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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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协议
甲方(发包人):
乙方(承包人):
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1.1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合同约定的所有施工承包范围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屋面漏雨,烟道、排气孔道、风道不通,或倒风等;
2)室内地坪空鼓、开裂、起砂、由于标高问题造成采暖保护层过薄而引起地面强度不够或松动、有防水要求的地面漏水等;
3)内外墙及顶棚抹灰等饰面空鼓、脱落、开裂、面浆活起碱脱皮等;
4)厕所、厨房、盥洗室地面泛水倒坡积水,外墙板漏水、阳台积水等;
5)水池、有防水要求的地下室漏水及地下室所有穿墙套管漏水;
6)室内上下水及供暖管道漏水、阀门关闭不严,电气开关及漏电保护器失灵、电器具安装不牢固、接头松动、电线破损、短路、断路等;
7)钢筋混凝土、砖石砌体结构及其它承重结构变形、各种原因产生的裂缝;
8)栏杆等铁艺的锈蚀等;
9)外墙保温、外檐饰面的松动、脱落和开裂等及由其引起的渗漏、外檐涂料的返碱、透底、起鼓、裂缝等;
10)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其它质量问题。
上述保修内容中,凡不属于乙方承包范围的,乙方可不承担保修责任,但如果甲方明确提出由乙方负责维修某项不属于乙方承包范围的工作时,除非乙方确实没有能力承担,否则乙方应无条件服从,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负责。
1.2凡属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缺陷或由于承包人维修造成业主(指房屋的产权拥有者,下同)的相关损失,均属于承包人保修责任范围;不属于承包人责任,但是经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协商由承包人维修的,承包人应予以维修,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1.3由于乙方未按合同、国家、地方、行业规定的标准、规范和设计等要求施工,或因其采购设备、材料和构件、配件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质量问题,均由乙方负责保修并承担由质量问题引发的损失赔偿责任及与保修工作的进行有关的其他损失赔偿责任。
2.质量保修期
双方约定保修期的起算日期,依据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六个月后或以项目集中交付日期为时间节点,两者以同时满足条件的为约定保修期的开始日期:
2.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终身负责制;
2.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墙面、地下室的防水及防渗漏、管道、水景防渗漏为六年;
2.3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六年;
2.4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三年;
2.5供热及制供冷系统为三个采暖期、供冷期;
2.6电梯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二十四个月;
2.7其他项目的保修期以双方合约、国家法规、地方规章、行业规定等中的有利于用户方的条款为准。均未约定的,按三年计算。
2.8 其他约定:
由乙方自制或采购的所有材料和设备(包括甲方限价的材料和设备等)的保修期,应按国家、行业、地方、生产企业、以往惯例的要求和产品说明等执行,如上述这些保修期的规定相互之间有差异,则乙方应无条件按本合同规定的保修责任执行。
3.保修人员安排
3.1承包人承诺,在住宅项目入伙阶段的集中维修期,即集中交付日期起算二个月内,保证各专业维修人员留驻现场,且每天留驻现场维修人员不少于十名,以完成业主收房时,所提出质量问题的及时整改。维修人员数量需按照发包人要求配置,当人员出现变化、增加、减少,均需以书面形式报发包人项目部之书面认可。所有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3.2承包人指派保修负责人为,手机号码为;公司负责人为,联系电话为,手机号码为;传真为,公司地址为,邮编为,Email为。承包人须确保通讯地址准确、传真号码有
人接听。若通讯地址、传真号码有变化,须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3.3承包人需保证其保修负责人或公司负责人每天二十四小时保持电话处于开机状态。保修期内该保修负责人代表承包人履行保修范围内的一切保修义务,如调换保修负责人,承包人须提前一个月书面告知发包人。
4.质量保修责任
4.1在质量保修期内由于承包人工程质量原因给发包人或业主造成的直接和连带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赔偿和保修责任,所需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4.2承包人须指派专人在现场负责维修工作。在集中交付之日起的二个月内,承包人应派出足够的维修和管理人员常驻现场负责维修工作,认真履行保修责任,做到服务周到,随叫随到。服从发包人授权的物业公司的现场管理,遵守物业各项规章制度与进场流程要求。维修到场时间要求如下:
(1)出现影响业主正常生活和日常管理类的故障,如门禁、监控、道闸设备损坏故障等,承包人须在接到通知后二小时内赶到现场,六小时内完成维修工作。
(2)当发生紧急抢修事故,如公共管网爆管、电路跳闸等,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二小时内完成抢修工作。
(3)不影响业主正常生活和日常管理类非紧急维修的情况,承包人须在接到通知后二十四小时内赶到现场。
(4)紧急情况下,如公共管网爆管、电路跳闸、井盖破损等情况,在承包人维修人员到达之前,发包人或发包人授权的物业公司可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若无法立即到达,发包人有权立即自行委托施工单位进行维修,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在四十八小时内支付。
4.3承包人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发生,且经发包人书面致函(传真或快递)承包人一次而未得到响应或改善的,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他人代为保修处理,由此发生的维修费用、赔偿费用(含业主损害赔偿费用及委托他人代工)从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含保修金)中扣除,但不解除承包人的任何应负的责任(含整体保修责任)。同时,发包人将扣除修复及赔偿费用的百分之二十作为违约金。
(1)交付集中维修期内,无人维修或维修人员不足。
(2)承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限内到现场检查、未提出处理方案、或未按约定的时间进场施工,或未按维修时限完成维修项目并达到验收标准的,且无发包人签字认可的延期原因的。
(3)在接到发包人保修通知后拒不到现场处理。
(4)在接到发包人保修通知后,虽及时到现场,但在保修过程中不负责任或推诿或保修不力的。
(5)同一维修事项经过2次维修未能达成验收标准的,或同类维修问题出现3次未能解决,或未按要求限期整改函的要求进行整改的。(6)承包人的维修方案不满足发包人要求,虽经两次(含)以上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