳动防护用品,如防火隔热、防坠落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网、安全带、安全绳)、防冲击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帽、防冲击眼护具)、绝缘防静电用品、防机械外伤劳动防护用品(防刺、割、绞、磨损的服装、鞋、手套等)、防酸碱劳动防护用品等。另一类是用于预防职业病,称劳动卫生护具,如防尘用品(防尘、防微粒口罩等)、防毒用品(防毒面具、防毒衣等)、防放射性用品、防辐射用品、防噪声用品等。还有一些防护用品兼有防止工伤事故和预防职业病的双重功能。
四、劳动防护用品现状分析
安全生产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是社会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社会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据统计,2006年上海市发生安全生产事故951起,死亡397人,伤613人,直接经济损失达1个多
亿,其中因缺乏有效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体防护装备而造成的事故约占50%以上。反映出企业在安全生产预防、教育,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经营、配置和投入使用上存在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贪图利益,弄虚作假,无视国家的法律法规
通过对近几年的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使用情况的抽查,发现大多数企业能够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进行生产、销售和配置使用,建立了相关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以及责任制度,保证劳动防护用品质量和正确使用,但也发现一些单位贪图利益,无视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生产伪劣的劳防用品,某些私营企业的老板更是贪心,竟然利用纸质或塑料废料加工生产安全帽进行销售;有的伪造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进行销售,以最小的成本欲获取最大的利益,严重触犯国家的法律法规,也给安全生产埋下重大事故隐患。
2、节约成本,未按规定配置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配置标准(试行)》对生产经营单位在配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具有指导作用和法律要求,但在一些规模比较小的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和合资企业,对国家劳动防护用品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不熟悉,专业经营人员缺乏对劳动防护用品配置使用鉴别等方面知识和方法。往往以获取利益为第一,节约成本支出,未按照标准规定,对从事有毒有害粉尘等工种作业人员配置相关防护用品。如上海某化工企业的车间里,粉尘漫天
飞舞,机器杂乱摆放,地上电源插座线四处纠缠,作业的工人既没穿工作服,也没戴手套,甚至连最起码的口罩也没有戴,在他们的头发上、外套上都沾满了白茫茫的粉尘。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健康受到严重威胁。
3、流于形式,配置使用不合格防护用品,损人又损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要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但在诸多的死亡事故中,由于使用不合格的安全网、安全帽、安全带等因素造成作业人员高处坠落破网摔死、安全帽砸破致死、安全带断裂坠地身亡的事故仍占较大比重。特别是一些建筑工地的老板,为应付安全检查,象征性地购买价格低廉、质量差的特种防护用品来充数,有的将上一次使用后未经检验的安全网又用在另一个工地;有的干脆让职工自己配。如某工地一职工头戴一顶2.5元买的安全帽,作业中高处坠落一块砖砸破其安全帽致死,单位在事故处理中共支出50余万元。因此贪图便宜,付出的代价和教训却是惨重的。
4、缺乏必要检测仪器和防护器材,导致事故重复发生。"十五"期间,上海市发生中毒窒息事故101起,死亡50人,伤91人,直接经济损失1700多万元。其中发生在清除污水或清洁工作中硫化氢中毒死亡人员占这类事故总数的86%。从事故分析中可以看到,作业人员绝大多数是临时雇佣的农民工,既没有经过专业知识培训,也没有在组织施工中采取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