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技术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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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技术秘密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技术秘密管理,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保护股份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及股份公司有关保密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总部机关、专业分公司及地区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和直属科研院所(以下简称地区公司)的技术秘密管理。
股份公司和地区公司直接或间接投资的控股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技术秘密,是指未公开发表和使用、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新颖性、实用性,能为股份公司或地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或市场竞争优势,具备实际或潜在的商业价值,且采取合理保密措施的非专利技术及技术信息。包括以物理的、化学的、生物的或其他形式的载体所表现的源程序、设计、工艺、方法、标准、配方、数据、诀窍,以及具有特定技术内容的技术
方案和技术方案的部分技术要素等。
本办法所称技术秘密管理,是指股份公司和地区公司对技术秘密的开发、认定、保密、实施许可、解密及纠纷处理等全过程的管理。
第四条股份公司技术秘密管理遵循“统一制度,规范管理,激励创造,有效保护,注重实施”的原则。
第五条股份公司技术秘密分三类管理:
一类:股份公司独有技术、核心技术以及对股份公司主业竞争力及市场份额有重大影响的技术,纳入股份公司“油商密★★★”范围管理。
二类:国内、外先进,对股份公司及地区公司生产经营可产生显著经济效益的重要技术,纳入股份公司“油商密★★”范围管理。
三类:可在国内、外市场产生一定经济效益的一般技术,纳入股份公司“油商密★”范围管理。
第六条涉及国家秘密的技术秘密,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股份公司科技管理部是股份公司技术秘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制订股份公司技术秘密战略、规划计划和管
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组织技术秘密的定密、更密、解密、鉴密和协助失密事件的查处等工作;
(三)指导地区公司的技术秘密管理工作,协调股份公司部门之间相关技术秘密事宜;
(四)归口管理股份公司技术秘密的认定、审查、登记、备案、保护、引进、实施许可及奖惩工作,编制相关工作经费预算;
(五)组织技术秘密法律法规宣传,协助培训主管部门组织技术秘密业务培训工作;
(六)按照股份公司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协助档案管理部门做好技术秘密资料的归档工作;
(七)负责发布股份公司技术秘密信息。
第八条股份公司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技术秘密管理工作:
(一)总裁办负责技术秘密保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失泄密事件的查处等工作;
(二)规划计划部负责投资项目提前引进技术秘密的审查和投资计划管理工作;
(三)财务部负责技术秘密业务会计核算,配合组织技术秘密价值评估工作;
(四)预算管理办公室负责涉及技术秘密业务的经费保障等工作;
(五)法律事务部负责重大技术秘密认定的审查和技术秘密纠纷及侵权案件处理等工作。
第九条专业分公司按照股份公司统一部署,指导业务归口单位开展技术秘密工作及引进技术、装备等涉及技术秘密的审查;协助股份公司科技管理部研究编制股份公司技术秘密战略、规划,并组织在本专业领域的实施许可与转让;协助档案管理部门做好技术秘密资料的归档工作。
第十条地区公司应明确技术秘密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的技术秘密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股份公司有关管理制度,按照技术秘密保护的业务流程,管理和保护本单位的技术秘密;
(二)制订本单位技术秘密管理制度;
(三)根据股份公司授权,组织本单位技术秘密的认定、登记、备案、保护、对外许可审查及奖惩工作;
(四)负责组织编制、实施本单位范围内的技术秘密工作计划、经费预算和技术秘密法律法规宣传普及、业务培训工作;
(五)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协助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做好技术秘密资料的归档工作。
第三章权利归属
第十一条职务技术成果中的技术秘密归股份公司所有或
股份公司与全资子公司共有。职务技术成果主要包括:(一)执行国家、股份公司及地区公司工作任务完成的技术成果;
(二)主要利用股份公司及地区公司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技术成果;
(三)股份公司和地区公司员工退休、退职、解除劳动合同、调离后一年内完成的,与其原岗位工作或原单位分配任务有关的技术成果。
地区公司应事先就前项规定与员工在劳动合同中做出约定。
第十二条股份公司及地区公司与外部单位开展科技与生产经营合作等活动,应约定产生的技术秘密归股份公司所有。确需将合作方作为技术秘密共同权利人的,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十三条股份公司及地区公司与来本单位开展临时研究、访问、实习的外部人员,应明确约定与上述活动内容相关的技术成果中的技术秘密归股份公司所有。
第四章开发与认定
第十四条股份公司及地区公司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立项时,应进行文献检索和技术分析,编制《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科技项目知识产权报告》,明确项目预期产生的技术秘密目标、任务及措施,作为立项审查、论证的主要依据。
第十五条签订项目计划任务书或合同时,应将技术秘密开发任务、目标列入计划任务书(合同)的技术、经济考核指标,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科技项目知识产权报告》及合同相关内容进行审查并确认。
第十六条地区公司技术秘密管理部门应监督项目实施中的技术秘密开发,项目负责人为项目技术秘密责任人,对项目实施中需要保密的技术成果,应及时进行技术秘密认定和管理。
第十七条技术秘密由地区公司组织认定,但由股份公司总部下达计划任务且完成单位仅为外部单位的项目,其技术秘密由股份公司科技管理部组织认定。技术秘密认定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完成单位填写《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技术秘密认定书》,向认定单位提出申请;
(二)认定单位委托3至5名股份公司内部的技术、保密和知识产权专家(其中至少有1名是任务下达单位人员)组成认定委员会;
(三)认定委员会对申请认定技术的新颖性、实用性、保密适用性等进行评议,并对保密内容、密级及保密期限提出建议。认定可采取会议评议或现场测试的方式进行;
(四)地区公司认定的技术秘密,股份公司科技管理部可根据需要重新组织认定;
(五)通过认定的技术秘密,主要完成单位的人员通过股份公司科技管理系统进行登记,审核通过后取得“中国石油天然气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