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文件(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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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文件

油管道劳字〔2008〕32号

关于印发《管道局市场化用工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局劳动用工政策,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市场化用工管理暂行办法》(中油人劳字〔2007〕277号),研究制订了《管道局市场化用工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统一劳动用工管理的重要意义

市场化用工已成为企业劳动用工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市场化用工纳入企业整体用工统一管理,是构建和谐企业的需要,是促进企业稳定发展的需要,是提升企业整体战斗力的需要,是增强市场化用工企业归属感和文化认同感的需要。各单位一定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努力实现各类用工与企业共同成长、共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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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

二、依法履行劳动用工程序和手续

本办法下发后,各单位要在2008年1月底以前,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完成以下工作:

1、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人员,务必完成签订、补签或解除劳动关系等相关手续。

2、对实行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人员,要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与本人签订岗位协议。

3、对实行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人员,要与本人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协议。对于已实现再就业未实行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有偿解除劳动合同人员,要调整为非全日制用工形式。

三、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标准和制度

各单位要根据自身业务范围和队伍结构,建立本单位关键岗位体系、制定岗位说明书、完善岗位考核评价制度,于2008年2月底前报局审批。

四、统一劳动合同文本和相关协议文本

市场化用工劳动合同书、非全日制用工协议书、聘用离退休人员协议书,用人单位要按照本办法统一文本(样本见附件)自行印制,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劳务派遣协议书由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协商确定。对本办法下发前已签订劳动合同且符合本办法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条件的人员,于2月底前完成更换统一的劳动合同书工作(更换劳动合同书须履行首次签订劳动合- 2 -

同报批手续)。

五、加强与当地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的协商沟通

各单位在处理涉及企业和劳动者利益的重大问题之前应充分征询当地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以求得支持和理解。在发生劳动纠纷时,要主动与劳动行政部门配合,积极寻求以和解、调解方式解决问题,减少使用仲裁和诉讼程序。

各单位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统一劳动用工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结合本单位用工现状,认真分析研究存在的问题,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稳妥地抓好贯彻实施工作,确保企业生产正常运行和队伍稳定。

附件:1、劳动合同书

2、非全日制用工协议书

3、聘用离退休人员协议书

二OO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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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局市场化用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局劳动用工管理,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管道局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场化用工,是指除管道局全民在册职工(列入集团公司职工总量计划内的合同化员工)之外的所有用工。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局属各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局控股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市场化用工管理遵循依法用工、分类分级、总量调控、精干高效、市场配置、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市场化用工统一由人事劳资部门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局人事部负责制定全局市场化用工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调控用工总量和工资总额,指导督促用人单位做好用工管理工作。用人单位人事劳资部门负责制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做好市场化用工聘用、劳动合同签订、配置、使用、考核、培训、薪酬、日常管理等工作。

用人单位及所属基层单位用工,均归口用人单位人事劳资部- 4 -

门管理。用工总量指标和工资总额计划指标全部纳入用人单位领导人员年度业绩考核体系。

第二章用工形式与计划管理

第六条用人单位可以实行以下三种用工形式:

一是直接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用工,简称合同用工。合同用工严格限定于各级管理、技术以及生产与辅助生产操作岗位。对于上述岗位中的关键岗位用工,签订较长期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非关键岗位用工签订中短期劳动合同。

二是通过劳务派遣或劳务承包用工,简称劳务用工。对于临时性、辅助性、可替代性岗位,在条件具备、有利于生产运行管理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选择通过劳务派遣单位或劳务承包单位使用劳务用工。

三是非全日制用工。对于社区服务、餐饮、绿化清洁、保护巡视、装卸搬运、油气管线巡护、油气区巡护、加油站等技术含量不高、季节性(时间性)强的岗位,应使用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用工签订规范的书面协议,明确为非全日制用工。

第七条管道局对用工总量和工资总额实行计划管理。根据用人单位生产经营规模和年度工作量,结合劳动定额定员标准和劳动力市场价位等情况,下达用工总量计划和工资总额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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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程序为:

(一)上报需求申请。用人单位根据上年度生产经营任务完成情况、用工数量、工资水平及预计当年新增工作量等情况,编制《年度市场化用工总量和工资总额计划申请表》(见附表1),于当年2月底前报局人事部。

(二)下达年度计划。根据用人单位上报的需求申请,局按程序审核后,下达年度用工总量和工资总额控制计划。

(三)上报调整申请。用人单位根据1至7月份用工总量和工资总额计划执行情况,编制《调整市场化用工总量和工资总额计划申请表》(见附表2),于当年8月底前报局人事部。

(四)下达调整计划。局按程序审核用人单位调整申请,于当年四季度下达用工总量和工资总额调整计划。

第三章用工标准与招聘程序

第八条招聘市场化用工必须按照用工标准和程序进行。用人单位出现岗位空缺,应首先从本单位内部挖潜,其次在局内各单位之间调剂;确实满足不了需要时,可通过市场化用工进行适度补充。

第九条用工基本标准:

(一)年满16周岁,具有民事行为和责任能力。从事有毒有害、高温井下、高空、特别繁重工种的须年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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