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代保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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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管理控制表
为保证项目运行部所承运的2×600MW超超临界机组设备代保管工作安全、规范、有序、顺利地进行和所接收的代保管设备的完好性,同时为了保证机组顺利整
套启动和投入商业运营后安全稳定经济运行,特制定本细则。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阚山2×600MW超超临界机组设备代保管管理工作。
3 组织机构
3.1 代保管领导小组
组长:刘剑峰
副组长:吴淮
成员:黄宝成孙志刚陈以明张庆斌刘瑛李二珍
顾明王家龄
3.2 代保管专业小组
汽机专业:孙志刚,黄宝成,刘瑛,李二珍;
锅炉专业:陈以明,黄宝成,刘瑛,李二珍;
电气专业:张庆斌,黄宝成,刘瑛,李二珍;
化学专业:顾明,李二珍;
燃料专业:王家龄,李二珍;
3.3 职责
3.3.1 领导小组的职责
3.3.1.1 对设备代保管工作进行全面领导,确保代保管工作规范、有序、顺利进行。
3.3.1.2 对代保管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指导。
3.3.1.3 对代保管方案和措施进行审批和决策。
3.3.2专业小组职责
3.3.2.1 收集设备代保管前存在的问题,并应明确哪些是一般问题和关键问题,并负责与有关单位沟通解决。
3.3.2.2将代保管中存在的问题整理后汇报给代保管领导小组,同时应对运行人员负责培训指导。
4、规定与程序
4.1 设备代保管验收的目的
4.1.1检验保护、逻辑联锁回路好用(依据设计逻辑),即验证接线及回路的正确性,确认有关保护投入。
4.1.2 检验设备的状态正确,主要指CRT画面设备启(开、合闸)、停(关、分闸)状态(如颜色的显示)与实际设备一一对应,即验证设备状态的正确性。
4.1.3 检验有关记录的完整性(包括SOE),包括设备的启(开、合闸)、停(关、分闸)时间、跳闸时间、何种保护动作、音响信号以及设备的名称等。
4.1.4 检验有关参数显示的准确性和正确性。
4.1.5 检验设计的合理性和正确性,否则进行改进和完善。
4.1.6 在代保管过程中如不需要进行的试验应由有关单位出示书面说明或证明。4.2代保管验收试验的原则
总的原则是:能够实际进行代保管的试验尽量实际进行,尽可能不采用模拟或
短接点的方法,不具备实际条件的代保管验收试验工作应创造条件使代保管验收试验的结果尽可能与实际相符,同一设备相关的试验应同时进行,避免重复试验。具体原则如下:
4.2.1转动设备的代保管验收试验应逐级进行,只有在辅助设备(如润滑油、冷却系统等)试验好用后,再进行主设备的试验,以确保主设备的安全;
4.2.2油系统(包括润滑和控制油系统)代保管验收试验必须实际进行;
4.2.3 400V及以下设备的代保管验收试验根据实际条件应实际进行;
4.2.4 6KV及以上设备的代保管验收试验电气开关应在试验位置进行,尽可能减少开关动作的次数;
4.2.5 自动调节类的代保管验收试验如实际条件不具备,应使用信号发生器进行试验,加信号应从测量元件处加入;
4.2.6 机、炉、电之间的联锁试验应合理进行;
4.2.7关键电源必须进行切换试验,如UPS、有关保护电源、保安电源等;
4.2.8每一逻辑联锁回路试验正确后,应将逻辑联锁回路图锁定,输出存档;
4.2.9 系统、设备初次投运时应征得厂家或安装单位、调试单位、监理等有关单位的许可;
4.2.10 代保管验收试验过程中设备名称、编号一定与实际设备、设备开关、实际位置、CRT画面显示和状态对应。
4.3代保管验收试验方法
4.3.1 转动类设备
4.3.1.1确认有关保护齐全,传动试验好用;
4.3.1.2 确认有关表记齐全,指示正确;
4.3.1.3 确认辅助设备(如润滑油、冷却系统、出入口门(或挡板)等)试验好用;
4.3.1.4 确认与其关联的系统或设备允许其单独调试试验;
4.3.1.5 电动机应有安装单位的试运纪录;
4.3.1.6 代保管验收试验应确认转向正确(电动机、转动机械);
4.3.1.7 代保管验收试验应确认就地设备、电源开关、CRT画面三者之间状态应一致;
4.3.2 阀门类设备
4.3.2.1 开关类阀门代保管验收试验应确认就地设备、电源开关、CRT画面三者之间状态应一致;
4.3.2.2 调节类阀门手动和自动试验时均应确认就地设备、电源开关、CRT画面三者之间状态应一致;
4.3.3 测点和信号类试验
4.3.3.1 压力、流量、温度、液位测点的实际位置一定要与CRT画面对应;
4.3.3.2 压力、流量、温度、液位越限报警时,CRT画面应正确显示和记录。
4.3.4 联锁和切换试验
4.3.4.1 电气联锁、热控联锁试验应分开进行;
4.3.4.2 热控和电气切换试验的切换时间和扰动量应在允许范围内。
4.4 设备代保管项目要求。
4.4.1 按制造厂及设计院施工安装图纸的要求,完成了全部的设备安装工作,各级质量代保管合格,单体、单机调试及分系统试运合格,设备和系统标识清楚、完整的工程项目。
4.4.2 己具备竣工代保管条件的单体或单位工程项目。
4.4.3 能独立运行的设备和系统,且运行人员已到位,并能进行正常管理的项目。
4.4.4 根据工程现场需要连续值班监管或进行操作运行的系统或设备。
4.4.5 项目部或运行承包商认为需接收管理的工程项目。
4.4.6 试运指挥部要求进行代保管的工程项目。
4.5设备代保管的交接。
4.5.1 交接前应具备条件。
4.5.1.1 移交代保管的设备和系统应符合4.4.1节所规定的条件。
4.5.1.2 施工承包商应努力做到使移交代保管的设备和系统少留或不留尾工及缺陷。
4.5.1.3 调试承包商应努力做到除因外界条件限制,暂不能调试的项目外,该设备和系统所有保护、操作、调整试验项目应全部完成。
4.5.2 交接程序。
4.5.2.1 具备设备代保管条件的项目由施工承包商填报《设备代保管签证书》,由调试承包商确认后,提交给项目管理公司。
4.5.2.2 《设备代保管签证书》(见附件)上应明确需代保管项目的内容及范围、遗留问题及处理意见等,并附有施工过程相关的试验记录、代保管签证等文件资料。调试承包商负责提供代保管设备及系统相关调试文件的复印件。
4.5.2.3 项目管理公司收到《设备代保管签证书》后,组织监理、施工、调试及运行等相关单位,检查代保管项目的基本条件,并签证确认。
4.5.2.4 不具备代保管条件的项目,由项目管理公司根据检查结果,提出整改措施,交施工或调试承包商整改。整改后,仍由施工承包商再次提出代保管申请。
4.5.2.5 具备代保管条件的项目,报试运指挥部批准。
4.5.2.6 运行承包商应按照批准的《设备代保管签证书》所列设备和系统办理交接手续,并从要求的日期开始,进行设备代保管工作,对代保管设备和系统按运行规程操作、监护和维护。
4.5.2.7 对设备和系统代保管过程中产生的工作接口问题及其它有争议的问题,由试运指挥部协调处理,并最终裁决。有关单位应严格执行试运指挥部的决定。
4.6 设备代保管期间的工作原则
4.6.1 代保管期间的施工未完项目、尾工、基建痕迹消除、施工缺陷等仍由施工单位消除,其它缺陷应由项目部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完成。
4.6.2 在设备代保管区域作业要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
4.6.3 各作业单位应按规定向项目运行部申请办理工作票,项目部及项目监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