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1000人以上农村集中供水工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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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1000人以上农村集中供水工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开发区)“乡村办”、市饮水净化专项活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南办发〔2014〕130号)及《关于印发的通知》(南水发〔2015〕5号)的部署和要求,各县区(开发区)第二季度需组织开展保护区(范围)划定及开展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为推进划定工作有序开展,确保年度工作目标顺利完成,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207)要求开展划定工作。根据自治区环保厅相关工作要求,本次1000人以上农村集中供水工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划定工作应按照国家现行的划分技术规范进行划分,各县区(开发区)应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207)(附件1)相关要求推进划定工作有序开展。
二、根据一季度水源摸底调查摸底情况建立须进行保护区(范围)划定的清单。在一季度开展的1000人以上农村集中供水工程饮用水水源摸底调查摸底所掌握情况的基础上,根据划分技术规范要求,进一步筛选、核实水源情况,建立须进行保护区(范围)划定的水源清单(附件2),并于5月6日前,将本辖区内须进行保护区(范围)划定的水源清单以书面和电子邮件形式报送市“饮水净化办”。
三、拟定本级1000人以上农村集中供水工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划定工作方案与工作任务进度计划表。根据本辖区内须划定的水源清单制定划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时间步骤、责任分工等,同时制定划定工作任务进度计划表,明确每月工作任务目标,落实相关责任人,确保划定工作有序推进。5月15日前,将本县区(开发区)方案与计划表以书面和电子邮件形式报送市“饮水净化办”。
四、各县区(开发区)尽快自筹资金开展划定工作。各县区(开发区)应尽快落实资金开展划定工作,各县区(开发区)环保局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将本辖区划定工作经费纳入2016年工作预算,向市环保局申请经费补助。
五、划分工作暂按原乡镇水源地划分程序开展。由于目前自治区尚未确定1000人以上农村集中供水工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划定审批程序,因此划定工作流程暂时按照原《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乡镇集中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的通知》(桂环函〔2013〕953号)(附件3)开展,具体要求以自治区最新印发的相关文件为准。具体划分要求、操作规范、审批流程等相关技术问题可向南宁市环境保护局进行电话咨询,联系人:刘宝庆,联系电话:*******/*******。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