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统一规范辖区法院立案标准优化营商环境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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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一规范辖区法院立案标准,优化营商

环境的建议

一、提案的背景

(一)法律背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明确规定了受理起诉立案的四个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为解决人民群众立案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XX〕6号),该文件明确规定:“坚持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案件,法院必须依法受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法院受理案件。”只要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登记立案,并施行当场登记立案,一次性全面告知和补正新规,禁止在法律规定之外设定受理条件,禁止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全面清理和废止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土政策”。

(二)实施情况

总体而言,基层法院在执行人民法院立案登记改制改革方面成效显著,但仍存在不尽如人意的地方,20XX年广州市辖区天河、越秀、海珠、增城、荔湾、白云、番禺等基层法院,在立案登记方面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立案土政策,体现在:

备注说明:

1、年底不立案、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数量问题等。辖区法院为达到不立案、拖延立案、控制立案数量等目的,采取各种拖延战术,比如白云法院的立案叫号机人为设置上午、下午时间段出号数量;辖区天河、越秀、花都等法院惯例性的召集部分金融机构,要求与会金融机构配合法院工作,控制案件数量;部分法院在9月底开始就明确告知不再接收信用卡、个贷等类型案件的诉讼、执行立

案,即便向立案窗口递交诉讼材料,也不出具收案证明材料和受理案号;部分法院虽然没有叫号的限制,但立案窗口人数少,立案审查速度有意放缓,故意控制每天的立案数量,比如增城。

2、人为设置以查人口信息为受理立案前置条件。该条件在辖区法院并非统一执行的硬性条件,但天河和海珠法院却以此作为立案的前置条件,不分立案是否有被告身份证、户口等身份信息和复制件,是否能够提供被告的住所、联系方式,仍需要到辖区公安分局查询复制。该条件事实上成了部分法院为达到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数量的手段,但结果却劳民伤财,徒增原告诉讼立案经济和时间成本。

二、提案的目的

优化营商司法环境,促进区域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提升区域经济社会的综合竞争力。

三、提案的建议

1、由市中级人民法院牵头召集各辖区基层法院负责人,学习贯彻严格执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精神,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应当给予当场立案登记,对不具备当场受理的案件应当给予一次性全面告知和补正。全面清理和废止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土政策”,杜绝人为增加受理案件障碍条件,对违反规定的予以惩戒。

2、由市中级人民法院牵头召集各辖区基层法院负责人,研究制定统一规范市辖区各基层法院民商事立案登记的审查标准、立案尺度和条件,明确细化诉讼立案需查询被告人口信息的具体情形和条件。对于原告立案时已经能够被告身份证明(含姓名、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住所地等基本信息),查人口信息不作强制要求,除非出现无法送达,被告身份信息真实性存疑等情形。

3、继续强化立案服务措施,加强辖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和信息化建设,实现公开、便捷立案。推行网上诉讼与执行立案、预约立案、巡回立案,为当事人行使诉权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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