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作品与计算机字库软件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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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体作品与计算机字库软件辨析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a 文章编
号:1009-4202(2010)04-134-02
摘要字体是从形体结构的角度对文字符号所做的类型概括,而字库软件则是字体及相关字符的电子符号的集合库,两者是对字体设计思想的不同表达形式,字体实为美术作品,而字库软件属于计算机软件,两者不同的法律性质导致其在原创性的侧重点、保护对象与权利归属、侵权模式上存在诸多差异。

关键词字体字库原创性职务作品权利归属
一、绪言
从2003年我国首例计算机字库软件侵权案件,即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诉山东潍坊文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南宸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侵权案件①,到有“爱国诉讼”的2007年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诉美国暴雪娱乐有限公司、上海第九城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其计算机字库软件案②,以及近期北大方正开发的徐静蕾字体的推出,将对字体与计算机字库软件如何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呈现在了我们面前。

对这一新兴的热点问题,许多学者纷纷发表论文进行探讨。

然而,部分学者对字体与计算机字库软件的联系与区别认识并不清晰。

因此,本文旨在对这两者的联系和区别进行探讨。

二、联系
字体是从形体结构的角度对文字符号系统所做的类型概括,通常一种字体具有统一的风格和特点。

例如本文所用的宋体字体,方正
而竖直,有庄重美观、大方之感,而行楷字体则有随心抒写、潇洒飘逸之感,两者大为不同。

而计算机字库软件(以下简称“字库”)则是字体及相关字符的电子符号的集合库。

通俗地说,字体是艺术层面上的概念,而字库是电子信息层面上的概念;字体指的是单独的文字符号,而字库是若干字体的集合;字体所针对的是文字、字母、数字的书写形式,而字库更侧重于电子产品中对各种字体的数字化运用。

换而言之,字体作品和字库软件不过是对字体设计思想的两种不同的表达形式,字库是传统的字体美术、书法与现代it技术相结合的产物,是字体在信息化时代新的表现形式。

我们可以通过字库的设计过程看出字体与字库之间的紧密联系。

字库的制作依照一定程序进行,一套完整的字库在面市前要经历字体设计、扫描输入、数字化拟合、修字、质检、整合成库、测试和商品化等多个流程才能完成。

字体设计阶段产生了字体作品,由专业字体设计人员依自行创意的文字风格、笔形特点和结构特点,书写或描绘清晰、光滑、视觉效果良好的字体设计稿。

设计好的字体文稿需要转化,例如通过对字体文稿进行扫描输入和数字化拟合被转化为可以被计算机读取和输出的代码,以形成字库软件。

随后,还要进行修字、质检、整合成库、测试和商品化等多个过程才能最终形成一款字体软件③。

由此可见,字体不过是字库的一个组成元素,是字库形成的初始阶段,两者有密切的联系,但字体作品和字库软件是对字体设计思想的不同表达形式,字体作品实为美术作品,而字库软件是一种计
算机软件,两者不同的法律性质导致了其具有诸多的差异。

三、区别
1.原创性的侧重点不同
字库软件是字体作品数字信息化的结果,因而字库软件的原创性与字体作品的原创性密切相关但又有特殊之处:字体作品具有原创性,其相应的字库软件中的字体数据代码也就具有相应的原创性;但反之则不然,字体作品不具原创性并不必然导致字库软件也不具有原创性。

因为字库软件的原创性是通过程序代码和相关文档体现的,即便字库软件涵盖了公共领域内的字体,只要其程序代码和相关文档的编写是软件作者独立创作的,并体现了软件作者的精神劳动和智力判断, 则字库软件本身仍具备著作权保护要求的原创性④。

我们可以这么理解,字库是对字体这一主要要素的”再加工”,因此如果作为主要包含要素的字体具有原创性,那么字库在一定程度上也具有原创性;但同时,字库又不仅仅是字体的数字化编码的集合,其还包含了软件程序代码等其他与字体代码相区别的编码,这两者共同构成了字库,因此其他软件程序代码的原创性当然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赋予字库软件原创性。

笔者以自己在电脑上使用各种字体软件的体验进行说明。

例如智能abc输入法、搜狗拼音输入法,即便这两种输入法所包含的字体是完全一样的,但是其中一款只能通过启动字库软件界面才能进行升级,而另一款则可以设置各种升级方法,例如每天几点几时更新
词库以及更新哪个领域内的词库等;其中一款只能将文字汉语拼音的所有字母输入进去才能显示出用户所需要的字词,而另一款仅输入每个字汉语拼音的第一个字母就可以将所有可能的字与词都显示出来;其中一款要求用户输入的汉语拼音要绝对的正确,而另一款则增加了更加人性化的设置,考虑到用户快速敲打键盘时可能将字母的顺序敲错,但这一错误又很微小,则此时屏幕显示的字与词和正确输入得到的结果是一样的(例如,在搜狗拼音输入法中输入“xiang”和输入“xaing”都能得到“想”这个字,笔者就经常将“xiang”敲打成“xaing”)。

当然,各种字库之间还存在着其他诸多的差异,而正是这些差异使得字库软件具有了原创性。

我们可以用如下列表来展示字体与字库原创性之间的关系:
总而言之,字体作品的原创性与字库软件的原创性并非绝对的对应关系,明白这一点,有助于我们理解这两者的其他差异。

2. 保护对象与权利归属的不同
字体作品著作权和字库软件著作权是两种不同的著作权,在保护对象和权利归属等方面均有区别,这种区别是由字体和字库所归属的作品种类的不同所导致的。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关于职务作品的两种规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可能由自然人作者享有(此时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也有可能由作者的单位享有(此时作者只享有署名权和获得奖励权)。

因此字体的确可以是一种职务作品,当其符合“公民为完成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这一条件,且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 著作权归自然人作者个人所有,单位只依法享有一定条件下的使用权;而字库软件虽然同属于职务作品,但是其制作过程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⑤,主要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并由单位承担法律责任,因此此时的著作权归单位所有,作者只享有署名权和受奖励的权利。

当然,字体作品也可能是一种委托作品,因为在实际的字库开发过程中,字库开发公司基于成本的考虑往往委托非本公司的专业设计人员,如大学美术设计专业的师生,进行字体设计。

而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于委托作品,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其著作权也归受托人所有,字库开发公司只依约定享有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的使用权。

那么字库软件可以是委托作品吗?答案是肯定的,但是由于字库软件的制作需要花费大量的资金和人力投入,因此一般不会出现某公司委托字体公司制作某一字库的现象。

我们可以用如下表格表示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字体和字库著作权的归属:
正由于字库软件由字体作品转化而来但又并不等同于字体作品,而字体作品和字库软件的著作权归属又存在区别,因而在相关民事诉讼中适格的原告既可能仅仅是字体作品的著作权人,也可能仅仅是字库软件的著作权人,当然也可能同时是字体作品和字库软件的著作权人。

总而言之,权利人只能以其享有权利的对象为诉讼标的提起诉讼。

例如,在字库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中,拥有字库软件著作
权但只有字体作品普通许可使用权的字库开发公司,只能就字库软件的著作权侵权单独提起诉讼,而无权就相应字体作品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单独起诉。

3. 两者的侵权模式存在差异
字库软件作为一种计算机软件,其著作权侵权有两种主要形
式:(1)竞争对手非法复制享有著作权的字库软件;(2)最终用户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范围使用字库中的字体。

前者如我国首例计算机字体侵权案件——2005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的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诉山东潍坊文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南宸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侵权案件,以及我国加入wto以来本国公司就知识产权侵权进行索赔标的额最大的案件之一的、被称为所谓的“爱国知识产权诉讼”的——2007年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诉美国暴雪娱乐有限公司、上海第九城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权案件。

后者包括但不限于在网页、商品包装、企业标识、广告设计甚至注册商标上使用字库中字体的情况,例如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诉广州宝洁有限公司、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未经授权使用“倩体”字体侵犯著作权纠纷案⑥。

后一种字库著作权侵权形式的诉讼案件目前还非常少见,但更应引起关注,因为这一类情况比较普遍,未经授权或超出授权范围使用的情况是大量存在的。

于此相比,字体作品作为一种美术作品,其著作权的侵犯形式要比字库软件的侵权形式少。

并且,在第三部分的第1部分中我们已
经得知字体是字库软件的组成元素,因此两者的侵权形式存在一定的重合,侵犯到字库软件中的字体的行为必然也侵犯到了字库软件的著作权,但是侵犯字库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并不一定会侵犯到字体的著作权。

例如,字库软件所使用的字体是已经进入公共领域中的字体,此时当然不存在侵犯字体著作权的问题。

如图所示:
四、结语
综上所述,字体与字库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字体是字库的组成要素,同时也是字库制作过程中的初期表现,两者是对字体设计思想的不同表达形式。

可以打这样的一个比方:字体是飞蛾,而字库是飞蛾蜕变后的蝴蝶,两者实质上是同一个事物的不同表现形式。

同时,两者的紧密联系也从侧面说明了其必定存在差异之处。

事实确实如此,字体作品实为美术作品,而字库软件是一种计算机软件,在原创性的侧重点上,字体侧重于文字风格、笔形特点和结构特点,而字库除此之外还侧重于非字体编码方面的原创;在保护对象和权利归属上,字体作品的著作权可能由自然人作者或单位享有,而字库软件的著作权一般由单位享有;在侵权模式上,侵犯字库软件所包含字体著作权的行为,必然同时侵犯字库软件的著作权,但是侵犯字库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并不必然同时侵犯字体作品的著作权。

因此,字体与字库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却存在诸多差异,认清字体作品与计算机字库软件作品之间的差异,有助于我们更加清晰的
解决日益增多的侵犯字体、字库软件的案件,有助于我们对其寻求更好的知识产权保护途径。

参考文献:
[1]蒋玉宏,贾无志.计算机字库的著作权保护及侵权判定.电子知识产权.2008(9):39-43.
[2]瞧荣德,蒋南顺.计算机汉字字体著作权保护.中国专利与商标.2009(1):80-83.
[3]张雄.“魔兽”里的汉字之争.新世纪周刊.2007(22):62-64.
[4]曾宪义,王利明.知识产权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7.114-130.
[5]邹忭,孙彦.案说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
注:

/public/detail.php?id=15238&k_w =北大方正.2010.5.13.

/netname/blog/item/0d4fb0af6cb67ec67cd 92a8b.html.2010.5.13.
③蒋玉宏,贾无志.计算机字库的著作权保护及侵权判定.电子知识产权.2008(9):39-43.
④同上。

⑤一种中文字体的字库制作大约要5个专业人员花费1年的时间来完成,因此目前只有少数几家有实力的公司才能制作推出中文字库。


/public/detail.php?id=70772&k_w =北大方正. 201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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