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独生子女4种认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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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单独两孩”政策已于3月31日起施行,对此省卫计委及时制定了一系列配套衔接政策,并于4月4日正式发布。
按照新发布的配套衔接政策,福建省独生子女共有4种认定情形。
政策还明确规定,申请再生育的独生子女待遇不可再享受。
独生子女4种认定情形
虽然《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界定“独生子女是指本人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视为独生子女:1. 本人曾经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未生育子女死亡,其为父母现存唯一子女的。
2.本人十四周岁前被收养且养父母无其他子女的独养子女的。
3.双方生育一个子女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一名孤儿、弃婴、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或者收养一名孤儿、弃婴、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后,又合法生育一个子女的。
视为独生子女的应提交这些证明
视为独生子女的,在办理再生育审批时应提交如下证明:1.父母生育的子女死亡的,需提供发生子女死亡所在医疗机构、注销户籍的派出所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子女死亡证明材料。
其他子女达到法定婚龄后死亡的,村(居)委会应出具其未生育或收养子女的证明。
2.收养的以1992年4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为界限,在此之前收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收养证明;在此之后收养的,应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
再生育审批后终止独生待遇
政策实施前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证)的“单独夫妇”申请再生育的,自批准再生育之日起,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证),停止其正在享受的独生子女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已经享受的不再退回。
政策实施后放弃再生育的,在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了相关奖励优惠待遇后,又提出申请再生育的,应当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退回已领取的奖励费及有关优待优惠的资金和物质。
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夫妇已申请独生子女病残儿鉴定并进入鉴定程序的,终止鉴定。
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需经双方申请,如实填写《再生育申请表》,由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签署意见,并提交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由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审批,办理《再生育服务证》。
材料具体有:1. 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2. 《再生育申请表》和双方近期免冠两寸照片;3.一方是独生子女的有效证件即独生子女父母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出具其生育子女情况的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证)或申请人承诺声明。
“单独夫妇”一方为福建省户籍、一方为外省户籍的,外省一方应提供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证明。
各地在当事人提交真实有效完整材料的情况下,应在15个工作日内批准。
◆温馨提醒
合理间隔避免扎堆生育
省卫计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对符合政策提出申请的育龄夫妇,要做好再生育审批工作,引导他们合理安排再生育时间,还要及时把“单独夫妇”再生育纳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范围之中,提高单独夫妇参与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参与率。
要根据生育旺盛期妇女和出生人口数量变动情况,提前将下一年度出生情况向全社会预报,增强人们错峰生育意识,引导符合条件的单独夫妇合理选择再生育时间。
接下来省卫计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孕产期保健、住院分娩、婚姻、户籍等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入户采集、办事采集信息,准确把握出生人口动态,为出生信息发布和决策提供第一手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