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电动自行车应当认定为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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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电动自行车应当认定为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
读者郭女士问:
2015年3月10日上午,21岁的小朱骑着电动自行车与骑着摩托车的55岁的刘某在某道路口发生交通事故,刘某经抢救无效于事发当日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根据鉴定报告,涉事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达29.39公里,刘某为交通事故致左肺破裂出血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在诉讼中对小朱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应当认定为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产生争议,因同样的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赔偿的数额相差很大。请问究竟该如何认定?具体差别是多少?
张黄新律师答: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四)项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根据该规定,只有那些时速低、重量轻,不具有一般机动车的危险性的电动自行车,才会被认定为非机动车。
实践中,电动自行车一般认定为非机动车,但如果其超过20公里/小时的国家标准上限,极有可能要认定为机动车。在现实中,有不少人会私下对电动自行车进行改装(调高时速),以达到提高行驶速度的目的。若违反交通规则或相关法律规定,引发一定后果时,除了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还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比如交通肇事罪。如果醉酒的话,则可能会触犯危险驾驶罪。
关于赔偿责任的比例的问题,《江苏省高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规定,对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1、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2、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3、负同等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4、负次要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5、无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6、属于交通以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的,应根据《民法通则》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视具体情形确定双方的赔偿责任;7、属于不能认定事故责任的,双方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应当按照下列比例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1、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减轻80%至90%;2、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减轻60%至70%;3、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减轻30%至40%;4、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减轻20%至30%。属于交通以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的或不能认定事故责任的,由机动车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