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办理机构信用代码证的通知

合集下载

换机构信用代码证授权书

换机构信用代码证授权书

授权人:(单位名称)地址:(详细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电话:(电话号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构信用代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我单位现需更换机构信用代码证。

为确保更换过程顺利进行,特此授权以下人员代表我单位办理相关事宜。

一、授权事项1. 代表我单位向相关登记机关申请更换机构信用代码证;2. 代表我单位提交更换机构信用代码证的申请材料;3. 代表我单位接受相关登记机关的询问和调查;4. 代表我单位领取更换后的机构信用代码证;5. 代表我单位办理与更换机构信用代码证相关的其他事宜。

二、授权范围1. 本授权书所列事项仅限于更换机构信用代码证相关事宜,授权人不得超越授权范围;2. 授权人应在授权范围内,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理授权事项;3. 授权人应保守授权人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授权人任何商业秘密。

三、授权期限本授权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至更换后的机构信用代码证办理完毕止。

四、授权撤销1. 如授权事项已完成或发生特殊情况,授权人可随时撤销本授权书;2. 授权人撤销本授权书,应提前通知被授权人,并书面确认撤销。

五、被授权人义务1. 被授权人应严格遵守授权范围,认真履行授权事项;2. 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理授权事项;3. 被授权人应妥善保管授权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得泄露授权人任何信息;4. 被授权人应积极配合相关登记机关的工作,确保更换机构信用代码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其他事项1. 本授权书一式两份,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各执一份;2. 本授权书未尽事宜,可由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另行协商解决。

特此授权!授权人签字:日期:被授权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单位名称:地址:日期:。

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新疆机构信用代码信息更新

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新疆机构信用代码信息更新

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新疆机构信用代码信息更新及异议处理业务操作规程(暂行)的通知【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乌银征[2012]26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发布日期】2012.07.26【实施日期】2012.07.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新疆机构信用代码信息更新及异议处理业务操作规程(暂行)的通知(乌银征〔2012〕26号)人民银行新疆各地、州、市中心支行调(货)统科,人民银行米东、五家渠支行综合业务股,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机构信用代码推广应用牵头负责部门,各政策性银行新疆分行、国有商业银行新疆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乌鲁木齐分行机构信用代码推广应用牵头负责部门,邮政储蓄银行新疆分行机构信用代码推广应用牵头负责部门,外资银行乌鲁木齐分行机构信用代码推广应用牵头负责部门,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机构信用代码推广应用牵头负责部门,昆仑银行、新疆汇和银行、哈密市商业银行乌鲁木齐分行机构信用代码推广应用牵头负责部门,新疆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乌鲁木齐市农村信用联社、乌鲁木齐县农村信用联社机构信用代码推广应用牵头负责部门:现将《新疆机构信用代码信息更新及异议处理业务操作规程(暂行)》印发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请人民银行新疆各地、州、市中心支行收到本通知后,及时转发至辖内地方性顶级法人金融机构(含县级农村信用联社)。

附件:新疆机构信用代码信息更新及异议处理业务操作规程(暂行)二○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新疆机构信用代码信息更新及异议处理业务操作规程(暂行)为加强机构信用代码信息管理,维护客户利益,及时更新机构信用代码系统信息,发现并解决数据异议问题,保证机构信用代码的推广应用工作有序进行,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程所称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从事经济活动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以及其他组织。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1.01.04•【文号】市监注发〔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1.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的通知市监注发〔202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为进一步做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下称统一代码)管理,规范指导和系统提升市场主体统一代码赋码工作,确保统一代码覆盖全面、应用稳定、终身唯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按照《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统一代码与各类机构代码并存过渡期至2020年12月31日,过渡期后,原组织机构代码证停止使用,改为使用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二、对于目前尚未进行统一代码赋码的历史存续市场主体,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查遗补漏,确保市场主体与统一代码“一一对应、不重不漏”,历史存续市场主体(包括注吊销等各类状态)统一代码赋码100%全覆盖。

自2021年1月1日起,市场主体在办理变更登记等业务时,不论是否领取过组织机构代码证,全部按统一的赋码规则确定市场主体的统一代码,原组织机构代码停用。

总局将汇总通报各地统一代码覆盖情况。

三、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完善市场主体数据库建设,加大政策宣传和引导力度,加强与相关部门协同合作,强化统一代码在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的唯一身份标识功能,推动统一代码登记管理向电子政务、电子商务等领域全面覆盖,做好市场主体信息归集、历史溯源、数据治理、共享应用等方面工作。

四、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提升信息化水平统一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市监注〔2020〕85号),2021年底前,全国要统一通过总局应用服务接口进行统一代码赋码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向总局报备区域内各级登记机关,加快做好相关系统程序对接改造准备工作。

机关、群团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服务指南(初领、补(换)领、撤销)

机关、群团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服务指南(初领、补(换)领、撤销)

机关、群团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服务指南(初领、补(换)领、撤销)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全区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机关、编办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及其所属行政机构和派出机关,上级登记管理机关授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等行政机构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的初领、补(换)领、撤销业务的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名称机关、群团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初领、补(换)领、撤销。

三、办理依据中央编办《关于开展机关、编办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作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6〕3号)、省编办《关于开展全省机关、编办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等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作的通知》(甘机编办发〔2016〕43号)和市编办《关(兰机编于开展全市机关及编办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作的通知》办字〔2016〕160号)。

四、受理机构(一)机构名称:兰州市七里河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二)受理对象:机关、群团及其所属行政机构和派出机关等(三)联系人:刘辰(四)联系电话:*******(五)办理地点:区政府大院3号楼1楼116室(六)咨询途径:*******(七里河区法人登记管理QQ群)五、办事条件(一)申请应当具备的条件:1.经批准机构批准设立;2.有规范的机构名称;3.有稳定的机构地址。

(二)初领的条件:符合上述条件,且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有效。

六、申请材料(一)申请材料清单1.初领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要求1《机关、群团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申领表》原件下载格式文本,按说明填写。

(下载网址*******)2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3机构名称及机构性质的批准文件原件或复印件机构批准成立的文件4该单位负责人职务的任职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具有人事管理权限部门的有效文件5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身份证、军官证等身份证明文件6机构地址确认证明原件或复印件机构地址确认证明(见证明式样)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要求1《机关、群团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申领表》原件下载格式文本,按说明填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社会组织等纳税人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社会组织等纳税人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社会组织等纳税人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6.03.15•【文号】税总函〔2016〕121号•【施行日期】2016.03.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社会组织等纳税人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6〕1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关于建立覆盖全面、稳定且唯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的要求,现就社会组织等未纳入“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纳税人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办理税务登记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对于2016年1月1日以后在机构编制、民政部门登记设立并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纳税人,以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其纳税人识别号,按照现行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对已在机构编制、民政部门登记设立并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税务部门应积极配合登记机关逐步完成存量代码的转换工作,实现法人及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税务部门的全覆盖。

二、税务部门与民政部门之间能够建立省级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政务信息平台、部门间数据接口(以下统称信息共享平台)并实现登记信息实时传递的,可以参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做法,对已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社会组织纳税人进行“三证合一”登记模式改革试点,由民政部门受理申请,只发放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赋予其税务登记证的全部功能,不再另行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三、与民政部门共同开展“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试点的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当地民政部门的协调配合,明晰职责,统筹做好改革试点前后的过渡衔接工作。

群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群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中央编办网上赋码系统为各级编办提供实时赋码、 证书打印、数据管理等服务。地方自行研发赋码系 统的,须按照中央编办的赋码管理标准和要求,每 个工作日定时向中央编办传送信息,并做好实时传 送准备工作。全国机关、群团的统一代码信息由中 央编办向全国统一信用信息交换平台传送。
中央编办发〔2016〕3号
工作要求
党群机关管理系统


机构类别管理
登记管理机关录入信息

输入党群机关名称
录入相关信息
根据名称系统自动搜索组 织机构代码并设置;若未 自动生成,详见下页介绍

组织机构代码
自动比对:按照输入的机构名称系统自动比对存量码指代的机构名称
申请表

初领、补(换)领、撤销填表说明

初领、补(换)领、撤销填表说明

初领、补(换)领、撤销填表说明

变更填表说明

变更填表说明


登记机关使用证书重打证书时二维码信息不变
后台系统能够记录党群机关证书二维码被扫描次 数及第一次和最后一次的扫描时间
党群机关图片码-强制失效
证书图片二维码:强制失效
当赋码机关确认机构信息变更而机构未及时进 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刊载项信息变更时, 使用强制失效功能,使用后,扫描该单位证 书上的二维码,会显示失效信息提醒,促使 机构及时进行信息变更。
证书打印

党群机关证书
长246毫米 宽174毫米
纸张材料 为重量80克 白色双胶纸
图案设计、质 量和技术要求 以国家局提供
的式样为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机构名称,机构性
刊载 内容
质,机构地址,负责人,颁发日期,赋 码机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经国务院领导和 领导

怎样办理机构信用代码证最新规定

怎样办理机构信用代码证最新规定

怎样办理机构信用代码证最新规定机构信用代码是从信用的角度编制的用于识别机构身份的代码标识,共18位,那么怎样办理机构信用代码证,店铺整理了相关资料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

怎样办理机构信用代码证机构信用代码是从信用的角度编制的用于识别机构身份的代码标识,共18位,它覆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等各类机构,是各类机构的“经济身份证”。

所需材料1.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2份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2份;4.法人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2份;5.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6.公司法人的手机或者座机;7.公司财务手机或者座机;8.其他负责人手机或者座机;9.公章、财务章及人名章;办理流程第一:到银行大厅的对公窗口,取号,并耐心等待银行窗口对您业务的办理(等待期间也可咨询一下大堂经理需要的填写的表格,提前准备好资料,也可节约您的时间);窗口接受您的业务后,按照窗口的要求填写开户时必填的一些资料,按要求填好了交给窗口,等待他(她)的审阅查看,确认无误后,银行就正式受理了,然后由银行营业网点把资料交到分行,分行再把资料交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后,再把银行开户许可证下发到分行,分行再把银行开户许可证交给营业网点,这时营业网点会与您取得联系,领取由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银行开户许可证及机构信用代码证.总流程需要时间7--15个工作日.注意事项所有证件的复印件都要加盖公司的公章。

机构信用代码证业务操作流程机构信用代码证业务操作流程(一)机构信用代码证新办——需审核的资料:(1)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复印件;(2)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3) 介绍信(企业盖章);(4)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5)开户许可证(原件、复印件都可以);(6)加盖银行章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机构信用代码交接清单》一式三份,《机构信用代码申请表》一份(加盖企业和开户行公章)。

江西省民族宗教事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宗教活动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民族宗教事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宗教活动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民族宗教事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宗教活动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民族宗教事务局•【公布日期】2020.02.25•【字号】赣民宗电〔2020〕7号•【施行日期】2020.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江西省民族宗教事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宗教活动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区)民族宗教事务局:自2017年下半年启动宗教活动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以下简称“赋码”)工作以来,各地根据《江西省宗教活动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和登记证换发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结合实际,逐步推进,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共完成2000余个场所赋码工作,为实现宗教事务管理的网络化、信息化、规范化奠定了一定基础。

但在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个别地方进展缓慢问题,现就进一步做好场所赋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标任务2020年9月30日前,完成对全省60%的宗教活动场所赋码工作;12月31日前,完成对全省80%的宗教活动场所赋码工作。

2021年,完成全省所有宗教活动场所赋码工作,实现对场所基础信息数据的动态管理。

各地2020年按照“一所一档”的原则建立场所档案,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建立人员档案。

二、办理方式宗教活动场所赋码事项,原则上由各设区市或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分批申请办理;对急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场所,可以预约单独办理。

建议各地在办理过程中,使用邮政EMS邮寄申请;赋码完成后,省民宗局办事窗口邮寄送达结果,实现“一次不跑”,降低行政成本。

三、申请材料(一)已登记宗教活动场所赋码,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宗教活动场所信息采集表;2.负责人身份证和教职证复印件(清真寺负责人不需要提供教职证,基督教义工传道员担任负责人的需提供传道员证或者基督教“两会”出具的证明);3.主要教职人员教职证复印件;4.原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正副本;5.场所组织机构代码证(未办理的不需提供,已办理的必须交回)。

江西省民族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宗教活动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和登记证换发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民族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宗教活动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和登记证换发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民族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宗教活动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和登记证换发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民族宗教事务局•【公布日期】2017.06.08•【字号】赣民宗字〔2017〕42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宗教正文江西省民族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宗教活动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和登记证换发工作方案》的通知赣民宗字〔2017〕42号各设区市、县(市、区)民族宗教事务局:根据国家宗教局《关于做好宗教基础数据信息库全国联网及网上赋码工作的通知》(国宗办函〔2017〕23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宗教活动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和登记证换发工作,推进宗教事务管理网络化、信息化、规范化,促进宗教事务纳入社会治理框架,特制订《江西省宗教活动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和登记证换发工作方案》和《江西省宗教活动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和登记证换发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江西省宗教活动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和登记证换发工作方案2.江西省宗教活动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和登记证换发工作实施细则(试行)3.宗教活动场所信息采集表江西省民族宗教事务局2017年6月8日附件1江西省宗教活动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和登记证换发工作方案根据国家宗教局《关于做好宗教基础数据信息库全国联网及网上赋码工作的通知》(国宗办函〔2017〕23号)要求,为做好我省宗教活动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和登记证换发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指根据代码编制规则编制,用一组长度为18位(第1位是登记管理部门代码,第2位是机构类别代码,第3—8位是行政区划代码,第9—17位是组织机构代码,第18位是验证码)的数字或字母来代表和识别社会组织身份的代码。

它是每一个社会组织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识别标识码,是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经济生活的前提和基础,是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是实现各部门信息共享的纽带。

统一社会信用证代码如何办理

统一社会信用证代码如何办理

统⼀社会信⽤证代码如何办理
在我们的⽣活中,有很多的⼈都想要办理社会信⽤代码,那么我们在办理社会信⽤代码的时候,需要⽤到的材料包括哪些?我们⼀般是怎样进⾏办理的?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统⼀社会信⽤证代码
法⼈和其他组织统⼀社会信⽤代码相当于让法⼈和其他组织拥有了⼀个全国统⼀的“⾝份证号”,是推动社会信⽤体系建设的⼀项重要改⾰措施。

2015年6⽉4⽇,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实施法⼈和其他组织统⼀社会信⽤代码制度,提升社会运⾏效率和信⽤。

⼆、统⼀社会信⽤证代码如何办理
直接就到⼯商部门去办理就可以了。

三证合⼀后只有⼀个社会信⽤代码编码,
就不分组织机构代码、税号和执照注册号了,全部都由⼀个号码来代替。

营业执照号就是《统⼀社会信⽤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号是《统⼀社会信⽤代码》的第九位到倒数第⼆位。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通常情况下,社会信⽤代码是三证合⼀之后才会有的,⼀般我们需要直接在⼯商部门进⾏办理就可以了,这个时候需要⽤到组织机构代码、税号和执照注册号进⾏办理。

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统一】上海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服务

【统一】上海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服务

【关键字】统一上海市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服务指南(初领、补(换)领、撤销、信息变更)一、适用范围本服务指南适用于上海市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赋码的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开展初领、补(换)领、撤销、信息变更的申请和办理。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编制的群众团体(以下简称群团)参照适用。

2、事项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的初领、补(换)领、撤销、信息变更。

三、办理依据(一)《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

(二)《中央编办关于开展机关、编办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6〕3号)。

(三)《上海市机关事业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实施意见》(沪编〔2016〕153 号)。

四、受理机构(一)机构名称本市各级登记管理机关(二)受理对象市级:1.市级党委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

2.由市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

3.其它应当由市登记管理机关服务的单位。

区县:1.区县党委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

2.由区县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

3.其它应当由区县登记管理机关服务的单位。

(三)法律效力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中央编办关于开展机关、编办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的通知》、《上海市机关事业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实施意见》规定,机关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赋码,获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其证书。

一个主体只能拥有一个统一代码,一个统一代码只能赋予一个主体。

主体注销后,该代码将被留存,保留回溯查询功能。

经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自撤销之日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证书终止。

关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遗失的函

关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遗失的函

【标题】关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遗失的函尊敬的XXX公司:根据公司申报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遗失情况,我司特向贵公司发出此函,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遗失的情况进行确认,并提出相关处理建议。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遗失情况确认1. 经核实,贵公司申报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确遗失,我司已经了解到了相应的情况。

为了尽快解决问题,我们特向贵公司了解遗失的详细情况,包括遗失的具体时间、地点、原因等。

2. 为了确保信息的准确性,我司需要对全部遗失情况进行核实确认,请贵公司务必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便进行后续的处理工作。

二、遗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影响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企业的唯一识别号,其遗失将给企业经营和相关事务带来诸多不便。

我司强烈建议贵公司务必重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遗失问题,并尽快采取行动进行解决。

2. 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遗失期间,对于企业的相关业务办理(如税务登记、贷款申请等),可能会受到一定的影响。

贵公司有必要对此问题进行及时处理,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遗失的处理建议1. 针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遗失,我司建议贵公司尽快向当地相关部门提交遗失申报,并主动通联有关部门了解遗失代码的挂失、补发等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补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2. 在遗失代码的贵公司也应当注意加强内部管理,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可对相关部门进行培训,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

四、后续处理及注意事项1. 我司将会对贵公司申报的遗失情况进行核实并进行记录,以便为后续的处理提供参考。

2. 在后续的处理过程中,若贵公司需要我司的协助或者对相关情况有任何疑问,欢迎随时与我们通联,我司将竭诚为贵公司解决问题。

希望贵公司能够按照以上建议,妥善处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遗失的相关事宜,以免给企业经营和相关事务带来不良影响。

特此函告,祝贵公司事业蒸蒸日上,财运亨通!此致XXX公司XXX管理有限公司日期:XXXX年XX月XX日尊敬的XXX公司:在此函中,我们将进一步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遗失的情况进行深入探讨,并提出一些建议供贵公司参考。

山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省级机关、省编办直接管理机

山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省级机关、省编办直接管理机

山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省级机关、省编办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晋编办字[2016]61号【发布部门】山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发布日期】2016.04.06【实施日期】2016.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山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省级机关、省编办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的通知(晋编办字[2016]61号)省直各有关部门、各群众团体:按照《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要求,从2016年1月1日起,质监部门不再办理省级机关、编制部门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以下简称机关、群团)有关组织机构代码事宜,改为机构编制部门赋予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代码)。

现就开展机关、群团赋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按照《中央编办关于开展机关、编办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6〕3号)有关要求,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启动省级机关、群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启用“山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专用章”(印模附后)。

二、统一代码以中央编办监制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为载体,加盖“山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专用章”。

证书采用二维码防伪。

可通过扫描二维码查验证书有效性及机构名称、机构性质、机构地址、负责人等相关信息。

具体赋码及证书发放工作由山西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承担。

三、申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变更证书内容时,需填写相关表格,并提交相关材料。

(一)初次申领。

填写《机关、群团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申请表》,提交机构名称及机构性质批准文件、本单位负责人职务的任职文件、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机构地址确认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原件)。

推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作的通知范文

推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作的通知范文

推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作的通知范文根据国家、省、市实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作的相关文件精神,按照县政府部署安排,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激发市场活力,经研究,现将我县加快推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目标20xx年9月底前,完成全县所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存量代码和登记证照转换工作,为符合条件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发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同时,在“三证合一”基础上,从20xx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的“五证合一”。

二、工作任务(一)县编办、民政局和市场监管局要优化换照流程,安排专人,为企业和其他组织换照提供“一表申请、一次告知、一站服务”,做到即受即办。

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采用上门换照、集中换照、预约换照等多种方式,创新工作手段,提供各类个性化服务。

同时,要加强政策宣传和引导,帮助企业和社会公众充分认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和便利,提升主动换照的积极性。

(二)县人社局要配合县编办、民政局、市场监管局做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照发放工作,按要求统一规范申报单位基本信息采集,相应调整管理办法及办事程序,使用记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照,代替原社会保险登记证。

(三)县统计局要与上级部门主动对接,积极做好统计“一套表”平台和统计调查名录库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更新工作。

(四)县市场监管局要积极协调上级部门将存量组织机构代码提供给县信息办,并配合做好代码比对工作。

(五)县信息办要协助上级部门做好信息归集上报,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各部门间交换共享提供技术支持,并在“信用xx”网站做好新增代码的公示工作。

(六)县发改委要加大统筹协调力度,配合协助各相关部门解决好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七)县各相关部门要推动“五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广泛应用,并积极推进电子营业执照的应用。

对原要求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办理的业务,一律改为使用营业执照办理,各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及中介机构等均要予以认可,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其他身份证明材料,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督促。

社会信用统一代码证如何办理

社会信用统一代码证如何办理

社会信⽤统⼀代码证如何办理
社会信⽤代码证对于每⼀家企业来说都太重要了,因此⼤家要知道是怎么进⾏办理的。

根据相关的规定,我们可以从本⽂的内容中来了解到社会信⽤代码证的办理,⼤家需要了解清楚。

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社会信⽤统⼀代码证如何办理
由⼯商、市场监管部门核发。

国务院批转发展改⾰委等部门《法⼈和其他组织统⼀社会信⽤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案》(国发〔2015〕33号),明确建⽴覆盖全⾯、稳定且唯⼀的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统⼀代码制度。

统⼀代码制度将逐步覆盖此前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编制的组织机构代码、⼯商部门编制的⼯商注册号、机构编制部门编制的事业单位证书号、民政部门编制的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民银⾏编制的机构信⽤代码、税务部门编制的纳税⼈识别号等。

统⼀代码具有唯⼀性、兼容性、稳定性和全覆盖等特点。

看完本⽂,对于这个问题都清楚了吧,这也是实际中⽐较重要的事情,对于企业的正常经营有着影响。

我们需要通过上⾯的内容介绍来进⾏办理社会信⽤代码证,⼤家要仔细进⾏了解。

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店铺专业律师。

信用机构代码证授权委托书

信用机构代码证授权委托书

致: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主题:关于授权办理信用机构代码证事宜的委托书尊敬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我单位(以下简称“委托方”),特此致函,就授权办理信用机构代码证事宜,明确授权我单位员工(以下简称“受托人”)在办理过程中所需遵循的程序和要求,以保证该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授权背景根据《机构信用代码证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我单位需申请并领取机构信用代码证,以满足与金融机构开展业务的需求。

鉴于该事项涉及金融业务,具有一定的专业性,我单位决定授权特定员工代为办理,以确保办理过程的合规性和效率。

二、授权事项1. 受托人姓名:XXX2. 身份证号码:XXX3. 授权范围:办理信用机构代码证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申请材料、办理延期手续、领取证书等。

三、授权期限本授权书有效期自签署之日起至信用机构代码证办理完毕之日止。

四、授权要求1. 受托人应严格遵守《机构信用代码证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办理过程的合规性。

2. 受托人应全面了解并掌握办理信用机构代码证的各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申请材料、办理流程、所需时间等。

3. 受托人应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办理进度和质量,如有问题,应及时与我单位沟通,共同解决。

4. 受托人应妥善保管相关文件和材料,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泄露。

五、责任声明1. 我单位对受托人的授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如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行为,由我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2. 受托人在授权范围内办理信用机构代码证事宜,如因办理不当导致损失,由我单位承担。

六、其他事项1. 本授权书一式两份,委托方和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各执一份。

2. 本授权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如有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补充。

3. 如本授权书有任何修改,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由双方代表签字确认。

特此致函,敬请予以关注。

委托方:(盖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日期:XXXX年XX月XX日注:本授权书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内容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机构信用代码的问答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2012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机构信用代码推广应用工作,要求2012年10月31日以前,在商业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等各类机构均应持有机构信用代码证。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部署及要求,自2012年6月1日起,工商银行大连市分行将协助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客户办理本单位的机构信用代码证。

客户申请办理机构信用代码证,请以手工方式准确、完整填写《机构信用代码申请表》,经核实信息(与开户的单位证明文件一致,如有变化的以实际情况为准)无误后,贵单位授权经办人请在《机构信用代码申请表》相关栏目签字确认,提交我行柜面或委托我行客户经理取回,我行将协助完成机构信用代码证制发、并及时送交贵单位签收。

有关机构信用代码介绍、办理机构信用代码证所需提供资料及注意事项详见附后《机构信用代码问答》、《机构信用代码申请表》及说明。

申请办理所需填写的《机构信用代码申请表》请向我行柜面索取。

一、什么是“机构信用代码”所称的“机构”
“机构信用代码”所称的“机构”是指把人力、物力和智力等按一定形式和结构,为实现共同目标、任务或利益有序有效地组织起来而开展活动的社会单位。

针对现有不同的机构,我国目前主要准入管理部门分别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机构编制部门、民政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外交部门等。

二、什么是“机构代码”
机构代码是指机构准入管理部门为机构编制的、用于识别其身份的代
码标识。

三、什么是“机构信用代码”
机构信用代码是从信用的角度编制的用于识别机构身份的代码标识,以人民银行派发的结算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准号为基础编制。

代码由数字和字母组成,共18位,包含5个数据段,从左至右依次是1位准入登记管理机构类别、2位机构类别、6位行政区划代码、8位顺序号、1位校验码。

四、如何办理机构信用代码
根据人民银行规定,在2012年5月31日(含)之前已经开立了基本存款账户的非自然人,可主动向基本存款账户开立行索取《机构信用代码申请表》,按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后连同相关资料(包含并不仅限于:工商银行执照、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法人代表身份证)交与基本结算账户所在银行,银行工作人员将根据客户申请表所填信息并核对相关资料后通过人民行机构信用代码系统发放、打印机构信用代码证后向申请者发放。

2012年6月1日以后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客户,可在开户银行网点提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申请的同时,索取并填写《机构信用代码申请表》。

银行工作人员根据客户提供的证件资料原件确认信息无误后,在到当地人民银行支付结算柜台代客户办理开户许可证的同时,一并向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申领机构信用代码证。

人民银行完成配码、发证后,由开户银行将开户许可证和机构信用代码证同时交予客户。

机构信用代码申请表
说明
一、机构信用代码的主要内容及意义
机构信用代码是从信用的角度编制的用于识别机构身份的代码标识,共18位,具有唯一性、经济性、广覆盖性、实用性和兼容性的特点。

机构信用代码覆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等各类机构,不影响现有其他机构代码的派发和使用,与其他代码是整体与局部的关系,覆盖现有全部机构代码,是各类机构的“经济身份证”。

二、申请机构信用代码应提供的资料
1.有效的登记证明材料(包括各类《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
2.有效的《税务登记证》;
3.单位介绍信(加盖公章);
4.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三、申请表填写注意事项
1.申请表的所有信息均应填写完整,没有该项信息的除外,如暂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机构可不填写“开户许可证核准号”,无“纳税人识别号”、“注册资本”等信息的机构可不填写该项;
2.“申请机构名称”和“注册地址”应填写登记证明材料上的机构全称和地址;
3.“登记部门”包括工商部门、机构编制部门、民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宗教管理部门、外交部门、人民银行、其他;
4.“登记注册号类型”包括工商注册号、机关和事业单位登记号、社会团体登记号、民办非企业登记号、基金会登记号、宗教证书登记号、其他;
5.“组织机构类别”包括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企业的分支机构、其他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事业法人、未登记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的分支机构,机关法人、机关的内设机构、机关的下设机构,社会团体法人、社会团体分支机构,民办非企业、基金会、居委会、村委会、律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所、宗教活动场所、境外在境内成立的组织机构、个体工商户、其他;
6.“经济类型”包括内资、国有全资、集体全资、股份合作、联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有、其它内资,港澳台投资、内地和港澳台投资、内地和港澳台合作、港澳台独资、港澳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港澳台投资、国外投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资、
国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国外投资、其他;
7.“上级机构(主管单位)”填写要求:对于分支机构填写上级机构信息,对于集团公司下属的企业法人和非法人填写集团公司信息,对于事业单位填写主管单位信息,对于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机构填写业务主管单位信息,其他情况可以不填。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