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申诉状纸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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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申诉状纸模板

申诉状亦称诉状指公民或法人因自身合法权益遭受侵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的文书。申诉状是诉讼当事人对已生效的裁定、判决、调解书,认为有错误,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或上级法院给予复查纠正而写的司法文书。以下是关于交通事故申诉状纸模板,欢迎阅读!

交通事故申诉状纸模板【1】

一审法院: 番禺市人民法院,案号: [97] 番法民初字(144) 号

二审法院: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 [98] 穗中法民终字427 号

申诉人:王,又名王,55 岁,住番禺市市桥镇沙头村塘边大街2 巷1 号,邮编:

被申诉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番禺市支公司

地址:番禺市桥镇繁华路8 号,邮编:

法定代表人: 黄,职务:经理,电话: ,

被申诉人: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番禺市支公司

地址:番禺市桥镇平康路57-63 号珠江商贸中心三、四楼

负责人:袁,职务:经理,电话:

申诉请求:撤消[97] 番法民初字(144) 号、[98] 穗中法民终字第427 号民事判决书,改判两被申诉人承担预付抢救费用¥58440.40 元,并承担一审、二审、申诉的法律费用。

事实和理由:

申诉人不服一审判决,因为一审适用法律时忽视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在我省仍为强制险,自1982 年以来由省政府、省公安厅、交通厅等文件规定落实,

通常不买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是无法年审的。

申诉人不服二审判决,是因为二审判决虽然故意回避了法定险问题,并曲解了预付医疗费的本意,忽视了在住院期间申诉人多次亲自和通过交警、

村干部等途径向两申诉人要求预付医疗费用的情况,所以该判决没能够贯切民法的基本原则,对于申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巨大的伤害。

申诉人不服一审判决,因为一审判决是错误的,它只是机械、教条地适用法律,而忽视了实际的事实。

很明显,95 年10 月1 日《保险法》生效以后,根据该法第10 条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由于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是法定险种,

按照保险法的精神,保险公司不得再强制他人订立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合同。

但由于部门利益的驱动和以往旧法规的延续性,这种险一直到今天在我省仍然是强制险,1982 年6 月3 日由公安厅、交通厅、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广东分公司联合发出的关于实行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试行办法一直在实施,粤府( 94 ) 16 号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也一直生效,

不过在保险法生效之前,它是合法的,而到保险法生效以后,

这些法规则是违反法律的,不应继续存在的。

既然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在合法的情形下,保险公司应当承担预付的责任,应支付有关抢救费用,难道到了非法的情形下,不但可以不承担责任,

还继续享有保险市场带来的利润吗?这明显是不公平的,所以一审判决是错误的,它只是机械、教条地适用法律。

二审判决认为: 预付医疗费属于一种在伤者无能力支付医疗费费用时的救济性质,而现在王对自己受伤抢救治疗期间的医疗费已自行支付,

故不存在要求中保或平保公司承担预付医疗费问题,因而王上诉要求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很明显,二审所做的判决是依靠以上一段说理,但这段说理是空洞无力,缺乏法律的依据和合理性。

首先,这个预付是代逃逸者支付,而不是代受害人预付;其次,这种救济的来源,前提是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是强制险,只要应该是预付的,就不分伤者是否已经支付了医药费,不分贫贱。

王97 年3 月17 日才出院,96 年12 月5 日以及30 日由村开出证明向保险公司索偿,96 年12 月5 日交警部门出具了出险通知书,

其后,经办的交警陈耀坤多次和申诉人去两家保险公司索赔,但均遭到了拒绝,所以,以医药费申诉人已经支付从而免除被申诉人的责任是荒谬的。

如果没有法律上的义务,而仅仅是纯粹的救济,为何规定由保险公司来承担,而不是由民政局来承担?其次,二审判决引用的法律是民事诉讼法第153 条第1 款

: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即实际上,他所引用的实体法仍然是一审的保险法第10 条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所以同样忽视了一个前提,就是法律、

行政法规没有允许保险公司可以强制与客户发生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但实际上他们这样做了,而且是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前提下去干的,

它取得了市场的利润,但拒绝承担义务,合法的时候应当承当责任,所以在非法的情形下,不但应该承担责任,还应该对这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加以纠正。

综上所述,粤府( 94 ) 16 号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11 条规定被盗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或死亡,事故当事人已逃逸的,

伤者抢救治疗期间的医疗费、死者丧葬费由当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担,1982 年6 月3 日由公安厅、交通厅、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广东分公司联合发出的关于实行机动车辆第三

者责任保险的试行办法一直在实施,

1982 年9 月13 日,( 82 )粤文监字第( 648 )号、( 82 )粤公治字672 号省交通厅、公安厅联合发文规定从(82 年)11 月1 日开始,

如再办理保险的,应予扣留驾驶证和机动车行车证,并责成车主补办保险手续后始得行驶,

92 年2 月26 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公安部关于贯切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有关保险问题的通知规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法定保险行政区域的分支机构,

都应当履行《办法》14 条的预付职责,

92 年11 月14 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太平洋保险公司和平安保险公司业务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92 年272 号)规定: 法定保险业务由各家都可经营

机动车第三者保险逃逸案件发生后先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垫付,各家保险公司在会计年度统一结算,对无法追偿收回的预付款,按照第三者保险收入的比例摊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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